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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及化解

更新时间:2022-07-13 05:51:35

  第一篇: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及化解

  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体现在应收帐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们林业企业也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想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谈一下林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1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像我们林区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 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 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 2 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 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有时客户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以商品或货物来抵债,这时不要碍于情面拒绝,因为对于的确无力还款的客户,往往稍一迟疑就连货品也没有了。

   3 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另外,在目前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时,还存在以下风险和隐患:

  (1)时间长: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先进行立案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时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纳诉讼费用后,才正式立案。从立案到开庭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一审可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即使运用简易程序也可以3个月内审结;如果当事人要提起上诉,进入上诉后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另外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就执行而言,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给付期限到来后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是6个月,一方或者双方是自然人的是一年。可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一般都面临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局面,劳财费力,得不偿失。

  (2) 成本高:虽然国家对诉讼费用又进行了减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法院标准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地域偏远、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和标的较大的时候,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临的是一个不可确定的结果,在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的时候,还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两相综合,在债权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实现时,无异火上浇油、雪上加霜。

  (3)阻力大:对管辖地不在本地而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特别是来自各种有形无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本来一些普通的民事争议,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诉讼过程的异常艰难,诉讼结果的难以执行,都会使债权人劳神费力,成本陡增。

  (4)举证难:象我们林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当初合同签定的不规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资料保存的不齐全导致证据的遗失或灭失,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强、证据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诸如此类,导致了诉讼败诉风险的加大,也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的支配下,如果证据意识不强,存在上述疏漏或问题,更会导致举证难度的增加、败诉风险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债务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据笔者了解,这几年我们森工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债务纠纷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历史情况,也包含着自身体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第二篇:如何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如何防范企业债务风险

  2013年12月09日 13:2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2013-12-09 作者:刘勇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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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的杠杆率持续走高,进一步弱化了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对企业长期可持续盈利能力带来较大负面影响,企业债务风险日渐积聚,爆发和蔓延的可能性增大。由于企业大部分债务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我们结合企业债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提出银行应对企业债务风险、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的具体措施。

  多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债务风险不断攀升

  企业债务风险是在企业债务堆积的过剩中产生的,引发因素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

  宏观方面,经济增速放缓,产能严重过剩,导致企业负债螺旋上升。近年来,受金融危机影响,欧美经济陷入长期低迷,导致外需疲软,再加上我国进行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造成内需不足。

   在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总体不足的情况下,我国企业部门却以再杠杆化来应对需求不足的问题,即以更大的产能扩张来吸收原有过剩的产能,最后形成更大的产能过剩。2008-2010年,部分行业产能扩张,比如铜采矿、平板玻璃、铁合金、轮胎、水泥,均是2001-2007年的2倍上下。2012年底,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产能利用率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产能扩张是以负债率提升作为基础的,2008-2012年,我国企业负债占GDP的比重从95%上升至125%,A股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由53%上升至60%,而美国上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则由2007年底的71.5%降至2012年底的63%,OECD企业部门整体负债率也在降低。

  由于产能过剩的加剧,工业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利润率下降、亏损面扩大。由于收入增速远滞后于债务增速,形成债务的堆积,而债务杠杆的上升又反过来对总需求形成极大的制约,出现产能过剩和负债率提升的相互强化螺旋。

  微观方面,投入要素成本上升,融资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企业负债高企。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持续较快增长,增加了企业成本压力。

  除劳动力成本外,主要原材料成本不断上升或维持在高位,能源等资源性要素价格快速上涨;随着我国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以及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不断提高,工业企业面临的节能环保压力不断增加,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成本支出;税费负担较重,甚至在经济形势不好时,部分地方政府加大了税收稽查力度,反而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有所增加。

  此外,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比如2012年底,上市公司整体收益率为5.4%,而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6.8%,整体处于亏损状态,如果考虑到其他融资方式的更高成本,我国企业部门负债率将进一步提升。人民币持续升值也加重了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企业经营成本高企、盈利水平下降,是企业债务负担上升的直接原因。

  高负债进一步弱化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

  过去五年,在全球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大背景下,创新成为各大国突破发展瓶颈、培育发展新优势的战略支点,成为推动全球经济走向复苏与繁荣的制胜法宝。

  我国在经过30多年的高速增长之后,经济增速也进入了“换挡期”,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增长方式转变,必须充分发挥创新的重要作用,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从一定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主要是由企业决定的,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但目前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尚不尽如人意。

  首先,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不足,对中长期盈利能力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强度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和主体地位得到明显加强,但与美国等国家相比仍有差距。美国企业2008年研发投入已占销售收入的3%,而我国企业在研发方面的平均投入不到销售额的1%,201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仅为0.77%,而国际企业界普遍认为,达到5%以上的企业才有竞争力,2%仅够维持,不足1%的企业难以生存。

  我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低,盈利能力不佳,国际竞争力不强。2013年世界500强中,中国内地上榜企业增至85家(仅次于美国),其中71家非金融企业营业收入占500强中非金融企业的16.0%,但利润总额仅占9.1%,利润率与资产回报率远低于平均水平,说明这些企业盈利能力与收入规模不匹配,虽“大”而不“强”,缺乏核心技术和差异性产品。此外,盈利靠前的高科技企业几乎全部是美国企业,而我国仅有华为等极个别企业在列。

  中美两国的非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率相似,但是两国企业的盈利能力相差甚远,美国企业在所有盈利指标上都显著好于中国企业。美国企业的高利润率意味着美国企业相较于中国企业可以承受更高的利息、负债和更大的盈利波动。

  其次,高负债对企业创新研发存在挤出效应,影响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现代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具备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而核心竞争力又根源于不断创新。目前我国企业自主创新仍然处于低层次阶段,核心技术和生产设备主要还是依靠从外部引进,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长此以往将导致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衰退,核心竞争力无法形成。

  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既有产业发展阶段、市场环境、国家创新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受到企业盈利水平和投入能力、创新收益和企业治理结构等内部条件的制约,其中企业盈利水平对研发投入和投入规模具有关键影响。

  再加上近来年我国企业负债水平不断升高,导致更多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研发经费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更加弱化了企业自主创新动力和能力,使得企业在研发创新、流程再造、模式创新等领域的支出大大降低,最后使得企业长期增长的技术和组织基础不牢。

   银行如何防范债务风险、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在高负债的情况下,创新研发无法顺利开展,长期盈利能力将进一步下降,随着经济下行和各种不确定性风险,企业的债务风险可能处于扩大趋势,银行应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风险应对,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

  首先,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监测,奠定提升创新能力的基础。良好的财务状况是企业进行创新研发的基础,过度负债将使得企业无力进行创新研发。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评审授信机制,采用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合理测算企业信用空间。评估企业信用空间时,不仅要结合企业所在区域、所属行业、经营现状、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历史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还应考虑企业所拥有的技术领先程度、创新研发能力、市场发展前景、同业竞争程度等成长性要素。在准确测算企业信用空间的基础上,应加强企业用信管理,动态监测贷款资金用途,摸清企业真实现金流,及时发现企业债务风险隐患,督促企业将债务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为企业创新研发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其次,支持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创造提升创新能力的条件。产能严重过剩企业产销率下降、开工不足、成本上升,产品价格下行、利润下降、盈利能力下滑,难以为企业创新提供良好支持。银行应在严控产能过剩而引发的企业融资风险的同时,支持产能过剩企业经营转型和结构调整,尽快实现良性可持续发展,为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条件、提供空间。银行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产业政策要求,采取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一是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二是对涉及落后产能、产能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节能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项目,不提供新增授信支持,压缩退出存量贷款;三是对未取得续建认定、不能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的违规在建项目,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妥善做好债权资金的保全工作;四是对产能过剩行业之外的拟扩大产能的重大工业项目,应审慎评估市场前景,做好尽职调查,防范因产能过快扩张带来的信贷风险。

   最后,加大企业创新支持力度,打造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长期盈利能力是企业偿还债务的有效保障,银行机构应帮助企业打造可持续盈利能力,以降低信贷风险、提高收益。提高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增强获利能力的最有效途径,而创新又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最大的源泉,因此,银行应积极响应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加大对企业创新方面融资需求的支持力度,推进企业改善治理结构,建立有利于创新的现代企业制度。一是积极支持创新研发能力强的大企业加大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攻关力度,加快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保持市场竞争优势;二是充分利用财税政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其融资能力,加大对其的信贷支持,帮助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和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积极支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整合创新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四是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转型升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

   第三篇: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企业债权债务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第一讲 企业债权债务成因

  第一节 初步认识和理解债权债务

  1、什么是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2、区分物权与债权一个人的财产,即可以表现为财物也可以表现为债权。财物和债权的区别就是拥有与应当拥有的区别。这种区别被罗马法学家称为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由此也产生了物权与债权的划分。

  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最常见的、最主要的债发生根据。

  二、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之债是合同之债之外的另一种较为常见的债。

  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五、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致使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有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或生效而所遭受的损失。

  六、其他原因除上述六种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可在拾得人和遗失物所有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实施救助行为,会在救助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3、债的给付形态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者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不作为。

  4、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债的法律内涵企业的债权,具体讲,就是请求特定对方为内容必须是财产或可评价为财产的利益的给付行为。具体对某些企业来说债权反映在财务上最重要的就是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等。拥有权利并不等于能最终实现权利的内容。因企业之债大多因合同而产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清理和规范企业的债权债务,不仅仅是企业的问题,更是社会的问题。规范的市场经济社会迫切需要保证正常的公平的市场交易安全,除了企业自身通过管理的手段、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外,政府、中介组织(如仲裁结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非政府的自治组织(如商会)等,在规范企业的债权债务上,担当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不容忽视。

  第二讲 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基本措施

  第一节 把握债权债务清理思路

  一、企业债权债务清理中的问题第

  一、认清债权债务问题,不是单纯的对方拖欠和资金流紧张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二、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三、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四、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五、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六、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第二、各种拖欠的模式分析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各个企业都曾经做过很多方面的探索,通过分析不良债权的现象,也就了解了其他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简单描述可以分为一下几类:

  一、采用采购、加工、销售分立经营的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让企业债务停留在采购环节,并且设立多个采购法人单位,避免短时间内债主蜂拥而止。目前许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

  二、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压低身价进行合作,对结算以及资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从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时间。

  三、采用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诱饵,针对先期交易拖延付款,让供应商心存余悸,不敢贸然催款。

  四、交易中采用各种理由推托付款责任,比如提出各种质量问题和借口,拖延给供应商办理结算的手续和时间,让供应商无法尽快获得有效的催款凭据等。

  五、采用善意欺骗方式,多次承诺付款均不予兑现,态度诚恳,行为恶劣。以上为普遍存在的拖欠款项的方式和手段,当然还有其他更多的情况,但大多类同。

  第三、针对拖欠形成的原因,应该采取一下措施纠正和预防。

  一、对于比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听任对方过多的款项积压,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价,预估该客户的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措施,避免最终债权落空。事实证明,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其风险防范能力都存在诸多问题,他们往往通过设立多个采购中心,恶意拖延应付款项,让债权人维权艰难。对此,债权人应该严密关注该客户的动向,通过提前准备,从法律上获得有力证据,证明其关联交易和资产转移途径,保证能够绕过其设立的采购中心主张债权,如遇紧急情况,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债权。

  二、对于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情形,更应该关注客户的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随时评价其风险指数,不能因为期待将来无法预期的结果而忽视被占用的资金的利益,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尽快采取诉讼措施。

  三、对于一贯采用引诱方式进行先期交易的客户,要辨别其真实目的,一旦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就要据理力争,避免损失扩大。

  四、对于故意制造障碍的客户,特别要注意保存各种交易凭据,尽量获取有关交易履行的证明,采取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避免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五、对于那些喜欢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的客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尽快清理。

  第四、加强自身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强调对于合同的审批,避免履约风险,加强对于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种交易资料。

  其次,对于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档案,并随时更新,定期评价客户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系数,并尽量通过各种途径关注其经营变化。

  然后,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债权,对于债权进行严格的分类,由专人负责催收,并随时注意收集诉讼所需要的证据和信息。避免到万不得已诉讼时,才发现证据不足。

  再次,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交流,一旦发现某个环节有问题,及时通报各个部门,避免同样的失误继续存在,杜绝各自为战的状态。

  最后,预防为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逐渐让企业走向良性循环的状态,避免债权清理滚雪球式的发展。

  第五、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律师由于其自身的职业优势,对于企业债权债务管理问题有着独到的看法,注重和专业律师的交流,相互探讨,取得一条适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并注重长期效果,避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

  第二节 准确行使诉讼权利,综合运用法律手段

  一、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的十大重点问题:

  1、关于债的保全问题(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

  *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客观要件。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2、关于非诉讼法律程序问题。

  (1)关于公证债权文书。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也有类似的规定。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或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2)关于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法律还规定,如果债务人15日内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见,申请支付令应当是债权人可以选择的清理债权债务快捷通道。如果因债务人书面异议,导致支付令中止执行,也可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关于企业法人主体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承继问题。——有变更后的企业承继第

  一、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由合并后的企业单独承继或分立后的企业连带承继。

  第二、企业法人解散。——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第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依然享有民事主体资格(除非已被注销),只是不再享有经营权,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当然诉讼时效仍然为2年。

  4、关于债务人下落不明问题。

  第一、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或者说应当从还款期满日的次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2年。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即使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受理后查明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如果没有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应当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和判决。

  第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防止债务人逃债。

  如果甲公司没有宣布破产,也没有吊销该企业执照,有没有可供执行或保全的财产,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待甲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出现后及时主张权利,提起诉讼。中间的时间差,应当不计算在内。

  如果,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债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三、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义租用地方骗取供应商的货款,然后一走了之,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不是商业上的欺诈和拖欠,而是骗取财产目的的诈骗犯罪。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关于企业法人的开办人注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问题。

  一是可以追究开办单位的责任。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虽经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投资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是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三是追究担保人的责任。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四是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企业注册登记时,其注册资金都要经过检验审核,如果验资部门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出具错误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中主要包括相关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关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必然消灭。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使债权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例如,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7、关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

  (1)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根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2)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a.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须已经对被执行人取得执行根据。通常是确定的判决书b.须申请执行及参与分配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

  c.须有多数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执行。

  d.参与分配有时间限制。

  e.债务人仅限于公民和其他组织。

  f.须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3)参与分配的分配顺序a.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拨付执行费用b.优先权人优先受偿(船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

  c.被执行人所欠税款d.被执行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e.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的债权先申请者先受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 至于法人的破产分配,依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

  8、关于在执行程序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主要可分为四大类: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分立、合并的,被执行主体变更为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

  2、因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改变导致的被执行人的变更。

  3、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人民法院依规定可裁定执行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4、因清算被执行主体变更为清算组织。

  (二)被执行主体追加的类型。具体可分为:

  a. 对擅自解除冻结款项,或者擅自支付人民法院要求扣留、提取的被执行人收入,或者协同被执行人转移所占有的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标的物,且未在法院指定限期内追回的相关责任人;以及对拒不交出所占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标的物毁损、灭失后拒不赔偿的相关责任人的追加。如我院在向甲公司发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0万元的通知后,甲擅自向乙公司支付该500万元,在我院指定的15日内其仍未能追回,我院遂将甲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500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还款责任。

  b.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而对该企业法人及其其他分支机构的追加。如我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丙证券公司丁营业部时,因营业部无财产可执行,遂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企业法人丙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但丙证券公司现有资产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于是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再追加了丙证券公司另一分支机构戊营业部为被执行人。

  c. 对向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的追加。

  d. 对作为被执行人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原投资人、合伙人的追加。在执行债务案件时,人民法院可在被执行人未被注销但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时,裁定追加私营独资企业业主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主体,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债务。

  e. 对执行担保人或者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追加。

  f. 对出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被执行人的投资单位的追加。

  g. 对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其不能履行义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追加。

  9、关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行使问题。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虽已将标的物先付买方,并由买方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该标的物价款全部付清前,或者当事人之间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清结前,卖方仍保留该标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转售所得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所有权保留制度避免了传统担保方式要求被担保人提供质押物,抵押物并进行抵押登记或寻找保证人的繁琐,所有权保留制度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期前享用与出卖人事后收取价金风险结合在同一制度中,兼顾了交易安全与交易迅捷两种价值。(商品房买卖)

  《合同法》对风险负担在第142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规定采用了交付主义,舍弃了传统的所有权主义,因此,在处理所有权保留中的风险负担中应当采用《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规定除外,所有权保留买卖中,标的物交付后,风险转移为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汽车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承担责任问题也作出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留所有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0、关于企业债务重组的问题。

  债务重组的积极性在于:可以缓解企业债务危机,增加自有资本,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企业有效益,才有可能降低原有债权人的风险。其消极性在于债务重组后的经营风险,同时,可能助长企业偷逃债务的和赖帐行为。

  第三节 树立全面营销观念,运用营销手段清理债权债务

  企业管理上的全面营销观念主要是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和渠道策略,所谓的4P组合,其核心问题是解决好差异化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树立全面营销观念,运用营销手段清理债权债务就要在差异化上做好文章、做巧文章。本律师为差异化营销清欠法总结了十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

  本律师需要提示的是,债权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债务人特点的不同,正是其差异化的具体表现,结合这些特点,企业在清理债权债务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和发现这些特点上的细节,在运用营销手段清欠上,从细节入手,合理谋划相应策略,以期事半功倍。

   第四篇:企业债权债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企业债权债务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在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拖欠账款是难以避免的,回收账款也成了企业一项经常性工作。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欠款数额巨大,且久拖不还,久而久之,势必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和现金流,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那么了解企业债权债务的风险类型及防范对策,则对企业的良性发展尤为重要。

  一、企业债权债务成因

  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缔约上的过失等,企业之债大多因合同行为而产生。

  具体对某些企业来说,债权反映在财务上最重要的就是存在大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应收票据等。当企业的应收账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容易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

  列举一个三角债的简单案例:张三向亲友借钱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多笔大额货款无法按时收回,而导致其向亲友的借款无法按时偿还,此时公司断了资金链,无法正常经营,最终破产。

  二、企业债权债务的具体现象和具体表现形式

  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在于对企业债权债务的具体现象和具体表现形式认识不清。

  (一) 以下是我们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债权难以回收的具体表现形式:

  1、企业在一开始的经营环节,在选择客户上就存在失误,往往是高估了客户的付款能力;(也就是客户信用管理问题)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比如说供应商送货时没有让对方签收送货单,双方对于货款没有进行对账和结算,这样就给了对方一个拖延和推脱的理由,使企业的债权主张陷入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比如说对于成长性较强的生产型企业的欠款,对方的资金非常有限但是经过发展却可以有很好的效益,这个时候科学的做法是采取债权转股权或者债权转投资的方式,将债权款项作为投资款项来实现。);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结果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收不到货款,也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就我们所处理的案件来看,实践中,客户所欠的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难稳住这个客户,所以加紧催收才是上策。);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只会亡羊补牢,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这样的话,企业存在大量债权无法尽快回收的同时,企业也习惯通过拖欠其他供应商款项的方式来保持平衡,但是最终发现,债权总是很难收回,而债务却摆脱不掉,并且往往损失会增加。)

  (二)接下来,我们对各种拖欠的模式进行分析。关于债权债务清理,我们通过分析不良债权的现象,也就了解了其他企业拖欠款项的手段。

  拖欠模式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采用采购、加工、销售分立经营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让企业债务停留在采购环节,并且设立多个采购法人单位,避免短时间内债主蜂拥而止。目前许多集团化经营的企业多采用这种方式。

  2、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压低身价进行合作,对结算以及资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从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时间。

  3、采用“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诱饵,针对先期交易拖延付款,供应商为了实现所谓的大宗交易,便不敢贸然催款。

  4、采用各种理由推托付款责任,比如提出各种质量问题和借口,以供应商瑕疵履行义务为由,拖延给供应商办理结算的手续和时间,让供应商无法尽快获得有效的催款凭据等。

  5、采用善意欺骗方式,多次承诺付款均不予兑现,态度诚恳,行为恶劣。 以上为我们处理实务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拖欠款项的方式和手段。

  (三) 针对刚才我们列举的企业拖欠债务的方式和手段,那么我们来讲一下相应的预防方法:

  1、在企业内部加强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对于所有客户建立完善的档案,并随时更新,并尽量通过各种途径关注其经营变化。其次,应该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评估,强调对于合同的审批,避免履约风险,加强对于交易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种交易资料。然后,要在企业内部明确分工,清欠目标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并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加强企业内部的沟通交流,一旦发现某个环节有问题,及时通报各个部门,避免同样的失误继续存在,杜绝各自为战的状态。 最后,预防为主,通过多方面的努力,逐渐让企业走向良性循环的状态,避免债权清理滚雪球式的发展。

  2、对于比较重要的大客户,不能完全听信对方的说词,而造成过多的款项积压,定期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价,预估该客户的风险值,并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让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和保证措施,还可以重新签订偿还协议,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尽快采取诉讼措施避免最终债权落空。

  3、当企业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的情形,更应该关注客户的资金动态和偿还能力,随时评价其风险指数,不能因为期待将来无法预期的结果而忽视被占用的资金的利益,一旦出现不利因素,应当尽快采取诉讼措施。

  4、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在交易中对合同的审批及履约风险进行严格的把控。

  三、准确行使诉讼权利,综合运用法律手段 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的六大重点问题:

  第一、关于债的保全问题。(表现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撤销权。关于代位权案例: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对丙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又怠于行使其向丙公司追偿的权利,这个时候,乙公司就可以越过甲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公司债权。关于撤销权的案例: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甲公司虽无现金可以偿还其对乙方的债务,但甲公司名下有房产,甲公司为逃避债务,以明显远远低于市场价将房产转让给丙公司,此时乙公司发现了这一事实,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一转让行为。这便是在行使撤销权。) 第

  二、关于非诉讼法律程序问题。(一般体现在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比如公证债权文书的方法是:企业可以将有给付金钱、证券内容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企业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毋须再经过法律诉讼的繁琐程序。) 第

  三、关于企业法人主体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承继问题。——有变更后的企业承继。(企业合并、分立,解散,被吊销,比如企业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来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比如企业被吊销,债权人仍然可以向被吊销的企业主张债权,只是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

  四、关于债务人下落不明问题。 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或者说应当从还款期满日的次日起计算,一般不得超过2年。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即使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受理后查明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如果没有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则应当进行实体上的审理和判决。

  2、债务人下落不明,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防止债务人逃债。

  如果甲公司没有宣布破产,也没有吊销该企业执照,有没有可供执行或保全的财产,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待甲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出现后及时主张权利,提起诉讼。中间的时间差,应当不计算在内。如果,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债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3、债务人恶意逃债,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诈骗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司法实践中,不少骗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义租用地方骗取供应商的货款,然后一走了之,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债务人的行为,已经不是商业上的欺诈和拖欠,而是骗取财产目的的诈骗犯罪。债权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五、关于企业出资人注资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无力偿还到期债务问题。 举个例子:主播与我共同出资注册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其中,主播出资120万元,占60%的股份;我出资80万元,占40%的股份,公司登记成立后,我抽走了50万元。因我二人不善经营,公司成立不到半年对外已经负债累累,其中,对债权人蔡某、王某分别欠了60万元、50万元。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欠款,我与主播合计后,决定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将公司解散,并注销了公司。后来债权人蔡某、王某在得知公司关闭后,即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律师在经过缜密的调查后,发现了我抽逃出资的事实证据,律师协助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我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我的瑕疵出资责任,并追究股东(也就是我和主播)不履行清算义务就解散公司的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了上述事实,认定我存在抽逃出资及公司股东二人在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

  第六、关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问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必然消灭。 当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自愿还款,签收催告函,或者双方签订新的还款协议都可以继续实现债权。

  【还有一些其他的运用法律手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关于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关于在执行程序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关于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行使问题、关于企业债务重组的问题等,由于时间原因不能一一讲解。】 总结

  债权债务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 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市场情况,也包含着自身管理制度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法律意识比较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需要提示的是,债权人自身特点的不同,债务人特点的不同,正是其差异化的具体表现,结合这些特点,企业在清理债权债务工作中,要注意总结和发现这些特点上的细节,在运用法律手段清欠上,从细节入手,合理谋划相应策略,以期事半功倍。

   第五篇: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

  企业并购中的隐形债务及风险防范

  隐形债务是指被并购企业的会计账簿尚未表示出来,不为并购方所知的,有可能承担的债务。包括被并购企业对外已构成的违约、侵权,但是尚未最终确定的债务,以及因对外担保而可能承当的债务,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不确定性,包含是否承当不确定和承当数额多少的不确定性。

  2、隐蔽性,这种债务由于没有按一般会计规则记载,所以使得并购方不易发现。隐形债务给并购方企业带来的危险是巨大的,因此,并购方必须有针对性的做好自己的防范措施,企业欲进行并购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防范:

  (一)调查了解近两年来被并购企业与其业务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查明被并购企业有无违约行为,查明被并购企业的担保情况,及有无可能承当担保责任。

  B 对并购企业的产品(服务的现状及前两年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以核实被并购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产品侵权问题及可能性。

  C 及时用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问题。《公司法》第184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有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与三十日在报纸上公告三次。

  并购方应利用此条规定及时、有效地发布公告,以其向社会公开信息,将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包括隐形债务问题作全面详实的了解。

  2 并购时与对方协议预留部分并购款,在一定期限内(可规定为一年),并购方如未承

  当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则到期支付预留的并购费,如承担了隐形债务,则用预留的并购费承担,承当了隐形债务后,并购方在承当负担的范围内免除后续给付并购费。 3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仍未及时发现被并购企业的隐形债务,从而双方在并购后,因被并购企业应承当的隐形债务数额很大,超过预留的并购费,则并购方应及时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并购协议无效撤销并购协议,避免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