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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21:37:12

  第一篇: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推进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家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2007年5月修订)及有关人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学校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包括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学生公寓驻楼辅导员等正科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坚持评聘结合、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充分考虑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关键时刻的表现。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高级职务侧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聘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 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总数的30%,其中教授占5%、副教授占25%,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数的占70%。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除应承担《厦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须承担第一课堂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或思想政治理论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承担第二课堂党课团课、专题讲座和带队参加社会实践等教育任务。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课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 教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的主讲任务和第二课堂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国家级限前3名、省部级限前2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市、厅级科研课题或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取得下列1项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2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市、厅级

  一、二等奖项(主持);

  ②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

  1、

  2、3合作者);

  ③完成市、厅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合作者)。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副教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的主讲任务和第二课堂不少于3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讲师和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限前4名,市、厅级限前3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校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在本学科

  一、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讲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1个学分)的主讲任务,或第二课堂不少于3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参与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在C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助教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第二课堂每学年不少于2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和教学辅助工作,参加我校组织或认可的课程培训并取得授课资格。

  2.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3.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要求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奉献精神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学生工作的基本技能,接受过系统的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能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担任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岗位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2)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取得下列工作实绩之一:

  ①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②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的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国家级限前3名、省部级限前2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市、厅级科研课题或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课题的研究。

  5.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取得过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3)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1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省部级奖项(主持或第

  1、2合作者);

  ②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

  1、2合作者);

  ③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合作者); ④出版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或编著(25万字以上)。 6.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7.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担任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担任讲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担任讲师岗位工作6年以上。

  2.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2)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取得下列工作实绩之一:

  ①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②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的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限前4名,市、厅级限前3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校级科研课题的研究。

  5.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取得过具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1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省部级奖项(主持或第

  1、

  2、3合作者);

  ②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

  1、

  2、3合作者);

  ③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

  1、2合作者);

  ④出版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编著(15万字以上)。 (4)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2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市、厅级

  一、二等奖项(主持);

  ②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

  1、

  2、3合作者);

  ③完成市、厅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合作者)。 6.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7.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担任讲师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具有硕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担任助教岗位工作6年以上。

  2.具备良好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问题。

  3.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第二课堂的教育任务,效果良好。

  4.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担任助教期间在有C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5.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6.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担任助教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课程培训并取得授课资格。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4.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资料搜集。 5.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术论文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必须是学生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有C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正刊上。科研课题必须是与学生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本学科核心刊物”指《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所列的核心学术刊物。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包括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相关分类刊物;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还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导刊》、《思想教育研究》。

  第十九条 2003年7月31日以前已在厦门大学工作的辅导员在申请教师职务高聘上的学位要求暂不做限定,其余人员聘任教师职务的学位要求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于辅导员教师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2007年5月修订)及厦门大学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共同解释。

  大家都来到荷塘,挖莲藕抓鱼虾,捉泥鳅捡螃蟹,人声鼎沸,笑语欢声,相互谈说着要如何弄出一顿顿可口的美味。光是莲藕的吃法就有很多:熬汤炖肉八宝酿、清炒生吃蜜饯糖,还可以磨成藕粉,加入砂糖或蜂蜜,在温水里一泡,就是一杯清凉清甜的解暑饮料。用鲜莲叶来熬粥,蒸饭蒸鸡,或蒸其它肉类味道都是极鲜美的,做出来的食物均带着一股淡淡的莲叶清香。人们那么喜欢荷花,不单单是因为它的芳香美丽洁净高雅,更因为它全身是宝,每一处都可食可药可用。 我最喜欢的是生鲜莲子羹。把剥好的莲子对半打开去芯,莲子芯很苦,可以药用,没有芯的莲子是甜的,正好用它熬糖水。把足量的生莲子洗净,和着一小片生姜一片鲜莲叶,放进清水锅里,盖着盖子大火烧滚,转小火熬二十分钟,捞起莲叶,加入冰糖,小火慢熬,边熬边搅拌,十五分钟后,一款既清香甘美又消暑解渴的莲子羹就做成了。这样的汤水,在炎热的夏季里,只要喝过一次都不会忘记。

   第二篇: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细则(试行)

  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师职务聘任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改革,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申请聘任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的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制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学校与教师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建立聘任关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绩效考核均合格以上。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身心健康。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第六条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学位。非所从事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

  第七条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职称外语免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积极参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的集体备课、听课、辅导青年教师等教研活动,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章 助 教

  第九条 具备学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或具备硕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四章 讲 师

  第十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具备硕士学位后,聘满助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后,聘满助教4年以上。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一)具备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与技能,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二)承担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完成学校及学院规

  定的教学工作量。

  (三)非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应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本科生导师、校学生体育社团教练等)工作经历1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作要求。

  (四)学术论文发表并收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或参与国家级课题(限前5名),可优先评聘。

  (五)完成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须取得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业务培训结业证书和青年教师外语培训合格证书。

  (六)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中等及以上(学生对其教学评价不满意率低于15%;学校督导组对其课堂教学评价性听课,评价结果为中等及以上)。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一)论文论著 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

  2、3项中1项。 1.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面论文1篇及以上。

  2.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方面论文1篇及以上。 3.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教材3万字及以上。

  (二)科研课题

  参与校级及以上科研(教改)课题。

  第五章 副教授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

  (一)具备博士学位后,聘满讲师2年以上。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聘满讲师5年以上,其中45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

  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教学法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

  (二)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的全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每学年为本科生直接面授课时数不低于120学时。

  (三)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下的医学类教师,须有下临床工作经历(任期内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可以累积)。

  (四)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优良(学生对其教学评价不满意率低于10%且满意率高于70%;学校督导组对其课堂教学评价性听课,评价结果为优良)。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

  一、医药理工类

  (一)论文论著

  收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源论文1篇,或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学术论

  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期刊上,或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的专著,或参编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不累计,下同)]

  (二)科研课题

  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教改)课题不少于1项。

  二、人文社科类

  (一)论文论著

  收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源论文1篇,或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或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期刊上,或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只限语言专业,下同),或参编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不累计,下同)]。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视同核心期刊论文1篇,限2篇。 1.艺术类教师,本人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画册1部(须16开本、作品在50幅以上);或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收藏1件;或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艺术竞赛中获得省级奖以上1项,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独唱、独奏、作品音像制品专辑1部;或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在公开发行的核心专业期刊发表2件。

  2.体育专业教师,本人或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学生在全国

  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奖1次;或本人在全国单项比赛中获奖1次;或本人在全省运动会比赛中获单项前三名、集体前六名1次;本人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在全国中医药院校传统保健运动会上获得一等奖及以上1次。

  (二)科研课题

  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教改)课题不少于1项。

  第六章 教 授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聘副教授5年以上,其中40-50周岁的教师,须具备硕士学位;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工作

  (一)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前沿动态。能够提出本学科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在教学法研究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在学科发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二)承担1门及以上课程的全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及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其中每学年为本科生直接面授课时数不低于70学时。

  (三)在课程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系统指导过青年教

  师1-2名,并至少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限前2名)。

  (四)具有博士学位及以下的医学类教师,须有下临床工作经历(任期内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可以累积)。

  (五)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优良(学生对其教学评价不满意率低于10%且满意率高于70%;学校督导组对其课堂教学评价性听课,评价结果为优良)。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

  一、医药理工类

  (一)论文论著

  收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源的论文2篇,或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期刊以上发表系列有创见性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发表在权威期刊上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的专著(非编著,下同),或参编统编教材本人撰写20万字(不累计)]。

  (二)科研课题

  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教改)课题不少于1项。

  二、人文社科类

  (一)论文论著

  收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源论文2篇,或在本科大学学报或核心期刊以上发表系列有创见性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

  [其中发表在权威期刊上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与从事专业相关的专著、译著30万字(非编著,下同),或参编统编教材本人撰写20万字(不累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视同权威期刊论文1篇,限2篇。 1.艺术类教师,本人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画册1部(须16开本、作品在80幅以上);或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被国家美术馆收藏1件;或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1项;或本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在公开发行的权威级专业期刊发表2件。

  2.体育专业教师,本人或作为主教练所指导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破纪录1次;或本人在全国单项比赛中获前三名或破纪录累计2次。

  (二)科研课题

  主持厅级及以上科研(教改)课题不少于1项。

  第七章 破格聘任副教授、教授

  第十九条 破格聘任副教授职务条件

  在符合正常聘任副教授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条件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在教学改革与建设、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方面工作中业绩突出,绩效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优秀(学生对其教学评价不满意率低于5%且满意率高于80%;学校督导组对其课堂教学评价性听课,评价结果为优),且符合下列条件,

  可破格聘任副教授。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讲师1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后,任讲师3年以上。 3.不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任讲师5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

  2、3项中1项。 1.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源收录论文3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教改)课题。 3.获评校级“教学新秀”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破格聘任教授职务条件

  在符合正常聘任教授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条件的前提下,任现职期间,在教学改革与建设、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方面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绩效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教学质量考核成绩优秀(学生对其教学评价不满意率低于5%且满意率高于80%;学校督导组对其课堂教学评价性听课,评价结果为优),且符合下列条件,可破格聘任教授。

  (一)学历资历

  1.具备博士学位后,任副教授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后,任副教授3年以上。

  3.不具备本文规定的学历,任副教授5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

  2、3项中1项。 1.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源收录论文4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教改)课题1项及以上。 3.获评校级“教学标兵”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或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某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者,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校学术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直接提交校聘任委员会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根据福建省有关文件规定,高校由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条件等,聘任相应级别的教师职务。

  第二十三条 已具备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符合相应级别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转聘任同级教师职务。任教师职务1年以上,方可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其中聘任教授职务,须任副教授2年以上。其任职年限及教学科研业绩可从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起累计。

  第二十四条 高校教师原则上每年须承担并完成教学任务。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的在职人员,在校学习期间

  不受聘教师职务,入学前已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在学期间不计算任职年限(闽人发„2006‟125号)。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限1年)。

  第二十五条 本任职条件所指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的条件;任职年限,指聘任年限;所指论文,指独立撰写、排名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所发表的论文、论著及成果奖励署名单位必须冠以“福建中医药大学”(应为第一署名)。

  第二十六条 有关刊物的认定

  (一)权威期刊

  1.指在核心期刊目录中,国家部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全国性专业学会(不含协会、研究会、分会)主办的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或 “985工程”高等学校学报。

  2.在核心期刊或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会议论文须在大会宣读)被SCI、EI和SSCI、A&HCI全文收录(不含网络版)。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2500字),在有关刊物发表并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4000字)。

  (二)核心期刊,指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版(含扩展版),南京大学中国社

  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版(含扩展版),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的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版本为准。

  (三)CN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学术刊物。不含论文集、增刊、专刊、专辑、一号多刊、一号多书等。

  (四)福建中医药大学出版的《高等中医教育研究》可认定为省级以上正式刊物。

  第二十七条 专著、译著、教材等著作,本人撰写字数以著作中标明的字数为准,若为合著,著作中未注明本人撰写字数的,其字数计算不得超过人平均字数。

  第二十八条 课题级别的界定

  凡受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资助或委托的课题为国家级课题;凡受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科技三项费用资助或委托的课题为省部级课题;凡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福州市科技局、2011协同创新中心资助或委托的课题为厅局级课题;凡受学校科研经费资助的课题为校级课题;由外单位委托或联合开发的研究项目为其它类课题;凡属于非主研的合作研究项目或子课题的研究项目(项目须获得合作方经费资助且签订项目任务

  书)以次一级课题认定。

  以上所涉及课题均指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资助科研经费的课题,在研课题须按要求完成项目中期检查,并按时验收结题。协作类课题,不予以界定课题级别;其他无法确定类别的项目,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横向科技开发合作项目,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双肩挑”的教师,可根据实际兼任的工作任务量的大小,减免全年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教师,在研期间可视科研工作量情况,减免全年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当年申请聘任未获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下一申请聘任时须增加1篇本科大学学报级以上论文;并至少更换送审代表作1篇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本任职条件未载明事项,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篇: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智力引进是人才引进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指导思想下,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从国内外其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管理等部门中可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相应兼职教师职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逐步在我校建立兼职岗位与专聘岗位相结合的聘用机制。

  第二条 聘请兼职教师必须明确具体的教学、合作研究、人才培养等任务,兼职岗位主要设置在新兴学科和新学科方向、前端领域、高水平学科及有特殊需要的学科。

  第三条 学校聘任与兼职教师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同级的兼职教师职务,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人在原单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如原单位尚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宜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第四条 聘请校外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讲学、作报告或短期学术交流,以及高等学校之间互聘教师兼课,不聘任兼职教师职务。

  第五条 兼职教师职务,只在高等学校兼任教学科研工作期间有效,如不再兼任我校教学科研等工作,兼职教师职务应随之取消。

  第二章 职务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被聘教师的学术地位、工作内容和境内外有别分别授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兼职教授(兼职研究员)、客座教授。

  第七条 兼职教师职责:

  1. 为学校的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咨询。

   2 2. 开展科研项目的合作研究。 3. 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专业课程。

  4. 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讲座,提供学术信息。 5. 担任研究生导师,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 6. 担任与学校中心工作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八条 兼职教师基本聘任条件

  1.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愿参加南京理工大学的建设,并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2. 学识渊博,贡献突出,为某一学科学术带头人或在本人从事的专业学术界有较高的声望。

  3. 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及知名科学家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4. 能够对我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方面工作作出一定贡献。

  第九条 名誉教授聘任条件

  名誉教授是授予境内外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政府机构、企业集团等部门的著名专家学者的荣誉称号,聘请名誉教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院士称号(包括相等同的学术荣誉);

  2. 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

  第十条 对我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著名教授、专家学者、企业家、政府公务员、社会名人等可聘为顾问教授。

  第十一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有较高知名度,具 3 备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境内专家、学者可聘为兼职教授。

  第十二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某一学科有较高知名度,并具有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境外专家、学者可聘为客座教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1. 学院(系)提出聘任的书面申请报告,在报告中说明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理由及拟承担工作任务。

  2. 学校人事处初审后,学院(系)填写《南京理工大学兼职教师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学院(系)学术委员会评议,学院(系)签署相关意见后将《审批表》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3. 学校人事处审核形成承办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聘请名誉教授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4. 办理相关聘请手续,如需签订聘任协议,则签订聘任协议。 5. 聘请单位安排受聘仪式。

  第五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四条 所聘人员的管理工作由聘请单位负责,聘期一般为1-3年,确需延聘的经考核后办理延聘手续,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可长期聘请,但不超过本人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请单位与聘任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兼职教师的具体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以及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报人事处师资办,经查属实后,应按一定程序予以解聘。

  第十七条 对兼职教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除外)聘期内工作 4 完成情况要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系)管理职责

  1. 负责兼职教师的日常管理,包括聘任协议的签订、兼职教师工作任务的落实等。

  2. 委派专门联系人经常与兼职教师保持联系,积极邀请兼职教师参与学校、学院的大型活动。

  3. 通过定期邮寄校报、学报、学校信息、节日贺卡等形式将学校的相关情况及时传递给兼职教师。

  4. 负责考核兼职教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送职称办。

  第十九条 职称办管理职责

  1. 负责聘请兼职教师的初审及报批,并制作聘书。

  2. 统一管理学校所有兼职教师信息,及时更新学校兼职教师信息库。

  3. 根据学院(系)的考核情况,报请校领导决定对聘期已满的人员是否续聘。

  4. 负责组织考核实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并经签订协议由学校支付相关费用的兼职教师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 兼职教师聘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如参与工作涉及秘密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向名誉、顾问教授支付酬金,对承担实质性工作的兼职教师,由有关学院或部门支付酬金。具体原则如下:

  1. 兼职教师在教学计划内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指导研究生的酬金,应从相关学院(系)业绩津贴中支出。

  2. 兼职教师从事合作研究的酬金,从相关研究经费中支出。

   5 3. 兼职教师来校为学生讲学的酬金,由学院(系)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4. 如聘任前与学校签署聘任协议的,按协议给予相应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兼职教师属学校非编制人员,不发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 如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界要人、高级公务员、知名人士名誉教授称号,须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聘请境外人员为我校兼职教师,由人事处与国交处会商后承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管理方法见人事处另发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200482

  武大人字(2004)82号

  武汉大学关于印发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 汉 大 学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臵和有效开发教师资源,进一步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特点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教师实行职务聘任制,教师职务聘任工作要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术梯队配备的需要出发,既要考虑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又要考虑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第三条 在教师职务聘任中,要强化岗位意识和因岗求人意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严格掌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条 学校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教师岗位分为基础教学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

  第五条 基础教学型与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四个职级。科研为主型岗位分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四个职级。

  第六条 教师职务聘任要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以岗定薪、严格考核、合约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评价主体在各级聘任委员会,在学术评价中引入“教授会议”和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机制。

   第八条 教师职务聘期分为有固定期限聘期(以下简称有限聘期)和无固定期限聘期(以下简称无限聘期)。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下职务一个聘期为三年,教授(研究员)职务每个聘期为四年。无限聘期职务的教师可以连续工作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

  助教和讲师一律为有限聘期;副教授(副研究员)以有限聘期为主,可以有适量的无限聘期;教授(研究员)以无限聘期为主,少数教授(研究员)可以实行有限聘期。

  第九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做到公开化、制度化、程序化,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专门机构,受理有关人事争议。

  第十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考核应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岗位设臵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师编制包括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教育规模中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及科研工作任务设臵的教学编制和科研编制。学校根据各单位编制数、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及学校发展规划等设臵各单位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校长具有一定的岗位调节机动权。

  第十二条 岗位设臵要统筹兼顾、重点倾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有利于教学科研上水平,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高级职务岗位要适当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倾斜。

  第十三条 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按一级博士点授权单位、博士点学科、硕士点学科和一般学科分类设臵,各学科可选

   择最高类别设岗,但不得重复累计计算岗位数。

  第十四条 一级博士点授权单位及博士点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单位或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65%;硕士点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50%;一般学科高级职务岗位控制在本学科在编在岗教师总数的45%。岗位设臵具体方案见《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岗位调节:

  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等根据学科队伍情况可增加1-2个教授(研究员)岗位。博士学位达到一定比例的学科可增加调节岗。

  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可申请设立自筹经费浮动岗位。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臵一定数量的特殊岗位。 岗位调节的具体方案见《武汉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中初级职务岗位设臵由各学院(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按需自行设定。

  第十七条 岗位数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动。学校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学校预留5% 的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引进优秀人才。

  第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高级职务岗位数,结合学科发展规划,将高级职务岗位设臵到二级学科,并制定各级职务工作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备案。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二十条 应聘各级岗位的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

  第二十一条 应聘中高级职务教师均应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中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WSK(英语为PETS5)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具有下列情况可免试外语:持有效TOEFL成绩550分以上、GRE成绩1800分以上、IELTS(雅思)成绩6.0分以上者;或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回国的;或在国外著名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以上(理工医科被SCI收录);或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本专业译著的第一译者。

   第二十二条 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5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部、体育部、艺术等学科的教师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应聘讲师和助教职务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具有硕士学位者在助教岗位工作3年后,方可应聘讲师职务岗位;具有博士学位者在讲师岗位工作2年后、具有硕士学位者在讲师岗位工作5年后,可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岗位;副教授(副研究员)在本岗位工作5年后,可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岗位。

  第二十三条 应聘高级职务岗位者应有本岗位要求学科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胜任本专业核心课程的讲授任务;在本学科有长期稳定的

   研究方向;有必要的日常科研经费;正式出版了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在本专业已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各级职务岗位聘任具体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岗位上业绩突出的教师,可不受任职年限、学历的限制,按学校破格条件申请破格聘任高一级职务,破格条件见《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四章 聘任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各级委员会负责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评估及聘任工作。

  (一)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主管人事、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和5-7名专家组成,校长任主任,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主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职责: 1.领导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

  2.确定学校专业评议组及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组织成员名单;

  3.审定全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方案;

  4.确定教学、科研单位每年招聘各级职务岗位限额; 5.审批教学、科研单位自筹经费浮动岗位及破格增岗限额;

  6.受理复议申请;

  7.协调和处理各级职务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人事部,负责各级职务聘任和职务晋升的日常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由11-13名教授(研究员)组成(含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院党委书记任副主任。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职责:

  1.领导全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职务晋升工作; 2.审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臵方案; 3.确定学院每年招聘高级职务岗位限额; 4.申请自筹经费浮动岗位及破格增岗限额; 5.审定岗位聘任任务书; 6.受理复议申请;

  7.协调和处理院系职务聘任中的有关事宜。

  (三)学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

  (四)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办事公道的专家担任,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

  各级教师职务聘任组织中,中青年教授(研究员)应占一定比例,其中50岁以下专家应占一半以上;学院聘任分委员会成员中兼任各级行政职务者不得超过40%。

  (五)教师聘任的回避制度。各级聘任委员会组成成员与候选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应聘候选人可以对同行专家提出回避请求,但国内最有影响的专家以及重要学术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回避,且请求回避的同行专家一般不得超过3名。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数及学科队伍建设情况,每年提出本单位应聘教师各级职务岗位限额,学校按每年应聘计划进行审核后,网上公布全校各学科招聘各级职务岗位情况及聘任条件,向校内外公开招聘。

  第二十七条 聘任程序

  (一)向校内外公布招聘岗位和聘任条件;

  (二)接受应聘者申请;

  (三)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公开展示申请人材料;

  (四)采取面试、答辩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五)教授会议评议表决,差额提出候选人选; 1.教授会议由各学院在职全体教授(研究员)、可以指导博士生的副教授组成。学院在职教授(研究员)人数不足15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的教授(研究员)共同组成教授会议。

  2.教授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最低不得少于15人),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3.有两个以上学科门类的学院可按学科门类召开教授会议。

  (六)同行专家对高级职务候选人进行评议;

  (七)学院聘任分委员会评议表决,提出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时间为一个星期);

  (八)学校聘任委员会评议表决,决定拟聘人选;

  (九)公示聘任人员名单(时间为一个星期);

  (十)校长授权各学院院长(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对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人选,表决票中同意票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破格应聘高级职务同意票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教授(研究员)职务候选人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破格应聘正高同意票达到到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申请应聘副高职务的应有3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2人)、正高职务的应有5名以上校内外同行专家(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进行鉴定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讨论时的主要参考意见之一,如同行专家有2名以上(含2人)评议结果认为申请人不符合聘任条件,原则上对申请人不予表决。

  第三十条 中初级职务的聘任程序由各学院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经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审核后聘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以不受单位岗位限额的限制,经校长特批,报聘任委员会通过后,按相应程序聘任。

  第六章 聘任合同

  第三十二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由校长授权各学院院长(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期限、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助教(研究实习员)首次聘期为三年,续

   聘期为三年,最多续聘一次;

  讲师(助理研究员)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原则上最多续聘二次;

  副教授(副研究员)首次聘期为三年,续聘期为三年,原则上最多续聘二次,续聘二次后,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签订无限聘期合同;

  教授(研究员)首次聘期为四年,续聘期四年,续聘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申请签订无限聘期合同。

  对各学院的杰出人才,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批准,可直接签订无限期聘任合同。

  第三十四条 应聘武汉大学高一级教师职务岗位,每人每个聘期内只能申请二次。

   第三十五条 各类各级新聘教师试用期6个月,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任条件的,学校可以解除聘任合同。聘任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转到合适的职务岗位或转人才交流中心或调离学校。(具体条款见《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第三十六条 各类教师在聘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变更或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

  (二)正式考核为不合格的;

  (三)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学校所有岗位工作的;

  (四)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道德败坏的;

  (七)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岗者、请假外出超期15天

   以上者、或出国逾期未归超过1个月以上者;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事宜,经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七条 受聘教师应在受聘期满之前30天内,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续聘申请;教师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学院(单位)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学校在3个月内必须给与答复,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复议。学校未批准辞职必须继续履行合同职责。

  第三十八条 部分教师随着自身条件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可以应聘其他教师或非教师岗位,签订相应岗位聘任合同。

  第七章 聘期考核

  第三十九条 不同职务岗位的教师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的核定及业绩成果等考核要求不同。教师工作任务的核定及考核应与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学校核定的总任务结合起来,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标准。聘任期满,各学院根据《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和《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考核暂行办法》对各级职务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缓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各学院(单位)对考核工作要加强领导与监督,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学院(单位)应定期对无限聘期的教师进行考核,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者,可转到其他岗位工作,也可以降低职务级别聘用,但须签订新的岗位聘任合同,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享受相应的待遇;教授和副教授必须承担一门以上本科生课程教学,对无教学经历、教学工作量不够和教学质量

  11 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 中级以上职务的教师受聘5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6个月的学术假,学术假期间可在国内外专职从事学术研究工作。对教学科研成果突出、每年超额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师,休学术假的时间可适当放宽。

  各单位将每年安排休假的教师名单报学校人事部备案。各单位享受学术假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教师总数的15% 。

  第八章 人事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聘任委员会负责有关教师职务聘任的申诉和人事争议的处理。教师在职务聘任、业绩考核等方面有争议的,可书面向各级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意见经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校专业评议组)正副主任(正副组长)核实后决定复议或不复议。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人事部门作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接受有关申诉与投诉,并向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执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有关处理决议。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委员会接到有关申诉或投诉后,应在七日内给予答复;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接到有关申诉或投诉后,应在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十五条 申诉人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处理的决议不服的,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7-9名具有高级职务(正高不

  12 少于五分之四)的专家组成的德育教师职务岗位聘任评议组,负责受理德育教师职务岗位的评议与推荐。德育教师的岗位设臵、聘任条件及聘任程序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师岗位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在本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可以在学校按照岗位需要,工作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十八条 现任教师(指在本办法生效前在职)在本办法实行后,经考核合格,原则上按现职务级别转入新的教师职务岗位。其职务聘任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实行。

  第四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行时,现任助教可以有一至二个聘期;现任讲师及副教授(副研究员)可以有一至三个聘期;现任教授(研究员)可以有一至二个聘期。

  第五十条 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用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用,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

  一、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二、武汉大学岗位聘任合同书

  主题词:人事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

  规定

  通知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11月24日印制 打字员:熊良平

  校对人:张启明

   共印50份

  13 附件一:

  武汉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一 、正常聘任条件

  第一条 应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努力,团结协作,学风端正,身体健康,任职期间能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近三年考核必须在合格以上。

  第二条 能够熟练运用1门外国语(外语教师需掌握第二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

  应聘中高级职务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要求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必须参加WSK (英语为PETS5)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线(艺术、体育、考古与古汉语等专业的教师外语合格线可适当降低)。具有下列情况可免试外语:持有效TOEFL成绩550分以上、GRE成绩1800分以上、IELTS(雅思)成绩6.0分以上者;或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回国的;或在国外著名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用外文发表论文2篇以上(理工医科被SCI收录);或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本专业译著的第一译者。

  第三条 助教(研究实习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助教(研究实习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能够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公共外语四级以上或相应水平。

  (三)承担1门辅导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并且完成一定的教学辅导任务。

  (四)协助中高级职务教师指导大学生毕业论文,参加学科组或课题组开展的学术讨论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 讲师(助理研究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讲师(助理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助教(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二)任现职以来至少辅导1门以上课程并承担部分主讲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任务72学时(含实验学时、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以上,助理研究员要完成教学任务36学时以上。

  (三)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助理研究员2篇),并参加编写学术著作或其它教学参考书至少1部,具备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能力,参加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副教授(副研究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副教授(副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5年以上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或者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2年以上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对大英部、体育部及个别特殊学科的教师,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

  (二)教学基本要求:

  聘任各类岗位的教师在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教学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聘任各类岗位的教师必须系统、完整地独立主讲过1门本科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聘任基础教学型岗位的教师(简称基础教学型教师)基础课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平均每学年200学时以上,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3/4。

  3.聘任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的教师(简称教学科研并重型教

   师),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平均每学年72学时以上,其中文科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3/4;理、工、医科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2/3;临床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1/4。

  4.聘任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总教学工作量在平均每学年24学时以上,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2/3。

  (三)科研基本要求: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且有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

  具备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的经验,且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的能力,并根据工作需要全过程协助培养过一届合格硕士生。

  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基础教学型副教授

  (1)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至少有1篇教学研究论文),其中核心期刊至少1篇(由学校认定,下同)。

  (2)除具备(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教学、教材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学校教学奖一等奖;

  ②主持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至少1项。

  ③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至少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④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或教学参考书1部。 2.教学科研并重型副教授

  (1)文科教师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其中在权威期刊(由学校认定,下同)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或译著至少1部。

  理工医科基础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

   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被“国际学术榜”(SCI、EI、ISTP,下同)收录论文至少1篇;

  理工医科应用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期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理工科5万元、医科3万元以上)至少1项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至少10万元。

  临床教师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3篇,其中被“国际学术榜”收录论文至少1篇。

  基础研究型与应用研究型的认定,由学院聘任分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研究工作的性质进行审定。

  (2)除具备(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著作(含教材、译著,下同)至少1部;

  ②获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至少1项; ③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到帐经费)至少1项,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理工医科至少5万元、临床至少3万元、文科至少1万元;

  ④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⑤理、工、医、临床教师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取得转让费至少10万元;

  ⑥主持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经费至少20万元,且该项目已通过资助方许可的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⑦文科教师主持应用咨询研究项目获得经费至少3万元,且研究成果被企业或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副研究员

  (1)文科教师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其中在权威或SCI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者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刊物、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

   引)收录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并在重要出版社(学校认定,下同)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至少1部。

  理工医科基础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其中被“国际学术榜”收录论文至少2篇,其中至少1篇SCI收录论文;

  理工医科应用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4篇,并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10万元以上)至少1项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至少20万元。

  (2) 除具备(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著作至少1部; ②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至少1项或学校教学奖一等奖;

  ③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理工医科至少5万元、文科至少1万元),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理工医科至少15万元、文科至少3万元;

  ④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⑤主持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经费至少20万元,且该项目已通过资助方许可的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⑥理工医科教师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取得转让费至少15万元;

  ⑦文科教师主持应用咨询研究项目获得经费至少5万元,且研究成果被企业或政府部门采纳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教授(研究员)聘任条件是,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要求,经考核表明具有履行教授(研究员)职责的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5年以上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工作。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195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教师必

   须具有博士学位,对大英部、体育部及个别特殊学科的教师,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至硕士学位。

  (二)教学基本要求:近五年来必须系统、完整地主讲过本科生主要课程(主干专业课或主干基础课)1门达2次以上并主讲研究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任现职以来最近五年的教学工作量具体要求如下: 1.基础教学型教师的基础课教学工作量必须在平均每学年200学时以上,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3/4。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总教学工作量必须在平均每学年72学时以上,其中文科教师课堂授课(含讲座)不少于3/4;理、工、医科教师课堂授课(含讲座)不少于2/3;临床教师课堂授课(含讲座)不少于1/4。

  3.科研为主型教师的总教学工作量在平均每学年24学时以上,其中课堂授课不少于2/3。

  (三)科研基本要求: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有长期(至少5年)的、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

  基本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并根据需要作为指导教师培养指导过一届合格硕士生或指导青年教师成绩突出。

  任现职以来的科研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基础教学型教授

  (1)在本专业领域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核心期刊至少2篇),其中至少有2篇教学研究论文;同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主编或副主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至少1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10万字)。

  (2)除具备(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省部级教学、教材奖二等奖以上奖励至少1项或三等奖至少2项;

  ②主持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承担项目经费至少2万元。

   ③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或学术专著1部。 2.教学科研并重型教授

  (1)文科教师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6篇,其中在权威或SCI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在SSCI收录刊物、AHCI收录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同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1部或者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到帐经费2万元以上)。

  或者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6篇,并在重要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至少1部、或者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至少1部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理工医科基础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5篇,其中被“国际学术榜”收录论文至少2篇(其中理医科教师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同时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理医科8万元、工科15万元)至少1项。

  理工医科应用研究型教师应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6篇,并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至少30万元)1项。

  临床教师在本专业领域核心以上级别刊物发表论文至少5篇,其中被“国际学术榜”收录论文至少2篇,同时,主持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有到帐经费)。

  (2)除具备(1)中条件外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至少1部(独著)或者学术著作至少2部(本人撰写字数不少于20万字);

  ②获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至少1项或三等奖奖励至少2项;

  ③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理工医科10万元、临床5万元、文科1万元以上),或承担纵向项目总经费理工医科至少20万元、临床至少10万元、文科至少2万元;

  ④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⑤主持横向科技开发项目经费至少40万元,且该项目已通过资助方许可的管理部门的验收或鉴定。

  ⑥理工医科教师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并实施,取得转让费至少10万元;

  ⑦文科教师主持应用咨询研究项目获得经费至少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