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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0:41:07

  第一篇:重庆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面向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权责清晰、配置科学、管理透明、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原则,适用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主体

  ― 1 ―

  第四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市科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和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事先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中注册备案,且达到社会信用等级和科研信用等级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市科委负责统筹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统筹发布项目指南、配置项目经费和下达立项计划,统筹组织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监督,统筹实施项目经费的使用监督、绩效评估等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统筹加强科研信用、科技报告等项目综合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本办法所称项目牵头单位包括单独承担项目的单位和联合承担项目的牵头单位。

   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应当制订和落实本单位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项目实施的基本保障条件,协调管理项目任务的组织实施与重要事项,审核并提交真实、有效的项目资料及其证明材料,依法依规调整项目预算。

  项目参与单位可以是市内外的法人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牵头单位要求和项目分工情况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

  ― 2 ―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牵头单位的在职人员,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一类别的项目1项,且申请主持项目和主持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2项。主要负责牵头制订具体方案和组织项目实施,按规定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向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按要求撰写、提交和归档科技报告等项目相关资料。

  项目参与人由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人员构成,且每人申请参与项目和参加在研项目的总数不超过3项。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是指在市科委的“重庆市科技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注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参与项目咨询论证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权威性较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论证意见。

  科技咨询专家应当严守项目申报主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负责真实、及时地更新专家库个人信息。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并按相应要求开展服务工作的法人组织,包括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和经费监管第三方机构。

  ― 3 ―

  第三方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客观的实施受托事项,制订受托管理的具体操作规则、工作纪律和服务规范,并负责相关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置

  第十条

  项目分为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三个类别。

  市科委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适度调整各类别项目的资助强度。

  第十一条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全市产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万元或10万元。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申报主体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等为主。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聚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 4 ― 会发展重点领域,开展技术动态及趋势、技术布局、技术选择、技术路径等技术预见研究,或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展与技术创新和科技管理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商业模式、科技金融、社会治理、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等制度创新研究,着力强化决策咨询服务。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申报主体以新型智库、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原则上与决策部门联合申报;考核目标以决策建议、技术规划、技术路径等为主。

  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聚焦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整体提升,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支撑。按照技术领域分为产业类项目和社会民生类项目。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一)产业类项目以市场效益为导向,着眼制定和实施产业技术创新政策,围绕探索未来产业、引领新兴产业和支撑传统产业,支持开展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品和标准的研发攻关以及应用示范。一般为重点研发项目。

  ― 5 ―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以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为引领,聚焦人工智能、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与核心产品研制应用实施联合攻关。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申请资助额度与项目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挂钩,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0万元至1000万元。

  产业类重点研发项目以企业为申报主体,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产品经济效益为主。

  (二)社会民生类项目以社会公益为导向,着眼解决制约民生改善与社会进步的技术瓶颈问题,聚焦事关社会民生的重点领域,支持开展基于应用对象的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

  1. 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主要针对全市社会民生领域应用主体的社会公益性需求开展关键技术研发。

  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或20万元。

  社会民生类一般项目的申报主体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为主,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技术指标、社会效益为主。

   2.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重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公益性需求,在生态环保、人口健康、交通城建、公共安全、农业农― 6 ― 村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重大公益性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采取事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0万元或100万元。

  社会民生类重点研发项目的申报主体以企事业单位为主,鼓励产学研协同;考核目标以核心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应用效益(示范工程)为主。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重大主题专项的形式组织实施。

  重大主题专项着眼于实施以大数据和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战略行动计划,聚焦全市新兴产业培育,以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为主要目标,针对某一特定领域单独发布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实施条件:

  1.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重点领域;

   2. 对全市有关产业和行业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3. 所实施项目应当具有创新链或产业链上下游关系;

   4.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是全市行业龙头企业或关键技术支撑单位;

  5. 每个重大主题专项一般安排重点研发项目不超过20项,财政科研经费总额5000万元左右。

  ― 7 ―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市科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和预算安排,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市科委按项目类别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和相关申报要求等内容。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实行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项目相关申报信息和材料,须经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网上提交至项目管理系统。经审核后的项目纸质申报材料须签字盖章,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

  第十八条

  对完成系统网上申报的项目,市科委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方可进入立项评审环节;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不予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一)项目的目标任务设定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项目的考核指标不符合项目定位或者无法考核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承担项目任务基本条件的;

  (四)申报书纸质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五)申请人、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的;

  ― 8 ―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七)其它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由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按照“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按照项目的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分别确定评审标准,可以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评审等评审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多轮评审。评审专家可以采取票决制或计分制等评价方式。

  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专家评审的项目,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将评审结果提交至市科委,由市科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立项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对本人所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进行查询。对拟立项的项目,由市科委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如对公示内容或项目评审结果

  ― 9 ― 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实名反映,市科委经调查核实后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项目,市科委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项目任务书签订通知。项目牵头单位须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确定项目实施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等内容,并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项目任务书。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完成任务书签订的项目,经与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立项计划通知,并按有关要求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突出过程服务”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建立健全包括预算调剂、经费监管等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提交补充任务书:

  (一)变更项目考核指标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参研人员、项目参与单位发生变更的;

  ― 10 ―

  (三)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最长1年);

  (四)遇有项目发生其他重大情形的。

  项目牵头单位不得变更。对已在项目管理系统中提交结题材料的项目,不得进行任务变更。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等管理责任。对不属于市科委审核调整的任务变更情况,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自行审批和处置。

  第七章

  验收与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与结题按照“目标任务导向、专家随机抽取、结果实名公示”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根据项目类别可采取审核验收、会议验收、现场验收等验收方式。审核验收由市科委组织实施。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由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要求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对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 11 ―

  应当提交的验收材料至少应包括:项目结题自评估报告(含经费决算表)、科技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报告、用户意见、应用证明、第三方验证证明、经费决算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市科委应当对其提交的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直接进入验收流程;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再进入验收流程。

  对采取审核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相关处室负责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将审核验收结果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对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方式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当场宣布验收结果。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的成员构成,专家遴选应当兼顾领域、结构合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材料及其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四)科技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

  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所承担项目的专― 12 ― 家验收意见和验收结果。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在门户网站上对项目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验收”的,市科委应当向项目牵头单位出具结题验收确认单并销号;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直接进入项目终止流程。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或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实名反映,市科委经调查核实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处理结果。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申请终止、强制终止两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

  ― 13 ― 替代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的;

  (五)遇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委可强制终止项目:

  (一)项目任务变更未履行相关程序的;

  (二)经核实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项目目标任务无法实现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项目未通过验收,且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四)项目逾期未结题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五)经核实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终止的项目由市科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委向项目牵头单位发出项目终止通知书,在完成财务审计与清算后销号。

  强制终止的项目,市科委还应当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章

  专家管理

  ― 14 ―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指南编制、受理审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环节,原则上都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意见应当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条

  市科委牵头组织科技咨询专家库建设,并委托项目管理第三方机构进行日常维护。

  第四十一条

  专家遴选应当遵循随机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项目类别定位和实施要求,通过科技咨询专家库实施遴选。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利益关系的;

  (二)在科技信用中存在不良记录的;

  (三)因其它有关情况不宜选聘的。

  第十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职责,并建立和完善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须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表,项目验收结题前应当提供经费决算简表及证明材料。项目实施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和履行项目预算调整。

  ― 15 ―

  第四十四条

  根据项目类别,市科委可采取“事前资助”或“后补助”等方式予以资助;“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财政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规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和科研人员激励。

  拨付方式可实行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涉及“后补助”经费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相应经费。

  第四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终止实施和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与清算,并根据审计结果出具处理决定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将退回全部剩余资金,对有违规使用的资金也应当退回。

  第十一章

  绩效评估

  第四十七条

  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市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不定期对各类别科研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八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类别特点,分别设置绩效评估― 16 ― 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指标,重点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

  第十二章

  综合监督

  第四十九条

  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行信息化记实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以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进行跟踪与查询。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环节,项目管理系统自动推送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第五十条

  市科委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相关责任主体的不端与失信行为等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报告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进展和结果,编写和提交科技报告,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报告的提交情况将作为科研项目考核、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

  项目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和资金使用等,实行逐级问责制度。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追踪问责机制。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 17 ―

  第五十三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终止,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对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实行知识产权专利导航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项目任务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项目结题后可以对项目成果使用权、收益权自行处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求,市科委可以在不同项目类别中设立非共识项目、专项项目,以及指导性项目、招标项目、联合实施项目等,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 18 ―

   第二篇: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使体育科技与各项体育工作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体育科研以贯彻科技兴体为指导思想,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紧密结合体育运动实践,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科研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局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市体育局科教处负责具体实施。即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成果管理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研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和计划任务书,提交项目验收全部文件材料,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 1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合作单位间协议(或合同)书应含研究任务、协作内容、工作条件、经费分配、经费拨付方式、成果权属等相关责任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按下列要求申报局管项目:

  (一)认真如实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书一式四份打印上报。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表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每颁布的体育科研项目指南,于每3月1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以及电子版报市体育局。填写不符合要求、申报手续不全及逾期申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招标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3-5人)进行评审。评议推荐的优选或备选项目均须填写评分表和综合意见表,对落选项目也要给出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等。

  第十条

  项目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的问题或创新

  - 3或部分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局管项目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中止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体育局备案。项目结余经费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

  (一)局管项目实行资助经费项目、部分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三种。资助经费项目和部分资助经费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定经费预算,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研究配套一定数量的资金。在确定项目时,对有配套资金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

  - 5理和使用。科研项目有两个以上承担单位的,应按协议(合同)书确定的各单位资助经费额度分别提取,不得重复提取。管理费应按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提取;人员费应按人员费预算比例的50%提取,其余50%应在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不得提前提取。

  (四)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权和使用权由依托单位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纳入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和餐费。确需支出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和经费总额情况,在资助经费的1-2%额度内编制公杂费预算,经批准后,以公杂费补贴形式发放给项目主要承担人员。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严禁“以白条列支”、“以借代支”、“以拨代支”等违规行为。

  (七)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填写本《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并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支出明细,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体育局科教处。

  (八)项目结题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体育局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

  (九)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经市体育局批准后,优先安

  - 7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验收合格的,由市体育局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和《财务报告》(含经费开支明细),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以下文件资料共四份报市体育局申请结题:

  (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

  (二)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三)项目主要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或复议三种情况。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并颁发结题证书。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线.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体育局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市体育局课题的资格。

  - 9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市体育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项目组全体成员和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向社会推广体育科技成果,促使其发挥效益。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总结后,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提交三千字左右能反映本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体育科研成果,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向有关部门介绍推荐,有的可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组织推广。包括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择优出版科研成果专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 11

   第三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政府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监控等。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 1 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 2 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7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3 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1.5︰1,且申报总数不超过15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5-7位专家投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及时组织3-5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评选一次。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题。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 4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确需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表。同时,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核,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涉及研究的实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及各单位在相应网页上公布,并按相关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研究队伍相对稳定。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处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延期或撤销者, 5 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所有资助项目的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来源。

  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结题鉴定要求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参照具体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2.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1)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鉴定;

  (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须提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自然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发明专利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Medline检索收录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主管单位对上述项目结题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6 3.校级科研项目

  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类以上1篇;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项目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免于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 办理项目结题鉴定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核准。须鉴定(验收)的要及时申请鉴定(验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提交原始实验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及保存项目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鉴定材料、验收材料、鉴定证书、成果申报材料、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项目主管单位有关文件、信函,等等。

  第二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处说明理由,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该项目结项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同级新项目。不能按期结题者,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从其所在学院下一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适度扣减指标。

   7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对结题项目进行登记、归档,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和申请专利。

  第六章 横向项目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同项目立项批准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合同。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阜阳师范学院”的名义,并加盖“阜阳师范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为优秀与合格的,学校颁发相应的结题证书,鉴定为优秀的,学校在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8

  阜 阳 师 范 学 院

  科 研 记 录 本

  任 务 来 源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处制

  2010年4月

  使 用 规 则

  1.此本发给科研项目负责人专作实验记录之用,不得私用。 2.实验记录是科研成果的依据性材料,是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实验工作记录。

  3.实验记录本包括封面、目录、正页三部分。

  4.实验记录一律用钢笔书写,编码页数和原始数据不得私自撕毁和涂改。

  5.实验工作记录本必须妥善保管,未经审批手续,不得私自供外人参阅,不得带离本单位。

  6.凡正式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写明实验的日期、名称、目的、方法、结果。

  7.研究项目结束后,应将此本交回科研处存档。

   科 研 处

  年 月 日

   10 年 月 日 天 气:

  记录: 11

  审核:

   附录:阜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实验记录,提高科研实验质量,并按照实验室评估和归档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科研实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实验记录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当注明实验名称。 2.实验方案:每项实验的首页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实验方案。书面实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实验方案的名称;实验目的;实验负责人姓名;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和选择标准;实验用试剂种类、规格、级别、来源及实验用溶液的配制方法;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以及选择理由;观察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数据统计处理方法;结果分析与讨论;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及保密要点。

  3.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12 4.实验材料:受试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置时间和保存条件等。

  5.实验环境: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风、温度及湿度等)。

  6.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当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7.实验过程:应当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影响因素等。

  8.实验结果: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

  9.结果分析:每项实验结束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10.实验人员:应当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 实验记录用纸统一使用实验记录本。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当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实验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错页或挖补。

  第七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应当用字规范,字迹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实验记录本应当竖用横写,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13 2.常用的英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当符合规范并已在出版界得到认可,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外文名称。

  3.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要求。

  第八条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以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选用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其余照片保存在专门相册中,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 实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由实验者在记录后签名,实验室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实验室主任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每项实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按归档要求将实验记录整理归档。

   第四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XXXX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步伐,增强学校科研创新能力与水平,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依据国家、地方有关科研项目管理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下达的科研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等)、校内科研项目(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研工作实行学校、专业学院(部)两级管理。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审查与签订科研合同,组织已立项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校内联合申报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过程管理,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及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科研活动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外聘人员、在校学生。

  第五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XX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科技处依据有关科研计划的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并统一组织、集中受理。各专业学院(部)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请人应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填写申请书,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后,集中报送科技处。

  第八条科技处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和汇总。初审合格的科研项目,经主管院长审查同意后上报。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将项目申请书按要求上报各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须及时到科技处备案。校内科研项目的申请,由科技处代表学校统一受理。

  第十条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为我校正式编制人员。如外聘教师或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人员作为项目的主持人申请项目,项目的申请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应明确为我校,项目负责人应与所在校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跨专业学院(部)申报的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包括课题立项,协调拟定课题负责人,组织项目团队,规范多方职责及其经费使用办法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私下组织其他单位人员进行课题申报,以保证科研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凡与校外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合作单位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或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约定有关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经科技处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十三条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组应按批文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草拟合同文本并填写科研合同审批表(附件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代表学校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校内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代表学校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签约双方负责。

  第十四条科研合同一经签订,第一笔经费到校后,即纳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执行学校的有关管理办法。列入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的项目,将作为计算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三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使用以及项目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学校对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在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可列入纵向项目进行管理,其他情况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批文或计划任务(合同)书中明确说明需设立子(分)项目的,在签订技术合作合同后可设立子(分)项目。其他纵向项目不设立子(分)项目。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确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工作调动等)需要发生变动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已经纳入学校科技处管理的项目,中途不得任意变动。如确因特殊情况,研究过程中确需变更研究内容、进度、技术指标和调整研究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或通过科技处向该项目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后的研究计划实施。无故中止项目或因责任事故未完成项目合同的,应追究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被中止和撤销的项目,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交回部分乃至全部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重点、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初向科技处和专业学院(部)提交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含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抽查部分重点、重大项目。一般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初向所在专业学院(部)和科技处提交执行情况总结,专业学院(部)组织抽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送科技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根据科研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的要求,项目结题可以采取提交结题报告、验收、评议或鉴定的方式。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根据项目的性质,聘请

  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结题、验收或鉴定意见。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规定由委托方验收结题。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题后,各项目组要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归档材料报送科技处。科研项目归档材料包括:

  1、立项阶段的归档材料:立项申请书及批复、开题报告及调研论证材料、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委托书)、研究计划等。

  2、研究阶段的归档材料(有下列内容的应归档):重要的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计算机程序等。

  3、总结验收阶段的归档材料:工作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任务书中约定的成果(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成果鉴定材料、经费使用情况等。

  4、成果和奖励阶段的归档材料(有下列内容的应归档):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书及批复、专利及发明证书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正常结题项目兑现学校有关奖励政策。对于专家评价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鉴定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的,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五章项目成果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项目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其转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国家计划项目,要严格执行各类计划的管理条例。当本条例与国家计划管理条例有冲突时,以国家计划管理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电力分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中提高电力公司经济效益,遵循科学管理,加强电力公司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科研经费的投资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稳步发展目标的实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属于公司经济发展中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参与科研的人员要充分认识公司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内容是:科研项目的管理层次、职责、科研课题的申请、论证和立项,科研计划的编制,科研计划的实施,科研计划的检查,科研计划的总结和验收。

  第三条 项目管理层次及相关职责:

  公司的项目管理实行电力公司、下级单位两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安全生产部代表公司实施归口管理,负责与集团公司、各单位的协调和宏观管理,以及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鉴定及后续的申报奖励管理等;各部门、下级事业部配合安全生产部负责本部门项目的具体管理、进度检查;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标准、技术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提供。

  项目管理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一、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1.审定各项目科学性和可行性;

  2.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

  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3.审定各项目的工作计划,协调各项目间的任务与进度,

  确保项目总体目标如期实现;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

  4.主持并批准项目内部阶段成果的验收;

  二、安全生产部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应由项目主持的各项活动(会

  议、评审、验收、论文编选等)的组织与管理;

  2.负责各项目任务书、计划、总结、汇报与报表的搜集与汇总;负责文档的建立与保管;

  3.组织项目实施进展的监督、检查,上报项目季、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准备。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论证和立项

  第四条 凡申请列入上级科研计划的公司级重点计划项目,由安全生产部提出申请,并填写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项目申请书》及论证材料(填写内容要认真、详细,论据充分,经费预算合理,并由课题负责人和参加人员签名),由主管科研的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列入公司科研计划的管理范畴。

  第五条 申报上级项目,采用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方式,根据上级政府要求申请上报。

  第六条 凡属事业部管一般计划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科研计划项目书》和《经费预算计划表》,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由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立项 ,在安全生产部登记、备案,列入公司科研计划的管理范畴。

  第三章 科研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公司科研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承担的电力公司、电厂、变电站、瓦斯电站重点科研项目。

  第八条 公司科研计划每年编制一次。课题负责人按照原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及安排,将本课题下的研究计划、目标等内容列入电力公司明年科研计划,经技术负责人及公司领导批准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对报送的科研计划进行整理、分析、组织评估,编入下的公司科研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确立后,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做到研究内容、实施方案、研究人员、措施和条件及组织领导五落实,保证计划合同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科研项目和研合作项目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协调和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公司、片区管理机构要经常了解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计划的执行,帮助解决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章 科研计划的检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所有科研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进度,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项目承担部门要定期向安全生产部上报。

  一、检查内容:

  1。计划执行情况

  要求各课题组定期对照科研计划实事求是地对研发情况做出评价,评价分四类:(1)按计划进度进行(2)进度超前 (3)拖延 (4)停顿(5)申请撤消;

  2.取得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

  认真总结进展情况,对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详叙其成果的内容和水平。

  3.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对照计划要求,写明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和阻碍工作开展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和拟解决的措施。

  4.经费和人员情况

  对照计划,报送本季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和参加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变动情况。

  项目的实施实行定期小结汇报的制度,每一个项目应在每一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底前向安全生产部报送季度进展情况,在每年年底前向安全生产部报送执行情况总结。安全生产部应及时汇总各项目的季、进展,发布项目进展报告。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总结、验收和评价

  第十二条 科研计划项目完成后认真总结,整理出完整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检测报告、企业标准、用户报告及其他技术资料报安全生产部,由安全生产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及办法组织验收、鉴定和上报,并将完整资料送档案室存档。

  第十三条 公司科研项目属公司所有,有关人员不得私自转让或泄密。如有违反,经查实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听从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规定的科研人员在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果奖励和其所在部门的科研编制下达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 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项目经费及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资财管理部统一管理。 2.项目经费摊入项目费用,以项目为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管理

  1.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文件文献、样品、软件、书籍、技术合同、函电、洽谈记录等,均有项目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项目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3.项目论证和决策程序结束后,项目档案由安全生产部收集、整理后交档案室归档。

  第八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协调解决。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在安全生产部,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