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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结课论文

更新时间:2022-07-16 23:11:50

  第一篇:经济法结课论文

  经济法学结课论文

  学院:经贸学院 专业:工商管理

   学号:1124130 班级:11241 姓名:贾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相比,由于其具有设立门槛低、组织机构简便灵活、经营具有封闭性等优势而更受青睐。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本文,作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问题研究与分析

  引言:

   《公司法》第72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但并不全面,个别条款甚至有失偏颇。本文将就《公司法》相关不足之处及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 股权与股权转让:

  1、股权:

   股权又称股东权,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既是财产权,又是社员权。以其行使目的为准,股权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此种分类方法是股东权最为重要的分类方法,为日本学界通说,也逐渐为我国学术界广泛采用。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权原则上归属于股东的自益权,但具有特殊性,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1.股权转让自由原则——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股份的自由转让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一起,被誉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股权转让自由和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本质特征,也是公司制度赖以存在的理由。因此,即使是在兼具人合、资合双重属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自由仍是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股权转让限制仅为例外。

   2.股权对外转让法定限制制度——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例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受让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内转让)、另一类是第三人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下称股权对外转让)。对于股权对内转让,《公司法》未作特别要求,只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规定,在我国,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股权对内转让只要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而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则占据了《公司法》第72条的主要篇幅。因此,如果我们从现行立法角度出发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行研究,就不难发现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

  三、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存在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

   瑕疵出资指股东未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我国理论界也是观点不一: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的出资为必要条件,股东不出资,即没有股东权,也不享有股份,其所签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出资瑕疵的股东仍具有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不因出资瑕疵而无效.我国《公司法》第

  28、200、201条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补足出资以及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三项条文分析,我国《公司法》没有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但对存在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的效力未作规定。

  2、转让部分股权权能的股权转让:

   近几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股东转让股权的部分权能而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例如,股东仅将其股权中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益转让,而保留公司经营管理权,或者,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转让,仅保留股权中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益。对于此类新型案例,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我国的施天涛教授认为股权的转让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可见他认为不能仅仅转让股权的部分权能。韩国学者也认为,虽然股份是由盈余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进行单独转让.美国学者克拉克对此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如果没有相反协议或特许条款,所有这些权利都可以作为一个单元转让,而无需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同意。

   股权的部分权能能否转让,或者说,以转让股权的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将打破传统的“股权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理论,很值得探讨。

  3、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

   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认购权。但是立法没有规定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及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对股权强制执行时股东如何主张优先购买权,《公司法》也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造成强制执行中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4、股权的非协议转让问题:

   上述几种情形均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协议转让。除此之外,实践中还有股权的非协议转让,即由于一些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股权的转让。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一是由于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而导致的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二是由于股东死亡而引发的股权继承问题;三是因股东生前对股权的遗赠行为而发生的股权转让问题;四是股东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发生的依法强制转让股权的问题;五是因股权出质所导致的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问题。新《公司法》只对股权继承和强制执行这两种情形做了规定,没有涉及其他情形。我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非协议转让的规定还存在以下问题: (1)夫妻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股权的赠与或遗赠等,也可能导致股东的增加或变更,是否当然允许,我国《公司法》没有涉及。

   (2)对股权出质导致股权转让的情形,《公司法》没有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了以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以公示(即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为质权成立时间。根据《物权法》第229条及208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那么,此时债权人能否取得股东身份呢?《公司法》的失语造成了另一个法律漏洞。

  5、因股权转让导致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上限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这一问题的解决办法,这将致使此种情形下的公司面临“违法还是死亡”的两难选择。法国针对此问题的做法是,股东超过100人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一年内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否则公司必须解散 (法国商法典第二卷《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第223-3)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规定(《澳门商法典》358条.但是这种做法并不适合我国。首先,公司转型将使公司在短期内面临诸多问题,尤其是增资一项,由于我国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差距很大,大部分有限责任公司在短期内将难以解决融资问题。其次,解散公司不符合商事营业维持原则,不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对因股权转让导致的股东人数变更问题不作规定,会使法定的50名的股东人数上限很容易被规避,同时也对有限公司的人合性造成冲击。

  相比之下,日本的方式值得借鉴。日本《有限公司法》第8条规定除非有特别事由并经法院认可以外,股东总数不得超过50人,但因继承、遗赠致股东人数发生变更时,不受前款限制。第19条第8项规定:“因转让致使股东总数超过了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时,除遗赠外,其转让无效.这样既考虑到继承和遗赠的特殊性,又避免了公司的解散或变更形式,同时也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理论基础:

  1、 资本多数决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权衡:

   大股东的出资多,承担的风险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体现了对大股东利益的保护。大股东也会积极的行使其权利,规范的运营公司,以期实现其出资收益。由于实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股东会的决议通常反映并代表着大股东的意志和利益,公司董事会也为大股东所控制,按大股东的要求和愿望行事,少数股东的地位越来越弱化,为体现公司的民主与公平,应赋予小股东相应的权力以回应大股东可能发生的滥权或对其产生侵害行为。

  2、股东利益保护的权衡: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成立后,必须保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证公司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维护债权人利益。资本充实原则体现在各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中,如为防止公司资本实质减少,各国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非法定情形,公司不得认购自己的股票等。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注册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增减,公司资本的任意减少,会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及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因此公司资本的增减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尤其是减少资本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的章程,通知公司的债权人。允许债权人提出异议,或应债权人的要求提供担保,最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我国学者的观点:

   股权转让即出资转让不会改变公司股份的总数,只是改变公司的股东,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不会因此减少,从资本不变原则而言,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所以无须债权人同意。但是其人合性的特点要求对公司股权转让有一定的限制。 在国外立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或限制,但总而言之,对内转让并无太多的限制,但允许章程加以限制。差别主要在于对外转让的限制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转让出资的价格也做了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对外转让须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表示同意,但未对可否由股东指定他人购买,优先权行使的期限,不同意转让自行购买的期限及价格的确定等问题做相关的规定。

   虽然综观以上可知多数国家做了相对严格的限制,以维护公司的人合、封闭性。但我认为公司成立是基于股东间的彼此信任合作,股东退出公司,不一定是对设立公司时自己承诺的一种违反。面对控股股东的危害,小股东无义务对自己的承诺,承担全部的后果和责任。所以在严格限制的同时,应给小股东留好救济通道,这样才能保障投资者的积极性,及维护公司内部良好的合作关系。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制度,公司法赋予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的权利,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股权。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股权转让制度仍处在发展之中,需要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更新。

  经济全球化、现代化、国际化的迅猛发展要求每个国家都要有完善的制度来规范其成长。公司企业法律问题的研究还会继续下去,新问题还会不断产生,由此需要我们时刻关注并注重实践,讲法律与经济完美的结合推动经济腾飞。

   第二篇:《经济法》(结课作业)

  201503考试批次 《经济法》结课作业

  学生姓名: 周泽嘉 学号: 专 业: 法学

  学习中心: 深圳中华 考 号:13W年级层次:1309高起专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经济法》结课作业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学生必须预约才能在学生平台看见相关课程的“结课作业”按钮;

  二、提交路径:个人平台首页--学习中的课程,点击该课程名称--点击“结课作业”--点击“浏览”按钮,选择要上传的文档后点击“提交作业”即可。

  三、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2015年1月26日—3月22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四、提交的文档格式必须为word文档,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

  五、严格按照课程名称提交相应课程结课作业,提交错误的结课作业,按0分处理。 小论文写作(请从论文选题范围内,任选一个题目进行写作,具体要求如下。总分100分)

  一、论文题目

  1、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2、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3、论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

  4、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构建探讨。

  5、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6、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浅议。

  7、自然资源特许经营制度浅议。

  8、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9、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浅议。

  10、会计工作中主要问题及法律解决途径的浅议。

  二、论文写作要求

  (1)字数要求至少2000字。内容要求语言精练、通顺;文章切题、新颖;层次清楚,结构完整。

  (2)禁止下列抄袭现象:整段抄、整篇抄;移花接木;冒名顶替;直接从网上下载;雷同现象。

  (3)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标题(统一使用小二号加粗黑体) 摘要(暂只要求中文部分)不超过200字 摘要标题使用小四号楷体_GB2312,加粗

  2 摘要内容使用五号黑体,出现在首页标题下面。 关键字(三至五个)

  关键字标题使用小四号楷体_GB2312,加粗 关键字内容使用五号黑体,出现在首页标题下面 正文

  中文均采用仿宋_GB2312,西文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正文段落之间不空行

  参考文献(统一使用5号宋体)

  期刊——著者.题名.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书籍——著者.书名.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网络文章——网络文章的作者,文章题目网站地址

  页面设置: 页边距:左3cm 右2.8cm;上,下边距为默认值:上2.54cm ,下2.54cm ,页眉1.5cm,页脚1.75cm 正文行距:(多倍行距)1.2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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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摘 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 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

  4 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

  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 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

  5 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著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

  6 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加强与我国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各类主体义务履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求拒绝承担义务或者未按要求安排生产生活的人员承担责任,对有效控制排放的主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发挥国家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感,增强群众绿色生活的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在日本,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而生产者则不然,生产的产品废物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

  7 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策略。现阶段我国各大生产行业还存在于生产链中技术落后的情况,因而产生的废物量超出法律规范要求的比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生产、已有约束性条款,但由于引进减排技术、再生利用废物的代价远高于废物产生的成本。因此,大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多选用落后的经营模式,依然延用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违背了国家发展节能型经济的宗旨,极大阻碍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经济进程。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废物产生量的控制。可以建立抑制废物产生制度,以预防为原则建立循环经济基本的法律制度,健全我国废物产生标准,建立从事废物处理工作的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标准。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投身到环保新兴技术的研发中。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周珂.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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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经济法概论》结课论文选题参考(推荐)

  《经济法概论》结课论文选题参考

  1、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2、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

  3、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

  4、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

  5、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

  6、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

  7、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

  8、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9、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

  10、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11、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

  12、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

  13、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

  14、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

  1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16、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

  17、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18、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19、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2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2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

  2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23、反垄断与经济民主

  24、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

  25、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26、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

  27、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

  28、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

  29、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0、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31、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

  32、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

  33、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34、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

  3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

  3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

  3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

  3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

  3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40、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

  41、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

  42、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43、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44、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

  45、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46、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

  47、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

  48、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

  49、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50、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

  51、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

  5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

  53、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54、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55、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

  56、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

  57、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

  58、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9、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

  60、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

  61、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第四篇:201609考试批次《经济法》(结课作业)

  201609考试批次 学生姓名学号 : 专 业:《经济法》结课作业

   学习中心 : 年级层次:

   :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经济法》结课作业

  注意:

  本学期所布置的结课作业,请同学一律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结课作业提交起止时间:2016年8月4日—9月12日。(届时平台自动关闭,逾期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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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截止日期前可多次提交,平台只保留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档,阅卷时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结课作业为准,截止日期过后将关闭平台,逾期不交或科目提交错误者,按0分处理; 4) 提交文档要求:提交的文档格式为doc、rar,大小10M以内;

  5) 必须严格按照每门课程的答题要求完成作业,没有按照学院要求来做的结课作业,将酌情扣分。 小论文写作(请从论文选题范围内,任选一个题目进行写作,具体要求如下。总分100分)

  一、论文题目

  1、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2、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3、论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

  4、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构建探讨。

  5、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6、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浅议。

  7、自然资源特许经营制度浅议。

  8、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9、公司法中的国家强制浅议。

  10、会计工作中主要问题及法律解决途径的浅议。

  二、论文写作要求

  (1)字数要求至少2000字。内容要求语言精练、通顺;文章切题、新颖;层次清楚,结构完整。

  (2)禁止下列抄袭现象:整段抄、整篇抄;移花接木;冒名顶替;直接从网上下载;雷同现象。

  (3)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标题(统一使用小二号黑体,加粗) 摘要(暂只要求中文部分)不超过200字 摘要标题使用小四号楷体,加粗

  摘要内容使用五号黑体,出现在首页标题下面。 关键字(三至五个)

  关键字标题使用小四号楷体,加粗

  关键字内容使用五号黑体,出现在首页标题下面 正文

  中文均采用小四号宋体,西文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正文段落之间不空行

  参考文献(统一使用5号宋体)

  期刊——著者.题名.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书籍——著者.书名.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网络文章——网络文章的作者,文章题目网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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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浅议

   摘 要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我国有关的循环经济立法存在许多疏漏,应予以完善。应确立循环经济法预防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分担责任原则和“3R”原则;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发挥政府公众的作用。 关键词: 循环经济 法制建设 经济增长模式

  循环经济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一种经济增长的模式。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如果说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制约,那么循环经济的发展就犹如水中月、镜中花。强化循环经济法制建设,涉及每一个公民的衣食住行,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必要途径,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步伐加快,依法治国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追求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给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拟从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现状入手,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 循环经济的涵义

  1970年,A.克尼斯等人基于生态系统的危机,即物质代谢结构的崩溃而撰文提出了“物质循环分析论”,认为人类的经济活动应当包括资源、能源的投入→生产加工→分配流通→最终消费→排放废弃物的全过程,这是首次在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经济循环与物质循环相适应的思想。以物质循环分析论为基础,物质循环全过程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即对物质从生产直至废弃各个阶段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过程,除了回收、再生循环和再商品化外,还必须促进和管理全社会的物质循环,体现了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二、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始建设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出台十余部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资源法》、《水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土保持法》等。在《清洁生产促进法》中首次提到“循环经济”,这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历程中是一次尝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了国家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的内容,该法中的这项规定充分体现了实施减量化的基本理念,为固体废物的处理提出了法律依据。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循环经济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法律构架,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对循环经济做出规定,只以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退耕还林》细则中有所规定。 下面从我国法律体系方面具体分析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有许多领域法律没有涉及,而在一些领域又存在规定上的重叠,给执法者带来许多麻烦,同时也不利于普及法律知识,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没有对循环经济做出明确的规定,一些污染物存在跨行业的特性,对于这些特殊的物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第二,立法过度集中在工业领域而忽视农业方面的立法,第三产业更是少之又少,同时工业立法因缺少相应配套措施也变得举步维艰,可反映出在产业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在立法上给

  一、三产业相应的重视。

  第三,环境立法存在的效力较低的固有问题,常常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提倡和口号比较多,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可能性较小。

  第四,建设主体规定的并不明确,法律只规定政府部门的公开信息义务,对于企业及其他主体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具体执行不畅。

  第五,对生产责任延伸方面没有相关的监管保障,在发展循环经济的下,建立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责任主体上规定了生产者不仅对本企业的产品负责,企业有对产品进行回收和清除的责任,看似完备的制度设计其实缺乏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和政府的执行监督文件。

  三、 我国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对策

  (一)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确立循环经济法律原则,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使国家、企业时刻保持正确的方向,明确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更加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同时强调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废物合理排放的重要性。 1.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针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提出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短缺已成为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寻求合适途径解决。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健康及各种生物的生存环境的安全,不利于实现人类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从源头上分析、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落实预防原则的根本,特别要注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汽车尾气和燃放烟花爆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也要格外关注,通过制定限制排放量等具体的措施,运用相关的奖惩机制,鼓励公民和企业为保护环境做出一份贡献,同时更是造福人类和实现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广泛凝聚群众智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低碳循环经济领域只依靠政府力量力量是单薄的,效果是不显著的,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办法指示,并在企业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公民对参与低碳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欧洲国家经历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工业革命,工业生产的滞后性,使欧洲各国在上世界中期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问题。欧盟各国在经济政治地理文化等方面存在各种相似,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各国协同合作,特别注意发挥群众的积极性,要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公益广告、志愿者讲解等宣传模式形成良好的氛围。

  3.“3R”原则3R原则即再利用、再循环、减量化的简称,是面对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资源总量急剧减少,人口增长与资源消耗矛盾突出的现状应坚决贯彻的原则。我国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太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瓶颈。再利用即面对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为解决资源短缺与资源不能满足人类经济发展和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提出的。要实现再利用,首先要政府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开采资源和利用资源的先进设备,同时要求不断提高各类社会主体节约资源的意识,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道路。再循环,是与资源的再利用一脉相承的原则,通过对剩余资源和废物的再利用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既能克服废物排放的难题,又可以增加经济总量,是一种一举两得的措施。减量化,是指通过减少排放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措施,通过企业清洁生产,特别注意生产流程的低碳化和无污染,减少废气废水废物的排放。 4.分担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作为社会主体的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对环境应尽的义务以及破坏环境承担的社会责任。严格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使环境保护落到实处,如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企业要更加注重清洁生产和减少排放;公民培养从小处着手,从点滴做起的意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排放,坚持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模式。通过各方努力,使环境保护保护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原则就是更加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民共同配合,形成密切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民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再利用、清洁生产、生态保护、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二)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对策

  我国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比较缓慢,本身缺乏经验可循,并且面临技术、人员、管理、资金等诸多难题。因此,在法律法规和制度方面有较大空间可待提高。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随着经济发展,法律往往显示出其滞后性和保守性,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将保护环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实处,使百姓和社会享受到循环经济的好处,比如在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保护环境的具体规定,作为约束竞争主体的一项准则,同时,其它法律中也要更加明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于垃圾处理和废物利用等具体环节缺乏具体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给予充分的重视。

  其次,政府要加强监管。加强与我国民间组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建立专门机构监管各类主体义务履行情况,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求拒绝承担义务或者未按要求安排生产生活的人员承担责任,对有效控制排放的主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同时发挥国家宣传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转变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转方式调结构的紧迫感,增强群众绿色生活的意识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在日本,由于消费者数量庞大、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而生产者则不然,生产的产品废物的责任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充分考虑不同主体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策略。现阶段我国各大生产行业还存在于生产链中技术落后的情况,因而产生的废物量超出法律规范要求的比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企业生产、已有约束性条款,但由于引进减排技术、再生利用废物的代价远高于废物产生的成本。因此,大多中小型生产企业多选用落后的经营模式,依然延用高耗能、高排放的粗放型生产方式,违背了国家发展节能型经济的宗旨,极大阻碍了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经济进程。所以,在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需要进一步建立废物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废物产生量的控制。可以建立抑制废物产生制度,以预防为原则建立循环经济基本的法律制度,健全我国废物产生标准,建立从事废物处理工作的行业和产品的规范标准。鼓励更多科技人才投身到环保新兴技术的研发中。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周珂.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4]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北京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五篇:公司法论文结课论文

  公司法要义结课作业

  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姓名: 方 敏 学号: 0965138202 班级: 09信管

  摘 要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 股东权利

   金融危机袭来,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和变味薪酬等“问题薪酬”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舆论哗然,社会公众愤愤不平。高盛集团和花旗集团等华尔街投行巨头在危机之中依然我行我素,高薪重奖,惹来众怒,被奥巴马总统怒斥为“可耻”。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薪酬的确定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内含了公司利益冲突在我国,企业高管的高薪丰酬同样被推上舆论的浪尖。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高管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引发出了中国特色的国企高管“高薪谜团”。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的佼佼者,高管薪酬“大跃进”,而企业并未相应地做大做强,不少企业利润一降再降,薪酬涨了再涨,越亏薪水涨得越快,即使业绩下滑甚至严重亏损,高管照样领取丰厚的薪酬。这种现象令人痛心,从而让人们产生了高管薪酬是否物有所值的“薪酬之迷”。

  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董事以及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美国,1969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在修正第141条时增加了第(h)款,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细则另有限制,董事会应当有权确定对董事的薪酬。”其后,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11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在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高管薪酬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第84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英国公司确定高管薪酬的标准作法是,“章程授权董事会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他们的薪酬。薪酬的细节经常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予以规定。通常,顶级经理也会因为成为董事而取得薪酬。在典型的英国上市公司中,多数董事也会是全职的高级经理,并且向董事支付其履行职责所花费的费用是标准的作法。„„但是,专职经理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优势的事实可能产生问题,即他们好像决定他们自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换言之,经理薪酬的水平大部分好像是依靠自律来确定的。”不难看出,高管薪酬的确定完全符合关联交易的核心特征: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方当事人(即高管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即高管决定。但时至今日,有关高管薪酬的税收规制、司法审查和强制披露制度的公共政策讨论对我国正在建立的高管薪酬规范制度有何借鉴意义?值得深入探讨。

  披露制度的规范

  薪酬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良好公司治理标准。由于“两权分离”和现代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分权,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由于“经理革命”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作为解决股东与高管之间代理成本工具的高管薪酬决策机制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公司高管很可能通过对董事会施加各种影响进行“寻租”,或通过与董事会“合谋”来获得高额的薪酬,并通过各种“伪装”来掩饰这种高额报酬。(高管薪酬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口诛笔伐,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高额薪酬并没有给股东带来高额回报,高额薪酬与公司业绩严重背离,直接构成了对股东利益的掠夺。由于高管薪酬与高管为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没有合理的对价关系,这种薪酬已经构成了公司新的代理成本。因此,对高管薪酬进行全面披露,对于保障股东知情权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传统上,股东之所以在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上表现出“被动性”,一个主要原因是股东对公司事务并不知情。无论是股东采用“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其前提就是股东必须获得公司事务的充分信息。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充当了股东投票权下的一种透明机制。

   首先,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满足了股东获取信息的需求,使他们将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进行比较成为可能。高管薪酬信息的充分披露,降低了股东获取此类信息的成本,提高了股东参与薪酬事务的激励。股东对高管薪酬事务的积极参与,将促使公司薪酬委员会更加谨慎地设计高管薪酬计划,以便符合股东预期。

  其次,诚如加拿大爱德华.亚科布奇(Edward M.Iacobucci)教授所言,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有助于降低股东监督成本,减少股东“搭便车”行为,将有效改善股东在高管薪酬事务上的“理性冷漠”态度。 尽管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并不会给股东个人带来额外好处,但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表格和图表的大量使用、对高管薪酬构成情况的说明以及对公司薪酬政策和薪酬委员会报告的解释,都大幅度降低了股东参与公司薪酬事务的成本。

   再次,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将进一步促进机构投资者在高管薪酬事务中发挥作用。布莱克(Bernard S.Black)教授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公司治理潜在的最有希望的力量。在公司投票表决方面,机构投资者所占有的股份越大,投票表决对其就越有利。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大量股份,这导致其不能轻易地采用“华尔街规则”。为维护自身利益,机构投资者就必须对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积极行使发言权。

   为了避免公司高管自定薪酬,公司法一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高管业绩考核并决定高管薪酬支付。尽管如此,但同样存在着董事会被高管“俘获”并与高管“合谋”的可能性,而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范此类情形的出现。一方面,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将保障股东对公司薪酬事务的知情权,便利股东全面评价董事会高管薪酬决策职责并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另一方面,“高管薪酬的披露认可并促进责任”。尽管董事持股制度以及董事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董事会在高管薪酬决策中“被俘获”和“合谋”的现象,但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更详细地揭示董事会参与高管薪酬决策过程,使董事履行职责情况一览无余,这将进一步促使董事会更加谨慎履行职责,科学地进行高管薪酬决策,否则,将有损董事声誉,甚至遭受股东罢免。

   杰弗里·N·戈登(Jeffrey N Gordon)认为,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将促使董事会对股东更加负责。高管薪酬信息的透明度将促使股东觉醒,及时对董事会不合理高管薪酬决策做出反应。使得高管薪酬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将使更多的高管薪酬丑闻得以揭露,从而增加董事及高管声誉成本,并削弱了高管层对薪酬的影响力。

  启示

  于高管薪酬的规范,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法律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显然不是万能的,其作用的范围及其方式都是特定化的。

  1.重视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对于竞争性高管薪酬的形成所起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公司股东与高管之间契约安排及其实施的市场机制,为此要努力建成有效的经理人市场。本质上,高管薪酬数额的高低以及增长的速度,是由市场定价机制确定的,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宜出面作事前限制或者事后审查的干预。

  2.证券法等部门法要重视对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本身即是对不合理的高管薪酬的有力制约和对股东权益的有力保护举措。

  3.公司法等部门法要重视确定高管薪酬的正当程序建设,尤其对于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而言,发挥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薪酬委员会的作用势在必行;同时,要授权并维护股东在重大薪酬事项上的决策权、监督权。高管薪酬的确定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关联交易,所以公司立法应将完善高管薪酬的正当程序建设纳入到关联交易制度体系的完善中去

  4.法院要对高管薪酬确定的纠纷持积极、谨慎的立场。司法审查必不可少,法院对于高管薪酬纠纷案件的受理与审理应持积极立场,公正始终应该被法院当作终极的法律价值目标来追求,但司法审查又必须秉持适度干预公司自主经营的理念。我国法院审理公司高管薪酬确定纠纷的法律依据,除了《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亟需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出台关于包括高管薪酬确定在内的关联交易的司法解释。

   5.要统筹规制有限公司的高管薪酬与股利分配政策。如前所述,有限公司的控制股东采用“无股利分配政策”来掠夺、排挤少数股东。相比于高管薪酬,法律对股利分配的干预更为有限,控制股东通过“无股利分配政策”的设计,将股利分配与薪酬确定互为表里,平添了法律干预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的复杂性和难度。对此,法律要将对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的规制与对其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制紧密结合,统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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