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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0:43:10

  第一篇: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软财(2006)第8号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政府项目验收准则,特制订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主要包括: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2)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①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②对各种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③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④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⑤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3)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①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跟踪、资金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③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④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个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报、运营管理等。

  4)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①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财务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②申请及报批: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财务及项目执行部门。

  ③划拨及审批:获得相关批复文件后,由财务部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并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④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及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及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⑤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事公司财务部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各个监督部门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⑥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管理部会同项目承担部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题)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时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城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及利益。

  二.财务验收资料管理 1)预算执行

  根据政府项目财务验收准则,对于设备采购、材料费采购、外协开发费、测试费、认证费等预算科目,确保每一笔专项资金支出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记账凭证等三证(原件、复印件)齐全;对于特殊支出如场地使用费、场地维护费、固定电话费、水电费等预算科目,原则上按照项目人员数量与部门(公司)人员数量的比例分摊,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计算依据。所有预算执行数据均按预算科目整理成册,以备检查、验收和存档。

  2)产业化指标

  根据政府项目财务验收准则,对于产业化项目,确保相关产品、技术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记账凭证等三证(原件、复印件)齐全,并装订成册以备检查、验收和存档。

  三.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20日

   第二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财政部和教育部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升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原始创新水平与高层次人才培养水平的重大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288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目标要求,结合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学校将紧紧围绕办学特色与优势学科,重点支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体现前瞻性布局的创新研究和实践工作;尤其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教师及在校研究生的自由探索、自主创新和具有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竞争前景的储备性和培育性项目。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科研项目形式实施,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单独设账,集中核算,实行追踪问效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遴选、经费使用与管理、项目运行考核等工作由东北林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全权负责。下设专门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分类:

  1 A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 B类、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 C类、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 D类、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 E类、创新团队与重大项目培育资金项目;

  第六条 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一1月1日为限,以下同)以下在读博士研究生,重点倾斜学校教师在职在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七条 青年教师自主创新基金项目,主要用于资助35周岁以下取得硕士学位的讲师(助研)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开展自主选题、自由探索的科学创新活动;重点支持依托学校优势与特色学科或平台,具有稳定研究方向,能够融入科研创新团队,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创新人才。

  第八条 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基金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的讲师(助研)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青年教师开展的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研究,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前瞻性研究,以及以科学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区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交叉研究。

  第九条 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项目,重点支持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从事学科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大、能保持或提升科研持续发展能力的储备性与创新性研究,并具备冲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的培育潜质。

  第十条 创新团队与重大培育资金项目,重点支持获得博士学位的40周岁以下副教授或45周岁以下教授,以组建科技创新团队和争取国家、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为目标,包含若干子课题,开展以科学前沿和

  2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地方区域建设需求为导向、以交叉科学和复杂体系研究为对象的培育项目。重点倾斜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和科研平台(实验室、工程中心)工作,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稳定的人才队伍,有希望冲击国家级、省部级高层次项目以及教育部创新团队、国家创新群体的科研团队。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及考核指标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予资助项目的情况:

   (1)不予资助与国家科技计划、国家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省部级(含教育厅及市科技局)科技计划及自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项目;

  (2)不资助与国际上已做过的工作重复的研究项目(能够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外);

  (3)不受理不符合年龄要求的申报人的项目申请;

  (4)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基金不资助学校其他人才专项资助人选; (5)在研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期内再次申报不予资助。

  第十三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成立专业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和遴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专业评审委员会由同行专家及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要求回避。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没有疑议,学校再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复议和仲裁。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与遴选每年一次,每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类别申报,E类项目子课题申请人允许申报B至D类项目,但如果E类项目获得资助立项,其申请其它类别项目的资助资格自动取消。

  3 第十六条 在校博士研究生必须有导师推荐方可申报和承担自主创新基金项目,并且导师负有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法定代表人)与项目申请人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约定各方权责关系。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项目研究分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时间期限、研究队伍(含外协单位)、考核指标、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预算)等要素。任务书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校学术委员会指定的专家组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项目负责人需按提交进展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由于项目负责人的主观原因而不能正常运行和完成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权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有进展但经费不足的,项目负责人可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追加研究经费。申请追加经费应按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立项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未能完成考核指标,允许项目负责人申请延期一次,最大时限为一年。如仍未能完成考核要求,将取消其申报其它科研项目的资格,直至完成合同规定的计划任务指标。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中英文及校内项目编号。

  4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应有利于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科研氛围,以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项目申报、项目初审、项目专家评议与评审、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进展与项目结题验收等均应采用公开、公正、合理的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第二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及市内交通费。

  (4)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交流、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费、版面费、文献资料检索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等。

  (6)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5 (7)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需要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不得列支的情况:

  (1)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 (2)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

  (3)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 (4)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5)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列支不合理、超出预算范围或预算执行情况不好,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并缓拨或停拨后续项目经费,甚至追回前期拨款。

  第三十一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经费分拨付,按5:3:2比例执行。首批经费于项目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拨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执行结算制度。项目执行,经费结余在经费的5%(含5%)以内,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下一经费按合同规定金额拨付;结余经费在5-10%(含10%)以内,可结转到下一个执行,下一经费按合同规定拨款金额的70%拨付;结余经费超出10%,下一拨款不予拨付(停拨),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如无法继续执行,将收回结余经费,终止项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项目延期获得批准,但项目经费仍按照原计划要求执行。项目结题后,若经费结余超过项目总经费5%,则予以收回,并作为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经费的开支,由学校科研管

  6 理部门处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及考核指标

  7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条件及考核指标

  一、申报条件

  (一)A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申请人取得的科研业绩指标以近五年第一完成人(论文含通讯作者)为准(以下同)。

  2、农学与理工学科:SCI、E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武汉大学,以下同)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B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SCI、E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C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要求主持省级(含哈尔滨市科技局)以上科研项目2项,主持项目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并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3)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要求主持省教育厅以上级别软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项,主持项目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0.5万元,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3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

  8 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

  (四)D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主持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省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资金项目、国家基金或973前期、973及863课题等项目2项,并发表学术论文SCI影响因子累计达10(或SCI、EI论文累计10篇);

  (2)引进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看《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学科分类前10%的期刊),或发表学术论文SCI影响因子累计达15,或SCI、EI论文累计15篇,可以直接申报本项目。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主持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资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2项,或者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项;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引进人才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8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可以直接申报本项目。

  (五)E类项目基本申报条件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含课题、专题)2项,且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50万元;并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SCI影响因子累计达5)或者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学术论文10篇。

  9 (2)培育资金项目至少应包含三个以上子课题,签订独立子课题合同,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符合C类项目申请人资格。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国家级项目(含课题、专题)2项,且累计可支配科研经费10万元;并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培育资金项目至少应包含三个以上子课题,签订独立子课题合同,子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符合C类项目申请人资格。

  二、考核指标

  (一)A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2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二)B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2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

  (三)C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

  1、农学与理工学科:发表SCI收录学术论文2篇(单篇SCI影响因

  10 子大于1.0),或者EI收录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3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2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教育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四)D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任择其一)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3)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

  (4)获得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第二层次人才计划; (5)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省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国家基金、或97

  3、86

  3、国家科技支撑课题等项目累计2项;

  (6)在本专业领域国际顶级期刊发表高水平SCI学术论文1篇(参看《东北林业大学教学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办法》学科分类前10%的期刊)或发表SCI学术论文5篇(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1.0),或者EI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8篇(项),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

  (2)获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

  11 (3)获得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计划;

  (4)获得教育部、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等累计2项;

  (5)在本专业领域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5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五)E类项目结题基本要求(任择其一)

  1、农学与理工学科: (1)获得国家创新群体; (2)获得教育部创新团队;

  (3)获得省部级重点项目累计科研经费100万元;

  (4)获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省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专项、国家基金、或97

  3、86

  3、国家科技支撑课题等项目累计3项;

  (5)发表SCI、EI收录学术论文及授权发明专利累计10篇(项)(单篇SCI影响因子大于1.0)或者在中国学术期刊榜A+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

  2、软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 (1)获得国家级文科基地;

  (2)获得教育部创新团队或文科基地;

  (3)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累计科研经费10万元; (4)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累计2项;

  (5)发表SCI、EI、SSCI、A&HCI收录学术论文10篇,或者ISTP和ISSHP收录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榜A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5篇。

   第三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管理办法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财务管理委托单位公司财务部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秘密。

  第五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 1 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 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 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一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中心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

  2 证。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余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要进行定期盘点,每年末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盘点一次,盘点中发现短缺或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盘盈盘亏表,报财务部审核后,经批准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营业收入包括成果转化收入、其他营业收入等。营业收入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认真核实、正确反映,以保证中心损益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营业收入要按照规定列入相关的收入专案,不得截留到帐外或作其他处理,由其是财政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中心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业务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成本费用是管理中心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控制

  3 好成本费用,对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二、项目管理办法

  成立专门的项目部,已编制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项目质量控制严格按2000版GB/T19000族标准和本厂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生产过程均按要求进行检验。产品未经检验或已检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项目经理部建立了项目质量责任制,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

  日常检查监督管理:总经理负责检查周报、月报的审阅和批示;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工作计划的编制、推动、监督和检查月报的总结;各部门主管负责每周检查工作及检查周报的总结;

   检查方式

  1、人力资源部编制轮值检查计划,各部门按计划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全体 员工、各部门、各办公场所、区域进行检查;

  2、采用观察法、测试法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轮值检查;

  4、各部门根据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检查时间进行检查;

  5、如因工作关系无法按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检查时间进行检查的,需在每周的周 三前向人力资源部说明原因,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进行调整; 6 轮值检查是每一位部门主管的工作职责,要求积极、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检查时间

  1、集中检查:每周至少一次

  2、抽查:不定期进行。 检查内容

  1、劳动纪律;

  2、办公秩序;

  3、办公区、园区、设备间等场所的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

  4、工作流程;

  5、检查周报、月报

  6、各部门主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责任部门进行落实,并跟 踪结果;

  7、各部门主管结合每周的检查情况,向总经理提交检查周报,并继续跟踪责任 部门的问题处理情况,在月末前将落实情况报人力资源部;

  8、人力资源部结合各部门的检查周报,向总经理提交检查月报,并分析未完成 问题原因,供总经理参考;

   第四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xxxxxx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实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青年教师、青年拔尖、创新团队、基础研究、重要方向、交叉集成”,立项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跟踪评估”的原则。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技和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科办成员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政策、整体规划和工作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

  第四条

  科研院负责组织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规划和计划制定,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经费核算工作;其他各

  - 12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各类项目的申请人应为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者在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0周岁,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专家学者。申请者作为负责人当期只能承担1项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作为负责人承担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请其他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新教师科研启动计划由人力资源处和科研院共同组织,人力资源处确定资助人员范围,由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自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确定研究内容及研究计划,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执行。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支持计划、精品文科支持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各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项目申报,科研院负责项目的组织评审、立项、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培育计划由科研院组织,并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提出推荐项目,报分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础研究提升计划和自由探索支持计划由各学院组织,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科研院备案,每年根据学校确定经费额度拟定实施方案,报科研院审核通过后,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院审核后,开展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和执行按照“预算总额定量、超总额立项、先论先批先执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因非不可抗拒原因导致项目未按计划进行的,学校撤销项目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纳入学校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每个项目单独设账,对1年以上的研究项目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安排预算,核拨经费。鼓励各学院自筹经费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进行配套支持,学校逐步探索建立基本科研业务费配比资助体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内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资金使用按照预算执行,项目预算应按核拨经费逐年编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各计划项目组织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预算的审核把关,经费使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报各计划组织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按照学校科研采购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资助期满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并办理项目经费决算。项目各结余经费收回基本科研业务费账户,项目各未使用经费指标收回。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对各计划项目结题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结合计划任务书的预期成果填写结题意见。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须以适当形式标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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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公司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公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