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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更新时间:2022-07-12 18:48:17

  第一篇: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一、生产厂区十二个不准

  1) 加强明火管理,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2) 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人员进入。

  3) 当值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 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 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 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包括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8) 未经许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 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检查合格,不准启用。

  11)未办理相关作业证,未采取相应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准进行作业。

  12)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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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 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 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 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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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动火作业六个禁止 1) 未取得动火证,禁止动火。

  2) 未按规定作动火分析,进行危险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禁止动火。 3) 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4) 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5) 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6) 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监火人不到位的,禁止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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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入受限空间的八个必须

  1) 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分析合格;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 必须与相关的装置、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

  3) 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电压和灯具。

  4)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教育。

  6) 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 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容器外进行监护,并坚守岗位。

  8) 必须有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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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危险装置、场所必须设置的八类安全设施

  1) 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2) 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3) 生产、使用、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规定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并按应急处置原则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演练。 4) 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并定期校准、校验、维修,确保其灵敏、好用。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计量器具(压力表、温度液位计和流量计等),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其准确、可靠。

  6)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必须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有效。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附件,并定期校验。 8) 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组织运转、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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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危险物品储运十个不准

  1) 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准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化学品不准与还原剂或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准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4) 盛装有性质相抵触的气体气瓶不准同存一库。

  5) 危险物品的装卸不准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6) 不准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有毒的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不准随意丢弃,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8)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9) 运输车辆未装阻火器不准进入禁火区,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10)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和超标装载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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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一、生产厂区十二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人员进入。

  3、当值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 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包括移动式电动工具)不 准使用。

  8、未经许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检查合格,不准启用。 11未办理相关作业证,未采取相应措施,措施未落 实,不准进行作业。

  12、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未经考试合 格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取证,不准 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不按时作动火分析,进行危险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 未取得动火证,禁止动火。

  2、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 动火。

  3、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 火。

  4、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除特殊动火作业外,防爆区域内不按规定作动火分 析,禁止动火。

  6、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监火人不到位的,禁止动火。

  四、进入受限空间的八个必须 :

  1、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合格;申请、办证, 并得到批准。

  2、必须与相关的装置、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电压和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教育。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容器外进行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五、安全设施的六定期:

  1、自动控制系统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校验,确 保其动作准确,有效。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应定期校准、校验、维修, 确保其灵敏、好用。

  3、计量器具(压力表、温度计和流量计等)应定期校 验,确保其准确、可靠。

  4、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应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有效。

  5、安全阀、爆破片等泄压设施应定期维护、检修、校 验,确保其动作可靠,到位。

  6、消防设施应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危险物品储运十个不准: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准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化学品不准与还原剂或易 燃物品同存一库。

  3、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准存 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4、盛装有性质相抵触的气体气瓶不准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的装卸不准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 装容器。

  6、不准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有毒的 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不准随意丢弃, 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8、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 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9、运输车辆未装阻火器不准进入禁火区。

  10、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和超标装载行车。

   第三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新增部分)

  一、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

  二、严禁高处作业使用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吊篮、未经设计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以及抛掷材料、工具或其它杂物。

  三、严禁无企业内部准驾证驾驶公务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或乘坐公务用车以及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四、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或者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以及在卷绕、牵伸设备高速运行时处理缠辊。

  五、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作业前不验电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修改、摘除、投用联锁回路和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以及在DCS/ESD等操作系统中私自安装软件或使用个人存储设备。

  六、严禁对进入易燃易爆区域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或者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及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和地面等。

  七、严禁在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以及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八、严禁当班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以及外管道巡线人员不按规

  定巡检、不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

  九、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等轻质油品、给未熄火车辆加注油品以及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与罐区灌装化学品。

  十、严禁不按生产调度令操作、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以及未检尺计量、工艺复核进行油品接卸和输转作业。

  违反本禁令第一条者,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本禁令第二~十条者,给予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因“三违”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随同作业的人员离岗培训。

  员工违反以上禁令,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直接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管理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解聘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以上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篇:化工安全生产四十一条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 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 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个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设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令、无证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滑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三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个对待:

   1.未遂事故当事故对待 2.小事故当大事故对待 3.别人的事故当自己的事故对待

  关键词: 危化安全 企业

   第五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

  二、不准违规使用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取得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1、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 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三个对待”

  1、指外单位发生的事故当作本单位对待,

  2、小事故当作大事故对待,

  3、未遂事故当作已遂事故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