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资质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资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许可时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 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代理机构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8)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 (10)非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退休人员须附退休证明材料; (11)人事代理(托管)协议、《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2)《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资格有效期内的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2. 内资代理机构申请资格晋升、资格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复印件,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3. 企业因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的,除第
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 外省市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除第
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 外商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机构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注册执业人员变更单位后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原有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7.单位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原件。
8. 外省市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篇: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申报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程序
一、 审核、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两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行政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工程招标代理业绩未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定暂定资格,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标准
(一)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5.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6.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8亿元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2.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 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除具备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内代理中标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10个,或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
2.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
3.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人员为本单位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有7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
4. 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 企业申报程序 1.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企业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由建设厅初审后全部报建设部审批。
2.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企业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申报,由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初审后全部报建设厅审批。
3. 中央在陕企业及省直属企业申请资质,直接向建设厅申报。省直属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人事任免等事项均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4. 企业申请的资质批准后,应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四、 受理时间及审批时限
1. 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按建设部规定的时间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2. 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每双月前5个工作日受理。
3. 企业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附件材料复印件进行核对。
4. 企业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质,自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 企业申报材料
(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建设部格式文本)(见另一文件) 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附件材料
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成立企业不提供)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章程或者合伙人协议; 4. 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5. 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一年以上办公场所房屋租赁合同;
6.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合伙企业执行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个人简历、身份证和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
7.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在本企业的注册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8.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五所列专职人员名单中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者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所列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和聘用证明,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有效期内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聘用证明指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出具的企业聘用人员名单。专职人员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1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中所列的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均应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11. 最近一个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 12. 资格有效期内的奖罚情况; 13. 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说明
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复审,应当提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及Word电子文档、附件材料一式二份和代表项目资料一份。
2. 附件材料、代表项目资料如分册装订,应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并附有目录、编排页码。
3. 附件材料必须按照上述1~13项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资格有效期内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填报的项目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业绩证明资料不齐全,不计入业绩。如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申请机构向资质受理部门报送申请资料时,应提供所有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与复印件进行核对。
4. 所有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所有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申请资料不退还。
5. 申请资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如出现数据不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认可。申请资料要求加盖公章和印鉴的,复印的公章和印鉴无效。
第三篇: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变更资料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51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5]8号)文件精神,招标代理机构变更需提交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名称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格式见附件1,下同);
2、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原件(格式见附件2,下同);
3、企业新申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乙级、暂定级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
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原件;
3、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职称证书、工作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乙级、暂定级变更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
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原件;
3、企业任命文件原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职称证书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代理证明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乙级、暂定级变更企业注册资本金,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
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原件;
3、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 复印件,验资机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复印件;
4、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修正后的章程复印件;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乙级、暂定级变更企业经营地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
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原件;
3、变更后的企业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及联系人;
4、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乙级、暂定级跨地区变更企业注册地,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凡提供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原件核对后即退还:
1、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原件;
2、企业申请变更的报告原件;
3、董事会决议;
4、原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出证明;
5、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6、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七、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需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变更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每个工作日下午,需提前一天预约。资料齐全当即办结。
地点:杭州建委市场处(长生路9号628室) 联系电线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1
招标代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抄送:杭州市建委
××××××公司
××年××月××日
第四篇: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注意事项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等级划分吗?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几年?
答:暂定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乙级、甲级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由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资吗?
答:不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1) 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 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 法定代表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4.企业初次申请可以直接申请甲级或乙级资格吗?
答:不可以。企业初次申请只能从暂定级开始申请。取得暂定级资格一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申请甲级资格。
5.技术经济负责人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6.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8.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9.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10.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吗?专职专业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答:可以。企业申报的专职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超过60岁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11.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可以吗?
答:可以。如由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管证明,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12.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是指什么?
答: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社保缴费凭证。
13.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其他公司代缴吗?
答:内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须由本企业缴纳。外资企业的专职专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可由外资企业人员管理机构代为缴纳。
14.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二级注册建造师不可以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甲级资格,但可用于申请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下资格。
15.企业有1名员工同时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申报时可以算作两人吗?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的,只能计算为一人。
16.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同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吗? 答:申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不需提供中级职称证书证明。
17.资质标准中要求申报近三年的业绩材料,近三年如何计算?
答: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距资格申报日期计算。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则企业申报的代表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不得早于2009年11月1日。
18.先做完工程招标代理后补签代理合同的业绩是否可以申报?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三项业绩材料应有先后的逻辑顺序,即先签代理合同,再完成代理工作,最后由招标人出具评价意见。
19.同一工程项目同时承接工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业务,该项目是否可作为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应当是单独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招标代理项目。
20.工程招标代理业绩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才能认可吗?
答: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规定,2007年9月30日以后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以中标通知书出具时间为准),中标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需加盖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章,方予认可。
21.企业由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代理工程业绩的投资额是否受限制? 答: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晋升甲级资质,申报的招标代理业绩,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总投资额不得超过1亿元。
22.企业的部分项目属于保密工程,不能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这些材料,这类项目怎么申报?
答:属保密工程的,可不提交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中标通知书,但视具体情况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由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密级评定证明材料;委托方为涉密单位(如军队、外交等)的,由委托方出具的项目涉密证明材料。
23.企业可以在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之后,再办理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变更吗?
答:不可以。企业需先期完成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变更)手续,满足相应资格条件后,方能取得资格。注册人员的注册(变更)事项由各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24.企业原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因资格延续未达标被核定为乙级资格,是否需要满3年才能申请晋升甲级资格?
答:不需要。企业达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标准后,可随时申请。
25.企业具有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可以分立为两个甲级招标机构吗?
答:不可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甲级资格,但应当符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如需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26.企业在外省市设有分支机构,是否还需备案?
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分支机构人员还需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详见《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第六条“分支机构备案管理”第(二十八)项。
27.分支机构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分支机构不可以自己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仍应由其总部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28.持有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可以跨省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吗?
答:各级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9.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吗?
答:可以。
3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企业具有自有专家库的,填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表》中表七“技术经济专家库”即可。企业没有自有专家库的,可不填写表七,须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建设行业协会出具证明。
31.目前仅注册造价师可视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均可以视为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
答:不可以。
32.具有建筑经济专业的职称人员可否认定为工程建设类职称人员?
答:不可以。会计师、经济师(包含建筑经济专业)、政工师、高校讲师、统计师等非工程建设类职称均不予认定。
33.哪些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申报无效?
答:申报土地整理项目、地质勘查项目以及非法定主体监督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五篇:工程招标代理乙级资质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4号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维 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 (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 ,是指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 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
第五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 工程的 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 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 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甲级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3年;
(二)近 3年内累计 工程 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16亿元人民币以上 (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专职人员不少于 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 招标代理业务 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200万元。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 的机构 ,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 1年;
(二)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 中标金额 在 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 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 6人( 其中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 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 执业 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
(三)、
(四)、
(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 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 工程建设类 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 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还应当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 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 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甲级、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 届满, 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60日前,向原 资格许可 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
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 30日内,到原资格许可机关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原资格许可机关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技术经济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变更资格证书的情形。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 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但应当符合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承继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一方由分立各方协商确定;其他各方资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领取新的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应当持资格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格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格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格许可机关应当在 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 ,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或者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该 工程 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九)、
(十)、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取得 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 ,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一)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 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二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以欺骗、 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或者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该 工程 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工程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 3万元罚款 。
第三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九)、
(十)、
(十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以 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
全省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将重新核定
本网消息 建设部近日讨论通过了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并于本月1日开始全国施行。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部令)同时废止。为做好154号部令与79号部令的衔接工作,省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及时下发通知(陕建发[2007]27号),提出了有关实施意见。
由于新、旧部令中的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从业范围及有效期差别较大,为做好衔接工作,省建设厅将对全省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按照154号部令重新核定。全省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新的资格管理办法准备申报资料,并于2007年底前按照原有资质管理渠道及行政许可申报时间提出相关申请,2007年底前原有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依然有效,2008年1月1日起,没有按照154号部令申请重新核定并未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省建设厅在2007年2月受理的工程招标代理乙级、暂定级申报材料将按照79号部令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将颁发有效期至2007年底的乙级、暂定级资质证书,从业范围为3000万元以下。
建设厅通知指出,2007年3月1日后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按照原有方式继续执行,审批标准按照154号部令执行。已经取得甲级资格申请延续的、新申请甲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审批工作按照建办市函[2007]98号执行。
根据建设部文件要求,54号部令实施后,不开展针对新标准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就位、换证工作。已经取得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原资格证书依然有效,资格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重新核定。对在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符合154号部令标准要求的,颁发有效期为五年的资格证书;对未达到154号部令标准,但达到79号部令标准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届满时,按154号部令规定受理审查。(梁新星)
新旧版本《办法》对比,呈现三个显著变化。
本网消息 3月1日起,新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开始施行。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同时废止。新旧版本《办法》对比,呈现三个显著变化。
首先,新版《办法》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较旧版本增加了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其次,新版《办法》提高了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级别的门槛,不仅专业人员的数量增加,而且注册资本金也翻了一倍。规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首先要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要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对于违规行为的界定更加具体,处罚也更加严厉。为打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新版《办法》明确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