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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21:36:07

  第一篇: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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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8-31 发布部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

  校科学研究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二章 科研机构

   第三条 学校科研机构组成如下:

  1.学校重点科研基地,主要包括:

  1)、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

  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部、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 2.校级科研机构;

  3.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4.跨学科科研机构。

   第三章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的产生:重点科研基地原则上从第三条第1款中产生,其他科研机构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纳入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五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确认程序:

   1.由科研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4.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纳入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管理范畴。

   第六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实行滚动管理,每三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优秀的科研基地给予奖励;对运行情况差的科研基地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将予以撤消。

   第七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领导班子设立和换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会同科技处及有关院(系)共同组织考察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对国家、部省级科研基地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接到正式批文后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是我校科技工作的骨干机构,其基地负责人享受学校中层干部的待遇,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重点科研基地行政关系归属所在院(系),业务关系隶属学校科技处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经费代号单列。基地负责人离任时,需接受学校审计。

  2 第十条 学校重点科研基地要加强建设和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部、省等有关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要集成优势技术和资源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和发明专利申请,力争在评估期内获国家三大奖,及在国内外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要重视科研队伍建设,强化团队意识,培育创新群体;要扩大对外开放和学术影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树立品牌形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置

   校级科研机构根据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开发科研机构。

   1.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具有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研究生,承担基础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主要以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为主。

   2.应用研究及开发类科研机构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国家、部、省级攻关项目,或企事业委托项目,研究成果以技术转让、研发、专利为主。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所(中心)。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机构主要任务与职能

   1.致力于学科建设,探索新学科增长点。

   2.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会议,增强信息交流,提高知名度。

  3 3.培养硕士生和博士生,为本技术领域输送人才。

  4.承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工程开发项目。

   5.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与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

   2.科技处基地科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查,报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3.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以优势学科为基础、相关学科为支撑,可以开展意义重大、方向明确,为学科前沿、技术创新、经济建设等服务的科学研究工作,已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进行。

   申请基础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20万元(其中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50%);或年均三大检索文章不少于5篇;或近三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2项或发明专利2项。

   申请应用研究类科研机构,近三年内年均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40万元;或三大检索文章10篇;或近四年获部、省级以上奖励成果4项或发明专利4项。 (以上标准随学校科技工作的发展定期调整,并在科研机构的年终检查和考核评估或在审批新的科研机构前予以公布。) 2.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影响,且有承担和完成国家(或地区)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3.具有学科搭配得当、人员结构合理、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

  4 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研究机构负责人学风正派、讲奉献、讲团结、富有开拓精神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科研机构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及研究生的人数应达到一定数量和比例,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4.有相关的实验室、研究室作为研究支撑,应有固定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和水电设施等,以保证提供研究手段和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六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以本学科为中心,以科研项目为纽带,课题组或研究所(室)为基本研究单元。

   2.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l一3人,下设若干研究所(室)及有关负责人;研究所(中心)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负责研究所(中心)的全面工作。

   3.校级科研机构研究所(中心)不设置本科专业,直接着眼于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接受学生学籍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其他业务工作接受科技处管理和领导。

   4.校级科研机构的组成人员不脱离所在院(系)的人事、组织关系,接受院(系)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5.校级科研机构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公章或技术合同专用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其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责任。

   6.校级科研机构无人员编制、无行政级别、学校不给经费。

   第十七条 校级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1.校级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及填报年度考核表。科

  5 技处根据工作总结和考核表,必要时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2.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推荐科研机构升级上报的必要依据;对缺乏竞争实力,争取不到相应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或管理运行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限期一年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则由科技处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撤消。

   第十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统一由科技处审批设立,院(系)(部)无权设立科研机构,否则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跨学科研究机构

   第十九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是依据学科发展需要,由多学科人员组成,通过合作研究形成自愿联合的跨院(系)(部)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南大学XXX研究院(中心)。

  第二十一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与职能

   1.通过多学科联合,开展前瞻性、高水平的研究。

   2.通过科研实践,探索跨学科的新学科生长点,促进新学科建设。

   3.联合申报有关学科的博士点和硕士点,合作培养跨学科博士生和研究生。

  4.共同使用仪器、设备及其它研究手段,激活校内资源,优化资源组合,提高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院(系)(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6 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技处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学科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

  2.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目标。

   3.在跨学科研究方面已承担或即将申报各类项目。

  4.研究队伍合理搭配,团结协作。

  第二十四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组织构架

   1.跨学科科研机构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研究机构的发展方向,重大技术问题的决策,申报课题过程中的咨询等工作。

   2.跨学科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另可设助理或秘书1人。跨学科科研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3.根据科研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可设若干研究所(室),并明确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跨学科科研机构的考核办法

   跨学科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撤消。

   第六章 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7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学校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依相关学科为支撑建立以产学研结合形式的联合研究(开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七条 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系)与校外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十八条 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XX XXX联合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

   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院(系)和校外单位联合提出书面申请和可行性报告,报科技处。

   2.科技处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3.结合专家论证意见,科技处处务会讨论。

  4.科技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5.审批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6.讨论通过后,由学校与该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再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十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

  2.合作期限3-5年;

   3.校外合作方总经费投入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体制

   1.由学校对外成立的各类联合科研机构隶属学校科技处统一管理,有关档案材料

  8 报送科技处备案。

   2.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挂牌在东南大学,受双方共同管理。

   3.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一3人,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4.联合科研机构有常聘和非常聘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等构成。

  5.学校派驻联合科研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要自觉遵守“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6.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学校有权撤消:

  (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

  (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第三十二条 联合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

   1.学校有关院(系)要与校外联合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分别承担并享有各自的责、权、利。

   2.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联合科研机构考核办法

  9 联合科研机构每年年底必须向科技处递交年终工作总结。科技处根据工作总结,结合实地考察,对每个科研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机构,学校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学校将提出警告直至撤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和科技处批准的科研机构若有需要,可凭批文到相关部门办理制牌手续。

   第三十五条 所有科研机构获得的科研经费均应按《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所有未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科研机构均不得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第三十七条 已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不能担任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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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12〕22号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

  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

  主题词: 财务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3月2日印发

   第三篇: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

  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方面的优势,多渠道承接国家,地方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技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技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当前四化建设的需要,又要着眼于学科的未来发展,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科技规划,认真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1,学校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科技部省级科技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技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究.支持各院系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技项目. 2,摆正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实行理论与实际,学科与任务相结合,努力提高理论水平.要保证学校有精干的基础性研究队伍和从事应用开发的科研队伍,提高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发展新兴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就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五条 各院,系和科研机构都应制订长远学科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技任务,向学科的纵向深入和横向开拓,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技先进水平. 第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近期和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技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类型与管理

  第七条 科技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和学校下达的有关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科技服务项目,专利许可实施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八条 科技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及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和项目所在院,系共同组织管理. 第九条 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三章 科技项目立项与选题

  第十条 科技处要认真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行业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有关内容,组织争取各类科技项目,各院,系和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技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经各院,系审查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定后上报有关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类横向科技项目由院,系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技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重大项目要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约. 第十三条 各类科技合同均需经科技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东南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为维护科技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 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申报审批.凡有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在立项时要做好开题报告或方案论证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 1, 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向; 2, 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 3, 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 4, 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 5, 社会经济效益预测; 6, 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 7, 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及偿还计划等等.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的教师科技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项目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各级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立项后应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按各项科技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填报. 第十八条 科技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的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技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调离学校则应对科技项目进行调整,更换项目负责人,并报科技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条 对完成任务好,综合考评优的项目级别,将给予一定奖励.对任务完成不好,工作进度受影响的项目将出示黄牌警告.当确知科技项目完不成,将要造成损失的科技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技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技处会同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科技经费数额较大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及其他重大项目,学校应作为重点项目进行管理,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以确保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五章 科技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上报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和上级部门的重大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连同阶段成果和论文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全套《研究工作总结》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或定型工作. 第二十六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束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技项目清单及实施情况,写出当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处汇总,科技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学校科技统计材料,做好科技年鉴的撰写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科技经费,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的管理,分别参见《东南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东南大学科技奖励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东南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保障学生的结社自由及其合法权益,促进我校学生团体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应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校的学生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学生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保护学生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

  第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下列活动:

  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校园科技、文化的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其他显著有益性的活动。第六条

  学生团体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第七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团体,如同学会、同乡会等。第八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校团委,学生团体联合会受校团委委托负责具体事物的办理。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1.发起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学生团体的章程;

  3.学生团体的地址或联络地址及联络方法;4.发起人姓名、年龄、住址及简历;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有章程,章程应载明以下事项:1.团体的名称、宗旨;

  2.团体的组织机构;

  3.团体的经费来源;

  4.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5.章程的修改程序;

  6.其他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校团委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起15天内应当作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第十二条

  经核准登记的学生团体,发给学生团体注册证书。第十三条

  学生团体注册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第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设置管理机构,必须有负责人必须对学生团体的组成人员和学生团体活动负责,第十五条

  各学生团体实行民主管理,负责人经协商,选举产生。第十六条

  收取会费必须经校团委审批,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捐赠,必要的办公经费可向校团委申请,校团委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支持,各学生团体必须配有专门的财务负责人。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在每学年的十月必须重新登记。由学生团体负责人携带学生团体登记证书和学年活动到校团委认证。过认证的学生团体不得重新登记,予以撤消。过期不进行认证的学生团体自动取消。第十八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依法活动。其活动违法或管理混乱,校团委可令其停止活动,发出限期整顿通知。经整顿无效者,则予以撤消。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

   7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定;从批准筹备之日

   1-2名负责人,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

  没有通

  7天内向校团委申请变更

  校团委及时在网上公布通过认证的学生团体名单。登记;修改章程的,应当在7天内报校团委核准。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校团委核准后,收缴学生团体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终止后,应由团委和学生团体负责人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学生团体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视其情节轻重,由学校依据《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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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细则

  (试行稿)

  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1、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二部分

  科学研究基金

  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4、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实施细则

  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三部分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

  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9、研究生创新人才培养配套基金实施细则

  10、大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1、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在国家重大项目竞争前培育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基金涵盖新兴科学研究培育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培育基金,重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引导基金。

  第三条 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重大专项、97

  3、86

  3、支撑计划、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以及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项目。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主要指国家社科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教育部重大专项任务、江苏省重大社科项目以及其它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社科委托项目。

   第四条 理工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实施,人文社科类重大、重点项目由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新兴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国际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我校的技术基础,可以引领我校学科发展、并在国家未来重点支持方向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项目。

  第六条 重大、重点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设备条件,符合国家中长期规划和国民经济的重大需求,研究内容有可能列入国家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资助范畴或取得重大成果。人文社科项目还应切合我校人文社科实际,能引领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发展,在国家和省部级人文社科重大、重点基金申报方面具有一定竞争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有科研团队作为支撑,具备副高以上职称。

  第八条

  优先支持省部级、国家级各类科研基地申请的项目。 第三章 实施方法

  第九条

  本基金按公开发布指南、定向发布指南、重点支持三种方式实施。

  第十条

  组织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主要成员的专家组,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江苏省社会经济发展重大需求、我校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发展的要求编制指南,在全校发布或定向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者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撰写申报书,报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给科技处、社科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执行。

  第十二条 对有望承担第三条列出的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的课题组,经课题组或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科技处、社科处听取有关主管部门、专家的意见后,经处长办公会讨论,报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必要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项目及时启动,以提高项目获得有关部门支持的竞争力。

  第十三条 本基金申请具体时间见当年申报通知;资助周期原则上为两年。 第四章 结题(项)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要求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项目负责人及时向科技处、社科处提交项目结题(项)申请与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未按时结题(项),将取消项目负责人“基本科研业务费”申请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项目因各种原因需延期结题,可向科技处、社科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专家确认,可同意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同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项)时,科技处、社科处组织专家分别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内容包括:研究成果、经费使用、人才培养、社会影响等,同时需重点说明经过本基金支持,已建立何种新的研究方向,已获或有可能获得何种重大成果以及重大、重点项目的支持。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国家项目计划研究内容的调整、研究中的重大进展等原因而需要调整研究内容、补充研究经费等,可向科技处、社科处提出申请,将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本基金经费专款专用。当年下达经费,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九条

  项目组接受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经费使用不合理、挪用等现象,学校将停止项目的执行,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重大科学研究引导基金申请表

  第二部分

  科学研究基金

  2、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科学研究资助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校新进教师和优秀青年教师自主进行科学研究,有效激发其开展创新性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按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容

  第二条

  本基金含“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和“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两项,着力资助青年教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鼓励其在国际科技前沿和国家需求的结合点上自由探索、勇于发现,以期加快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不断坚实我校的人才梯队。 第三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务的教师可申请“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在东南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并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具有博士学位和教师系列高级职务、申报当年1月1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教师,可申请“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

  第四条 资助规模及资助经费

   1) “新进教师科研启动项目”的资助规模,根据当年新引进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务教师的数量确定;资助经费则根据申请者所聘岗位【讲师、副教授(副研究员)、教授(研究员)】核定为2-5万,个别特别优秀的海外人才最高可资助至50万;新进教师自到校报到1年内可以申请本基金,逾期将不予受理;资助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发放方式根据新进教师的聘用方式约定。

   2) “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每年资助20项左右;资助经费,工科、理科和医科类每年5万,文科、管理学科类每年2万;经考核合格者,最长可连续资助3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申报程序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相应的基金申请书、按规定要求准备有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就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和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事处;对有数额限制的资助项目,各单位则需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按申报限额择优推荐。

   第六条 审批程序

  本基金牵头实施单位根据申报类别组织进行项目核定或项目评审;评审工作由以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同行专家为主要成员的评审组完成;评审结果报学校审批后发文公布。

   第七条 过程监控

  申请项目获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1) 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2) 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3) 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4) 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九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条 本项基金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人事处牵头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人事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格式分别见“附件二:新进教师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附件三: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资助计划申请表”

  3、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 充分发挥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在学校开拓创新、争先进位中的作用,鼓励和调动校内外不同学科的科技资源向我校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积聚,不断提升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的科技创新能力,在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内形成一批国内有影响、高水平的科研团队。特设立“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研究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研究基金”重点资助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提出的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的创新性研究项目。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监管。

  第三条 本“研究基金”包括开放课题配套基金、基地基本运行费。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学校各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均属本“研究基金”资助范畴。

   第五条

  “开发课题配套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实验室为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围绕实验室研究方向开展研究而设立的开发课题,用于支持校内不同学科的优秀科研人员,紧密围绕实验室的研究内容,自主开展交叉学科基础研究、交叉学科前沿研究,以及交叉新兴学科研究等的课题,对于人文社科基地则积极鼓励产生重大和有社会影响的创新性成果。

  “基地基本运行费”用于配套支持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的基本能力建设与日常运行。 第三章

  申请与实施

  第六条 开放课题经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各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基地递交开放课题配套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实验室与人文社科基地基本运行费由管理办公室直接下拨。

  第七条

  “开发课题配套基金”需在实验室已明确开放课题,实验室经费且已下拨的前提下,由学校按1:1比例直接将配套经费下拨至课题负责人。配套经费专款专用,定期审核。

  第八条

  “开发课题经费”原则上校外占40%,校内占60%,本基金配套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使用。部级实验室基本运行费为40万元/年,省级实验室基本运行费30万元/年,人文社科基地基本运行费15万元/年。

  第九条

  按照“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的原则,基地基本运行费首次拨付50%。科技处对基地工作完成情况、经费决算和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再行拨付50%;否则,终止拨付当年余款。当年经费当年使用完,对在每年11月底前未使用完的经费学校予以收回,并由学校统一支配。

  第十条

  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及内容参照《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三:部、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金申请表

  4、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前沿性、探索性和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础科学研究项目,特设“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容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配套支持已经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确保高质量完成上述项目。 第三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的项目负责人且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根据每年学校获得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量,本基金每年资助100项左右。

  第五条 获得资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年内可以申请本基金,逾期将不予受理。资助周期原则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同步。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本基金申请书,通过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对申请书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院系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配套基金实施,社科处负责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实施。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2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4万元,省部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配套经费每项为2万元。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事实求实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按规定报送学校“管理办公室”。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四)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十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颁布《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科技处和社科处相关联的管理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四:基础科学研究配套基金申请表

  5、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开展“奇思妙想”型创新性科学研究,特设本“创新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内

  容

  第二条 主要资助未能得到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金支持且属于“奇思妙想”型的创新性项目。

  第三章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条件:

  未能得到国家和省部级各类基金支持且具有原创性的“奇思妙想”型项目,其它条件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基金重点支持对象为:副教授以下职称、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年轻教师。

   第五条 本基金每年资助20项左右,资助经费每项不超过5万元,资助周期原则上为2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者对照第三章申请条件,认真撰写本基金申请书,通过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对项目认真审核、严格遴选,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和加盖院系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书报送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本基金项目评审由“管理办公室”牵头,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九条 本基金项目立项资助后,项目负责人每年需认真填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进展报告》。所在院、系(所)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对《进展报告》事实求实地签署意见,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报送学校“管理办公室”。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违背科学道德,弄虚作假;

  (二)未开展实质性工作;

  (三)未按要求填写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四)经费使用不合理或没有按预算使用。

   第十条

  根据预算项目经费需当年使用完,十一月底项目经费若有结余,学校将结余经费集中收回。“管理办公室”将根据结余情况,再行确定下一经费下拨额度。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东南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并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报送“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说明理由,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校通知(2009)153号颁布《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和实施。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五:创新基金申请表

  第三部分

   创新人才培养基金

  6、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自主开展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交叉领域学科新生长点等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激励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在“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中特设立“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用于保障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实施。

   第二条??本计划的评审、资助和管理工作遵循严格、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博士后个人申报,院系审核、专家评审、学校审定。

  第二章

  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

  第三条??本计划的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参见 “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校通知[2009]78号)。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本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者填写《东南大学博士后重点科研资助计划申报表》,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2、候选人所在院、系、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预期成果和指标等签署审核意见,报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

  3、由人事处牵头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由人事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资助人选方案;

  5、学校审定批准资助人选。

  第四章? 经费管理及项目总结

  第五条 本计划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经费使用开支可参照 “东南大学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校通知[2009]78号)的规定。

  第六条 获本计划重点科研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出站时,须填写《东南大学博士后重点科研资助计划总结报告》,总结报告经所在院系和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连同其它材料,进行出站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委托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六: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基金申请表

  7、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高水平学位论文的产生。

  第二条

  该基金资助人数约为30人/年。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三条

  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硕士阶段成果突出,课程成绩优良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均可提出申请,每年申请一次。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缜密制定论文实施计划。对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国家级或部省级科研项目相结合的予以优先资助。

  第五条

  申请者于9月份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由研究生院聘请有关专家审定,审定通过者作为资助候选人。

  第三章

  资助与成果要求

  第六条

  资助经费分为科研经费和生活费。原则上,科研经费1万元/年,共资助二年,发放给指导教师管理,专门用于该博士生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生活费按1000元/月发放给该博士生,每年资助12个月,逐月发放至毕业时为止,总计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对已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基本条件,论文成果突出者,经导师推荐并由专家审定,可作为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适当延迟答辩(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年起每月资助生活费5000元。

  第八条

  获资助者在学期间需科学地实施研究计划,项目结题时,必须以东南大学和第一作者的名义发表6篇及以上高水平的被检索论文,具体要求见附则。

  第九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考核并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撰写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同时该生的学位论文按《东南大学学位论文盲审条例》进行盲审,如果盲审结果一致为优秀,并经答辩委员会及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为优秀,则该学位论文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予以表彰,并推荐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学位论文遴选对象。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实行专款专用。经费只能用于该生研究和论文工作所需的文献查询、出版费、实验材料消耗、测试费、学术会议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对于获资助的项目首期下拨50%的科研经费作为启动费,研究生院按对获资助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再下拨50%的科研经费,考核不通过者则停止资助。

  第十二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研究生院将停止发放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标注本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本基金其他事宜还应符合《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理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CI/EI检索论文,其中理科、工科中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3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院的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1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报》、《城市规划》、《中国园林》等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等同于EI检索论文;其余学院的工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2篇SCI检索论文。医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CI/MI/EI检索论文,其中SCI检索论文至少3篇。文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6篇SSCI/A&HCI/CSSCI检索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SSCI或A&HCI检索论文。

   第十六条

  获得部、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开且排名在前两名)的创造性工程技术成果可等同EI检索论文1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可等同于EI检索论文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出版15万字以上与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可等同于CSSCI检索论文3篇。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申请表

  8、博士生国际学术交流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专项资助我校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博士生进行短期出国交流和参加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

  该基金每年计划资助50名左右非在职博士生。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国际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不超过6个月),可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并推荐,凭对方邀请信,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四条

  博士生以第一作者(若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并以东南大学名义撰写的科研学术论文被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在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所接受,通过预审并应邀将在大会或分会上宣读论文,可凭会议正式录用通知,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院系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三章

  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五条

  博士生短期出国交流,研究生院一般资助国际往返路费。获得补助的博士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所需经费由导师先支付,博士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访问总结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给导师。

   第六条

  博士生参加国际会议,研究生院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路费和会议注册费,一般为5000—10000元;出国所需经费一般先由导师支付,每个会议每次最多资助两人。获得补助的博士生须与研究生院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遵守协议。

  第七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博士生回国后按协议规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会议报告及相关材料,研究生院审核后一次性将补助经费拨给导师。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博士生有责任和义务在会议期间积极宣传东南大学,自觉遵守外事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