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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8:17:08

  第一篇:南京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南京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校横向科技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科技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横向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学校名义承接的为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服务的四技服务项目,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三条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进行结题:

  (一)委托方出具合同完成的证明材料。

  (二)合同有效期满,委托方未提出任何异议。

  (三)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技管 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需提供结题申请报告、研究成果、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材料或意见书等材料。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必须进行经费结转。经财务审核,相应项目经费卡中的结余经费转入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卡(每个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办理唯一一张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卡)。

  第六条所有经过南京大学科技管理部门签订的四技服务合同,超过合同截止时间的,都必须办理结题、终止、变更、延期或补充等手续。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政策和合同约定,并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南京大学 2014年9月28日

   第二篇: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横向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为提升我所服务社会的能力,引导人员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研究所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须以山东中医药大学眼科研究所名义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条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名称。

  2.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分成办法。

  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

  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程序为:

  1.项目主持人拟定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

  2.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所领导审核后,按规定办理审核签字手续。

  3.将合同书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亦可由对方先行签字盖

  章)。

  4.合同书签署完毕后存档备案,以便作为科研工作量核算、科研奖励及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更改合同内容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与原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需要变更主持人的,应在项目结项前6个月以上,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原主持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共同确定新的项目主持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备案。

  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由主持人在项目结项前3个月以上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备案。

  对于合同中不涉及参加人员的项目,主持人应提供研究人员名单,与合同一并备案。

  第八条每年

  6、12月份,项目主持人应报送项目进展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应及时与对方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在一周内备案。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在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单位负责人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转入研究所指定账户,由财务、单位负责人进行管理和监督。财务按横向科研项目开设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除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要求外,均按以下比例分成:

  1.属于个人引进的横向项目,给予引进人到账经费10%的奖励;

  2.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研究所为组织管理和支持项目研究而产生的费用。

  3.到账经费的15%作为项目风险金。项目结项1年后,无纠纷则返还项目组。

  4.其余部分由项目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用于项目的业务活动费、劳务酬金、业务费(不低于30%)等费用支出。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主持人审批,负责人审核后报销。项目主持人应按照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审批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需要外单位协作的横向科研项目,主持人应向研究所、财务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财务依据合同约定及合法有效的财务凭证办理转拨手续,款项不得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数额可以折算为项目主持人的科研工作量,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2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厅局级科研项目;

  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不足3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级一般项目;

  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6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省级重点项目;

  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不足150万元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

  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 有关工作量的核算和奖励,均按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相关成果和委托方、合作方的结题验收证明等材料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委托方、合作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不得延期结题。到期未完成技术合同的项目主持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合作方协商,提出合同延期或终止的处理意见,并订立补充合同后,与原技术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后,项目主持人可以提出科研成果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有关技术资料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值评估报告等,均应备份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研究所所有或依照技术合同的有关条款分割。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具有同等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评先等权利。在职称评审时,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视为完

  成相应级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参与横向科研项目,在中级以下职称评审时视为具备科研项目的条件要求。

  第十九条凡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追回相关责任人在项目研究中获得的利益,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2009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步伐,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科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非财政拨款资助的文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的研究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合同管理部门为社科处。项目合同管理参照《厦门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项目合同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未经学校授权,校内院系、研究机构及个人不得与校外企事业等单位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在了解委托方的资格和信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计划后,经社科处审核再与委托方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中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项目负责人应经社科处审核后再与第三方签订《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项目经费由委托方转入厦门大学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凭《科研项目合同书》和《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立项书》到社科处办理立项手续,社科处根据立项材料通知财务处制作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卡。

  第七条项目经费到账后需开具发票给委托方的,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未到账,需预借发票的,要严格按财务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预借手续。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项目经费按期到位。

  第八条项目经费开支管理费、劳务费的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须与社科处协商后再签定合同;没有特殊要求的,按《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扣管理费和控制劳务费支出比例。返聘教师工资、临时工工资、研究生津贴等列入项目开发成本,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列支。

  第九条项目经费经学校提扣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掌握经费开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改某项经费开支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社科处提供书面说明,经社科处审批后方有效。

  第十条外拨项目经费须凭《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经社科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外拨经费超过20万元的,还须经分管人文社科科研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外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不提管理费,但不提管理费的不给予项目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到社科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社科处批准备案后,社科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成果验收合格或同意结项的书面证明,并填写《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结项书》,到社科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结项后,委托方对财务结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 2

  目,学校有权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予以结账。

  第十四条未到社科处办理立项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将不予以承认。项目研究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出现违约行为的,应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进行认定。项目组有过错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

   第四篇:上海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的实力,提高我校科研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研究的延续性,特设立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简称校发展项目)。

  第二条 学校科技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检查等有关事项;学校财务处是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拨付、管理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校发展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两类:

  1、学校统筹的科研计划项目间接经费中扣除绩效支出、管理费后的部分(简称“扣管后间接经费”);

  2、学校统筹的《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简称“结余经费”)。

  第四条 校发展项目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上有被学校统筹的“扣管后间接经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上有被学校统筹的“结余经费”。 第五条 每人每最多只能申请一项校发展项目。 第六条申请者须于每年年初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交至科技处,申请书书必须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七条经学校科技处、财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校长审核后,公布“校发展项目”立项项目清单。项目研究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资助期内的研究成果须标注由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资助。

  第三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校发展项目”的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科技处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对“校发展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校发展项目”的申请书执行,依法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认真负责完成好“校发展项目”的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校发展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经学校批准的申请书预算科目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预算科目的设置: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采购需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相关文件规定。

  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办公用品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需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关测试化验加工报告。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水、电、气等燃料动力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项目组应当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会议审批单》报科技处审批。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 劳务费: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的20%。严禁假借他人名义提取劳务费用。

  10.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严禁利用虚假名单提取专家咨询费。

  11. 管理费:学校统一按5%收取,用于学校为项目开展提供的各类管理支出。

  12. 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特别支出,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三条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

  第十四条 “校发展项目”的科研经费不能以合作研究经费的名义外拨至其他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离职、退休或返聘等,则需由项目负责人或学校指定一名在职人员负责管理使用项目经费。若未指定在职人员管理,则由学校统筹。

  第十六条 科技处根据工作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第四章结项与验收

  第十七条“校发展项目”结束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填写《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发展项目总结表》,并将最终成果及相关的研究成果提交至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评议。

  第十八条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作出撤销处理:

  1、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不能按期结题;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

  5、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对撤销的项目,追回已下拨的经费,将限制项目负责人申请竞争性项目。 第二十条“校发展项目”三年研究到期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的25%学校统筹用于内涵建设,剩余部分等同于《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科技处。

   第五篇: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西安文理学院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西安文理学院“十二五”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精神,促进“513工程”的顺利实施,激发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及应用性研究的积极性,结合我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包括:进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等科技活动,由课题委托方按合同拨付的项目研发经费。

  第三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管理遵循“分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配套资助制度。凡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学校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给予5%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各学院以及科研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做好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1.科技处负责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预算审核和监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管项目主持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2.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规以及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所列出的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审批、会计核算以及经费报销等工作。

  3.项目主持人负责编制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预算,填写《**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一式三份,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和项目主持人各执一份),并按规定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核工作,确保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

  4.各学院及科研机构负责本部门人员使用横向课题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划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的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先进个人或科研工作活动经费)。

  第六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提取管理费制度。凡我校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在项目经费到帐后按到账经费额提取5%的科研管理费,其中4%留学校(主要用于学校科研各项活动经费支出),1%留项目所在单位。为鼓励教师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单项项目经费当年到款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管理费减半提取。

  第七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实行成本核算,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科研管理费、特支费、科研人员的劳务酬金及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均纳入科研成本并实行比例限额控制(合同另有规定除外)。其中劳务费(税前≤30%)指项目组成员的劳务支出,助研费(税前≤20%)指项目组以外成员的劳务费,特支费(税前≤20%)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经费。

  第八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横向课题科研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预算的具体项目执行。内容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图书购置等费用。

  2.实验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3.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软件等。

  4.打印费、版面费、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材料的印刷、打印等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论文发表、专著出版的版面费、审稿费等费用。

  5.小型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举行的小型“专家研讨会”、“项目论证会”等会议费用。

  6.咨询劳务费、助研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调研及科研成果的论证、鉴定、结题验收、专家咨询等所支出的评审费、报告费以及付给参加项目研究的课题组人员(劳务费)及课题组以外人员(助研费)支付的劳务费用等(横向科研项目不超过总费用的50%)。

  7.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必要的通讯费。

  8.专利申请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申请国家专利所必需的费用。

  9.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交流和调研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特支费:指项目前期策划运作过程中所需要的业务招待费。 11.其它费用:以上未包含但与项目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程序及要求:

  1.个人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所有票据(票据有效期为一年)分类整理粘贴并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持《****项目经费使用记录本》,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票据审核及报销或转账手续。

  2.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须在《**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书》中有明确预算,并符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确因实验急需的仪器设备需要购置时,应按照特事特办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 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第三方协作费、加工费、测试费,且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需提供签订的相关任务委托协议,并报科技处审批。

  4. 教师因课题研发需要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需报科技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由学校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我校教师与校外单位合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予转拨,项目组成员(校外)可持相关发票经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转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合同书(协议书)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经费转拨手续。转拨款项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40%。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科研经费应加强预算执行力度,按照预算在项目研发期间有效使用经费,努力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科研项目结项后,其科研经费可以办理结转手续,并作为策划新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科研经费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法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将追究项目主持人和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政策若有变化,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