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_概要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
(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
(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3.项目申请:
(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
(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
(3)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4)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
(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
(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
(3)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申请项目延期;
(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计划任务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
(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二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第 2 号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杨 晶
2012年12月7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
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2/3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年半。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二)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
(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
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
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参照上款标准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可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不予鉴定或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以及通过举办报告会、推介会等方式,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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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但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布局合理、重点突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由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教育科技司负责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自筹经费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每年定期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并在国家民委网站上公开发布。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发布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资格: 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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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项目申请人应是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与单位要有正式协议,每年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或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 (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项目申请:
(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下列情况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 (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
(3)申请人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3)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
(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
理性; (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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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委托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 (3)中期验收未合格并在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仍未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申请项目延期; (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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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属于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范围。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计划任务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 (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科研项目经费由国家民委每年从民族工作经费中单列,经费数额根据需要设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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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科研和财务部门的项目、财务管理、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支出费用。管理费提取的标准为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不得超过2000元,重大项目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后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资助优秀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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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第四篇: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基础科学部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目课题研究的顺利申请、进行并产生高质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职工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实效性,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和提高师资水平的积极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 科研、教研项目包括:
1、 国家各级(指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厅局级等)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2、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3、经学院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科研、教研项目。
第二条 国家各级科研、教研项目,按立项单位的原则、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二、项目管理
第一条 本部鼓励并支持教师及有关人员承担校内外科研、教研项目、产出科研、教研成果,这是本部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在积极支持研究人员从校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的研究、教研课题的同时,本部尤其重视省、国家项目的课题研究。
第二条 本部研究人员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均应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部有关的科研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者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关课题申报所需要
的所有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或粘贴好相应的表格,整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四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进行教研和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对经基础科学部审核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教研、科研立项条件的教师的正常申报费用由基础科学部负责。
第五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成功,需要报送基础科学部一份申请书以备案。
第六条 本部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凡本部研究人员所承担的各类各级项目,其课题负责人均应按照规定保证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延缓的申请
第七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检查。
第八条 各项目课题承担者如期完成项目后,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和课题成果,作为鉴定之用。
第九条 各项目课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执行相关科研、教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规定
第十条 各项目结项后必须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员提供课题立项、中期检查、项目总结报告、成果名录、成果鉴定等材料,作为科研档案管理之用。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科研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三、 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条 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二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1、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宣传教育有纪律”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对于正在讨论中,尚不成熟、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不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不在课堂上进行宣讲等。
7、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5、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6、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 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的一稿多用、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现象等。
第四条 基础科学部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行为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2、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和考核评估之前,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3、 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基础科学部
XX.5
第五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研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中心支持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医学考试应用项目研究。按项目承担人将中心科研项目分为中心自主开展的项目(简称自主项目)和对外委托开展的项目(简称委托项目)。自主项目由中心独立组织开展,明确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处室;委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与项目相适应科研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申报承担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含65岁)。
第五条 中心根据医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科研项目,适时发布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
第六条 中心科研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组织科研项目的评审,实施科研项目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申报采取中心科研管理部门集中受理的方式。科研项目申报者(以下简称申报者)须根据当年中心发布的科研项目申报通告和项目指南填报申报书,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自主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章。委托项目应有项目依托单位签章。
第八条 每个科研项目的申报者为一人,该申报者一般只能申报一个同期科研项目。申报者和科研项目组的主要成员,当年申报及承担(含参加)中心在研的科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
第九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中心承担项目处室应认真审核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研人员和条件给予保障,按中心规定的受理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评审与批准一般按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专家组评审和中心常务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的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一)申报者不具备申报资格或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
(二)申报书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
(三)申报科研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项目要求;
(四)申报者既往承担的科研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二条 中心相关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内容审查,科研管理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交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评审当年的申报项目,向专家评审组报告申报项目的审查情况。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中心建议批准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对申报者既往负责的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报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批准。
第十四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的批准建议,提出批准方案,提请中心常务会审批。
第十五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根据中心常务会审批结果向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反馈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对未获批准的申报项目反馈不予批准的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者接到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三份报送中心科研管理部门。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撤销。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批复一个月内确定开题时间。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科研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科研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审等工作。
(一)每年委托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对在研科研项目进行评审。科研项目专家评审组分阶段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报告》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结题报告》的要求,集中对在研科研项目进行检查。
(二)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核准下一阶段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科研项目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科研项目,缓拨下一阶段的经费并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每年集中对补报、纠正的科研项目,经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拨付。
(三)科研项目结束后,科研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一式三份。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须认真审查,将应结题科研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科研管理部门。所有科研项目,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认真如实填写科研项目结题鉴定申报书,经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同意后,向中心提出结题鉴定申报。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包括按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书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中心报告科研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一)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凡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向中心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科研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但须在科研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内提出申报,由中心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批准延期的科研项目仍须报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负有保证、监督和管理等责任,主要包括:保证科研项目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监督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中心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中心申报结题。
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报。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或部门变更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申报,可将其负责的科研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或部门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或部门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或部门不具备条件,科研项目可保留在原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科研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科研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科研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中心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科研项目负责人,由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报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科研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由中心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由中心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提供资助经费的项目,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中心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共同所有。所有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均须标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科研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字样。
第二十一条 中心、科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项目成果的应用(研究成果不宜公开的除外),包括:
(一)召开成果专题报告会或在考试系统召开的会议上宣讲。
(二)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科研简报登载。
(三)优秀科研成果出版专著、论文集。
(四)应积极推进项目成果在中心的实际工作中的应用等。
第二十二条 在研的科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科研项目和酌情追回其资助经费等处理措施。
(一)对于在研科研项目经评审未达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者,限期整改和缓拨资助经费,直至达到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为止。
(二)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科研项目,中心科研管理部门应建议予以中止,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有关中止手续。
(三)对于在研科研项目涉嫌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者或申报科研项目时弄虚作假、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者,撤销其己获科研项目,酌情追回其资助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进行预算、审核拨付制度,即在科研项目批准后,按照批准额度的40%拨付科研项目启动费;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批准额度的40%;结题申报批准后,拨付批准额度的20%。自主项目经费根据中心财务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中心。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用于科研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中心获得的资助、从科研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支出预算主要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和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
1、项目组成员出国合作交流费;
2、境外专家来华合作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过基金资助经费的15%;项目发生国家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心审核同意。
(八)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有直接关系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租赁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具体标准见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5日印发)。劳务费总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的15%。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具体标准见卫生部《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8月25日印发)。
(十一)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项目经费预算按照8%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管理和使用,但依托单位或部门不得重复提取。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别核算。经费严格按开支用途、范围和额度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并按项目依托单位经费审批规定和权限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研究结束后, 先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编报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经科研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结题报告,一并报送中心。如项目完成后有结余经费,由中心收回。
第二十八条 经中心批准中止和提前结题的科研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中心将中止对项目经费拨款,如有结余经费,由中心收回。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二)中心项目评审专家回避本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和本人参加的申报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条 为切实保护申报者、项目评审专家的权益,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报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项目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中心定期对科研项目负责人和科研项目依托单位或部门就科研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依托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定内容见中心其它相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实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