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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9:15:58

  第一篇:湘潭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我校科学研究的整体实力,表彰和奖励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工作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拨专款设立科研工作奖励专项经费。科研工作奖励由人事处、社科处、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进行。

  第三条 学校对下列获奖成果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2、获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获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的成果,按省级同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获得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如奖励金额高于湖南省,则按湖南省相应等次奖励金额予以配套奖励;

  3、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4、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成果,自然科学类按上级部门实发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人文社会科学类按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5、获得经学校认定的非政府学术奖的,分别按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省级同等次奖励额度予以奖励,若奖励未分等级,则分别按省级一等奖和二等奖奖励额度的平均值予以奖励。 第四条 对入选国家年度十大科技新闻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五条 被评为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的成果,按上级部门实发奖励金额予以1:2配套奖励。

  第六条 获得第三条至第五条所列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二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4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排名第三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20%给予奖励。湘潭大学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外省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成果,根据我校排名和获奖等级,按不高于我省奖励标准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 以湘潭大学为申请人申报并获得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对发明专利完成者给予0.6万元/项的奖励,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完成者给予0.05万元/项的奖励。与外单位合作申报获得的专利,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获得国家软件登记的成果,每项奖励0.1万元。 第九条 学术论文的奖励:

  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以湘潭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5万元;以湘潭大学为第二作者单位的,每篇奖励2万元;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6万元; 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一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被SCIE(SCI-expanded)、EI、IST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二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在CSCD核心库期刊和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含视同CSSCI的报纸、期刊),每篇奖励0.05万元。

  第十条 第九条所列论文奖励中,SCI、SCIE、EI、ISTP、CSCD、CSSCI收录的论文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检索。其它论文的奖励须由本人提供原始资料和复印件,由科技处、社科处核实。

  第十一条 获得第九条所列奖励,第一作者为我校在读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奖励记给排名其后的导师。

  第十二条 我校人员离退休一年后(延聘视为未退休)所出成果在本办法第九条奖励范围内的,奖励加倍。

  第十三条 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科研工作及科研管理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数和奖励额度分别为:先进个人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0名(其中先进科研工作者不低于75%),每人奖励0.1万元。

  第十四条 属于社科、自科成就奖范畴的奖项,其奖励标准由社科处、科技处提出意见,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除已特别说明的外,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均指“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人员(含外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所施行的奖励金额均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5日

   第二篇: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烟大校发„2010‟12号

   关 于 印 发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 台 大 学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1 ─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制创新和学术创新能力的建设,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高层次学术论文奖励

  (二)高层次科研奖奖励

  (三)项目结题奖励

  (四)烟台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二章 高层次学术论文奖励

  第三条 在国际权威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我校为第二及其他位次的,每篇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20万元/学校位次/个人最前位次)。

  第四条 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分区表中一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二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三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四区期刊发表 ─ 2 ─

  的论文或被EI Compendex (工程索引光盘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ISTP(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在人文社科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在人文社科B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第六条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被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七条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其他

  1.收录论文的确认,以科技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我校依据该数据库提供的我校作者名单予以奖励。

  2.会议学术论文的收录一律以ISTP、ISSHP收录为标准奖励。 3.本章中的“论文”指2个页面以上的学术论文。书评、介绍类文章及发表在增刊等上的文章不予奖励。

  第三章 高层次科研奖励奖

  第九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项奖励奖金数的600%。

  ─ 3 ─

  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上述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6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前五位按实际位次计算,第六位以后按第六位计算)。

  第十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每项奖励奖金数的400%。

  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该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4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评定的科研成果奖的,每项奖励所获奖金数的200%。

  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上述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2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

  第四章 项目结题奖

  第十二条 国家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2000元;省部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1000元;省教育厅项目结题,每项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对于省部级以上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4000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奖励3000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题,经鉴定 ─ 4 ─

  达到优秀水平的,每项奖励8000元。

  第十五条 所奖励的结题项目必须是按计划完成且按照规定方式结题的项目,对延期结题项目一律不予奖励。

  第五章 烟台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应用技术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著作及论文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奖奖励标准:著作及论文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署名单位为“烟台大学”(英文为“Yantai University”)、第一署名者或通讯作者为我校科研人员的成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每章单独设奖。每章内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3-4月份对上一的成果进行奖励。奖励申报、审批的程序是:个人或项目组自愿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并在全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兑现时已调离我校的教师,不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

  ─ 5 ─

  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烟大校字„1998‟47号)》、《烟台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1‟132号)》、《烟台大学高层次论文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4‟84号)》和《烟台大学高层次论文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6‟9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 6 ─

   第三篇:济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大全

  济南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时间:2009-09-17 09:02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49

  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我校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推进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推动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奖励

  第二条 由济南大学承担或作为主要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及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除上级奖励外,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的计算,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布的奖励条例为依据,按相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奖励额度计算。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2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为第三单位及其以下的,给予1:0.3匹配奖励。

  获省部级科研奖一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5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3匹配奖励;二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1匹配奖励;为第二单位的,给予1:0.1匹配奖励;三等奖的成果,我校为第一单位的,给予1:0.5匹配奖励。

  第三章 高水平论文的奖励

  第三条 对科技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影响因子、期刊论文与会议论文的区别等因素,对高水平科技论文进行奖励。

  以济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高水平科技论文,学校对论文的第一责任人(通讯作者,不标注通讯作者的为第一作者)进行奖励。对在Science 、Nature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给予重奖。在期刊(不包括杂志社出版的特刊、专集、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1+0.75*(F-1))元,F为论文的影响因子,小于1的影响因子按1计算;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国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参照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进行奖励;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被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被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各学科领域的顶级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主题报告,科技处将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价,根据论文(报告)的学术影响力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奖励。综合考虑所发表期刊的级别以及被收录、转摘等因素,对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进行奖励(论文第一作者须为济南大学教师,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济南大学)。

  对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将予以重奖。被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学校规定的重要学术期刊(见《济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期刊分类目录》)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C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被《新华文摘》摘要论点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摘要论点,每篇奖励6000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ISSHP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五条 不重复奖励,一篇论文包括首发、收录、转载或摘要,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一次。

  第四章 专利的奖励

  第六条 以济南大学名义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人所在学院对授权专利给予是否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认定意见,学校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和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学校支付授权后的三年专利维持费,并给予每项10000元的奖励。符合学科发展方向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登记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立项奖励

  第七条 国家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0%,国家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7%;省部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8%,省部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12%;厅局级纵向科技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5%,厅局级社科及软科学项目学校奖励当年所到位经费的9%。享受奖励的纵向项目,均需在相应政府部门的立项合同中将济南大学作为承担单位之一(自然科学基金参与人的工作单位应填写济南大学)。

  第八条 委托项目,到账经费5-30万元的科技项目或1-6万元的社科项目,按3%予以奖励;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或6万元以上的社科项目,按5%予以奖励。

   第九条 用于计算奖金的经费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不包括划拨给协作单位的协作费和为委托方购置或研制设备的设备费,也不包括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六章 高级别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

  第十条 我校为第一单位申请承担的国家“863”、“973”、 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省部级社会科学项目给予一定的研究经费匹配。经费匹配的额度为:主持国家 “863”、“973” 、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子项目资助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6万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每项资助3万元(子项目资助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上述国家级科研项目(含子项目)匹配研究经费的额度均不大于到位经费的三分之一,无资或自筹经费项目,不享受学校的匹配政策;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

  第七章 委托科研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经费匹配

  第十一条 利用委托科研经费购买或更新实验设备和仪器,学校可根据情况匹配不超过固定资产额50%的经费。具体须经学院和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批准,在办理学校固定资产后,由依托学科所在学院从学科建设经费或学校下达的其它相关预算经费中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匹配。

  第八章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二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每年评审一次,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十三条 奖励范围包括:(1) 取得国家授权的专利。(2) 经过鉴定(验收等视同鉴定)的应用科技成果,应用一年以上,证明其稳定可靠,并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经正式出版发行,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理论成果。(4) 具有应用价值的软科学成果。

  第十四条 申报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且为第一位研究人员。成果已在科研管理部门登记。(2) 申请理论成果奖,每次每人限报一项。(3) 成果归属清楚,无争议。(4) 已获得上级奖励的成果不能申报本奖励。

  第十五条 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采取限额申报,按上科研统计结果,将申报指标分配至学院。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包括济南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申请表和下列材料:(1) 专利技术成果要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文件。(2) 应用技术成果要提供技术鉴定(验收、评议)证书、全套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检测报告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证明材料须由使用单位的财务部门盖章)。(3) 理论成果要提供成果(论文、著作)原件、被采用的证明材料及引起社会反响的佐证材料(收录、转载、引用、评论、报道等)。(4) 软科学成果要提供鉴定证书或成果原件、应用单位推荐意见(要有具体数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为: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荐;学院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 由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审查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2) 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3) 评审结果公示。(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下文公布。

  在公示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受理、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审标准:

  (一)专利技术成果

  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 成果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技术难度大,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理论成果

  一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大并被广泛摘录和引用。

   二等奖 成果研究难度较大并被收录或引用。

   三等奖 成果研究有一定难度并有一定反响。

  (四)软科学成果

  一等奖 成果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方面提出独到见解,被采纳后已产生显著的效益和影响。

  二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意义,在政策、规划、决策的制定以及管理现代化等方面被采纳,并产生一定的效益和影响。

  三等奖 成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观点、措施、建议在实际工作中被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条和第五条涉及的奖励不与岗位职责挂钩;其余条款中涉及的奖励与校聘岗位职责挂钩,仅对扣除校聘岗位职责任期考核指标以外的部分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奖励后,若向项目合作单位转出经费,必须退还奖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所退还的奖金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经费支出,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中支出,并纳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三条 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将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大连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大连大学教学科研奖励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规范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成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涉及国家级项目立项奖、成果奖、论文奖、著作奖、专利奖等五大类。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级项目立项的奖励范围与标准

  我校作为第一申报单位或联合申报单位并获得批准的国家级项目给予奖励。

  一、奖励范围

  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级攻关项目、国家国防项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国家级项目立项奖2万元,同时按项目到款额的10%进行奖励。

  2.与外单位联合申报的国家级项目,按项目实际到达大连大学账户到款额的10%予以奖励。需提供项目立项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或立项计划书、立项合同书)、与依托单位的项目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 成果的奖励范围与标准

  我校独立完成或作为合作完成单位获得的成果给予奖励。

  一、奖励范围

  1.国家级成果

  (1)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2)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创新团队、国家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教材。

  (3)体育专业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或与其同层次的体育比赛获得的奖项;音乐、美术专业参加文化部、中国美协、中国音协联合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美展和全国音乐舞蹈大奖赛获得的奖励。

  2.省部级成果

  (1)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辽宁省政府社科奖。

  (2)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高校创新团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建设基地、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名师奖、省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教材。

  (3)体育专业参加辽宁省全运会或与其同层次的体育比赛获得的奖项;音乐、美术专业参加文化部、中国美协、中国音协联合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美展和全国音乐舞蹈大奖赛辽宁赛区或与其同层次赛事获得的奖励;参加CCTV音乐类大奖赛获得的奖励。

  3.副省级城市市级成果: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科进步奖。

  二、奖励标准

  1.国家级成果的奖励标准

  (1)获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奖励100万元、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

  (2)获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创新团队、国家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奖励10

  万元、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获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精品教材,奖励5万元。

  (3)体育专业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或与其同层次的体育比赛获奖,一等奖(金牌)奖励10万元、二等奖(银牌)奖励5万元、三等奖(铜牌)奖励2万元;音乐、美术专业参加文化部、中国音协、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美展和全国音乐舞蹈大奖赛获奖,一等奖(金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铜奖)奖励2万元。

  2.省部级成果的奖励标准

  (1)获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科成果奖,特等奖奖励20万元、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辽宁省政府社科奖,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2)获省重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高校创新团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奖励2万元;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获省级教学名师奖、省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教材,奖励1万元。

  (3)体育专业参加辽宁省运动会或与其同层次的体育比赛获奖,一等奖(金牌)奖励2万元、二等奖(银牌)奖励1万元、三等奖(铜牌)奖励0.5万元;音乐、美术专业参加文化部、中国美协、中国音协联合主办的五年一次全国美展和全国音乐舞蹈大奖赛辽宁赛区或与其同层次赛事获奖,一等奖(金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铜奖)奖励0.5万元;获CCTV音乐类大奖赛一等奖(金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银奖)奖励 1万元、三等奖(铜奖)奖励0.5万元。

  3.副省级城市市级成果的奖奖励标准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科进步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

  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

  4.我校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的奖项,根据教师和我校在获奖中的排名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是对应层次奖项奖金额度的1/N(N=我校排名+教师排名)。

  第五条论文的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奖励范围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大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以下刊物上发表或被检索的论文(我校在校生发表的论文,大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导师为通讯作者,按对应级别)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在《SCIENCE》、《NATURE》刊物发表的论文,奖励10万元。

  2.被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奖励0.5万元(影响因子超过1.0,每增加0.1奖励增加0.01万元)。

  3.被EI、ISTP收录的论文,奖励0.3万元。

  4.被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论文,奖励0.15万元。

  第六条 著作的奖励范围与标准

  我校教职工为首位作者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国家级规划教材等,奖励1万元。

  第七条 专利的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奖励范围

  为了保护我校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对我校作为第一产权单位的专利成果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获发明专利奖励0.5万元、获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1万元、获外观设计专利奖励0.05万元、获计算机软件登记奖励0.05万元。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八条 奖励工作与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同步进行,教学、科研奖励以学

  校的登记备案为准,由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负责统计申报,归口管理,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未按要求办理手续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奖励成果在全校公示一周,期满后发放奖金。

  第十条 对奖励事宜有异议的,在异议解决前不予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各种奖励经费由学校奖励专项经费支付。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时,以获最高层次奖为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奖励项目获得更高层次奖,按高与低差额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奖金由项目组长负责根据项目组成员的分工进行分配。各类奖励获得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评奖中弄虚作假的,收回奖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奖项,具体奖励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人文社科处、学科办负责解释。

   第五篇:科研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2014拟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地位和知名度,为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创造利润,对在科技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一)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二)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三)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科研奖励经费来源:有政府奖励的项目由各项目政府奖励经费列支,其它奖项由公司预算列支。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

  第二章 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由课题负责人提交具体分配方案,公司总裁(或其指定人员)以及财务主管审核通过。

  如果科研项目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在100万元之内,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完成课题实施的员工以及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奖励资金的25%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另外5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5%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六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项目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内,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20%奖励给争取该政府项目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实施;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七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如果项目经费总数在100万元之上,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累加方式计算奖励资金,即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部分仍为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总奖励资金为两部分提取之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法为:40%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4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八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政府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上,总奖励资金按上述第七条计算。奖励资金中,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项目奖励总数的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九条 如果科研项目是一次性奖励,同时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奖励款中, 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十条 每年年终,由公司组织评审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奖项目和个人,奖金由公共奖金池提供。

  第十一条 对于各阶段负责人的奖金分配方案,均需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中介公司或者代理公司申请获得的政府科研项目,项目申请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若项目验收阶段需公司以外第三方协助的,项目验收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

  第十三条 特殊说明:对于公司政府或科技项目申报和执行的专职人员,由于政府项目的申报和执行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奖励主要体现在工作绩效考核中,本奖励办法中只是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章 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 某些政府无补贴的科研项目,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软件企业及产品、软件著作权等,是为了进一步取得税收优惠所必须争取的政府规定项目。

  通过政府无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根据参与员工工作时间长短,按每人每项500-2000元奖励参与员工,如果该科研项目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按照每人500-2000元奖励以后参加验收或复审的员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政府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按照2000-20000元进行个别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取得项目后执行定期申报的员工,视工作时间耗费,每年每项给予500-2000元奖励,但要保证申报工作高质量完成,不得影响公司已经取得的奖励和荣誉。

  第四章 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十六条 公司对获得授权的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十七条 授权专利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及报酬总额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发明 8000元/件 实用新型 1600元/件 外观 1200元/件

  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2人以下,则第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50%予以发放;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3人以上,则其余发明人(设计人)的总额与第一发明人的发放金额相等。

  第十八条 专利奖励及报酬总额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经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由财务部一次性予以发放。 发明专利的奖励及报酬总额除上述一次性方式发放外,也可采取分两次的方式进行发放,即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20%,取得专利证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80%。 第十九条 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司只针对发明专利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