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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6:23:59

  第一篇: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是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设立的,旨在通过对部分优秀政工干部科研项目的支持,提高我校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创新能力与研究水平,培养“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为科学、规范地管理好本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立项面向我校在职的本、专科学生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和院(系)分管本、专科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上述人员均可申报。具体申请条件为:

  1.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对所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2.所申请的课题能保证在2年内完成。

  第二条 项目选题必须有明确的预期目标。选题有两种方式: 自选课题。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选择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事务等方面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对本工作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研究课题;

  招标课题。学生工作部(处)每年根据学校学生工作的发展需要,拟定的选题。

  第三条 为便于与学校科研项目接轨,申报时应填写《华中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丹桂计划”项目申请书》,在院(系)学生工作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工作部(处)思教办。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31日截止。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部(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2.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应妥善安排代理人选,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项目负责人调离学生工作岗位时项目尚未完成,按中止项目实施办理。

  1 第六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立项一年后接受中期检查,填写并提交《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进展报告书》。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人应就课题完成情况、研究所达到的预期目标等进行书面总结并打印出书面结题报告,连同最终成果(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中师范大学”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提交的研究报告)各一式1份交学生工作部(处)。

  第七条 本计划项目结题必须至少符合下列要求中的一项: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出版学术著作或已通过专家组鉴定的书稿; 3.通过本项目的前期研究,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纵向项目。

  第八条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为0.2万至0.3万元。公布评审结果后,学生工作部(处)给项目负责人发放《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科研项目经费册》,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资助相应额度的经费。

  第九条 对无故不报送进展情况,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将收回所拨经费,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推荐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仅用于科研业务费(主要指资料费,论文出版费、调研费等研究所需费用),使用标准严格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不得开支仪器设备费、办公室改装费、招待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参加学术研讨会需出示会议通知,外地调研(查资料)需根据申请书中研究计划进行,并提交简单的调研报告(资料说明)。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申报项目的课题与已在研的科研项目名称及内容雷同者; 2.原承担本计划的科研项目未完成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生工作部(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处)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二篇: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苏科团〔2006〕18号

  关于印发《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系:

  经研究,现予印发《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共青团苏州科技学院委员会

  2006年4月30日

  主题词: 学生

  科研立项

  管理办法

  送:党办

  院办

  学生处

  发:各系团委

  院学生会

  院研究生会

  院团委印发

   2006年4月30日

   (打印30份)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使科研真正地走到同学当中去,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同学勇于创新的精神,浓厚学院学术氛围,促进创新研究活动在我院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气氛,特制定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1、成立“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大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的整体指导,负责立项课题的评选、确立和结题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团委,负责立项工作的协调和立项课题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科研立项工作指导小组,由系团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管理。系部要把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学生科研指导教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引导和培养学生树立“创新、创业、创造”的意识,结合专业学习,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申请项目条件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学生科研项目可以由学生个人申报,也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学生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入校半年以上的非毕业班学生。

  3、项目组需聘请指导教师。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均应聘请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科研活动的教师担任。

  4、选题具有专业特点,符合学生实际科研能力,在规定期间能够完成研究任务;学校鼓励学生申报结合实际的研究课题,注重应用性和可推广性;具有合理的研究路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立论依据充分; 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或实用性、独创性;经费预算合理。

  三、项目申报类型

   科技制作、科技实用发明、电脑软件、工科类和理科类学术论文和专著、文科类学术论文及社会调查报告和专著等。

  A类: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或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潜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回报率的研究。 B类:投入较少,能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或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体现大学生一定的科技水平的项目。

  四、项目申请

  1、每年3月14日至3月31日上报立项项目,过期不予以补报。于第二年4月底前结题。

  2、各系学生先向系学生科研立项工作指导小组提出申请, 填写《 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申报书》,并附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应对选题的内容、研究方案、研究路径以及申请者的素质、能力及能否按时完成提出明确意见

  3、各系指导小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 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评,对项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要明确地签署意见,并阐明本单位是否具备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经系指导小组组长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校团委。

  五、项目初审

  1、学院团委每年 3 - 4月集中受理科研立项的申请,将申请书汇总后,交指导委员会审批,最后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2、各系申请的项目总数根据申报项目的质量、各系学生总数和上一立项项目的完成情况综合确定。

  3、凡经批准获得资助的项目,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以批准立项: (1)学生本人尚有未完成的立项项目;

  (2)指导教师上一指导学生立项未能正常结题;

  (3)其他院、系科技活动指导小组认定的不宜批准的学生申报项目。

  六、项目管理

  1、院团委对每年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各系分别管理各系的立项项目,负责督促本系项目的进程,保证项目顺利结题。

  2、中期检查。每年 9 -10月,各系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自我检查,拟定自查报告,上报院团委。院团委将在各系自查的基础上对全校科研立项进展状况进行检查,通过中期检查,将评出进程优异项目、一般进程项目和进程较差项目,对立项进展好的项目进行表扬;对进展不良的项目根据情况提出批评、警告、中止项目的处理,各系对该项目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付诸实施。

  3、院团委将在中期检查结束后根据情况对项目资金集中划拨,划拨金额占总额的60%。

  4.项目完成后,院团委将根据指导委员会意见将剩余经费(总额40%)划拨,未按时完成的项目将不予拨付剩余科研经费。所有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学生科研立项指导小组组长和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5、资助项目的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试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包括小型专用试验仪器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 (5)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5、资助项目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指导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等措施。指导教师不得将经费用于个人研究项目。

  6、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须接受指导委员会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院团委将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院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8、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结题报告》并写出科研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并附原始调查材料和试验材料。指导委员会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9、对于无故中止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参与立项申报的资格。

  10、凡由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学院有权以学院和学生的名义报送各类科技竞赛,或者结集发表;单独结集出版的作品学生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所有成果的使用权和专利权归属苏州科技学院所有。

  七、奖励

  1、对于申报科研立项的系部,在年终学生工作考评中,根据立项的数目、中期检查情况、完成情况酌情加分,总分为15分。其中项目数占5分,分别为:0项0分,1-2项2分,3-4项4分,5项以上5分;中期检查情况占4分,根据项目进度以及是否按期按要求完成检查报告情况分0、

  2、4三个等级加分;项目结题情况占6分,其中分0、

  2、

  4、6四个等级加分。

  2、对于积极参加科研立项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同学,在学院相关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八、此文件的解释权属苏州科技学院团委。

  共青团苏州科技学院委员会 2005年4月30日

  附:科研立项工作流程图

   第三篇: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华中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配置、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管理,各院(系、所)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及帐目管理等项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物资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物资管理和使用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在用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及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条: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鼓励、提倡自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仪器设备,开拓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新领域。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包括科研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能单独使用的专用设备;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技术物资如收录机、照相机等小型电器。

  (三)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运杂费、安装费和修理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内。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零配件数量或提高档次或增加性能质量的,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有的仪器设备如无价格,则由使用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协商核价入帐。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所二级管理体制,各院(系)、所均应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将变更名单上报。

  第三章 购置计划与技术管理

  第七条 各院(系)、所必须按照学校、院(系)、所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规划,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作出切合实际的购置计划(包括国内外)。购置计划需经院系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与综合平衡。

  第八条 科研仪器设备由院系(所)领导、校学术领导小组和科研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并落实经费,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第九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必须重新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报。无明确经费来源和无设备型号等技术要求的购置计划,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凡是事先未列入计划安排的设备或未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而超过预算计划指标的,其主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 无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需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需对购置理由、规格型号、效益预测、安装和使用条件及有无常年运行经费等方面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购入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一般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人员验收,大型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厂方代表共同开箱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查清原因,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便于携带的小型仪器设备,应携带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不便携带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人到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仅凭有关单据(发票),不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章 保管、维护、维修和使用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保管和使用,必须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合理调配权,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实验室(研究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包括兼职)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未按本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人均不得私自随便借、调走或拆卸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各院(系)、所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并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做好防火、防冻、防锈、防爆、防潮、防尘、防磁、防腐蚀及防盗和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仪器设备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和稀缺的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并确定专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人员使用仪器设备之前,必须经过一定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合理、科学地使用。

  第+七条:教师和学生到校外进行教学实习或科技协作,所带的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经院系(所)实验室主任或主管系主任批准,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携出手续。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校外。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固定资产每年清点一次,要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应讲求投资效益,各使用单位要不断提高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对长期不能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借用、调剂、调拨

  第二十条: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借用手续由单位物资管理员具体经办。所借设备应爱护使用,按期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一条: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剂处理,以发挥其作用。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动时,本院系(所)范围内的调整,由本院(系)、所解决,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转帐手续;院系之间相互调剂,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核定,并及时办理转帐手续。:向校外实行有价或计价无偿调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同意后呈报主管校长审批,统一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开出调拔单,并将调拨单分别送有关单位和学校财务处,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第六章 报损、报失、报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已丧失效能者;

  2、经过技术鉴定,属于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其本身价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他用,完全失去使用价值者。

  使用单位必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报告单,经院系(所)技术鉴定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上报,经批准后,及时办理注销帐、卡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单位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回收库,如有可以利用的部分,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可拆另他用,以发挥其潜力。不能利用的部分,按教育部规定,统一进行处理,变价收入留作添置固定资产资金。第二十四条:各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应按有关损坏、丢失的赔偿制度认真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不适应现时教学、科研使用,经改造后可以应用或改制成特殊需要的,或原来精度甚低达不到要求,经过改制后确能显著提高精度的仪器设备,鼓励实验室进行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制,必须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方可改制。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改制的充分理由,科学论证、图纸资料,主要参数,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院系(所)同意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改制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帐、卡。还可以作为教学仪器研制成果上报、请奖。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所)及实验室和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修订和解释。

  华中师范大学

  二00一年六月十八日

   第四篇:学部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机电学部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及江城学院的要求,为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和独立研究的能力,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把以创新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立项选题及立项程序

  科研选题应和所学专业相结合,选题还要依据市场需要,解决实际应用问题。其目标既要着眼于应用和开发,同时还要谋求获得新的知识。科研立项程序如下:

  1.每学年春季由学生个人或者团体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学生科研立项申请表》。

  2.学部组织专家审核并推荐指导教师。

  3.报教务处最终审批立项。

  第二条项目类别及时间要求

  学生科研立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为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创新应用设计制作的项目,每届3-5项;一般项目为应用所学知识进行一般应用设计制作的项目,每届5-8项。自立项批准下文之日起,重点项目的完成期限为三个学期;一般项目的完成期限两个学期。立项后到了完成期限没有结题者,除了不得申报新项目外,我学部还有权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撤消或中止该项目。

  第三条中期检查

  科研项目在研究期间须按要求填报《项目中期检查表》,由学部组织检查,检查合格者继续进行研究,不合格者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研究。对于拒交项目检查表者,学部将撤消或中止其项目研究。

  第四条项目结题要求

  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要求完成了研究制作,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结题,并由电子信息学部聘请学部专家对研究制作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1.重点项目除了完成设计作品以外,必须完成一篇5000字左右的项目结题报告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1篇。

  2.一般项目除了完成设计作品以外,必须完成一篇5000字左右的项目结题报告。

  第五条奖励措施

  凡学部批准立项的项目,将给予课题组一定研究经费的支持。完成结题成果的同学,在年终综合测评中按相关标准加分。

  第六条本办法由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部负责解释。

  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部

  2010年4月14日

   第五篇: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或者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等学籍处理决定;

  (二)对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49·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九条

  对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提请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有关分管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形成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书面复查意见,报经校长批准,形成复查结论书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履行日常工作职能。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

  ·50·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以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的方式,委员意见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意见必须根据申诉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对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分管校领导决定;对变更记过以上处分和变更退学处理决定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变更学生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向教育厅提出申诉,学校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

  ·51·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

  第四章

  申诉的听证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会的方式,但听证会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决定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持召开,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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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或请其他证人到场;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处和研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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