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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1:42:21

  第一篇: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基础科学部科学研究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目课题研究的顺利申请、进行并产生高质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职工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和研究的实效性,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和提高师资水平的积极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范围与原则

  第一条 科研、教研项目包括:

  1、 国家各级(指国家级、国家部委、省级、厅局级等)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2、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

  3、经学院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科研、教研项目。

  第二条 国家各级科研、教研项目,按立项单位的原则、程序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

  二、项目管理

  第一条 本部鼓励并支持教师及有关人员承担校内外科研、教研项目、产出科研、教研成果,这是本部建设与发展的首要任务。在积极支持研究人员从校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的研究、教研课题的同时,本部尤其重视省、国家项目的课题研究。

  第二条 本部研究人员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均应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部有关的科研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者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关课题申报所需要

  的所有材料,并按照要求填写或粘贴好相应的表格,整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四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进行教研和科研工作,并为其创造必要条件,对经基础科学部审核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教研、科研立项条件的教师的正常申报费用由基础科学部负责。

  第五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成功,需要报送基础科学部一份申请书以备案。

  第六条 本部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凡本部研究人员所承担的各类各级项目,其课题负责人均应按照规定保证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延缓的申请

  第七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检查。

  第八条 各项目课题承担者如期完成项目后,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和课题成果,作为鉴定之用。

  第九条 各项目课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执行相关科研、教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规定

  第十条 各项目结项后必须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员提供课题立项、中期检查、项目总结报告、成果名录、成果鉴定等材料,作为科研档案管理之用。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科研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

  三、 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条 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引导教师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在科学研究中沽名钓誉、弄虚作假。

  第二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规范:

  1、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 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3、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依次顺序署名,或遵从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共同的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同意,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4、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5、 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6、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宣传教育有纪律”的原则,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严谨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对于正在讨论中,尚不成熟、不宜公开的学术观点不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不在课堂上进行宣讲等。

  7、 在教学、科研及相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行为:

  1、 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统计数据或引用的文献资料。

  2、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3、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本人同意或违背本人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5、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6、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 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7、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多投而导致的一稿多用、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在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谎报成果、包庇纵容学术违规现象等。

  第四条 基础科学部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行为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做广泛的宣传。

  2、 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和考核评估之前,了解候选人遵守学术行为规范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3、 向教师通报对违反学术行为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基础科学部

  XX.5

   第二篇:重庆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重庆市体育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重庆市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水平,促使体育科技与各项体育工作紧密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体育科研以贯彻科技兴体为指导思想,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紧密结合体育运动实践,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组织实施的体育科研项目研究(以下简称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局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市体育局科教处负责具体实施。即负责制定项目计划,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成果管理等。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研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项目申报书和计划任务书,提交项目验收全部文件材料,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对项目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在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下主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 1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

  合作单位间协议(或合同)书应含研究任务、协作内容、工作条件、经费分配、经费拨付方式、成果权属等相关责任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按下列要求申报局管项目:

  (一)认真如实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申报书》,并将申报书一式四份打印上报。

  (二)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表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能否胜任该项目研究进行认真审核,由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每颁布的体育科研项目指南,于每3月1日前将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以及电子版报市体育局。填写不符合要求、申报手续不全及逾期申报的项目概不受理。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招标的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组(3-5人)进行评审。评议推荐的优选或备选项目均须填写评分表和综合意见表,对落选项目也要给出综合评审意见。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等。

  第十条

  项目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项目申报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项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的问题或创新

  - 3或部分项目经费、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局管项目资格的处理。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或中止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体育局批准后方可变更或终止。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体育局备案。项目结余经费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

  (一)局管项目实行资助经费项目、部分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三种。资助经费项目和部分资助经费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责任人按照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制定经费预算,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拨付。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研究配套一定数量的资金。在确定项目时,对有配套资金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管理费、人员费等。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计算机编程及机时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协作费(外单位承担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差旅费,业务资料及翻译费、检索查新费,打印、论文发表及出版费,知识产权登记费,调研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结题验收费等。

  - 5理和使用。科研项目有两个以上承担单位的,应按协议(合同)书确定的各单位资助经费额度分别提取,不得重复提取。管理费应按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提取;人员费应按人员费预算比例的50%提取,其余50%应在科研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不得提前提取。

  (四)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权和使用权由依托单位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并纳入相关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市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项目经费中不得列支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和餐费。确需支出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和经费总额情况,在资助经费的1-2%额度内编制公杂费预算,经批准后,以公杂费补贴形式发放给项目主要承担人员。

  (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性支出和生活性支出等。严禁“以白条列支”、“以借代支”、“以拨代支”等违规行为。

  (七)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1月15日填写本《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并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支出明细,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体育局科教处。

  (八)项目结题时应提交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报告,并接受市体育局及有关审计部门的核查。

  (九)结题项目的结余资金,经市体育局批准后,优先安

  - 7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验收合格的,由市体育局颁发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和《财务报告》(含经费开支明细),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以下文件资料共四份报市体育局申请结题:

  (一)项目研究工作报告;

  (二)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三)项目主要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或复议三种情况。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并颁发结题证书。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线.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体育局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市体育局课题的资格。

  - 9第二十五条

  市体育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市体育局和项目完成单位共有,项目组全体成员和其所在单位有责任向社会推广体育科技成果,促使其发挥效益。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鉴定或总结后,承担单位必须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提交三千字左右能反映本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体育科研成果,由市体育局统一安排向有关部门介绍推荐,有的可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组织推广。包括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择优出版科研成果专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重庆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 11

   第三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_概要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

  (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

  (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3.项目申请:

  (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

  (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

  (3)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4)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

  (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

  (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

  (3)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申请项目延期;

  (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计划任务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

  (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 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00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四篇: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规范管理学校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除地质调查项目之外的民口科研项目的管理以及全校科研项目的归口统计工作,地质调查项目的管理由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经费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国防科研项目的管理。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学校在岗科研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备案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科研项目的管理。其中,国防科研项目具体组织和申报、实施、结题和归档的管理遵照《吉林大学国防科研项目管理细则》,其它需在学校产业管理部门和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备案的科研项目可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按项目性质,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管理。

  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牵头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资助经费的项目;学校与企业合作承担的列入国家、地方政府科技发展计划并由企业转拨政府财政资助经费的项目;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相关科技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其中:国防纵向科研项目是指解放军四总部及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及其下属各军工集团、教育部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各类国防科研计划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外企业或国内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其中,国防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内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其承担的相关国防军工任务而委托学校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 按立项来源和项目资助强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分为A、B、C、D、E五类认定。

  第六条 A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科研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含校内子项负责人,下同)承担的可支配经费15万元及以上的国家自然基金资助项目和国防科研基金类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6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可支配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有权审批使用的下列经费:(下同)

  (一)相关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经费;

  (二)本项目其它已拨入学校指定帐户的校外经费。

  第七条 B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项目:

  (一)第六条

  (一)款所涉项目之外的其它国家自然基金资助的研究类和国防科研基金项目。

  (二)省部科研发展计划资助的重大、重点项目。

  (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资助计划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八条 C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牵头承担的下列项目:

  (一)省部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科研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10万元及以上的横纵向科研项目。

  第九条 D类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承担的、项目负责人有可支配经费的非A、B、C类科研项目。

  第十条 E类科研项目,是指A、B、C、D类之外的其它科研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第十一条学校科技人员可按照纵向科研项目的立项要求提出项目申请或项目建议,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非学校牵头申报的科研项目,在申报前项目牵头单位与学校必须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须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

  第十二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充分发挥学校的学科优势,认真组织跨单位、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积极承担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纵向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等中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科技人员可独立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需跨单位联合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其它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洽谈成功后,一般应按照规范格式的技术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性质商学校科学技术处后选择。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采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学校科学技术处两级审查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主要审查合同中的相关技术内容,并就合同签订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学校科学技术处根据中层单位意见,就合同签订的有效性和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估。

  未经学校书面授权,校内单位不得私自签订科研合同。否则,相应的合同责任由本单位承担,并追究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对于学校承担的每个科研项目,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确认一名项目负责人。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或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按照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要求组织实施,全面履约。校内相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其使用按照学校关于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的第一批经费到位前将正式有效的任务书(合同、协议)一份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备案、登记。

  无关人员不得借阅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文本。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任务书(合同、协议)内容不得任意变更。如因履行条件发生变化,造成不能履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商定解决办法。

  因不可抗力或失去研究价值等因素确需终止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纵向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终止。横向科研项目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办理。

  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或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的,项目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因合同违约需赔偿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科研项目实施取得的科研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成果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研究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确因工作需要须调整研究人员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在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规定的完成日期前六个月内,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将不再受理此类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主持科研项目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报告,经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查同意后报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征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学校的,不得影响科研项目在学校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四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分成若干有相对独立研究内容的子项目。每个子项目设负责人一名。

  每设立一个子项目,总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20万元的额度。扣减额由总项目负责人与子项目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子项目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

  子项目的设立,须由总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五条 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项目负责人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可以设第二负责人。

  设立项目第二负责人后,项目总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相应扣减不少于10万元的额度。扣减额由项目总负责人与第二负责人具体约定,并认定为项目第二负责人的可支配经费。

  项目第二负责人的设立,须由项目总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科研项目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的备案登记数据为准。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性质或合同约定,科研项目可以采取验收或鉴定等形式结题。

  采取验收形式的,项目负责人将项目委托方出具的有效验收报告报送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备案登记后即视为结题。

  采取鉴定形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在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催告后一个月内,应结题而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仍未提出合理书面说明的,该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

  第二十八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任务书(合同、协议)、结题文件等材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档。

  第二十九条 已结题科研项目的项目组研究人员以项目结题文件所载名单为准。

  结题文件所载研究人员名单,应与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最后一次备案登记的名单一致。

  第三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继续组织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结清项目委托方未付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应对拖期科研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开展的有关工作中不得将其作为科研项目认定。

  拖期科研项目是指未能按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的约定如期完成,并且在顺延的三个月内还未结题的科研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公布实施的《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人民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强院”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院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医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医院医、教、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范围:有利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技术关键的研究;有重要应用前途及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消化、开发和创新性研究;能直接指导防病治病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 原则上同一内申请者申请项目为1项,科室可申报2项。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可申报2项,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可申报3项;已有2个在研项目者当年不能申请;在研项目属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须在该项目完成后方可再申请新项目。

  第四条 科教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本申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

  二、项目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申请

  1、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合同书),要求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案科学合理。有基本的研究条件,经费预算合理,必须附有查新证明。涉及实验动物需注明动物来源及其实验环境合格证情况。

  2、科室主任组织人员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等进行评议、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科教科。

  第七条 评审

  1、科教科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根据项目内容报送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最后提交院技术委员会进行评选,根据投票结果择优支持。同等条件下,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和曾经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课题优先上报。

  2、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进行公正的评审投票,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三、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签订科研合同及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每年定期向科教科填报项目跟踪调查表,并建立研究档案。

  第九条 科教科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承担科室和联合学科需协同科教科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进展比较好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经会议研究加大配套经费支持比例;对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教科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消处理。

  第十条 立项项目确定后,一般不得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进行重大修改;如确需修改或涉及有关主要成员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承担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科教科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时间过长或其它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科室同意,再由科教科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需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原定研究计划,如确不能完成需向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对不能如期完成计划者,视其情况限期完成,直至取消项目计划。对无客观

  2 原因不能完成计划者,从做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对连续两度不能完成计划者,取消其今后申报课题的资格。

  四、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审批立项后,医院实行经费配套,凡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医院予以1:1匹配项目基金。

  第十三条 经费的管理统一由财务科负责,设立专户,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为了确保项目研究计划顺利完成,项目组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使用经费,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必需的专用小型仪器设备(万元以下)购置及仪器配件购置费、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科室、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查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医学工程部按照医院的有关采购领用程序实施。购买的仪器设备均须列入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财产归医院所有,由项目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使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统计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费等。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科研人员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等必须经科主任批准,差旅费报销办法和补助标准按医院差旅费规定执行。

  3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实验室改装费。

  6、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经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下达后1周内,项目负责人应做出使用预算,经科教科审核后,按计划合理使用。需使用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教科审核登记,报请主管院长批复后,由财务科核准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进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验收后再予以报销。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项目总结后,若项目资助经费有结余,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继续用于开辟新项目;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再开辟新项目,剩余经费转入院科研基金。

  五、科技成果鉴定、转化与奖励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在一个月内做好申请项目验收工作,并向科教科提交完整的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资料。科教科根据课题完成情况,审查经费决算,对符合科研成果申报条件的项目,按具体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鉴定、上报评奖。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除按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责任和义务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一条 医院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课题获奖级别和等级、成果转化等情况予以不同比例的配套奖励。对同时获不同级别、不同等级的科技进步奖者,按最高档次给予奖励,但不重复奖励。奖励团队的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项目组成员。

  1、 申报奖:以本院为第一申请单位申报、经专家评审通过并报送课题发布单位的各级科研项目: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2000元/项;申报省、部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

  4 1000元/项;申报市厅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500元/项;申报院级的科研项目奖励课题负责人100元/项。

  2、立项奖:项目申报成功者,按照医院当年匹配经费的10%奖励课题负责人。

  3、结题奖:课题顺利通过验收结题,经医院申报成功者,按项目在研期间医院匹配经费的10%奖励课题负责人。

  4、成果奖申报奖:申报各级政府科技成果奖项的科研项目,通过专家初审并上报立奖单位的,按以下标准奖励课题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2万元/项;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2000元/项;申报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500元/项。

  5、成果奖获得奖:以**人民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各级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项目完成团队按以下标准奖励: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500%奖励。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50%奖励。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按政府奖励金额的100%奖励。

  6、以**人民医院为参与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个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1)以**人民医院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方式计算奖金奖励获奖个人:按配套额度×30%×个人排序系数。

  (2)以**人民医院为第三完成单位获得政府奖励的科技成果项目,按以下方式计算奖金奖励获奖个人:按医院配套额度×10%×个人排序系数。

   个人排序系数:获奖名次第二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5,第三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3,第四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2,其它名次的个人排序系数为0.1。

  第二十二条 在科研项目申请、组织实施、成果申请等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单位和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医院另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

  1、项目立项奖、项目结题奖的奖励经费从医院匹配经费中支付。

  2、科研项目申报奖、科技成果奖、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奖、优秀论文奖、科研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从医院奖励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奖励实施与审批

  每年底科教科根据本的科研工作成绩,就以上各项奖励提出奖励方案、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六、学术论文发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营造医院的学术氛围,提高职工的科研意识和水平,鼓励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文的发表,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报销范围及奖励标准

  1、国际顶级期刊《科学》、《自然》,第一作者奖励20万元,第二作者奖励10万元。

  2、中国承认的国际三大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第一作者版面费全额报销(不包括国外主办发行的中文杂志),奖励5000元,获奖论文另奖励1000元;第二作者奖励2000元。

  3、国内出版的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系列期刊,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3000元,获奖论文另奖励500元。

  4、在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中华医学会主办的国外系列期刊、中国系列期刊(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标准刊号及国际统一刊号),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2000元。

  5、国内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期刊(但必须同时具有中国标准刊号及国际统一刊号),版面、审稿费自理,奖励1000元。

  6、在增刊、专刊、特刊、学术会议的论文汇编等非常规期刊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版面、审稿费自理,不予奖励。

  7、个人学术专著: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相关要求

  1、文章所投的期刊杂志社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知名度。医务、医技人员投稿前须由医务部、科教科审核,护理人员须由护理部审核,行政后勤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审核。

  2、论文署名应为:**人民医院 第一作者。

  3、报销时需提供:期刊封面、目录、文章全文复印件,文章电子版。

  4、期刊的认定以最新版本为标准,报销时需自行提供期刊所属层次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科室论文任务及奖惩

  1、每年年初医院根据当年全院论文总数目要求,分配任务到护理岗、医生岗、医技岗和管理岗。其中护理岗任务由护理部分配,其余岗位由医院根据各科室人员结构制定。

  2、科室当年未达到基本数目者,每少一篇扣除科室1000元,超额完成任务的给予奖励。

  3、论文完成情况与个人、集体评先评优相结合。

  七、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奖励后,如果发现奖励范围内有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形式的科学技术成就的不端行为,由科教科核实后

  7 报请医院院长办公会审定,撤销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视其对医院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造成其它损失的情节轻重,报请医院相关部门按程序对其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追究其它责任。

  第三十条 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科研项目奖励的行为,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八、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情况,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作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人资部、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