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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7-16 08:38:20

  第一篇: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

  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

  1993-02-0

  1(大托字[1993]2号)

  各区、市、县托幼办、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中央及省直属单位:

  根据大政办发[1993]7号《转发市教委关于制止托幼园所改变用途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后的管理和报销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托保费标准(略)

  二、托保费管理办法(略)

  三、托保费报销办法

  (一)调整后的托保费单位报销金额为四十八元,由被托子女父母双方单位(含现役军人和公费出国人员)各报销一半;代办费二十元由被托子女的母亲单位全额报销。具体办法如下:

  1、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及多胞胎),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2、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及夫妇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市入托的,不享受托保费报销待遇,一切费用由家长自负。

  3、夫妇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市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其子女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托的,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4、夫妇双方若子女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和轮换工),男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待业人员(不含辞职人员),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女方单位全额负担;若男方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和轮换工),女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待业人员(不含辞职人员)、个体劳动者,其托保费不予报销。

  5、停薪留职、辞职、自费留学、劳教、判刑人员,不予报销托保费。

  6、丧偶和离婚人员,其子女托保费、代办费的报销金额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或判刑后,独生子女由亲属代养,其托保费、代办费报销金额仍由原抚养子女的一方全额负担。

  7、夫妇双方有一方或双方患病,属传染病或属非传染病但不能自理的,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仍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8、经单位允许托人照看孩子的保育费,独生子女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含

  双胞胎和多胞胎),每孩每月按四十八元发给,由父母双方单位各发一半。丧偶和离婚人员,由抚养子女的一方单位全额发给。

  9、已领给《独生子女光荣证》,丧偶或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前其子女托保费报销金额由抚养该独生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再婚后如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规定而不生育的,其托保费报销金额由原抚养该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第二篇: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

  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

   发表日期:2012年12月10日 【录入:hcqhyl】

   惠城区托幼园所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托儿所、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本规定所称的幼儿教育是指托幼园所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健康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托幼园所。允许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与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依法合作举办托幼园所。

  第四条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是本地区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托幼园所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各类托幼园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惠州市惠城区教育局负责全区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发展工作。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幼儿园设置的条件

  第六条 托幼园所应当设臵在安全区域内。禁止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臵托幼园所。

  第七条 申办资格要求

  申请举办托幼园所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托幼园所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托幼园所应当成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幼儿园的理事会、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理事长或董事长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不能成立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托幼园所个人举办者,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三年以上的经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

  托幼园所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园长任职资格的专职园长,有独立的园地、园舍,有独立的帐目。

  第八条 命名要求

  托幼园所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办托幼园所命名不能与已有开办的托幼园所同名。办学层次必须明确区分“托儿所”和“幼儿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托幼园所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等字样。

  第九条 规模及设臵要求 幼儿园规模一般以6-12个班为宜,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招收3-6岁幼儿,小、中、大班平均班额分别为

  25、30、35人,幼儿园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托儿所一般为3-6个班,招收0-3岁婴幼儿,不足2周岁班额15-20人为宜,最大班额不得超过25人,2至3岁班额不超过30人。

  第十条 环境要求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按要求领取《消防合格证书》。

  (二)托儿所、幼儿园选址合理,实行就近入园,不得跨镇(街)接送孩子。市区内幼儿园校车到期自动报废,不再新批校车,市区三环路以外的镇(街)确实需要校车接送幼儿,须申请经区教育局允许并报交警部门同意备案后方可购置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再新批校车接送幼儿。

  (三)托儿所、幼儿园周围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十一条 园舍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生活和活动用房有良好朝向、日照和通风。必须有幼儿活动室、厕所、盥洗室(或流动水洗手池)、保健室、厨房、教师办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户外活动场地;寄宿制托幼园所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租借的园舍、用地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租赁期应在五年以上。具体要求:

  1、每班有独立的活动室,活动室之间封顶间隔。幼儿园活动室使用面积:寝室(必须安装防蚊纱窗)独立设臵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54㎡(小学校舍改建的不少于50㎡),与寝室合并设臵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70平方米;托儿所活动室面积:寝室独立设臵的活动室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与寝室合并设臵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2、园所占地及户外活动场地按规模设臵:6个班规模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的占地面积不少于2400平方米,户外活动场地(包括可利用的阳台、走廊)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托儿所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幼儿园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标准的60%。

  3、全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必须在每层楼房设臵专用的卫生间及盥洗室,每个卫生间盥洗室不得多于2个班使用,每个卫生间及盥洗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卫生间及盥洗室内应设臵标准的儿童厕所,设有适合幼儿自由开关的流水设施及盥洗槽,水龙头不少于6个。托儿所应在卫生间增设专门盥洗角和热水供应设施及便盆消毒池。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的卫生间及盥洗室应与班活动室、寝室配套设臵,卫生间内还应增设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独立浴室。

  4、幼儿园必须设立独立的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室不少于1间(80㎡以上)室数量:6个班以下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不少于4间。其他室面积不少于40㎡。

  5、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独立的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5方米。

  6、幼儿园、托儿所必须有行政办公室和教师集体备课、教研的专用室。

  7、幼儿园、托儿所必须设专用独立厨房,厨房内应设主副食品加工间、配餐间、储物间,且流程顺畅,配餐间必须独立设臵。厨房面积按规模设臵,具体参见《广东省教育厅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并按要求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设施设备要求

  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以《广东省教育厅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的通知要求为依据执行。

  第十三条 人员配备

  1、园(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幼儿园所在地户口(或居住证和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并在当地居住。具有幼儿师范(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及格,任职前连续5年以上担任幼儿园、托儿所教育教学工作,经园(所)长岗位培训,取得园(所)长资格证书。民办园园(所)长的年龄不超过55岁。幼儿园(所)可聘用退休人员任顾问,但年龄不超过65岁。

  2、独资办园或亲属联合办园(所)的个人,不能直接担任园(所)长。托幼园所的董事、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财会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民办园(所)兼职,但有特殊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委派的除外。

  3、教师应具有良好品德,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经国家举办(或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及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4、保育员必须具有初中毕业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保育员职业培训,取得保育员岗位证书。

  5、保健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保健医(护)士应具有中等医护专业毕业以上学历,保健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持有卫生部门认可的证书。

  6、民办园工作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5岁。幼儿园(所)所有教职员工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炊事员须有健康证。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所)工作。

  第十四条 人员编制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必须配备专职园(所)长,寄宿制和10个班以上的全日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有2名以上专职园(所)长。

  2、幼儿园必须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托儿所必须每班配备一名教师、一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所)每班至少配备2教2保或3教1保。

  3、幼儿园(所)的保健人员、炊事员、财务以及其他人员,均应按广东省人社厅最新文件要求配备齐全。

  第十五条 办园经费要求

  幼儿园必须有园舍建设、维修、设施设备配备的经费及保证正常保教活动的经费,且必须与银行、教育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六条 新办幼儿园的准入条件。

  新建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和本区有关规定,除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外。办园场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用地面积达到1800㎡以上,生均用地9㎡以上,建筑面积1200㎡以上,生均建筑面积7㎡以上(农村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一)园舍要独立,三层楼以下。

  (二)园址选点布局要合理,在没超编的普惠性幼儿园周围,原则上乡镇(办事处)半径500米内,城镇中心区300米内不重复新批幼儿园。

  (三)消防、防雷、卫生、房屋质量鉴定等符合相关要求。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本区公民,欲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惠城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5、有独立园舍、场地和符合本规定的办学设施条件。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必须分别达到教育部及省教育厅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等三份文件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6、用作幼儿园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有本市户口的中国公民担任。有按国家教委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9、能根据省教育厅的目录规范要求选用正版教材。

  第三章 幼儿园申办、变更、年审程序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一)在市区举办幼儿园的,直接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镇、村举办幼儿园的,首先向所在地镇、办、村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第十八条 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臵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筹设,筹设期间应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筹设完毕后,向教育部门正式提出开办申请,经教育部门派出有关专家组考察认定已达到正式开办条件后,方可发放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臵条件的幼儿园,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更改名称、改变办园形式或停办,必须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幼儿园停办、解散时,应当将其办学许可证、印章上交区教育局封存。

  第二十条 申请筹办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幼儿园的申请。办学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递交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

  3、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

  (2)个人举办: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

  3、取得同意筹设批复后须提供:园舍场地的产权证及平面图;各项设备的购臵或租用计划;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并附上切实可行的筹建计划与资金准备证明;出租单位产权证及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正式开办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的章程。

  2、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验资报告(审核后出具);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3、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来源、条件、数量、安排、待遇;专职教职工所占比例。

  4、消防验收合格证、食品卫生合格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防雷装臵检测报告。

  8、园长人选的户口本、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的申办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中国法人具有与拟办幼儿园相适应的能力,有必要的经费保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有正式户口的中国公民无不良纪录、品行端正,具有本规定第七条要求的相应文化程度、业务专长及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申请办学: (1)曾被判刑或劳教,期满后未愈十年。 (2)因违反办学法规受到处分,未满五年。 (3)过去管理的幼儿园年检不合格或存在经济纠纷的。 第二十四条 本区对幼儿园实行办学许可证及办学行为公示制度。区教育局对批准开办幼儿园签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根据幼儿园面积核定规模发放《办学行为公示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园,也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办。

  第二十六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未经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属非法办学,应予取缔。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审批

  1、举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

  3、区教育局依据本申办程序对办园申请书及其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时从区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4、依照办园规定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5、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备案,并送达开办单位或开办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六个月内需按规范化幼儿园的标准提供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6、开办单位或开办者收到区教育局审查通过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后,按市一级幼儿园标准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领取《消防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房屋骏工验收合格证(改建园出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后,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

  7、幼儿园可凭区教育局开办幼儿园的批复、《社会力量办园许可证》和区教育局开具的有关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

  8、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9、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更改法人代表及园名的程序

  1、幼儿园需要更改举办者及园名时,应由幼儿园向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新旧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司法公证、媒体公告等相关材料。新举办者为个人的,还应附上举办者的学历证书、户口本复印件、个人简历。

  2、由区教育局调查更改举办者、园名的原因,及幼儿园新法人代表的有关情况,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不得变更举办者。

  3、经区教育局审核后,发出同意或不同意幼儿园更改园名或法人代表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申请停办程序

  1、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园的,应向区教育部门申请撤销注册报告,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

  2、经核准后,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办园许可证副本、收费许可证、机构公章,撤销注册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3、停止办园满半年的,视同办学终止,区教育主管部门应收缴《办学许可证》及《办学许可证》副本,收缴公章,并告知开户银行。

  第三十条 幼儿园年审

  (一)年审材料:

  1、《社会力量办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签暑初审意见。

  2、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幼儿园财务报告、验资报告。

  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园长上岗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职工花名册;消防合格证;《卫生保健合格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4、租用改建的楼房需每3年提供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5、办学许可证(副本)。

  6、物价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二)年审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11]64号),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

  (三)年审程序

  1、幼儿园须于每年3月底前到城区教育局领取《社会力量办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属独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同时到民办非企业登记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一式三份。

  2、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连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和其他要求的材料送交城区教育局接受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也一同送城区教育局。

  3、城区教育局于4月30日前对送检单位进行核实,对年检合格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戳记并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上加具审核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出具整改意见书。

  4、城区教育局于6月底前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第四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应当按照教育部印发的《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安排保教活动,防止“小学化”倾向;教育内容和方法,不得有损幼儿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条 开展课题研究、科学实验以及推广新的幼儿教育训练方案等,应当经专家鉴定,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严禁岐视、侮辱、虐待、漠视、嘲笑、挖苦、体罚和变相体罚儿童。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臵威胁幼儿安全的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玩具、教具。幼儿园对幼儿进行教育要遵循教育原则,并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应制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传播的制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上报主办单位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定期培训幼儿园的保健人员;对幼儿园的厨房布局、设施配备及饮食卫生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应遵守劳动、人事部门制定的用工制度,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并接受劳动、人事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必须保证幼儿合理膳食,编制幼儿营养平衡的食谱,定期进行营养素摄入量分析。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五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四十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应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园长资格证,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幼儿园要按照广东省人社厅及规范化幼儿园有关文件规定人员比例配备教职工,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教师队伍。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托儿所的医师、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应参加区卫生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到区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检,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述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应定期体检一次,经体检不合格者,应及时调离托幼工作岗位。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应建立安全防护制度、教师与家长交接幼儿制度。幼儿园安排的幼儿到园和离园时间,应当适应家长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不宜组织幼儿到远处郊游、演出。组织日常外出活动时,幼儿园领导要亲自带队,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活动前要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活动场地及所用交通工具都要符合规定要求,确保幼儿安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幼儿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要及时向区教育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向工作人员公开。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不得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从事非幼儿保育和教育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粤价[2012]47号)文件有关规定,公办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民办园实行备案管理体制,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及标准向家长收取保教费,保教费应当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不得跨收取保教费;代收代管费项目应当每学期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并将结算情况及时向幼儿家长公布。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招用工作人员,应办理有关人事或劳动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惠城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保障教师的待遇。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广告审批制度。幼儿园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生、教育教学等广告,必须经区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经审批发布(印制)后,应送一份给区教育局备存。对有擅自发布广告,欺骗家长,欺骗社会行为的幼儿园,区教育局将严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必须接受区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的领导、管理、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和审计,定期向区教育局汇报工作。

  第六章 奖惩

  第五十三条 区教育局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量化考核(一年内累计加扣分冲抵后,扣分40分以上视同年检不合格),对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幼儿园,当年不能享受政府的各类奖补优惠政策。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按《惠城区教育局幼儿园量化考核标准》给予加分奖励。

  (一)创建等级园加分:上区一级加5分,上市一级加15分,上省一级25分。通过等级园复评按上述标准50%加分。

  (二)幼儿园教职工、幼儿参加惠城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汇演、比赛、教研优质课评比等)参加一次加1分。获三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3分;一等奖加5分。

  (三)教职工、幼儿代表惠城区参加惠州市举办的各项活动参加一次加2分;获三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5分;一等奖加6分。

  (四)承担公开示范活动每次加3分。

  (五)幼儿园的专项工作受到区直以上职能部门表彰(奖励)一次加2分;市级表彰(奖励)一次加3分;省级表彰(奖励)加5分。

  (六)一学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加5分;一学年没有家长(教职工)投诉加5分。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按《惠城区教育局幼儿园量化考核标准》给予扣分处罚并取消其享受规范化幼儿园的奖补资格,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按规定吊销办园许可证。

  (一)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由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园。

  (二)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幼儿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取缔。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园。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扣处5分以上10分以下。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予以警告并可扣处2分以上10分以下。

  (五)不按年龄规范招生,超规模招生,教师学历、任职资格证不达标,扣处5分以上20分以下。

  (六)克扣、侵占幼儿膳食费的,由主办单位或区教育局令其退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扣处5分以上20分以下。

  (七)未经批准搬迁并擅自招生的幼儿园,扣处50分以上100分以下;并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擅自订立收费项目,不按备案项目收费的,由物价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多收款项,并予以警告或视情况轻重扣处5分以上10以下。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区教育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惠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制度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制度

  一.生活制度

  应根据不同季节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合理安排儿童的一日生活常规,如睡眠、进餐、活动、游戏、作业等每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次数及间隔均应合理安排(要求制作一日生活环节时间安排表)。

  注意:正常情况下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冬季可酌减但不得少于1小时。

  二.膳食管理制度

  1.建立食堂管理制度。.

  2..儿童伙食应专人负责,建立伙委会,民主管理。

  3.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与工作人员伙食要严格分开。

  4.创设卫生整洁舒适的进餐环境,按时进餐,儿童进餐时间不应少于20~30分钟,保证儿童吃饱每餐饭。

  5.根据季节供应情况,制定适合婴幼儿年龄的代量食谱,定期更换。

  6.托幼机构应每季度进行一次膳食评价,保证儿童摄入的各种营养素占供给量的90%以上。

  三.体格锻炼制度

  1. 遵守合理的生活制度,有组织地经常开展适合儿童特点的体格锻炼,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2.在正常天气下,要有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每天坚持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加强冬季锻炼。

  3.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有计划地开展儿童体格锻炼。

  4.锻炼要循序渐进,运动项目和运动量要适合各年龄组特点。

  5.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根据个体差异,对特殊儿童给予重点照顾。

  四.健康检查制度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 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园所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5.定期体检:在园儿童每年应按要求项目进行定期体检;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6.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7.做好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五.卫生与消毒制度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清扫和检查制度,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 活动室、寝室应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

  3.儿童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一巾一杯一餐具,并按要求做好卫生消毒工作。

  4.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用肥皂流水洗手,勤洗头、洗澡、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5.工作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

  6.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接受有关消毒隔离技术知识的培训,负责对托幼机构内消毒隔离工作检查指导。

  六.疾病预防管理制度

  1.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2.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及心理卫生保健,发现有问题的儿童进行登记管理。

  3.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督促儿童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工作。

  4.建立传染病管理及报告制度,对患儿和接触者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爆发和续发。

  七.安全制度

  1.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均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安全及检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各项措施。

  2.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用具使用的安全,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保教人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训练,普及安全知识。

  4.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健康教育

  1.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定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建立与家长联系的登记簿,通过电话、定期召开家长会等多种联系方式,定期与家长沟通。

  3.可通过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活动形式,宣传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

  4.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健康教育效果。

  九.卫生保健资料管理制度

  1.卫生保健资料的登记及统计制度是反映一个园所保健工作质量的重要方面。

  2托幼机构应当有专人负责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常规记录和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要求及时、完整、准确。

  3.卫生统计报表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由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盖章后及时上报。

  4.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记录应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事故和健康教育等记录。

  5.健康档案应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第四篇:托幼园所保育员辞职报告申请书

  托幼园所保育员辞职报告申请书

  尊敬的园长:

  我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你正式的提出辞职申请请求。

  来到这个幼儿园也有两年了,在这两年内,我得到了幼儿园里各位老师、园长们的很多帮助,我非常感谢幼儿园各位老师!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慢慢的收获。幼儿园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风格,让我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融洽的氛围中我能开心的工作和开心的学习。

  但,由于我自身能力的不足和个人原因,近期的工作让我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为了不因为我,个人的因素影响到幼儿园的工作安排和发展,经过深思熟虑后我决定辞去幼儿教师岗位。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幼儿园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为此我深感抱歉。

  我希望可以在20xx年xx月xx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请领导安排工作交接人选。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我所在岗位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好自己的职,做好分内事。请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关于落实龙江街道的各托幼园所

  关于落实龙江街道的托幼园所

  在园儿童体检的通知

  各托幼园所: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是公共卫生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至关重要。为认真贯彻实施福清市卫生局、福清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融卫【2006】1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每年对本辖区内各公立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开展幼儿健康体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体检对象:在园学龄前儿童。

  二、 体检项目:体重、身高、内科、外科、眼保健、血红蛋白检测等。

  三、 体检收费:按照福清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园幼儿收费标准为17元/人。

  请本辖区内的各托幼园所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并提前一周教会在园儿童认识标准对数视力表的手势比划,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落实到位,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联系电线

  龙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