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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02 15:11:58

  第一篇:公务员考核办法

  公务员考核基本方法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一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二是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要求将领导人员考核与 群众参与考核结合起来。首先,公务员考核要在有关行政领导人员主持下进行,他们对考核结果拥有最后决定权。 领导人员主持考核工作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考核形式。其次,公务员考核还必须走群众路线,让群众参与考核。具体来讲,就是有关行政领导人员在考核公务员时,要通过不同形式向群众了解公务员的有关表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法,要求对公务员既要进行平时考核,又要实行定期考核。 (2)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公务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是指对公务员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以及是非功过进行考察与记录的活动。 其形式可以有以下两种:

  一是主管领导人员对所属公务员的情况进行记录;二是公务员自己建立工作日志,由主管领导人员定期检查核实。 定期考核是指有关机关领导人员以及专门的考核机构在一个工作年度结束后,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所属公务员一年来各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 集中统一的考察和评价活动。

  实行定期考核的意义在于对平时考核所积累的有关公务员表现的资料加以综合、分析、归纳、提炼,形成具体、准确的考核结果,为公务员其他有关管

  理环节提供法定依据。从这个角度讲,定期考核是平时考核的集中体现和反映。

  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是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平时考核是定期考核的基础和前提。平时考核通过对公务员日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实际表现的全面了解和掌握,为定期考核提供根据,作好准备。其次,定期考核是对平时考核的概括和总结。不进行定期考核,平时考核所获得的材料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整理、分析、归纳和升华,也就无法最后形成一个全面、具体、准确的考核结果。

  在公务员考核中只有将这两种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实际考核的目的。

   第二篇: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机关领导成员及其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对由上级党委(党组)管理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运用现代评价模式、机制和手段创新考核方式方法。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依据公务员的义务、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任务)设定。考核标准根据公务员的职位特点结合本机关的具体情况制定。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三篇: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

  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我省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考核单位应结合实际,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对工作实绩的考核主要采取绩效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每年进行若干次的平时绩效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并应以平时绩效考评情况为依据。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

  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不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参加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在培训周期的最末一年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被评为省级以上系统先进集体,被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的,其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凡列入效能建设绩效评估的单位绩效评估不合格的,以及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该单位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符合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应先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经批准后执行;符合按百分之十五或百分之十二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数的机关,可根据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的总人数,直接确定本机关可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

   第十五条 机关在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机关负责人担任。

  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考核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对本机关公务员不服考核结果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范围由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

  (三)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直接面向公众的岗位工作人员,应注重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四)机关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根据主管领导意见、民主测评情况和优秀等次名额,初步确定考核等次;

  (五)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考核单位应将《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考核结果报送

  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情况、优秀等次人员结构情况和考核程序等进行审核。对违反考核规定的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应责其纠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它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嘉奖、记三等功的,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奖励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享受考核奖金。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其主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无职可降的,其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优先推荐人选;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下一不得作为各级各类综合性表彰的推荐人选。

   第二十四条 不确定考核等次及未参加考核的人员,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工作的人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安置前的有关情况,由原所在部队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优秀等次名额实行单列(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确定),不占挂职单位及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其优秀等次名额占用派出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八条 当年退休的公务员不参加当的考核。上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

  分之五十享受当年奖金;下半年退休的,可按其当年12月份基本退休费的百分之一百享受当年奖金。

  第二十九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 受党纪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所犯错误与职务行为有关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政纪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各考核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冀组通字[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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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务员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干部(人事)处:

  现将《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省人事厅

  2007年5月18日

  河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并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乡(镇)及其以上各级机关,凡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单位,都要建立和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包括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考核的条件和标准,对公务员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公务员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事项要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告知被考核公务员,考核结果要在一定的范围进行公示。

  (三)注重实绩的原则。在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前提下,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内容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为增强公务员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时一般应结合本机关的实际,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法

  公务员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公务员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考核。 (一)平时考核

  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

  平时考核主要采取周记实或月记实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公务员将自己完成工作目标、领导临时交办任务等情况及其它有关内容(如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及出勤、缺勤情况等)进行记载,并如实填入

  公务员《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式样另发)。主管领导要定期检查审核被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记录,对被考核公务员每季度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表现作出评鉴。

  平时考核可随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进行阶段评定,如月检查、季分析、半年初评等。

  (二)考核

  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各机关在考核时,可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人员、机关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承担。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考核的部署、检查、监督、指导、审核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考核的标准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3、工作责任心和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无视机关工作制度,经常迟到、早退(全年累计超过50次)或旷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15天者。

  公务员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各机关优秀等次比例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机关工作情况确定。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应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提高优秀等次比例,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优秀等次中各个不同职务层次的人员比例要大体平衡。

  六、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进行民主测评。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参考个人总结和述职情况,对被考核公务员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机关)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公务员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公示。

  (六)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被考核公务员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中签署意见。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实施奖惩、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考核结果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兑现有关待遇。

  (一)公务员在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4、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5、享受考核奖金。

  依据考核结果按本实施办法发放考核奖金、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人员的确定,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作出批复。财政、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批复办理有关手续。

  (二)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考核奖金。

  (三)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在本职务最低级别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工资档次的,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四)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公务员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八、考核的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四)从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接收单位考核,可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八)受处分的公务员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十)公务员不参加考核或参加考核但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不享受考核奖金,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九、考核工作备案和材料归档

  机关考核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被考核公务员的《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考核的基础材料,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妥善保存。

  十、考核纪律

  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考核委员会成员、被考核的公务员,以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核规则和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

  ***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准确地评价公务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平时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考 核规定(试行)》和《山东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鲁人发〔2007 ] 98号)以及省、市关于公务员平时考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强化对公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激励广大公务员发扬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敢于创新的精神,真抓实干、奋发有为,为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业务精湛、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分类考核、量化评价,注重实绩、综合评定,依法实施、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自记自评与领导评鉴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平时考核的范围:县、乡镇(街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员及以下在职公务员(含借用到机关岗位上的事业人员);县行政审批中心、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督查考核办公室等具有行政审批和执法职能单位科员及以下在职人员。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工作由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

  三、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平时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以岗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重点考核出勤情况和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实行岗位目标量化赋分的办法,分类进行平时考核。各单位要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按照不同职务层次、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自行制定工作职责、工作任务(目标)和业务考核标准。量化评分标准可参考附件l。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1、考核的方法

  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机关内设机构正职由本机关主管领导负责考核,内设机构副职及工作人员由所在内设机构正职负责考核。

  考核主要采取日考勤、周记实、月小结、季考评、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考核以季度为周期。每天考勤,每周工作记实,每月一次小结,每季度量化评分考核一次,第四季度结合考核进行。

  2、考核的程序

  各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将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分解到每名工作人员,把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时限、标准、数量、质量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由被考核人填写个人岗位职责和 工作任务认定表一式两份,一份交主管单位审查后存查,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一份由本人自存。在此基础上,按以下程序考核:

  (1)日考勤。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上下班考勤签到制度,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各单位每月的考勤情况于下月的3日前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并以一定的方式公示。

  (2)周记实。每周末,被考核人以工作周记的形式,将当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如实记录在周工作记实表上。个人工作周记要真实客观,重点突出,记大事、记功过、记结果,并进行自我评价。

   (3)月小结。每月末,被考核人填写《月工作小结表》(附件4),单位内设机构组织一次工作小结,对当月每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出勤等情况进行总结。

  (4)季考评。每季度末,被考核人对本季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自我评价量化赋分,填写《平时考核领导评鉴表》(附件5),报主管领导签署评鉴意见。主管领导结合被考核人的周工作记实、月小结情况、现实工作表现,依据本机关制定的“平时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进行量化评价打分。考核评鉴及评分结果由考核的主管领导反馈给公务员本人。量化赋分情况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以一定的方式公示。

  五、考核奖惩赋分

  各机关可根据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加分或减分要素的规定。

  1、加分要素:主要为本职工作在国家、省、市领先;工作创新成效显著,在上级会议上作专题交流,工作经验或举措被国家级媒体或内刊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表彰奖励。

  2、减分要素:主要为因工作有较大失误,受到通报批评;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不力、质量不高,造成较大影响;违反部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平时考核结果是评定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平时考核评鉴结果,按百分制折合成“平时考核得分”,原则上占“考核总分”的40%。

  2、通过平时考核及时改进工作。每季度平时考核结束后,主管领导要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加强与考核对象的沟通,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3、平时考核结果与考核及奖金挂钩。对于平时考核结果出现一次得分低于60分的,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不再享受考核奖金;出现两次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

  4、实行公务员平时考核预警制度。各单位都要建立平时考核预警机制,对在平时考核中发现的缺勤、迟到、早退、离岗、外出、请假、休假等情况及时上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 同时向被考核人发出书面预警;对达到旷工连续超过5天,累计超过10天者,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予以辞退。对执行不力、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5、平时考核的结果作为转正定级、提拔使用、奖励惩戒和解除处分的参考依据。

  6、对平时考核中得分低于60分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七、工作要求

  1、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各机关要建立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并设立平时考核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组织人事人员具体负责本机关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工作。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平时考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未向县公务员主管部门上报《平时考核结果备案表》的机关,当年发现一次,则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10%;发现两次和未开展平时考核工作的,则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2、认真准备,稳妥实施。各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平时考核实施方案,科学设定本机关“平时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对于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

  3、加强教育,严肃纪律。各机关要将《***公务员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标准(试行)》(附件6)传达到每个被考核人,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要健全平时考核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本机关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保证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1,***公务员考核量化评分标准(试行)

  2、考勤情况汇总表

  3、周工作记实表

  4、月工作小结表( 月份)

  5、平时考核领导评鉴表(第

  季度)

  6,***公务员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 标准(试行)

  中共***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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