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推荐 >

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6:21:30

  第一篇: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青字【2010】35号签发人:陈啸吟

  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鼓励我校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增强大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研究型课程的建立构建必要的科研平台,使科研真正地走到同学当中去,充分调动同学们参与科研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气氛,特设立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二条申请对象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2.学生科研项目可由学生独立或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入校半年以上的学生。

  3.项目组须聘请指导教师。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均应聘请1-2位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宜过多。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和指导学生 1

  进行项目研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做好结题的有关工作。指导

  老师在原指导的项目没有结题之前,原则上不宜担任新项目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申请范围

  1.学生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

  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学术性和学科研究意义;鼓励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

  科技创新活动。

  2.申报项目的类别分为科学发明制作类、学术论文、社会调查类等;其中

  又分成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两个等级。成果上报的形式分为科学发明制作、学

  术论文和社会调查报告三大类。

  第三章申请办法

  第四条申请时间

  申请每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

  第五条申请程序

  1.申请立项的同学需逐项填写《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并

  由指导老师评定其项目的可行性、使用性以及新颖性。

  2.由各(院)团总支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在指定时间内送交院

  团委。

  第六条申请经费

  项目申请经费:重点项目每项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一般项目原则上不

  超过500元;对申请经费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如:科学发明制作类),须由项目

  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后另行决定。

  第七条评审程序

  1.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委

  员会将由从事实际理科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事公正的

  教授、专家组成。

  2.院团委对各系(院)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

  组织召开学生科研立项评审会,聘请相应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要

  求申报人进行答辩。

  3.院团委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批准立项项目及经费。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八条大学生科研立项活动经费由院团委大学生科技活动专项经费支

  出,由院团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

  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

  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

  行。

  第九条使用范围

  1.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

  2.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

  磁盘、制作材料等。

  3.打印、复印以及印刷费。

  4.用于项目研究必需的机时费。

  5.论文发表版面费(学生第一作者报100%,学生第二作者报50%,学生第

  三作者报30%)

  6.劳务费、咨询费、招待费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7.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

  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办法。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由课

  题负责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合理的掌握使用,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方可报

  销。

  1.每年集中报销2次。第一次报销时间为每年6月,第二次报销时间为每

  年11月。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销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顺利结

  题,追回所有项目研究经费)。

  2.报销时,所有发票都必须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必须是项目负

  责人)和指导教师的签字并按照校财务处的要求,统一粘贴在票据单上,并报

  院团委审核通过方可报销。所有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总额。

  3.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校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校内收据等。

  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4.单张发票支出金额超过500元时,必须提前征得院团委同意,否则不予

  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作为我校大学生科技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

  内容,由学院团委牵头组织实施,不定期对学生的在研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详细

  的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院团委,同时必须将使用研究经费已购买的资料、材料

  等物品全部上交。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后,各项目组须将成果(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学术

  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以及其他成果)

  上报并作出全面的项目总结,同时填写《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课题结项书》之

  后,院团委依据有关条款对各项目进行合格验收,必要时可组织重点项目答辩

  会、成果展示会或学术报告会。

  第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成果或不能按时顺利结题的项目,项

  目负责人必须向专家委员会写出情况汇报,说明原因,如因研究态度不认真、

  工作拖延致使科研项目失败者,将对项目组成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直至取消相关学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各系(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活动

  的开展范围、深度、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对各系共青团工作评估

  的重要依据。各系(院)应对学生科研活动在时间安排、实验室和实验仪器的

  使用、指导教师的遴选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六条经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组,如参加国内外科技

  类竞赛应注明为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获奖后属于项目组的奖杯、奖

  牌、证书等原则上放在学校统一管理,奖金由项目组成员个人享有。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指导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科研活动,原则上

  按照重点项目给与400元适当补助;一般项目给与300元的适当补助;补助发

  放于每学年学生科研课题结项后集中进行,未结题项目的指导老师不发给工作

  量补助。

  第六章总结、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每学年学生科研课题结项后,院团委、科研处会同学院相关各

  职能部门组织对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科研

  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宿州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宿州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附件4:

  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鼓励我校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增强大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研究型课程的建立构建必要的科研平台,使科研真正地走到同学当中去,充分调动同学们参与科研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气氛,特设立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二条申请对象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2.学生科研项目可由学生独立或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入校半年以上的学生。

  3.项目组须聘请指导教师。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均应聘请1-2位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宜过多。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做好结题的有关工作。指导老师在原指导的项目没有结题之前,原则上不宜担任新项目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申请范围

  1.学生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学术性和学科研究意义;鼓励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2.申报项目的类别分为科学发明制作类、学术论文、社会调查类等;其中又分成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两个等级。成果上报的形式分为科学发明制作、学术论文和社会调查报告三大类。

  第三章申请办法

  第四条申请时间

  申请每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

  第五条申请程序

  1.申请立项的同学需逐项填写《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并由指导老师评定其项目的可行性、使用性以及新颖性。

  2.由各(院)团总支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在指定时间内送交院团委。

  第六条申请经费

  项目申请经费:重点项目每项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对申请经费有特殊需求的项目(如:科学发明制作类),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后另行决定。

  第七条评审程序

  1.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将由从事实际理科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事公正的教授、专家组成。

  2.院团委对各系(院)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后,提请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学生科研立项评审会,聘请相应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要求申报人进行答辩。

  3.院团委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批准立项项目及经费。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八条大学生科研立项活动经费由院团委大学生科技活动专项经费支出,由院团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使用范围

  1.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

  2.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磁盘、制作材料等。

  3.打印、复印以及印刷费。

  4.用于项目研究必需的机时费。

  5.论文发表版面费(学生第一作者报100%,学生第二作者报50%,学生第三作者报30%)

  6.劳务费、咨询费、招待费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7.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办法。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由课题负责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合理的掌握使用,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方可报销。

  1.每年集中报销2次。第一次报销时间为每年6月,第二次报销时间为每年11月。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销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顺利结题,追回所有项目研究经费)。

  2.报销时,所有发票都必须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签字并按照校财务处的要求,统一粘贴在票据单上,并报院团委审核通过方可报销。所有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总额。

  3.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校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校内收据等。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4.单张发票支出金额超过500元时,必须提前征得院团委同意,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作为我校大学生科技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由学院团委牵头组织实施,不定期对学生的在研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院团委,同时必须将使用研究经费已购买的资料、材料等物品全部上交。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后,各项目组须将成果(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以及其他成果)上报并作出全面的项目总结,同时填写《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课题结项书》之后,院团委依据有关条款对各项目进行合格验收,必要时可组织重点项目答辩会、成果展示会或学术报告会。

  向专家委员会写出情况汇报,说明原因,如因研究态度不认真、工作拖延致使科研项目失败者,将对项目组成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相关学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深度、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对各系共青团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各系(院)应对学生科研活动在时间安排、实验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指导教师的遴选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为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获奖后属于项目组的奖杯、奖牌、证书等原则上放在学校统一管理,奖金由项目组成员个人享有。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指导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科研活动,原则上按照重点项目给与400元适当补助;一般项目给与300元的适当补助;补助发放于每学年学生科研课题结项后集中进行,未结题项目的指导老师不发给工作量补助。

  第六章总结、表彰和奖励

  对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宿州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宿州学院委员会

  2008年5月12日第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成果或不能按时顺利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第十五条各系(院)团总支负责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活动的开展范围、第十六条经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组,如参加国内外科技类竞赛应注明第十八条每学年学生科研课题结项后,院团委、科研处会同学院相关各职能部门组织

   第三篇: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宿州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理论探索、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增强大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规范对学生科研项目的管理,发挥科研活动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补充规定,办法如下:

  一、大学生科研项目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以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为主要研究人员,并经学校认可,同意实施的各类科学研究。包括:专业性研究及创作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分成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两个等级。成果上报的形式分为科技发明、创新创意(实物、模型等)、作品(计算机应用软件、文化艺术、音乐作品、专利等)、学术论文三大类。(调查报告不能以成果形式上报)

  二、 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入校一年以上的学生,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跨年级、跨专业的联合立项优先、承担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立项优先。 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组)科研项目;学生承担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研究,该项目指导教师必须为科研课题教师本人。

  三、学生科研立项须由各(院)团总支组织本院学术分委会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签名后统一在指定时间内送交校团委。

  四、经费使用,在原文件基础上,论文发表版面费不列入项目经

  费。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校团委除对作者版面费100%报销外,还对学生进行奖励,奖励办法按《宿州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学生以第二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版面费不予报销。

  五、组织与管理,在原文件基础上,每年12月,各二级学院需组织学术分委会召开项目中期评估会,并上交各项目组的《学生科研项目中期进展情况汇报》,同时校团委将对部分项目组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召开科研进展情况汇报会,由项目组负责人将本组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等向评审委员会进行讲解并回答委员会的提问。中期检查通过后科研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撤销研究项目并取消资助经费:

  1.项目批准后,长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连续三个月没有向指导教师汇报研究进展;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项目负责人因退学、休学、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七、结题方式:

  1.凡研究成果在国家正式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则视同项目结题;

  2.项目组的研究成果参加“挑战杯”、“科普创新创意”等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类竞赛并获得名次,则视同项目结题。

  3.成果以调查报告形式上报不能结题

  八、指导教师指导补助。指导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科研活动,原则上按照重点项目给与200元补助;一般项目给与100元的适当补助;补助发放于每学年学生科研课题结项后集中进行,未结题项目的指导老师不发指导补助。教师指导学生项目研究成果参加“挑战杯”等省级及以上大学生科技类竞赛并获得名次,教师奖励按照《宿州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实施办法》执行。

  九、本补充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宿州学院委员会。

   第四篇: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广西工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鼓励我校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增强大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为研究型课程的建立构建必要的科研平台,使科研真正地走到同学当中去,充分调动同学们参与科研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气氛,特设立广西工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二条申请对象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学生科研项目可由学生独立或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入校半年以上的学生。

  3.项目组须聘请指导教师。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均应聘请1-3位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宜过多。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活动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带领和指导学生进行项目研究,帮助学生解决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做好结题的有关工作。指导老师在原指导的项目没有结题之前,原则上不宜担任新项目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申请范围

  1.学生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与学校的育人目标和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学术性和学科研究意义;鼓励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2.申报项目的类别分为科学发明制作类(A类)、学术研究、社会调查类(B类)两大类;其中又分成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两个等级。成果上报的形式分为科学发明制作类、学术研究类和社会调查报告三大类。

  第三章申请办法

  第四条申请时间

  申请每年集中受理2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10月。

  第五条申请程序

  1.申请立项的同学需逐项填写《广西工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申报书》,并由指导老师评定其项目的可行性、使用性以及新颖性。

  2.由各系、二级学院团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在指定时间内送交院团委。

  第六条申请经费

  项目申请经费:科学发明制作类重点项目每项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元,一般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学术研究、社会调查类重点项目原则上每项不得超过1000元,一般项目原

  则上不超过500元。对申请经费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须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后另行决定。

  第七条评审程序

  1.院团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将委托广西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将由从事实际理科研究工作、学术造诣深、有评议分析能力、办事公正的科技工作者组成。

  2.院团委对各学院提出的申请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后,委托广西工学院大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召开学生科研立项评审会,聘请相应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要求申报人进行答辩。

  3.院团委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批准立项项目及经费。

  第四章经费使用

  第八条大学生科研立项活动经费由院团委大学生科技活动专项经费支出,由院团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项目组没有或很少活动、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院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等措施,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使用范围

  1.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

  2.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磁盘、制作材料等。

  3.打印、复印以及印刷费。

  4.用于项目研究必需的机时费。

  5.论文发表版面费(学生第一作者报100%,学生第二作者报50%,学生第三作者报30%)

  6.劳务费、咨询费、招待费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7.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办法。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活动的必要开支,由课题负责人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合理的掌握使用,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后,方可报销。

  1.每年集中报销2次。第一次报销时间为每年3月,第二次报销时间为每年10月。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办理报销手续。(若无正当理由,项目不能顺利结题,追回所有项目研究经费)。

  2.报销时,所有发票都必须有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必须是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的签字并按照校财务处的要求,统一粘贴在票据单上,并报院团委审核通过方可报销。所有发票总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总额。

  3.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校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校内收据等。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

  4.单张发票支出金额超过500元时,必须提前征得院团委同意,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作为我校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由学院团委牵头组织实施,不定期对学生的在研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资助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并及时上报院团委,同时必须将使用研究经费已购买的资料、材料等物品全部上交。

  第十三条项目结束后,各项目组须将成果(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以及其他成果)上报并作出全面的项目总结,同时填写《广西工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申报书》中的“项目结题情况表”之后,院团委依据有关条款对各项目进行合格验收,必要时可组织重点项目答辩会、成果展示会或学术报告会。 向专家委员会写出情况汇报,说明原因,如因研究态度不认真、工作拖延致使科研项目失败者,将对项目组成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相关学生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学生科研项目申报资格。

  深度、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对各系文化素质教育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各系、二级学院应对学生科研活动在时间安排、实验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指导教师的遴选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为广西工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获奖后属于项目组的奖杯、奖牌、证书等原则上放在学校统一管理,奖金由项目组成员个人享有。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工作量计算。指导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科研活动,原则上按照重点项目科学发明制作类、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类每一项目分别给与

  18、14个课时的适当补助;一般项目科学发明制作类、学术研究和社会调查类每一项目分别给与

  12、8个课时的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25元/每课时。补助发放每学期末集中进行一次,未结题项目的指导老师不发给工作量补助。

  第六章总结、表彰和奖励

  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广西工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广西工学院委员会

  2007年5月28日第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期成果或不能按时顺利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第十五条各系、二级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活动的开展范围、第十六条经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组,如参加国内外科技类竞赛应注明第十八条每学年末,院团委会同学院相关各职能部门组织对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

   第五篇:科研课题立项管理办法

  科研课题立项管理办法

  1总纲

  1.1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教育发展的推动力。为实施科研带动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意识,加速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及其在社会上的影响与在同类高校中的地位,保证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1.2我校科研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以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为依托,以应用研究为重点,立足锦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鼓励应用开发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研究,鼓励教育理论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能力。

  2项目选题

  2.1选题目标

  2.1.1学科基础理论研究课题。

  2.1.2适应经济建设需要所进行的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课题。

  2.1.3对精神文明的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决策有参考价值或借鉴作用的研究课题。

  2.1.4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并有独特领域优势的研究课题。

  2.1.5国家推广的应用技术项目和本地区急需的技术改造项目等专项研究课题。

  2.2课题特性

  2.2.1先进性:课题不能是已成熟的技术或成果的简单重复,而应具有改进或创新的性质。

  2.2.2实用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对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推动作用。

  2.2.3可行性:近期可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成果,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2.2.4安全性: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人文精神的发扬,不能对国家、社会和人类构成危害。

  3承担者的条件

  3.1申请科研立项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1 政治素质好,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勇于探索和创新,具有奉献精神。

  3.1.2 集体项目必须领导得力,组织健全,具有结构合理的项目组,具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资金自筹或匹配能力。

  3.1.3 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3.1.4 课题负责人一般限定承担在研课题一项。

  4立项审批程序

  4.1申请人填写《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经所在系部处室同行专家审查、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科研处。

  4.2科研处初审后,申报者根据课题类型填写相应表格或协议书(合同书)等。科研处审查后提交主管校长审查,审查合格报校学术委员会,按申报课题组织有关学科专家组对课题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基础、经费开支等逐项审议,写出评议意见,产生评定结果。

  4.3校级课题将评定结果呈交校长办公会,确定立项课题批准与否,科研处负责下达立项通知。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课题由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由科研处统一组织上报到各级课题管理部门审批。各级课题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科研处统一负责下达各级课题的立项通知。

  5实施过程管理

  5.1立项课题由科研处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以科研处为主。

  5.2课题主持人要与学校签订《科研项目立项协议书》,并按协议制订总体工作规划和阶段计划,定期向科研处书面报告进展情况,年底交总结。

  5.3科研处每年制订《锦州师专科研项目研究计划》。负责指导、督促项目研究按计划进行,随时了解课题研究的进度、所需设备的配置、专项经费的使用、存在的问题等。

  5.4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购置、报销手续;使用时办理借用手续;项目完成后,交还学校有关部门管理保存。

  5.5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一旦发现课题因故失去了研究价值或外界已有相同研究的最终成果公布于世,要及时中止课题研究,停止使用项目的专项经费,课题主持人配合科研处做好缮后工作。

  5.6在研究过程中,凡不履行协议书、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被中止其研究工作,并冻结其研究经费。无故中止研究工作的,除冻结研究经费外,课题组成员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新的科研课题。

  6鉴定验收

  6.1对所有课题的最终研究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鉴定。

  6.2鉴定程序

  6.2.1 课题负责人提出鉴定申请,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同时提交相关结题材料:①立项申请书(含立项通知书) ②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和阶段进展报告 ③课题研究的工作报告④课题成果及产品 ⑤有关实验实践成果的记载材料等。

  6.2.2 科研处负责组织专家鉴定工作会议。

  6.2.3 鉴定专家审查研究成果,分别写出鉴定意见。

  6.2.4 专家鉴定组组长汇总意见,写出鉴定结论。

  6.2.5 学术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提出“通过验收”或“不能通过验收”的最终结

  6.3结题

  6.3.1 研究成果一经通过专家鉴定,即可结题。市级以上课题由科研处组织专家鉴定后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即可结题。

  6.3.2 未经批准,逾期三个月尚未结题和“不能通过验收”者,将追回全部剩余拨款,三年内不得申请课题。

  7附则

  7.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