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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更新时间:2022-07-13 22:47:52

  第一篇:新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的学习体会 2012年6月8日起,我有幸参加了深圳市干部自选培训《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培训班。几天以来,我通过系统学习有关新法律法规的理论和知识,听了导师的教导,以及同学们之间的指导和交流,提高了我的法律法规认知能力。通过几天培训班的学习,我感到学有收获,对我今后正确的履行岗位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现将本人的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 要成为学习型人才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曾提出“知识经济悄悄来临”的观点,指出了随着新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产业的崛起,知识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更快地融入了国际社会,面临挑战,需要学习的知识、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日俱增。这一切要求我们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成为学习型人才。

  因此通过此次培训,我加深了这种理念,树立终身受教育的思想,自觉地投身到学习中去,做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学习型人才。

  二、 参加这次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非常重要

  主要收获体会是:

  第一,提高了对新法律法规的认识;第二,对怎样提高对新法律法规的解读能力有了更加深刻明确的认识;第三,

  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第四,补充了许多新知识,对许多问题有了新的认识;第五,交流了经验和体会,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不仅认清了形势,理清了思路,而且在宏观思维以及思维方法上得到了训练,感到收获不小。

  三、 要理论联系实际,完成培训学习任务

  一是要更加集中精力刻苦学习。利用业余时间,认真读点书,认真思考点问题,努力系统的学习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为今后工作进一步打好理论基础。

  二是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要克服以往学而不思、学而不用的倾向,自觉的联系自身工作实际来处理问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结合本次培训的理论知识,加强自身行政执法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第二篇: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学习新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曾经听到过这样一句话:“教育对于种子是阳光,对于树林是水,对于稻田是肥料……对于我们少年儿童,是走上殿堂的梯子。”而法律法制的教育更是不可忽视的。所以,我觉得学好法律法规就是学会做人,就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它教会我们遵纪守法。

  通过学习《义务教育法》这部法律增强了我对义务教育的认识,并了解了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政策和方针,同时也引起了我对教育的重视。现在才知道原来教育直接影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旺与衰败。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自主创新,要变人口大国优势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这也就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义务教育的原因吧!通过学习这部《义务教育法》,我看到了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正确性、完备性和先进性。而且为我能够进行党和国家交给的义务教育而倍感荣幸,我一定会认真出色的完成这九年义务教育,并继续学习知识接受更高等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上一份微薄之力!

  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的学习,我知道了这两部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们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对于我们自己更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第三篇:基层干部学习新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基层干部学习新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依法行政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开展工作,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推进扶贫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扶贫人员的法律水平,促进六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现将我在学法用法的体会如下:首先,积极学习各类法律知识,增强了我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提高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其次,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

  作为一名基层干部,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的工作者,我们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提升为人民服务本领。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一、要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首先,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其次,学法、守法是自身建设的需求,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基层工作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村民守法的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依法办事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加强学法用法教育。学法是用法的前提,我们部分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稍显淡薄,还存在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要加大学法培训力度,健全考核机制,提高村干部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的实际效果。同时将学法带入工作,充实内容,培养基层干部用法的能力。

  三、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服务为民的能力。现今,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迅速,农村村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办事,就有可能引发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们要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原则行使村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处理群众纠纷。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坚持深入推进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具有重要的影响和表率作用。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有效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必将带动村民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推动全民普法不断深入,弘扬法治精神,在全村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

  2013年6月6日

   第四篇:教师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教师法律法规学习体会

  保积花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秋菊打官司,就是寻说法;“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点滴小事,积累成山,学法懂法,为我所用。

  教育法规是教师为教之树,能开起教育和谐之花,结出教学质量之果。我们教师举着教育法规的火把行走,才能与教育教学工作结伴而行,诚信是为师之道,教育法规乃治教之本。社会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就像鸟儿需要天空,鱼儿需要大海。自由之花,永远为遵纪守法者开放;学法之风,长久能给教师保驾护航。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人生之旅永恒的安全带。所以,教师学法立信,懂法明理,守法尚诚,用法崇德。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以法为尺,方能规范,以法为镜,才能正直。因此,在我看来,教育法规是和谐校园之源,是教师立教之本,是教育发展之依,是学校管理之基。精彩人生始于德行,和谐社会基于法治。我们只有开启教育法律明灯,才能照亮教师人生前程,当教师学法用法,其幸福生活才有防火墙,知法守法,其教学工作快乐才有安全网。学法用法造就校园净土,和谐教育弘扬教师美丽人生。

  下面介绍几个重要的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3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4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教师必须做到有法必学,有法必行,有法必依。否则,就是违法必究。一个国家没有正气,就可能亡国;一个民族没有正气,就可能灭族;一个单位没有正气,就可能混乱;一所学校没有正气,就可能衰败;一个班级没有正气,就形同散沙;一个干部没有正气,就会失去威信;一个教师没有正气,就可能误人子弟,遗憾终生。

  青年教师,虽然有青年人特有的气质,活力四射的蓬勃朝气,勇往直前的昂扬锐气,光芒万丈的浩然正气,但是你们也得知道,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是琐碎的,是平凡的。依靠不学无术,自行其是,因循守旧,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的行为,是教不出一个好学生的;师德缺乏,不懂法规,是管不好学生的。要当好教师,关键是要做好人,根本在干好事。没有一个伏下身子,埋头苦干的好准备;没有一个风清气正,凝心聚力的好心情;没有一个夙兴夜寐,干事创业的好状态,就不可能当得了教师,就不可能做得到让学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人民满意的好教师。

  做教师,需要忍让谦和。忍:事临头三思为妙,怒上心一忍最高,小不忍祸端常起,互无欺各自平安;让:退一步海阔天空,让三分心平气和,能让人并非我儒,变干戈和睦常乐;谦:人有成绩莫自夸,骄胜自大无益多,历览天下许多事,成由谦逊败归奢;和:世上谁能无有过,莫为小事动干戈,和与人交受众敬,百忍堂中有太和。胸怀坦荡,不拘小节者方成大器,内藏锦绣眼光开阔,不用小心眼算计别人,不为蝇头小利和气,懂得放弃,有舍才有得,不让自己钻牛角尖,宽容别人,善待自己,真心诚意,外圆内方,认真、诚实、守信、正直、乐观、豁达,与人为善,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八荣八辱,立身立德。

  在我的心里,老师以高尚的职业道德,全面的教育法律法规,渊博的文化知识对学生的关爱,像太阳一般温暖,春风一般和煦,清泉一般甘甜,比任何关爱都添甜蜜,比什么关爱都细腻,比一切关爱都纯洁。老师似春蚕一生没对学生说过自诩的话,吐出的银丝就是丈量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尺子,老师从不在大庭广众面前炫耀,但那盛开的桃李们,就是对老师最高的评价。鸟儿遇到风雨,躲进它的巢里;学生心上遇到风雨来袭,总是躲在老师的怀里。老师就像一把雨伞,是学生遮风挡雨的墙。在教育过程中,老师一片真情的灌浇,一番耕耘的辛劳,才会有桃李的绚丽,稻麦的金黄;老师就像化成的一束不凋的鲜花,给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芬芳。老师的工作在今朝,建设的却是祖国未来强大;老师的教学在课堂,成就的却是四面八方;老师的岗位永不调换,足迹却遍布五洲四海;老师的两鬓会有一天斑白,而青春却百年不衰。老师这个崇高的称号,桃李满天下,春晖遍四方。曙光给学生带来明媚的早晨,老师把学生引向壮丽的人生。

  一位好老师,胜过万卷书。加减乘除,算不尽老师作出的奉献;诗词歌赋,颂不完对老师的崇敬。老师用知识甘露,浇开学生理想的花朵,用心灵清泉,润育学生情操的美果,枝头绽放的鲜花,就是老师辛勤汗水的灌浇。阳光普照,老师心坎春意暖;雨露滋润,桃李枝头蓓蕾红。当老师要真诚、要善良,所有学生的心扉才向你敞开。诚然,老师不是演员,却能吸引着学生饥渴的目光,老师不是歌唱家,却能让知识的清泉叮咚作响,唱出迷人的歌曲,老师不是雕塑家,却能塑造一批批青少年的灵魂。有人说,刻在木板上的名字未必不朽,刻在石头上的名字也未必流芳百世,但是老师的名字刻在学生的心灵上会真正永存。

  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我们刚开始干叶的事业,要知道,叶的事业谦逊地垂直着它的绿荫。是教师,就立志恪守学校的校训,治学施教力求渊博精深,为人处事力求纯朴真诚,培养学识广博、气质淳厚、可持续发展的人才为己任,努力在工作中贯彻新的教育理念,乐于本职,善于合作,诲人不倦,以学校之荣为荣,与同事同进步,与学校共发展。学校大计,教师为本。衷心希望你们平时多花点时间,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多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向身边的,自己知道的,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师德标兵学习,向优秀教师学习,学好人,学楷模,做合格,当先锋,终身从事教育,安心教学工作,常以为人之和,常修为师之德,常思成功之道,做平凡的绿叶,你们所教的学生一定会由花成长为果,由果成长为才。我相信你们的辛勤耕耘,一定会换来桃李满园香。理想决定行动,行动决定成功,相信自己,爱拼才会赢。

   第五篇: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在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就是这样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学校是对青少年传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园地,但是,学校还必须更注重向青少年进行道德素质教育,既做学问也教做人,两者不可偏废。棍棒教育与言教身教的关系。“棍棒底下出孝子”,这是中国传统的教子经典。现在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家长若用棒教,大打出手,是侵犯人权,子女可以将你告上法庭。棒教行不通,还是言教身教靠得住。言教就是像对待朋友一样,平等对待子女,通过交流思想,讲明道理,以理服人,不要居高临下,施以压服。身教比言教更显效果。如果做家长的成天围着麻将转,而要求子女安心写作业;夫妻若成天为鸡毛蒜皮吵嘴打仗,能让子女不受干扰吗?家长如虐待父母,对父母不孝,却要子女敬重自己,只能是上梁不正下梁歪。凡此种种不良的身教,都将影响子女的道德素质培养。教师也是一样,教师若平时口出脏话,或衣衫不整、随意打骂学生,对学生的一生都影响重大,不但对学生的认知产生了影响,更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如何?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又具有哪些义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广泛意义上说,民办学校的教师在法律地位上和公办学校教师平等,那么民办学校教师就应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1995年3月颁布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它在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法》是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专项法律,其中当然包含民办学校的教师。它对教师的法定含义、地位作用、基本要求和教师的权利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工作,就像一面镜子时时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各个方面做得更好

   我都认真学习其中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自己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引导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项原则的意义:就是国家、社会和家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发性,救济、回复已经被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

   第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在法律上指能够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内容包括人的姓名、人身、荣誉和肖像等。人格尊严受到新生是公民做人的起码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新生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尤其重要。不尊重人格尊严,就谈不上保护。

  第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各项保护措施都要适应未成年人特殊的年龄、生理、心理牲,才能有效。

  第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简称教育原则。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因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他们;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培养其高尚的道德情操,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又能促使他们加强自我保护,勇敢地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达到保护的目的。

  我国的未成年人将来的素质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学校对此负有重大责任。学校教育是预防和矫治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