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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讲话

更新时间:2022-07-02 15:15:18

   公务员考核讲话

  同志们:

  今天是春节后上班的第二天,我们在这里召开xx年度公务员考核表彰暨政府机构改革动员大会,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通过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改革、理顺职能,在全市迅速形成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促进浏阳跨越式发展。会上,亿龙书记将作重要讲话。下面,我根据市委、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先讲三个问题。

  一、全面总结成绩,正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xx年,是我市各项工作全面丰收,跨越发展的一年。一年中,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发展蓝图,始终坚持调整、改革、统筹、跨越的工作方针,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致力于兴工强市、交通先行、强农富民、经营城市、招商引资,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绩,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完成地区生产总值(gdp)125亿元,增长14.5%;完成财政总收入12亿元,增长33.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5亿元,增长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5.5亿元,增长14%;招商引资到位资金30.65亿元,增长20.2%;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4050元,增加310元;金融机构存款余额突破70亿元,贷款余额48.6亿元,分别较年初增加8.73亿元和9.46亿元。全市上下呈现竞相发展、奋发向上、团结干事的良好发展态势。

  按照市考核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我市从xx年12月20日开始,集中精力,高标准、严要求开展了年度考核工作,全市111个单位24344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考核,评出优秀2619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6人,不称职(不合格)80人,已辞退10人,14人拟予辞退,行政开除4人。总的来说,一年来,各级各部门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围绕政府工作目标,凝心聚力,埋头苦干,开拓奋进,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争先进位、竞相发展的氛围更加浓厚。考核中发现,各级各部门都能以饱满的热情高扬加快发展这面旗帜,自我加压,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发展目标。文家市镇财政收入在xx年已过5000万元的高基数上,再攀新高,一举突破6000万元大关;淮川、集里、荷花、澄潭江、大瑶五个乡镇街道紧随其后,财政收入都超过了5000万元。一些区位条件较差、基础比较薄弱的乡镇也努力克服困难,负重奋进。关口、达浒、溪江、永和、七宝山、蕉溪、淳口、山田等乡镇街道的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均分别比上年增长30%以上。金刚、官桥、赤马等在xx年综合目标考核排名靠后的乡镇,认真吸取教训,加大工作力度,克服自身不足,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二是服务经济的质量明显提升。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积极为基层、为企业的发展出主意、想办法、跑项目、解难题,服务意识明显增强,全市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好转。市计划物价局、建设局、水利局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职能,坚持两立、三声、一双手的规范化优质服务,着力扩大窗口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高,被评为优秀窗口单位。城管局、环保局等职能部门积极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效果明显。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四路建设、一号文件宣讲、征地拆迁、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与扶贫、旅游节开幕式、农博会等中心工作,从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是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一年来,各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单位积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心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成效十分显著。市公安局为社港镇贫困村争取水利建设资金,并与市保安公司联系,安排25名村民就业;市畜牧水产局组织高级畜牧师为沙市秀山社区45户养猪大户进行技术培训,送去科技书籍150套;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维稳办等单位积极调处光彩未来、军转干部安置、企业改制、梅花鹿养殖、征地拆迁等问题,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地解决了群众的实际困难。同时,各级各部门还精心组织了扶贫济困活动,重点走访慰问了五保户、残疾人、受灾户、城乡特困户等,其中市广电局为澄潭江镇重残人员何利捐款4000元,且多方联系争取瑞格医药公司提供8000元的医疗药品,这种一人有难,八方支援的道德风尚在群众中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四是干部队伍活力不断增强。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市纪委(监察局)采取自我举荐、竞选演说、民主评议的方式,提拔中层干部,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同时要求干部职工每周写一篇心得体会,每月开一次读书汇报会,每季写一篇调研文章,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各部门和乡镇领导干部踊跃参加领导干部假日课堂学习,进一步更新了知识结构,增强了履职能力;市招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淮川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选派人员到沿海地区挂职锻炼,队伍活力进一步增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完善考核办法,将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有机结合,机关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日益提高,工作作风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市水利局建立考核台帐,按季度对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德、能、勤、绩、学五方面进行严格考核;市国土资源局实行月考勤、季考核,量化记分、分层测评的办法,管理进一步规范,绩效明显提高。一年来,全市涌现出了永安、文家市、集里、大围山、镇头、小河、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局、信访局、计划物价局、城建集团公司等一大批优秀领导班子,全市机关干部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 成绩的取得,是市委正确领导的结果,同时,也凝聚了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辛勤汗水和智慧。在年初的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我们已经对综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今天我们还要对全市优秀公务员进行表彰。实践证明,只要我们为浏阳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就会得到组织的肯定,就会赢得人民的尊重。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门利益至上,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仍然严重。有些单位和个人缺乏全局观念,只图部门利益、眼前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重败坏了浏阳的形象,影响了浏阳经济的发展。市工商局城郊工商所副所长毛定罡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荷花街道办事处7家企业收取管理费6800元,并对37家企业及个体户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共计金额3.5万元。一些职能部门利用行业协会变相向企业收取费用,且数量巨大,其中工商局收取会费达200多万元,质监局等单位也比较严重地存在类似情况;部分乡镇企业服务站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收取企业有偿服务费、安全服务费、巡防保安费、代办手续费。凡此种种在群众特别是企业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二是玩忽职守,渎职、失职行为时有发生。有的领导干部只图舒舒服服当官,不想任劳任怨做事,责任意识不强,工作飘浮,造成失职失责。市木材管理站陈迎春、朱晓亮以权谋私,纵容、参与走私木材,高坪林业站胡自忠,在林业哨所私放走私木材,严重渎职、失职。古港医院吴顺元、苏拥军,明知患者病情严重,而不及时安排转院,最终引发医疗纠纷;市中医院检验师吕新春,工作责任心不强,在病人输血过程中错发血液,险些引发安全事故,影响十分恶劣。三是工作懒散,态度冷漠、办事拖沓等作风依然存在。有的干部原则性不强,视规章制度如儿戏,上班随心所欲,对待老百姓态度冷漠。张坊国土所国土员张钡上半年累计旷工20天,迟到15次;市体育运动中心办公室干事何花,组织纪律焕散,经常迟到、早退、旷工,经多次教育仍然我行我素,不思改过,既误了工作,又犯了纪律,更造成不良影响;永安镇计生办专干赵光柱工作懒散,未及时为所联村组的一带养小孩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工作被动和失误。四是违法乱纪,权钱交易、黄赌毒等行为屡禁不止。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放松了思想改造,经不住金钱和腐朽思想的诱惑,在大是大非面前经不起考验,站不稳脚跟。原林业局项目办主任刘泓波伙同邓应学、寻革阳、罗义成等人贪污公款15.7万元;电力局干部周小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43万元;文家市镇城建所干部罗锋雷在工作期间,索要他人财物0.9万元;淳口国土所林昶在担任所长期间,先后5次收受他人贿赂2.4万元。另外,赌博之风日渐猖獗,经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抓获并记录在案的参赌干部和公务人员达数十人之多,干部彭峥借资豪赌,一夜输掉6万余元;聂高明、黎杰、周昌树、江翔、刘斌等在茶楼聚众赌博;闫福海在工作期间,参加地下六合彩买码赌博活动;陈荣华、寻义夫、王辉、吴红梅等人,在中央党风廉政建设十六条规定颁发后,仍不思收敛,在公共场所打牌聚赌,败坏了党风政纪。还有一些领导干部封建思想浓厚,丧失公务员本色。金刚镇武装干事黄卫、市原种场职工游武杰、文家市镇教师王更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非法生育第二胎,影响极坏。

  上述种种表现,虽然发生在极个别人的身上,但与人民公仆这一神圣称呼格格不入,与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的要求严重相悖,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声誉,影响了整个队伍的思想统

  一、组织巩固和战斗力的提高,如果任其漫延下去,最终会瓦解我们的斗志,涣散我们的军心。因此,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问题的严重性,要借助领导干部考核和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强大威力,下决心铲除那些危害至深的毒瘤,彻底清除队伍中的污垢,扫除思想上的垃圾,排除前进中的阻力,塑造我市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促进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坚定信心,咬定目标,努力推进市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加快发展是时代的潮流,人民的愿望,现实的需要

  当前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加快,世界经济总体发展形势日趋好转,全球消费市场持续升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跨国、跨地区之间的资本流动、资源配置和布局调整更加频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加入世贸组织的积极效应逐步显现,新一轮经济大发展的序幕已经拉开。县域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其发展已摆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国内外良好的经济发展形势,将为市域经济发展的再提速,市域经济质量的再提升,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面对发展机遇,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重要战略机遇期的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加压力,阔步前进,不断加快发展速度。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这些年来,全市人民在市委的带领下,自强不息、敢为人先,谱写出了一曲曲谋发展、争上游、作贡献的崭新篇章,以生物医药园和产业制造基地为龙头的工业发展载体初具规模,四线一环一带交通网络基本形成,城市面貌日新月异,综合经济实力跻身全省县(市)前列。应该说,我们已经具备了推动市域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大发展的实力与基础。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外交流的更加密切,人民群众眼界更加开阔,追求富裕、文明生活的愿望更加强烈,因而对发展的速度与质量提出了更快、更高的要求。当前,全市人民致富奔小康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各级各部门团结干事的发展氛围已全面形成,如果我们不加快发展,就会辜负人民群众的愿望,愧对全市人民,甚至坐失发展的良机。因此,我们必须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关注民生,响应群众呼声,顺应百姓愿望,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努力谋求更大的发展。

  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时代,也是一个追求卓越、奋发有为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纵向比较,浏阳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横向比较,跳出浏阳看浏阳,跳出湖南比浏阳,我们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不是缩小了而是扩大了。1993年财政收入与我市同步过亿元的广东顺德市,xx年仅地方财政收入就将近40亿元;区位与浏阳相若,上世纪90年代经济发展水平与浏阳相当的湖北枣阳市,目前已经跻身全国百强县行列。长沙县xx年就超过了我们,望城、宁乡追赶我们的态势也越来越强。面对全国各地和周边县市争先恐后的发展态势,我们的发展步子不是快了,而是慢了,因此必须铆足干劲,奋起直追。唯其如此,我们在全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力加快发展步伐

  促进加速发展的因素很多,但人的因素至关重要。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面对光荣而艰巨的工作任务,面对全市人民的热切期盼和重托,我们必须按照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集中的精力,更加过硬的举措,加快强市富民进程,实现全市新一轮跨越式大发展。

  1.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争先创优意识。争先创优是一种勇气,是一种魄力,是一种工作第

  一、事业为重的价值取向,是一种自我加压、追求卓越的精神境界。当前,要加快浏阳发展,全市上下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增强争先创优意识,把促进发展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把创造财富的聪明才智充分释放出来,努力形成全市人民乐于创业、勇于创新、敢于创造的生动局面。争先创优首先体现在自加压力、负重奋进上。这些年,浏阳经济社会确实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先进发达地区相比,我们的发展水平落后甚远;与自己的优势相比,我们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人民的愿望相比,我们的许多工作还不相适应。我们一定要以强烈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蓄势而发、谋势而动、乘势而上,加快发展。争先创优其次体现在不甘落后、敢于竞争上。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与长沙县相比,浏阳区位弱、基础差、底子薄、困难多,但我们要知难而不畏难,服气而不服输,自强不息,迎难而上,努力缩小差距。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树立比、赶、超的意识,不仅要相互比,还要跳出本市,在周边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选择竞争对手,瞄准赶超目标,比总量、比速度、比效益,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竞争热潮、发展热潮。争先创优再次体现在追求超越、勇争一流上。当前,我们面临着与发达地区缩小差距,在区域经济中加快赶超的巨大压力,面临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繁重任务,绝不能满足一般化的常规工作,必须在创新、超常上多动脑筋,狠下功夫,多想别人未想过或未想到的事,多做别人未做过或未曾做好的事。要以创新思维理出创新思路,以超常举措谋求超常发展,以一流的目标追求一流的工作业绩,从而实现浏阳超常规跨越式发展。

  2.要咬定目标,突出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确定今年gdp增长15%,财政收入增长18%,任务比较艰巨,压力也很大。但这是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是全市人民的希望,是市域经济日趋成熟和繁荣的必然选择,只要我们顺应发展潮流,遵循经济规律,咬定目标不放松,突出重点抓落实,就一定能够圆满完成任务。一是要突出工业发展主题,着力抓好工业新区建设,整合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资源工业,培育壮大规模企业,实现发展新型工业的新突破。二是要加快农业优势产业的集约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实现增加农民收入的新突破。三是要加快城乡交通、电力建设,推进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条件,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的新突破。四是要大力引进新型商贸业态,规范商贸网点,促进市场进一步繁荣;加快景区体制创新和规划开发,打造旅游品牌,全方位拓展旅游市场,实现搞活商贸旅游的新突破。五是要拓宽就业渠道,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各项社会事业,积极培养以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生命为本、爱岗敬业、明理诚信为内涵的基本价值观,推进市民素质和道德水准的提升,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新突破。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紧紧围绕五个突破,牢牢把握投资拉动、科技驱动两个关键环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早布置、早安排、早落实,对每一项工作,都要有周密的部署安排,做到环环紧扣,层层推进,步步深入。从现在起,全市上下必须迅速从推杯换盏、觥筹交错的节日应酬中解脱出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抓紧投入到新一年的各项工作中去。

  3.要优化环境,消除梗阻,提供发展保障。环境也是生产力,抓环境就是抓发展。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全市上下环境意识明显增强,但目前环境不优的问题依然存在。必须花大力气,下真功夫,采取果断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消除发展中的梗阻。首先要全力优化政务服务环境。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功能,扩大进入一门式收费企业覆盖面和窗口审批权限,全面落实一门受理、全程代办制度。职能部门要严格坚持只服务,不刁难;只支持,不敲诈;只维护,不抬杠;只优惠,不加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其次要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今年市委、市政府将进行一次全市性的环境治理整顿,通过部门自查、跟踪督查、奖励举报、制定规章制度等措施,重拳整治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职能部门的违法乱纪行为,斩断升向企业的黑手。加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装强卸,恶意阻工等不法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进一步开展淳化民风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再次要加强优化环境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化环境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思想高度重视,态度主动积极,工作细致扎实。要坚决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优化环境的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4.要坚持学习,改进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新形势对干部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增强适应时代要求的能力。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全面开展保持党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着力提高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系统学习经济理论知识,准确把握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提高领导和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方式,增强工作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深刻领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亿龙书记报告的精神实质,把握工作主题和重点,竭尽全力推动市域经济跨越发展。二是要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大力精简和压缩各类会议、文件、简报,把领导和干部从文山会海中解放出来,更多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新情况,研究新思路,解决新问题。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和群众观念,一切从群众的需要出发,一切从实际出发,办事情,做决定,都要尊重实际,尊重民意。要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优良作风,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把精力用在事业上,把业余时间用在学习上,努力成为一个有内涵、有责任、有能力的奉献者。 5.要加强督查,严格考核,确保工作成效。实践证明,督查考核制度是落实决策、鼓励创新、提高效能的重要载体;是凝聚人心、激励斗志,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的重要方法;是保证全市各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和胜利完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严格执行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等考核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争先创优的氛围全面形成,有力地促进了市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今后,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使督查考核工作不断创新,不断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把工业发展、农民增收、城乡建设、商贸旅游、招商引资等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迅速转化为各级干部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压力层层传递到位,使人人心中有目标,肩上有担子,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决按照目标管理制度奖惩兑现,对目标任务完成出色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年度目标且排名靠后的,要毫不含糊地给予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评优挂钩,与干部任用挂钩,以严格有效的目标管理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加大对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的督查力度。继续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重点工程和重要工作制度,对黄萍高速浏阳段、富岭水库、浏阳河中路、永安和关口变电站等城乡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要定期督查,定期通报,采取倒计时考核落实办法,确保如期如质完成;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低保、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重点实事工程,要时时关注、落实到位,切实维护民本政府的形象;对中烟公司打复烤、兆山水泥、康师傅、加清环保等重点工业项目,要加大帮扶支持力度,促其尽快建成投产。三是要严肃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考核。按照考核出导向、考核出动力、考核出压力、考核出正气的要求,规范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讲究科学性,注重操作性,强调严肃性,减少随意性。要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全面考核与实绩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力争更准确、更客观、更公正地评价每一个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以激发广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我市政府机构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按照省、长沙市关于区县(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二月份开始,在全市进行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统一思想,按照全市机构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这次政府机构改革。

  (一)统一思想,站在实现浏阳腾飞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 首先,推进机构改革是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这次机构改革的目的是进一步理顺政府权责关系,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贯彻落实xxxx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措施。要通过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切实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推进机构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政府权力部门化、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无序竞争、政企不分、社会中介组织职能发挥不充分等越来越多的弊端集中到行政管理体制上,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必须积极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各类要素市场的建设,加快信用体系的建立,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推进机构改革是进一步提高政府机关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xx年市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政府工作在转变职能、精兵简政、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总体来看,政府管理能力和人才结构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必须通过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强化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机关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执政能力,确保全市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四,推进机构改革是加快市域经济发展,实现强市富民宏伟目标的有效办法。搞好机构改革有利于从长远上减轻财政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通过机构改革,全面理顺整合职能,精简机构人员,调优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现行政府职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加快市域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强市富民的有效办法。

  (二)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抓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实施工作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虽然机构变动不多,但职能调整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必须加强领导,严明纪律,周密安排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这次会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抓紧进行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好改革任务;撤并部门的领导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善始善终地处理好改革中的相关事宜;新组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迅速到位,立即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好三定方案。撤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由市人事局、市编办拿出安排意见后经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已确定到新组建单位的人员要尽快报到工作。各部门要进行深入的动员,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认真搞好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在整个机构改革期间,本部门本单位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市编办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组织、人事、财政及机构调整有关单位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注意了解掌握改革动态,及时研究解决机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改革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是要坚持三定原则。三定是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能否符合职能要求,能否适应工作需要,能否促进人的发展,关乎机构改革的成败。因此,必须严守工作原则,切实按规定与程序办事。首先,要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市工业经济局、商务局、招商合作局、安监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新组建或职能调整较大的机构要按照三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有序、有效、有力地运转;同时,要按照规范完善行政许可管理、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其他部门职能交叉和推诿扯皮的问题。其次要坚持总额不超的原则。这次市政府机构改革,主要是机构和职能的调整,总体上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和分流。在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方面,新组建的机构,一般不新增编制,尽量按职能整合的情况进行划转,以确保不突破省、市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内设机构设置要合理,并按业务科室占总科室60%以上和每科室不少于3人的原则设置;领导职数按省、市有关规定配备。再次要坚持人随事走的原则。在涉及职能划转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并妥善安排好离退休人员;机关后勤和离退休管理服务等职能及人员编制的划转,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三是要严肃工作纪律。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党性原则,强化纪律观念,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去留,带头遵守机构改革的纪律规定。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严禁擅自增设机构,突破编制增加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滥发钱物和有价证券;要严格保密纪律,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切实加强对涉密文件的管理,确保不泄密。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及时发现、查处机构改革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超限额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和违规增人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利益的调整,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的始终。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讲政治、讲党性,识大体、顾大局,服从安排,以身作则。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干部讲明政策,增强大家对改革的心理承受能力。对改革中涉及的一些敏感问题,要通过组织程序,及时加以解决。

  同志们,责任在肩,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乘借机构改革的东风,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做好xx年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加快发展的新局面,为建设富裕、秀美、文明、安全的新浏阳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公务员考核

  公务员的考核

  一、公务员考核的定义

  是指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查、核实。或者说是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二、公务员考核的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三、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四、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五、公务员考核程序(一般为考核):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六、存在的问题:

  1、1. 考核标准不具体,等次难以区分

  1、2.2.考核程序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1、3. 3.考核方法上偏于定性

  1、4. 4.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落实不到位

  1、5. 5.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充分

  1、6. 6.考核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七、问题产生的原因

  1.法律制度方面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中有些内容存在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行政工作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需要。另外,从法治的途径来看,由于目前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而已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不 全面、不够具体,不便于操作和执行。

  2.传统文化方面

  现在公务员中还存在官本位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个别领导干部在考核时处处从本地方、本单位乃至本人的利益出发,偏私心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处心积虑地保位子、要面子、争荣誉,而忽视国家、集体和全局的利益,甚至为了骗取个人荣誉和职位不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损害了自身形象,辜负了人民的期望,影响了考核工作的真实性。;另外庸俗关 和中庸思想的存在,也大大削弱了考核的准确性。

  3.人为因素方面

  在实际考核过程中,考核者的思想与个人素质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的结果。在个别单位一些考核对象往往是主要领导先确定好的,先确定拟提拔人选再考核的做法时常存在,考核组无非是按照领导的意思量身为考核对象定做一套考核材料,来证明领导用人的正确性。而考核 员素质不高也往往制约着考核的科学性。

  4.工作实践方面

  在实践中,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对考核思想上不够重视,从众心理作祟,加上形式主义、轮 坐庄搞平衡等思想在作怪,都使得公务员考核的公平性大打折扣了。

  八、完善公务员考核评价机制的建议

  1.加强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2.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考核各项制度

  3.依据不同职位要求全面确定考核内容

  4.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立体考核

  5.确保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真正落到实处

  6.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篇:公务员考核

  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组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1994年3月8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

   事 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不计算为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1994年3月8日,人事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四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八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

   第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考核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二)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国家公务员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依据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颁布,199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

  (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臵;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臵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四章 录 用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

  (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考核。平时考核作为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先由个人总结,再由主管领导人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国务院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七)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 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 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 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

   (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 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九章 职务任免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

  (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五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 流

  第五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

   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国家行政机关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任职。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思想水平、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考核合格的,应当到行政学院或者其他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然后正式任职。

  国家公务员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后,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平级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国家公务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轮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轮换,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负责组织。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在职国家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十二章 回 避

  第六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六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第六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

  凡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

  第六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第六十七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

  第六十八条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发给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根据确定的职务和级别确定其工资。

  第六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国家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家公务员三至五年的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辞职。

  第七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擅自离职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五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由所在机关提出建议,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六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第七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财务审计。

  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不再保留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第十五章 退 休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第八十条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

  第十六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必须忠于事实。

   第八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

  (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

  (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施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篇:公务员绩效考核

  述说绩效考核体系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中心环节。通过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有利于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优胜劣汰;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公务员必要的监督;有利于国税部门强化效能建设,提高执法与服务的水平、理念与层次;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绩效管理,健全目标引导、责任分解、层级管理、竞赛激励的工作传导机制。笔者作为基层该项工作的实际执行者,在日常绩效管理中也经常遇到一些困难与问题,尝试地探索了一些方法。

  一、绩效考核存在的一些问题

  现行的奖惩考核体系存在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缺乏”上,即:一是缺乏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说明谁的工作出色、谁的工作不出色,出色的比不出色的到底强多少;二是缺乏对工作热情有效持续激励,“扣分制”极有可能挫伤一部分同志的工作积极性;三是缺乏考核结果的有效深度运用,仅仅停留在经济利益的兑现上,未能有效整合组织、部门及个人的绩效评价平台;四是考核机制对工作本身存在的固有差距缺乏调节力;五是缺乏有效沟通,考核方与被考核方缺乏沟通意识、缺乏沟通能力、缺乏沟通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