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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结课论文

更新时间:2022-07-16 22:28:20

  第一篇:合同法结课论文

  合同法结课论文

  题目:论合同法的基本则

  学院: 学号: 姓名: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 基本原则 平等 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 遵纪守法 法律约束力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学说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它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

  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

  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第二篇:合同法结课论文

  广东海洋大学2013——2014 学年第2学期

  题目:我对合同法的初步了解学院:工程学院班级:港口姓名:学号:《合同法》课程论文

  课程号: 20191007

  1132

  201311444

  我对合同法的初步了解

  【摘 要】《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法;契约;交易秩序;民事权利义务;

  这学期在《合同法》这门选修课上通过赵万忠老师对合同法的一些讲授,我对合同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一些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

  在我看来,《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合同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交往方式,并且内容纷繁。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如今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小到买卖、借用、赠与,大到、租赁、承揽、融资等方方面面,无不有合同的身影。

  例如,赵老师课上讲过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成立要件,实践性合同,就是要务合同。生效要件,一般要件: 一.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正常18岁以上或16/18自己劳动收入为完全。18/10周岁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精神病人为限制。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无);

  二.意思表达真实:不一致,表意人故意或过失

  1.故意的不一致 真意保留(有故意,故相对人可主张撤销\捐款被捐人可以撤销)、戏谑行为(无恶意均可主张无效);

  2.胁迫(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4.合同标的必须确实可能; 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此外,我还清楚了解到了什么是合同无效,即是合同无效力,它所具备的条件有1.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第三方利益; 3.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还有无效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措施致使人身财产伤害的:以上为绝对无效。

  合同撤销则是相对无效,1.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以外的;2.趁人之危(急需手术费,价值20万的车贱卖10万,可以先卖了,事后起诉); 3.重大误解(售货员价格标错); 4.显失公平。

  撤销方法有以下:1. 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要求撤销,否则生效。2.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参考文献】

  田欣.合同法定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王建东.评《合同法》第286条. 中国法学.2003(02). 刘越.合同法中的信赖利益赔偿研究.湘潭大学.2003.

   第三篇:公司法论文结课论文

  公司法要义结课作业

  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姓名: 方 敏 学号: 0965138202 班级: 09信管

  摘 要

   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狭义上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在我国,即由立法机关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的概念,可表述为: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其他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 公司法 公司 股东权利

   金融危机袭来,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和变味薪酬等“问题薪酬”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舆论哗然,社会公众愤愤不平。高盛集团和花旗集团等华尔街投行巨头在危机之中依然我行我素,高薪重奖,惹来众怒,被奥巴马总统怒斥为“可耻”。公司高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薪酬的确定属于一种关联交易,内含了公司利益冲突在我国,企业高管的高薪丰酬同样被推上舆论的浪尖。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高管亦官亦商的双重角色,引发出了中国特色的国企高管“高薪谜团”。上市公司作为企业群体的佼佼者,高管薪酬“大跃进”,而企业并未相应地做大做强,不少企业利润一降再降,薪酬涨了再涨,越亏薪水涨得越快,即使业绩下滑甚至严重亏损,高管照样领取丰厚的薪酬。这种现象令人痛心,从而让人们产生了高管薪酬是否物有所值的“薪酬之迷”。

  多数国家公司法都允许董事会(或股东会)确定董事以及董事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美国,1969年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在修正第141条时增加了第(h)款,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细则另有限制,董事会应当有权确定对董事的薪酬。”其后,美国《示范公司法》第8.11条作了相同的规定。在英国,《示范公司章程》第82条规定,高管薪酬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第84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英国公司确定高管薪酬的标准作法是,“章程授权董事会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并确定他们的薪酬。薪酬的细节经常在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予以规定。通常,顶级经理也会因为成为董事而取得薪酬。在典型的英国上市公司中,多数董事也会是全职的高级经理,并且向董事支付其履行职责所花费的费用是标准的作法。„„但是,专职经理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优势的事实可能产生问题,即他们好像决定他们自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换言之,经理薪酬的水平大部分好像是依靠自律来确定的。”不难看出,高管薪酬的确定完全符合关联交易的核心特征:交易表面上发生在两方当事人(即高管与公司)之间,实际上却只由一方即高管决定。但时至今日,有关高管薪酬的税收规制、司法审查和强制披露制度的公共政策讨论对我国正在建立的高管薪酬规范制度有何借鉴意义?值得深入探讨。

  披露制度的规范

  薪酬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良好公司治理标准。由于“两权分离”和现代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分权,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由于“经理革命”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作为解决股东与高管之间代理成本工具的高管薪酬决策机制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公司高管很可能通过对董事会施加各种影响进行“寻租”,或通过与董事会“合谋”来获得高额的薪酬,并通过各种“伪装”来掩饰这种高额报酬。(高管薪酬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口诛笔伐,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高额薪酬并没有给股东带来高额回报,高额薪酬与公司业绩严重背离,直接构成了对股东利益的掠夺。由于高管薪酬与高管为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没有合理的对价关系,这种薪酬已经构成了公司新的代理成本。因此,对高管薪酬进行全面披露,对于保障股东知情权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传统上,股东之所以在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上表现出“被动性”,一个主要原因是股东对公司事务并不知情。无论是股东采用“用手投票”还是“用脚投票”,其前提就是股东必须获得公司事务的充分信息。高管薪酬的信息披露充当了股东投票权下的一种透明机制。

   首先,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满足了股东获取信息的需求,使他们将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进行比较成为可能。高管薪酬信息的充分披露,降低了股东获取此类信息的成本,提高了股东参与薪酬事务的激励。股东对高管薪酬事务的积极参与,将促使公司薪酬委员会更加谨慎地设计高管薪酬计划,以便符合股东预期。

  其次,诚如加拿大爱德华.亚科布奇(Edward M.Iacobucci)教授所言,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有助于降低股东监督成本,减少股东“搭便车”行为,将有效改善股东在高管薪酬事务上的“理性冷漠”态度。 尽管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并不会给股东个人带来额外好处,但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中表格和图表的大量使用、对高管薪酬构成情况的说明以及对公司薪酬政策和薪酬委员会报告的解释,都大幅度降低了股东参与公司薪酬事务的成本。

   再次,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将进一步促进机构投资者在高管薪酬事务中发挥作用。布莱克(Bernard S.Black)教授认为,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公司治理潜在的最有希望的力量。在公司投票表决方面,机构投资者所占有的股份越大,投票表决对其就越有利。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大量股份,这导致其不能轻易地采用“华尔街规则”。为维护自身利益,机构投资者就必须对包括高管薪酬在内的公司事务积极行使发言权。

   为了避免公司高管自定薪酬,公司法一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高管业绩考核并决定高管薪酬支付。尽管如此,但同样存在着董事会被高管“俘获”并与高管“合谋”的可能性,而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范此类情形的出现。一方面,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将保障股东对公司薪酬事务的知情权,便利股东全面评价董事会高管薪酬决策职责并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另一方面,“高管薪酬的披露认可并促进责任”。尽管董事持股制度以及董事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董事会在高管薪酬决策中“被俘获”和“合谋”的现象,但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更详细地揭示董事会参与高管薪酬决策过程,使董事履行职责情况一览无余,这将进一步促使董事会更加谨慎履行职责,科学地进行高管薪酬决策,否则,将有损董事声誉,甚至遭受股东罢免。

   杰弗里·N·戈登(Jeffrey N Gordon)认为,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将促使董事会对股东更加负责。高管薪酬信息的透明度将促使股东觉醒,及时对董事会不合理高管薪酬决策做出反应。使得高管薪酬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将使更多的高管薪酬丑闻得以揭露,从而增加董事及高管声誉成本,并削弱了高管层对薪酬的影响力。

  启示

  于高管薪酬的规范,法律规制是必要的,法律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显然不是万能的,其作用的范围及其方式都是特定化的。

  1.重视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对于竞争性高管薪酬的形成所起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公司股东与高管之间契约安排及其实施的市场机制,为此要努力建成有效的经理人市场。本质上,高管薪酬数额的高低以及增长的速度,是由市场定价机制确定的,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宜出面作事前限制或者事后审查的干预。

  2.证券法等部门法要重视对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充分的信息公开制度本身即是对不合理的高管薪酬的有力制约和对股东权益的有力保护举措。

  3.公司法等部门法要重视确定高管薪酬的正当程序建设,尤其对于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而言,发挥以独立董事为主要成员的薪酬委员会的作用势在必行;同时,要授权并维护股东在重大薪酬事项上的决策权、监督权。高管薪酬的确定在很多时候表现为一种关联交易,所以公司立法应将完善高管薪酬的正当程序建设纳入到关联交易制度体系的完善中去

  4.法院要对高管薪酬确定的纠纷持积极、谨慎的立场。司法审查必不可少,法院对于高管薪酬纠纷案件的受理与审理应持积极立场,公正始终应该被法院当作终极的法律价值目标来追求,但司法审查又必须秉持适度干预公司自主经营的理念。我国法院审理公司高管薪酬确定纠纷的法律依据,除了《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之外,还亟需最高人民法院早日出台关于包括高管薪酬确定在内的关联交易的司法解释。

   5.要统筹规制有限公司的高管薪酬与股利分配政策。如前所述,有限公司的控制股东采用“无股利分配政策”来掠夺、排挤少数股东。相比于高管薪酬,法律对股利分配的干预更为有限,控制股东通过“无股利分配政策”的设计,将股利分配与薪酬确定互为表里,平添了法律干预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的复杂性和难度。对此,法律要将对有限公司高管薪酬的规制与对其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制紧密结合,统筹考量。

   第四篇:博弈论结课论文

  博弈论结课论文

  在开始上博弈论这门课之前,我几乎对它一点都不了解,连“博弈”这个词都很少听过。我是听同学说这门课不错、很好玩,所以我就选了这门课。第一节课给我留下的印象最深,当时充满着好奇心还有新鲜感,一个个策略游戏是我初步了解了博弈论。

  博弈有三个要素:参与者(谁与谁博弈)、策略集(可供每个参与者选择的策略)、收益(针对所有参与者策略组合,每个参与者获得的收益)。我对收益的认识一开始有点不清楚,总和博弈结果混淆,其实收益不仅包括现实中的金钱、分数等,还包括精神上以及内在的东西,收益是一个综合的得失。

  随着不断地学习,了解了更多的博弈模型,像“囚徒困境”、“智猪博弈”、“诺曼底登陆”、“性别博弈”等等,这些模型和生活中的一些情景很相似。拿“囚徒困境”来说,它可以影射到现实生活中两大商场的市场竞争。为了占有市场获得更多的收益,两大市场会有激烈的价格战。作为局外人看来,价格都高的话是最好,双方都会获得更多的利益。可是作为商场的双方,出于理性的考虑和对对方的不信任,必定都会低价竞争,而现实的确如此。

  博弈论中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假定,那就是所有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也就是说每个参与者“入局”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胜利。只有理智才不会出现选择“笨蛋策略”,而是选择“相对优势策略”。如果双方都不理智,策略都是随性的,也就不存在博弈了。在“人都是理性的”这一前提下,每个人之所以参与博弈是因为可以在博弈中获取利益,预期将来所获得利益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博弈的吸引力和参与者的关注程度。预期的收益越大,博弈对参与者的吸引力就越大。

  我们可以发现有些博弈中存在这样一个策略组合,即在非合作博弈状态下每个人的策略都是对自己的最优策略,这便是“纳什均衡”。上文提到的“囚徒困境”中,两个人最终的策略组合便是一个“纳什均衡”。无论另一方坦白或是不坦白,这一方选择坦白都是受罚最少的。若把策略集用矩阵的形式表示出,可以通过划线发找到“纳什均衡”。

  “性别博弈”告诉了我们“先动优势”。当男方现提出看走球时,女方会出于照顾男方的感受而放弃去看电影,同意一起去看足球,这样男方就有了先动优势,反之,女方亦然。但这种“先动”不是绝对有优势的,如果女方不顾及男方的感受,执意看电影,那么也就不存在先动优势了。在市场竞争中也是如此,先进入市场,可以使企业抢先占领市场,通过广告和口碑先站住脚跟,从而不断发展壮大取得很大的利益。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一定笑到最后,先动并不是成功的代名词。先动可能是盲目的,或是会遇到严重阻碍,而后动者则可以吸取前者失败的经验,从而做到“后下手为强”,这种事也是非常有可能的。所以,先动者一定要有十足的把握和准备才行,这样才能在取得先动优势的同时得到长久而成功的发展。

  “触发策略”和“礼尚往来”在生活中的应用是比较多的,无论是俗语中说的“冤冤相报何时了”,还是现实中利益双方的合作。举一个例子:两个人一起爬一座山峰,甲累了,乙拉甲一把,乙累了,甲拉乙一把,两个人并肩前行。但突然甲打破了这种模式,不顾乙的死活,自己独自奋力前行,为了自己能在天黑前享受到山顶上的无限风光。幸运的是,乙并没有因为甲的抛弃而无法前行,反而激发了潜在斗志,很快赶上了甲,凑巧这时甲不小心扭伤了脚,无法前行,而乙并不想在理会甲,最终到达了山顶„„

   博弈论对一个人来说,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是很有价值的。以我自己来说,自从学了博弈论后,当遇到选择的时候,我会结合起博弈知识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也开拓了思维,使考虑事情的角度更周全,从某种角度上说是提升了自己为人处事的能力,我想这是我永远的财富。

   第五篇:房地产结课论文

  浅析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

  浅析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

  摘要:根据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的特点,分析研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分析研究项目应该怎样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特别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详细研究,以探讨全面、科学、规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模式,让可行性研究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关键词:房地产,可行性研究

  正文:

  一、房地产可行性研究概念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决策前,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综合研究开发项目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适用性以及开发的可能性,以确定项目是否可行,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二、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遵循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遵循科学性、客观性与独立性的原则。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与科学性,确定了开发商投资决策是否建立在科学与可靠性的基础上。编制人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性、客观性与独立性的原则,不主观臆断,不受决策者和委托单位的任何个人意志上的约束,遵照事物的客观经济规律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客观规律办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论证。这是确保可行性研究成果客观、公证、可信的重要条件。目前,已经有专家呼吁可行性研究机构要敢于做《不可行性研究》,即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真实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而不受委托机构意图的影响。

  三、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

  浅析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涵房地产开发是一项综合性经济活动,其投资最大、建设周期长、涉及面很广;具有高价值、高回报、高风险、高附加值,产业关联性强等特点;它难于移动、寿命周期长、种类多样、产品不可能做到标准化;房地产经营对专依赖强, 彼此影响大,不受政策影响。所以项目开发投资决策者必须对其经济、社会和环境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综合研究建设项目的适用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建设可能性、可行性等。最终实现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步骤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步骤通常分为三个工作阶段,每阶段的内容逐步由浅到深。 1)投资机会研究

  投资机会研究主要任务在于寻找投资机会,为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向提出建议;在一个确定的地区,以资源条件和市场预测为基础,选择投资项目,寻找最有利的投资机会。在这个阶段要提供可能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投资者认为提供的项目有利可图,再进行下一步更为详细的研究分析。因而,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依靠笼统的估计,而不是依靠详细的分析。一般根据已有的类似工程来估算投资额,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来估算项目收入,并按大致估算的百分比来估算税费。这一阶段对项目投资和开发成本、项目收益及利润的估算精度都较低,误差可高达30%左右。这一阶段投入的费用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2%~0.8%,所需时间1~2个月左右。 2)初步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往往需要相当多的人力和资金,耗费较长的时间。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方面的浪费,有些投资者对一些需要耗费较多资源的项目,在进行正式可行性研究之前,先进行一轮初步的分析,这就是所谓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析机会研究的结论,初步判明项目投资是否可行,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是介于机会研究阶段与可行性研究阶段之间的一种过渡性研究,它与可行性研究的区别主要在于获取资料的详细程度不同,计算结果精度不同,分析深度不同。对一些中小型投资项目,或某些机会研究成果已获足够资料的项目,往往就越过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直接跨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投资与成本估算

  浅析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

  20%左右,所需费用占投资总额的0.25%~1.50%,时间在2~4 个月左右。

  要防止先入为主的可行性研究,在房地产投资实践中,房地产项目的成败似乎绝大部分都是开始就注定的。失败项目的投资者总是认为有诸多的不可预见因素影响了项目的成功,但仔细研究这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现差不多都是一种模式,即从各方面论证项目的乐观前景,不去分析项目可能遇到的不利因素,这就走入了可行性研究的误区,导致在投资决策上犯了重大错误。 3)详细可行性研究

  在房地产可行性研究中的市场分析,投资与收入估算,财务评价和风险分析是必须进行详细论证的。市场分析使我们在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中清楚整个宏观市场的经济、人文信息;了解行业市场状况,掌握各类社会资源的供给和分配情况,对市场未来的状态和趋势作出分析和判断。投资与收入估算使我们能合理地安排项目开发所需资金。项目开发的财务评价从项目的财务内部内益率是否大于等于行业基准目标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等于零,动态投资回收期是否比预期的时间短三个方面让我们明白项目是否可行。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风险分析则通过对与项目相关的各种因素的不确定分析使我们能够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准备。

  五、房地产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

  由于行业差异,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与其他项目可行性研究略有差别,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理位置、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各类建筑的构成、投资总额,总工期等基本情况。并说明项目提出的背景、开发建设的必要性,对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全市经济的意义。进行开发项目场地的现状和建设条件分析,如基础设施状况及其外部条件,各类建筑物现状,需要拆除的房屋面积,需要处置的原住户户数和人口,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等调查资料,并对供水、供电、污水处理条件以及商业、服务业、文教卫生环境条件进行分析。 2)市场分析

  主要是做好宏观环境分析、市场情况分析以及目标客户分析,并通过细分目标市场确定项目的定位。还要包括宏观经济情况介绍,房地产市场整体情况调查,房地产细分市场销售调查和需求预测,开发项目的销售或出租前景分析,市场范围的确定和租售对一分析。

  浅析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

  开发商因素等。 3)项目开发方案

  项目开发方案选择和定位包括项目总体方案定位和项目具体产品技术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布局,主要建筑物的造型设计,城市景观设计,建筑物的主要技术参数,场地内外交通组织、基础设施与工程管网规划。规划方案的优选在对可供选择的规划方案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优选出最为合理、可行的方案作为最后方案,并对其进行详细描述,包括选定方案的建筑物布局、功能分区、市政基础设施分布、项目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经济指标、控制性规划技术指标等。 4)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

  确定项目的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和交付使用的初步安排,研究项目总投资估算。包括开发场地购置费,拆迁安置费,项目的工程造价、规划费,建设费、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估算。预测项目总销售收入,对项目进行评价和分析,包括对项目的销售收入(总价值)、总投资、预期利润、税金、场地费,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财务平衡分析,并对开发工程的投资、收益率、租金、贷款利率、工期、出租期等因素的变化作敏感性分析和盈亏分析。 5)社会经济评价

  一般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还要着重进行社会经济评价。如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就业问题、丰富城市景观以及对相关联行业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提高城市整体经济效益等。一般而言,当从企业的角度对项目所进行的财务评价与宏观的社会经济评价产生矛盾时,应以后者的结论为主决定开发项目是否实施。 6)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风险分析是可行性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等内容。风险分析通过对影响投资效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政策、市场等因素的分析,了解各因素对项目的影响性质和程度,为控制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提供依据,也为投资者了解项目的风险大小及来源提供参考。 7)结论

  结论运用可行性研究的各种指标数据,从技术、经济和财务各方面论述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项目建设建议。

  浅析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的作用 1)保证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周期长,牵涉面广,而且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多,盲目投资很难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只有对投资项目进行详细可靠的市场预测、成本分析、效益计算和风险评估,才能使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而取得理想的预期效益。 2)保证项目投资优化。

  一般情况下,可行性分析是研究一个项目能不能做,能做的话能得到怎样的经济收益和应该怎样做的项目分析。同时,有的情况是研究一个项目的多个方案,要在多个可行方案中选出一个最优方案。这样,研究员就能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市场、资金、风险等各方面的问题,综合评价、合理取舍,优选最佳项目方案,使投资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如果没有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成果,房地产项目投资就无法得到优化。 3)保证项目投资有序性。

  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实质上就是对未来项目的实施进行周密安排的过程。特别是围绕项目开发进度所进行的资源配置、资金筹措、现金流、还贷能力等进行一系列分析研究,可初步确定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各阶段的资金供给与资金使用、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配套工程实施步骤等,使整个项目的实施有条不紊地进行,以达到预期目的。

  七、结语

  为了降低和规避风险,我们必须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客观正确的依据,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果,获得良好的效益。要建立起一套全面完整的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个较为复杂长期的过程,参考指标多、计算复杂,指标体系及权重是动态的,须根据外部环境及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房地产开发投资者从思想上应该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经济技术经济分析,从理论到实践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客观正确的依据,以取得良好的投资效果,获得良好的效益。

  八、参考文献

  [1]汤炎非,杨青著,可行性研究与投资决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浅析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

  2]紫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年4月第2版

  [3]俞明轩,房地产投资分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4]孔凡文,何红,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