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热文 >

公务员考核制度

更新时间:2022-07-02 15:17:18

  第一篇: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这种定型化、常规化的全面考核应与对公务员的晋升考核、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区别开来。

  1.考核的原则和内容

  (1)公务员考核的原则:①客观公正的原则;②民主公开的原则;③注重实绩的原则;④依法考核的原则;⑤考核结果的拘束力的原则。

  (2)考核的内容。即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①“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行政道德、工作作风。②“能”主要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特殊能力。③“勤”主要指公务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④“绩”主要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⑤“廉”则指公务员必须廉洁自律。

  2.考核的标准、方法和程序

  (1)考核的标准。主要指评价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尺度。①“优秀”是指公务员在五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达到任职要求,成绩显著;②“称职”是指公务员在五个方面能达到胜任职务的要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③“基本称职”适用于基本满足考核标准,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这种评价基本上是肯定性的;④“不称职”是指公务员在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方面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缺乏工作责任心,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这是个否定性的评价结果。

  (2)考核的方法:①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即把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考核与群众参与考核结合起来;②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为基础;③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3)考核的程序。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其具体程序如下:①个人总结。个人总结是公务员本人按照其担任的职位职责和有关公务员考核的要求对其一年来各方面情况的自我总结。公务员个人总结应当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②主管领导听取群众意见。这是考核中的民主程序,人们群众的真实体会是衡量与评价公务员的重要参考指数。③领导提出考核建议。这个过程是在民主程序结束之后进行的,领导根据与参考群众意见之后,形成考核建议。④考核等次的确定程序。这个程序由本机关相关的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对领导成员定期考核方式与程序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3.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的等次与公务员级别的晋升、工资待遇的调整密切相关,具体为:(1)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火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2)公务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位的资格。(3)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4)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档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放1个月的奖金。(5)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行对应的级别工资。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篇: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

  考核中的“德”是什么含义?你认为应该怎样定义“德”更好?

  德的含义

  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中,把我国公务员考核内容高度概括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

  干部德的基本内涵,是建立干部德的考核评价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干部德的内涵的理解也因人因地而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说法: 按照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纲要》中对于德的表述:“德,即干部的品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作风等方面的素质。领导干部的德,主要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四个方面。一是政治品德,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观点、政治纪律等。党性是领导干部政治品德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德的核心内容。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共产党员共同的核心价值追求,是领导干部党性的核心。二是职业道德,一方面领导干部要敬业勤政,充分体现职业风范;另一方面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在用权上的原则性、公正性和自律性。三是社会公德,主要看领导干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守法遵规,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四是家庭美德,主要看领导干部能否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等各方面的关系,在群众中是否有威望。”①

   社会道德是一个大的道德系统,包括很多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表现,领导干部的德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包含于社会道德体系。 具体来说,社会道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表现为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准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新时期,结合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应当把这些内容具体化和规范化,使之成为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干部的德作为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社会道德的一般要求。

  统文化以及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有一定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行政组织文化自成体系。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文化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儒家文化对中国人的性格塑造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和为贵”是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历代统治者都十分看重“和”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为贵”的思想在社会关系上表现为人们之间互惠互利,重仁义,遇事先讲合情合理,再讲合法,理性成分明显小于感性成分。中国目前正在步入法制社会,公务员考核正在走入法制化的轨道。“和为贵”的思想渗透到公务员考核中,往往表现为表面没有争论和冲突,谁都不想得罪人,人情和人际关系成为确定考核等次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思想往往使公务员考核流于形式,大家一团和气,你好我好大家好。一些基层公务员不再以职位要求为工作准则,而是专心于和领导、同事搞好关系,做个 “老好人”。因为人缘好,即使工作不突出,在考核中也很有可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而具有创新精神,工作有魄力有干劲的公务员,如果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在考核中很难被评为优秀,这种状况极大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

  我 国在改 革 开放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 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由于各方面 种种复 杂 因素 的综合作用,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的一些腐败现象 也有所滋生,如以权谋私、任人 唯亲、贪污受贿等 等。作为 国家公职人员 出于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 和公共资源的行为,严重地影 响 了政府和公务员 的形象。

  应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为基础,考评表设计时再细分为多项要素,如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组织纪律、业务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开创能力、表达能力、分析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出勤率、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数量、工作质量。

  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内容的侧重点应放在“德”和 “绩”上。首先作为地方的父母官,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应清正廉明,心系黎民百姓,树立为民造福的理想和信念,所以要首先考“德”。在注重考“德”的前提下考核政绩,因为领导干部在所管辖区域内拥有决策权,可以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裁决行政事务,政绩是“领导干部在从政活动中做出的被社会被人民所承认并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劳动成果,是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在工作中的综合表现”。对于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基层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应放在 “德”与“勤”的考核上。非领导职务的基层公务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没有自主权,只能请示上级。他们多数是直接面对群众,因为他们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品德素质直接影响到基层政府在大众中的形象,因此“德”与“勤”的考核尤为重要。 拿考核工作来说,“好人主义”、“服从心理”、“一团和气”等思想都是有碍于考核客观公正进行的传统观念,它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头脑当中。改造传统行政组织文化,促进现代行政文化成长的措施包括:树立公平竞争意识,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培养基层公务员依法办事的理念和习惯;提倡为民服务的道德观念与价值取向等。 逐步改变社会不良风气。社会不良风气对基层公务员的考核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要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党员权利教育、结合保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等形式,使基层公务员树立正义感和责任感,扫除社会上的歪风。要净化社会风气光靠改造行政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对全民的思想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风气对基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影响。 互惠主义”与“轮流坐庄”所谓“互惠”就是参与各方在某种机制中都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 在一般的生活交往中,“互惠主义”可能没有什么危害,但如果这种“互惠”变成一种“制度的互惠”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其危害之大常常超乎想象。[1]“制度的互惠”就是人们把这种生活交往中的“互惠”转移到工作中,并使之成为组织部分人员默认的一种行为准则。 这种“互惠”如果出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 往往会诱使一些公务员为了通过考核,千方百计地与上级领导、同事搞好关系,对自身工作上的具体要求,则置之不理,这就会导致人们在“一些规章制度面前无法获得实质的平等, 只要有关系、有人情,什么事都可以通融、变更,规章制度可以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考核中无德无能之人照样可以获得好成绩。 损伤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公信力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以促进政府部门能够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但是如果公务员制度中的考核制度不能够被认真执行,仅仅是走走形式,这就会导致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也就很难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在对公务员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用不公正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就不能够将优秀的人才选拔到合适的岗位上;如果用不客观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评价的依据,就不能充分地显示公务员的能力。 同样,形式化的考核不仅不能对公务员起到警示与教育的作用,而且也不能帮助行政首长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管理制度上的各种漏洞,这样就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与公平竞争。 如果考核被形式化,就会使公务员丧失对考核的信心,不仅公务员制度的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政治疏离”与“政治冷漠”不同,尽管两个概念联系密切,但一般而言“政治疏离”比“政治冷漠”的消极程度更深。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 的治理目标, 并从制度层面进行了诸多改革以适应“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然而,众所周知,只有制度是不行的,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3],更是制度良好运行的灵魂[4],这就要求公民对政治生活保持积极、健康、稳定的态度,关心并有序参与公共事务, 加强与政府等公共机构的互动。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人群政治参与意识较弱,

   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履行职责时避免精神萎靡、人浮于事的现象,争取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 公务员的考核机制正是通过采用一套科学的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公务员的素质和工作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优罚劣,优胜劣汰,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持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注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标准的历史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与尊重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坚持试点探索与总结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措施上注意细化德的内容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提升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区别运用考核方式,和干部发展相结合强化德的考核结果运用等措施。当然,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考核方案,建立科学全面的德的考核评价体系,继续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七届六中全会指出,人才是文化强国战略的核心,选好班子用好人又是重中之重。加强和改进干部德的考核评价体系,是落实新时期“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的体现,更是适应当前传统文化建设的需要,落实文化强国战略的迫切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十八大上再次提到文化强国建设,“要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②

  他的工作准则和信条。一般来说,它包含着诚信、责任、敬业、勤奋、合作、忠诚、节俭、感恩等内容。 2001 年 9 月,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提出了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的标准和规范。能否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更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具体来说,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群众。要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努力脚踏实地地为群众谋福利。(2)实事求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老实人,说老实线)爱岗敬业。这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只有爱岗敬业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公认,才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履行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事迹。(4)追求真理。必须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自觉认识、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敢于抵制各种违反规律的形式主义。 一定程度上来讲,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毛泽东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随着时代发展被赋予不同的内涵。当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职业道德的核心。

  解

   第三篇:公务员考核制度

  我国当今社会,公务员已成为热门职业,是人们心中的“铁饭碗”。成为公务员,是大部分人奋斗的希望,并为之努力着。但成为公务员后,关于公务员的管理与考核又成为我国公务员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公务员考核在我国源远流长,它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可以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做出公平合理,功过分明的评价,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也可以了解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成绩,为公务员以后的奖惩,培训以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有利于对公务员的公开监督。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1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同时,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因此我国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进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使公务员制度改革依法得到完善,从而加强我国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由于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因此在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1. 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考核中由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 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3. 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考性、可比性,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科和制度的很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时机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高,定量成分少2,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操作中,成绩过多的被人左右,有悖于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公平性原则,由此造成的偏差会引起更多人的不满,造成人力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在这么多的公务员考核问题中,我国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个人认为我国应该积极完善公务员制度改革,切实落实下去。1. 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是非分明,既是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2. 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数量化。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3. 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4. 制定科学的考核等次制定科学的考核等次制定科学的考核等次制定科学的考核等次。 总的来说,我国公务员考核要坚持全员优化,主动参与,目标管理,审计监督,公开监督,简便易行的趋势,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好公务员考核制度,让公务员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第四篇: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

  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国家《公务员法》和相关考核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程序上得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将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公务员晋职、晋级、奖惩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对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视和关心,体现了对公务员的重视。与企业人员绩效考核不同,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很难被量化成具体指标,这一特性决定了考核实践的难度。

  目前的考核工作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

  一是考核指标过于笼统。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尚未建立,考核中没有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公务员确定不同的考核标准,考核缺乏针对性。

  二是考核流于形式。尽管《公务员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务员要进行平时考核和考核,但考核并没有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平时考核没有发挥作用。考核虽然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但只要不是犯了大的错误,大多数人的考核都是称职。即使有一些小问题或处分,也给个基本称职或考核不定等次,鲜有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出现。

  三是考核方法上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影响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公务员的考核内容是德、能、勤、绩、廉,其中德和能是内在品质的外化形式,很难量化处理,即使对于工作实绩,由于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属于无形的脑力劳动,使得这方面的考核也很难精确量化。因此,公务员考核时多采用定性方法而忽视定量测评,使考核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难以客观反映公务员的工作状况。

  四是考核评价手段传统落后。考核主要在机关内部考核、测评,缺乏社会化评价和公众评判,使一些考评客观上流于形式。

  五是考核的监督机制仍不完善。目前,我国政府机关普遍缺乏专业的考核组织,并且缺少相关监督机制。

  因此,深化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对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营造和开创公务员“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务员考核制度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

  1、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实现评价体系科学化。

  针对考核指标过于笼统,考核方法偏于定性的问题,合理设计绩效评估的要素指标。首先,要细化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这种划分比较粗,在考核实践中不容易准确把握。因此,应进一步制定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细化考核评价内容。例如:“德”的考核内容可具体细化为:在政治信念与理想方面,能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与中央保持一致;在纪律与廉洁方面,是否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有无违反违纪违反机关工作制度的行为;在精神与作风方面,是否具有献身的精神、对事业负责的精神、为群众服务的精神、团结协作的精神,作风是否扎实、是否民主、是否实事求是;在道德情操方面,是否平易近人、公道正派,是否诚信,是否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是否能抵御各种不良思想和风气的侵蚀等。

  其次,要量化考核指标。设计指标要素和分值体系,量化公务员考核内容。以某市公务员指标要素及其分值设计为例:德(0.3)、能(0.2)、勤(0.1)、绩(0.4),其中,“德”分解为政治信念(0.3)、思想品德(0.3)、法纪观念(0.2)、群众观念(0.2);“能”分解为理论基础(0.1)、专业水平(0.1)、决策能力(0.17)、组织指挥能力(0.15)、团结协调能力(0.15)、调研综合能力(0.13)、口头表达能力(0.1)、文字表达能力(0.1);“勤”分解为事业心(0.4)、勤奋精神(0.3)、劳动纪律(0.1)、创造性(0.2);“绩”分解为部门业务工作情况(0.5)、部门政治工作状况(0.2)、部门日常管理状况(0.1)、部门工作效率((0.2)。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公务员,绩效指标要素及分值体系应有所区别,对领导干部应重点考核其决策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协调能力等,对一般公务员应侧重办事能力、勤奋精神等,这样才能保证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等方面的作用。一是要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评先对象、拟晋升人选都要优先在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以真正激励先进。二是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敢于动真格,以真正鞭策后进。三是要注重使用和管理相结合,根据考核结果,结合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公务员的发展方向,分析其能力素质,有针对性地加以培养提高,促进公务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3、采取外部测评和内部测评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对评价结果给予不同的权重。对基层部门和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务员,其评价主体应为群众意见、同事意见和领导意见相结合,权重依次递减。建立网络考核评议系统,增强公众参与度。评议结果根据部门和岗位特点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通信等方式对评议结果发表意见。

  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发现和选拔优秀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公务员制度实施10多年来,围绕“德、能、勤、绩、廉”开展的考核评价体系,规范了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奖惩、培训等基础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导向激励的效果。但是,随着考核工作实践经验的积累,考核制度本身出现了一些局限性,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因此,深化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对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营造和开创公务员“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状分析入手,从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主体、考核方法、考核程序等五大方面展开探讨,并充分运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有关绩效考核的理论成果,试图确立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基本原则,提出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一、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实践困境

   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其目标是充分开发和整合组织中每个成员的资源,并以此提高该组织的整体绩效。而公务员绩效考核是国家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能力、态度等进行的考察和评价活动。与企业人员绩效考核不同,公务员绩效考核强调公共性,即考核目标注重社会效益,考核主体强调公众参与,考核程序凸显公开透明。因此,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特性决定了考核实践的难度。尽管当前学术界及有关方面对公务员绩效考核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也提出过许多可喜的新思路和新模式,但仍然存在许多实践困境和误区,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考核目的不明,定位不准

   当前,政府公共事业管理在绩效评估的发展方向上追寻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整合。追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是绩效评估兼顾公平与效率、整合评估道德与制度功能,以及将绩效评估从技术层面提升到制度层面和对策层面的需要。具体到公务员绩效考核中,追寻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整合,特别需要重视考核的激励功能。绩效考核的关键是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构建合理的评价工具,制定严密的评价程序,目的是通过考核达到激励公务员的效果。如果公务员绩效考核起不到对组织成员的激励作用,就无从言及提升组织整体绩效的目的。而当前普遍的现象是将公务员绩效考核当作一般性的工作任务来完成,往往是就考核而考核,没有从系统性、战略性、准确性上予以定位。甚至个别地方把公务员绩效考核看着是例行公事,不能针对考核中的问题积极反馈和改进,使绩效考核走向了形式化、程序化。

  2.考核内容模糊,标准笼统

   我国公务员总体呈现总量多、结构复杂的特点。通常可以将公务员分为三大层级或类型:谋划、决策层;管理、监督层;实施、执行层。三个不同层级公务员的职责属性不同,行政角色不同,任务内容不同,活动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被考核者之间、不同部门之间缺乏可比性。但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考核内容主要集中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标准比较笼统,考核中难于把握。这种考核标准的笼统化使得考核者无从下手,必然导致考核结果的失真,影响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考核主体单一,责任不明

   据调查,目前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主体主要是被考核者的上级,考核结果基本是体现领导者的意志。个别地方引入了“360度考核”手段,在考核主体设计上由单一的“上级”扩大到“上级、下属、同事、服务对象和基层代表”,但从实施效果来看,仍是领导者的权重过大,其他方面的意见只是“参考”而已。与此同时,《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主体的责任作了一般性要求,但对各考核主体在考核的不同环节中应负何种责任,出现考核失职失误后该如何追究和惩处未作明确规定。以至于在考核实践中,考核者碍于面子、做老好人或与被考核者有“私情”,于是在考核中使得一些存在严重问题的被考核者顺利过关,使得公务员考核管理变得没有实际意义。

  4.考核方法简单,手段陈旧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当今公务员的工作工具、工作方式手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的运用以及电视电话会议等现代通讯方式的革新。而公务员绩效考核对这些工具的理性利用远远不够,在方式和手段上更没有进行相应的创新。尽管有关方面强调要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但由于缺乏多元性的量化目标及岗位职责说明书,使得定量考核很难确定测评标准,导致了公务员绩效考核往往以定性考核为主,忽视了定量考核的要求。

  5.考核程序形式化,缺乏监督

   公务员绩效考核具有鲜明的法定性,即对公务员的考核须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法定考核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考核。而法定的考核程序则是保证考核过程和结果客观、公正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组织提出申诉,要求复核。但是,在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操作程序上,有的地方或个别部门更多的凸显了领导意见和主观意志,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而被考核者的申诉、复核程序有时候也成了“高压线”,令人望而生畏。

  二、公务员绩效考核须遵循的两大原则

   根据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有关绩效考核的理论成果,结合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目标和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公务员绩效考核必须重视和遵循以下两大原则:

  1.成本-收益核算原则

   公务员绩效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考核不是最终目的。通过考核,要能够使公务员 “人尽其才、人才辈出”,能够提升公务员的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要能够改善组织绩效和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因此,必须重视成本-收益核算原则,即“3E”理论:经济性(economic)、效率性(efficiency)、效益性(effectiveness)。在公务员绩效考核中,“经济”E主要是核算、评估公共财政成本与有效投入的关系,即公共财政投入是否“经济”、合理最优;效率E是考察、评估公共投入与公共产出的关系,即公共投入经过公务员的运作后,带来的产出效度如何;效益E是考评公务员创造的公共产品与这些产品社会价值的关系,即公务员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最终社会效果如何。

   反之,如果在公务员绩效考核中不重视成本-收益原则,则可能带来绩效考核的“失控”。公务员评优实行名额分配制,考核不计较成本投入,不重视挖掘考核结果的激励性,导致绩效考核流于形式。同时,不计成本投入、只注重绩效考核形式的做法很容易导致“公地的悲剧”,也就是使得部分公务员在考核中“钻空子”,大搞“形象工程”,严重脱离和违背了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2.目标管理原则

   管理学上目标管理的实质是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管理,即围绕确定目标和以实现目标为中心,开展一系列管理活动。目标管理的主要特点是:①强调活动的目的性,重视未来研究和目标体系的设置;②强调用目标来统一和指导全体人员的思想和行动,以保证组织的整体性和行动的一致性;③强调根据目标进行系统整体管理,使管理过程、人员、方法和工作安排都围绕目标运行;④强调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按照目标要求实行自主管理和自我控制,以提高适应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⑤强调根据目标成果来考核管理绩效,以保证管理活动获得满意的效果。

   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必须遵循目标管理的原则。原因是:其一,目标管理能够更准确、更科学、更加量化的考核公务员,使考核工作有“事”可考、有“量”可核、有“绩”可估、有“效”可评;其二,目标管理能够有效地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务员工作绩效,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其三,目标管理客观上要求目标制定和目标分解过程中引入监督,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公务员的工作。

  三、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改革思路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在新形势和改革背景下,认真学习十七大有关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在遵循我国公务员法的前提下,笔者针对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现状提出如下改革思路与对策:

  1.考核目标上:准确定位,建立考核结果的激励反馈机制

   要结合目标管理的有关理论开展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工作,首先要准确定位目标,设定合理、科学、灵活性的目标管理体系,使公务员工作有目标、考核有标准、奖惩有导向;其次,要充分认识到绩效考核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整合意义,将绩效考核作为提高公务员工作绩效、提高机关公共服务水平的途径和手段,而不能够把绩效考核仅仅当作一般的人事管理工作来抓。

   要结合绩效考核的内容,建立考核结果的激励反馈机制。根据心理学的理论研究成果,激励应讲究时效性、及时性,否则激励的效果会以指数关系递减。通过绩效考核发现公务员工作中的不足,及时反馈评估信息,使公务员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成效和行为方式,不但可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还有利于机关整体组织目标的顺利实现。因为只有封闭的管理环才是可靠的、可控的,才是具有激励提升功能的。

  2.考核内容上:完善职位分析,实施分类考评

   职位分析是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行政角色大小及所需的资格条件等要素进行分类,评定等级,制定规范,作为公务员任免、调整、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的依据。科学合理的设置职位,制定详细、规范、可量化的职位说明书,可以帮助公务员明确岗位职责和关键绩效因素,有利于考核者实施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评价。因此,必须重视公务员的岗位设置和职位分析等基础性、前提性工作,认真研究不同岗位的工作规范、要求以及任职资格等。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外公务员考核经验,结合本机关或部门的绩效目标分解情况,采用工作日志法等职位分析方法,明确岗位职责要求,加强立法和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公务员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体制。

   由于公务员职位属性、职务属性、职责属性和行政角色不同,在设置公务员考核内容时,应该研究适合于公务员特定角色属性的评估方法,实施分类考评。可以按照职责职务类型设定考评内容,也可按照专业结构、行业特征设置考评内容。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标准,针对不同的公务员队伍特征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和体系,改变过去“一刀切”的传统做法。

   3.考核主体上:引入“360度考核”模型,建立民主考评机制和考核主体责任制

   近年来“360度绩效考核”模型在企业中运用较为广泛,它是一种全方位立体考核或多重考核,是由被考核者上级、同事、下属和服务对象(客户)等对被评价者了解、熟悉的人,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评价,被评价者实施自我评价,然后由专业人员向被评价者提供评价信息反馈,以帮助其提高能力、水平和业绩的一种考核评价方法。这种多重考核从更多的信息渠道增强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使组织成员的绩效考核更趋于科学、完整、准确。公务员绩效考核的主体设计上,在充分尊重主管领导的意见基础上,要积极听取被考核公务员同事、下属以及服务对象或社会公众的意见,使公务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同时,要建立公务员考核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一个责任机制,以此对公务员考核各个主体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做到监督考核,防止出现“人情考核、关系考核”现象。

  4.考核方法上: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公务员绩效考核方法上,一直以来沿用定性的考评方法,由个人先进行自我评价,然后由主管领导在征询群众意见后确定考核等次。这种定性的考核方法虽然具有操作简便、评价迅速等优点,但是缺乏工作细节的量化考核,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和主观性;同时如果监督不力,很容易出现腐败现象。在考核方法的改革方面,要明确定量方法为主,定性方法为辅,以具体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等指标为主,主管领导在综合这些定量因素的基础上再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确保考核的方法科学、合理。同时,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采用事实记录考核法、相对绩效考核法、绝对绩效考核法,以尽可能的确保考核过程的公平、公正。目前个别地方开展的网上民意度调查就是一种很好的定量测评方法。

  5.考核程序上:注重规范,强化监督,加强考核程序的民主化、公开化 管理学理论研究表明,相对结果和过程,人们更重视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即使面临不利的决策结果,如果人们认为过程是公平的,对结果也比较满意。

   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绩效考核,其考核必须要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约束。要不断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确保过程公平、公正,同时强化考核过程中的群众监督机制。一方面,要改变按比例绝对平均分配优秀名额的作法,实行按部门绩效加权平均分配法。考核主体应充分尊重实际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适当提高优秀比例;反之减少甚至不分配优秀名额;另一方面,要监督考核主体,减少主观随意性,尤其要加强对负有考核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监督考核,从考核源头上确保考核实施的公平、公正。

   新公务员法实施近两年来,增强了考核的规范性,为公务员绩效考核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具体的公务员绩效考核实践操作中尚存在许多问题和实践困境,必须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同时应该看到国外先进的公务员绩效考核经验,认真吸取和借鉴政务类、事务类公务员“区别考核、分而治之”的积极一面;加强学习党的十七大有关精神,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开创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发现和选拔优秀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深入,我国政府更加重视对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的实施和改进。与企业人员绩效考核不同,公务员绩效考核内容很难被量化成具体指标,因此更注重社会公众的参与和上级的评价,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特性决定了考核实践的难度。

  1994年,人事部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初步建立了绩效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公务员法》关于考核的规定只有五个法条,原则性很强,并且没有制定全面、具体、规范、统一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法,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权威性不够,考核方法不科学、考核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

  一、不同部门相同考核标准,没有特性。现行的考核制度过于笼统,全国基本一致,都是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建立考评体系,并只是作了一些简单的定性说明。这样的考核制度很难体现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公务员的基本要求,起不到考核的应有作用。

  二、考核过程流于形式,激励和指导作用不大。我国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同时规定优秀的比例一般为10%,最多不能超过15%。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考核者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对大多数被考核者都采用“趋中”定级。考评内容普遍一致,缺乏个性,内容雷同,套话连篇,对个人事业的发展没有明确指导意义。

  三、考核方式缺乏科学性。实际操作中,大多部门只注重定性考核,忽视定量考核,注重年终考核,忽视平时考核。使考核有很大的主观性、片面性,不能准确地反映被考核者的实际工作情况。

  四、考核救济渠道薄弱。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性,有的部门上下级缺乏沟通,机关与群众缺乏沟通,导致出现误评、错评,影响公务员的工作、生活。

  五、考核的监督机制仍不完善。目前,我国政府机关普遍缺乏专业的考核组织,并且缺少相关监督机制。因此,深化公务员考核制度改革,对发挥考核的激励作用,营造和开创公务员“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具有非常紧迫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公务员考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考核内容方面。考核内容应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实际工作的具体内容设定不同的考核内容,注重量化、个性化,使考核标准的导向定位于使公务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注重服务理念、服务效率和质量,真正起到激励和指导公务员工作的作用,改变原有考核制度过于死板、执行难的问题。

   1.考核内容可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工作能力考核:这主要针对一般的任务性工作,如文秘的工作能力就该包括打字速度及正确率,接电话的能力,整理资料、编写演讲稿等,该项考核是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考核;

   勤奋考核:工作努力程度;

  品德考核:包括职业道德,人际关系,思想品德,政治立场等方面内容;

   廉洁考核:是否有贪污腐败行为;

  绩效考核:公务员工作对所在部门的贡献率。

   2.注重内容的个性化和量化:

  根据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不同,考核内容分配不同的权重,对于文秘这类劳动密集型的岗位,注重其工作能力的考察,建议占到30%左右。对于中上层领导则注重其绩效、廉洁的考核,宜各占40%和20%。不仅如此,对于各岗位的责任说明书可由绩效部门与公务员自己共同编写,并且每月根据新的任务、新的情况作出调整。

  二、考核方式方面。外部测评和内部综合测评方式相结合,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各个绩效考核部门对最终的评价结果给予不同的权重。对基层部门又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务员,其评价主体应为绩效部门、群众意见、同事意见、领导意见相结合,权重依次递减。

  三、考核保障方面。为了保证公务员的绩效考核公开、公正,除了注重考核主体的甄选,还应建立相关制度的保障。并采取多种渠道保证实施效果。

  1.加强公务员立法的建设,明确规定公务员责任,奖惩措施,做到考核有法可依,增强权威性和强制性,严格禁止妨碍民主测评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严惩。建立公务员考核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考核主体、监督部门的责任,从思想上重视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杜绝“人情考核、关系考核”的现象。

  2.加强对公务员考核的救济环节,设立完善的救济渠道和系统的救济程序,如个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评,一旦复评生效,就要组织相关人员根据程序进行严格评审,保证结果的公正性。

  3.在网络上建立考核评议系统,增强公众参与度。评议结果根据部门和岗位特点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公众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通信等方式对评议结果发表意见,由专门部门对意见进行合理处理。

  参考文献:

  [1] [美]史蒂夫•科恩,威廉•埃米克. 新有效公共管理者[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 秦立春.关于改革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2,05 [3] 曾国平,符晟.再论高薪与养廉:基于监察博弈模型的解释[J].行政论坛,2007,02 [4] 赵晓冬,刘权乐,胡智薇.国外公务员绩效评价制度的启示与借鉴[J].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5] 姜晓萍,马凯利.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5,01 [6] 李刚.公务员考核应遵循的主要原则[J].中国人才,2006,01 [7] 罗永新.实施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是提高公务员考核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J].改革研究,2006,03 1]李盛平.各国公务员制度[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2]秦立春.关于改革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3]王美文.公务员实绩考核的历史沿革与启示[J].江汉论坛,2000,(12). [4]曾国平,符晨.再论高薪与养廉:基于监察博弈模型的解释[J].行政论坛,2007,(2). [5]周志忍.政府绩效管理研究:问题、责任与方向[J].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第五篇: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 时间:2011-07-18 作者: 来源: 查看:3830 次

  第一条 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

  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 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

  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公休假。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