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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学课程体系改革在法学教育改革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认为法学课程体系改革的定位应兼顾统一性与多样性、理论性与实用性、国际性与本土性,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法学教育改革.
关 键 词 :课程体系;法学教育;改革
所谓课程,即课业及其进程.“课程”一词在我国始见于唐宋间,唐人孔颖达为《诗经·小雅·小弁》中“奕奕寝庙,君子作之”句作疏:“维护课程,必君子监之,乃依法制.”但这里的含义与现在通常所说的课程的意思相去甚远.宋朝教育家朱熹多次提及课程,如“宽着期限,紧着课程”,“小立课程,大做工夫”[1]等.其中课程一词有学习的范围和进程的意思.在西方,英文curriculum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urrere,意为“跑道”(race-course).根据这个词源,最常见的课程定义是“学习的进程”(course of study),简称学程,现在用来指学校的课程,即教学的内容和计划.近代学校兴起以来,课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所有学科(教学科目)的总和,或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活动的总和,即学校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灌输的思想和观点,培养的行为和习惯;狭义则指一门学科.
在早期社会,学校尚未产生,当时给学生传授生产经验和群居生活共同遵守的风俗习惯,可以说是最早意义上的课程.随着社会的发展,文字的创造,学校的产生,教学内容不断丰富,逐渐形成了课程体系.课程体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变的.在中国古代,商朝的学校大抵是学习祭祀、军事、乐舞和文字的知识和技能,周朝学校的课程体系由“六艺”组成.嗣后,封建社会的学校,自汉代起,以儒家的五经组成其课程体系,宋朝以后的课程体系由四书构成.在西方,古希腊的课程体系有斯巴达的“尚武”和雅典的“崇文”两种典型.中世纪的课程体系充满了神学气氛.随着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自然科学进入学校课程,技术学科乃至生产劳动在课程体系中也占据了一席之地.
在教学内容日益丰富和革新、课程体系日益复杂和完善的过程中,各种有关课程体系的理论也随之形成和发展起来.例如,捷克教育家J.A.夸美纽斯从“泛智论”出发,提出“百科全书式”的课程体系;英国教育家H.斯宾塞从其“准备生活”说和“知识价值”说出发,构建了一个充满功利主义色彩的课程体系;以J.杜威为代表的美国实用主义教育家,主张多设立经验课程或活动课程.
课程体系对于人才的成长与培养有着关键的作用.如果说人才是教育生产线上“产品”,课程体系则是“生产工艺”,其合理与否,直接决定了人才的质量.当今,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时代最强音的背景下,高等教育中法学课程体系的改革、设计和编订就凸现出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的科学研究,须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成员,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专家,以及广大法学教师通力合作,共同参与,还要有准确的定位,才能找到改革的出发点和突破口.
一、统一性与多样性
所谓统一性,就是指为了保证法学专业教育的基础知识结构,各校法学院法学专业必须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设置并全部开出专业核心课程.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面向21世纪法学教育的起码要求,是法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基本专业知识,这些课程应当出现在所有法学院的课程表上.
多样性则指各校法学院可在兼顾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性和平衡性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兴趣及未来择业的需要、本院或其他院系的资源优势,开设一些体现办学特色和实际需要的课程.在课程设置的多样性方面,国外的校本课程开发理论值得我们关注.校本课程开发(School-based curriculum development) 是20世纪70年代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中开始受到广泛重视的一种与国家课程开发相对应的课程开发策略.它是指学校根据自己的教育哲学思想,结合教育教学实际自主进行的课程开发,涉及学校教育经验的各个方面[2].校本课程开发是国家课程开发的重要补充,它以充分考虑到教师的积极参与、学生的认知背景与需要、学校的主客观条件及其所处社区的经济与文化水平、凸现学校自身特色等为主要特征.比如地处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学院即可以开设民族法学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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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论性与实用性
尽管霍姆斯大法官所谓“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3]被很多人作为箴言频频引用,认为法学教育只须加强职业训练,毋须醉心于理论、逻辑探讨,但他们多忽视了霍姆斯本人同时还强调法官和律师只有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和经济因素,才能适当地履行其职责[4].的确,只有加强理论学习,才能使法学院的学生真正“像法律人一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才能了解法律的渊源、本质、使命与精神.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傅德博士在华演讲时提及,德国法官资格的取得要经过多年理论学习、长达两年的实习和两轮严格的考试,即便如此,德国法官还是自愿到德国法官学院进行理论上的深造,阅读法学教授的论文,以使其观点与法学研究的现实状况保持一致[5].法学理论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有鉴于此,在法学院课程体系中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地位,真正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在教学内容中,要“在注意研究具体问题的前提下提出和解决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6].
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律实践训练构成了法学教育的双重性[7].尽管我国的法学教育常常不能兼顾二者而落入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但由于国情的限制,我们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暂时还不能像日本等国一样实行素质教育(包括法学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实务性的职业教育分开的做法,在设计课程时不得不在理论学习与职业训练之间尽可能地作出平衡.实际能力的培养应当在法学院课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法律实务和司法技能应在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反映.实践中,一些法学院已经设置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课程,并在一些课程中注意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些课程和教学方法的主要优点是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和机会,教学中的启发性和互动性大大增强.同时,通过大量案例学习法律的学生就能够有更多技巧的训练,使其在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法律文书等实际操作方面的能力得到强化,具备机敏的思维和雄辩的口才,在毕业后很快地适应实际的法律操作. 三、国际性与本土性
有学者已经注意到经济全球化与号称“经济联合国”的WTO多边贸易机制对国内国际法律制度、进而给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8].为了回应这种挑战,我们必须在课程体系的国际化方面多下工夫.课程体系的国际化不仅是法律关系、法律业务国际化的要求,也是对多元化的法律文化理解的需要.一国法科学生不能只懂自己国家的法律,还要有国际化的知识背景,才能适应社会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要,才能养成对其他法律文化的尊重和宽容.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关中国法的课程,频频出现在美国各大法学院的课程表上,如哈佛大学法学院的“中国社会的法治”、杜克大学法学院的“中国法律与社会”、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的“中国投资法”、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宪政与中国”等.一些国外法学院更是直接与我国法学院合作,开办中国法短期讲习班,使其学生获得对中国法律的直观认识,如美国密苏里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法学院、印地安那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合作等.今后我们还可以在注重实效性的前提下,尝试一些课程直接使用外文教材,在课程体系的国际化上多下工夫[9].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也注意到了这种趋势,2012年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此也多有强调.可以预见,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当然,在实现课程体系国际化的同时,我们要看到由于彼此的文化与历史不同、人口素质亦存在差异,西方的一些课程未必适应于我国;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课程的设置上,各国法学院大多开设了富有地域特色的课程.的确,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连续性的,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中国现时的新政治新经济是从古代的旧政治旧经济发展而来的,中国现时的新文化也是从古代的旧文化发展而来,因此,我们必须尊重自己的历史,决不能割断历史.”毛泽东同志还严厉批评过那些“对于自己的历史一点不懂,或懂得甚少,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人,指出若不加以纠正,“就无法使我们的工作更进一步”.在一个人的知识结构中,历史知识,首先是本国历史知识,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于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不懂法律在本土发展的历史,就无法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通过开设一些本土性课程,可以法学院学生了解多数法律部门由古至今、由远及近的发展过程,对它们有正确、全面、深入的认识;不但明了其现状,而且通晓其源流.此外,开设本土性课程的意义还在于,每个民族在自己的社会中都会形成自己不同的传统,我们在研究欧洲、美洲国家制度变迁、法律差异的同时,必须反观我国法律生发的背景、环境,这样中国法学教育才能作出自己“无可替代的贡献”.
总之,法学院课程体系改革是法学教育改革中相当重要的一环.当我们谈到法学教育时,不要忘记“教育”这个词来自educare,它的意思是将人从黑暗带到光明.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教人们成为只懂法律的“十足的傻汉”或是“法律工匠”[10],而是要通过一个合理、完善的课程体系,将一个普通人带入光明的法律殿堂,塑造成一流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 朱子全书·论学[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2] 吴刚平. 校本课程开发的特点与条件[J]. 教育研究与实验,1999 (3).
[3] Holmes. The Common Law [M]. Boston, 1923.
[4]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C]. Collected Legal Papers, New York, 1920.
[5] 傅德. 德国的司法职业与法官独立[C]//宋冰.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 苏力. 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J]. 比较法研究,1996 (2).
[7] 周汉华. 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 比较法研究,2000 (4).
[8] 曾令良. 21世纪法律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与中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应有改革[J].法学评论,2001(1).
[9] 陈焱. 洋教材考问高校教与学[N]. 北京青年报,2001-09-30.
[10] [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本文系2011年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
关于课程相关论文范文素材;法学专业国际化试点基地”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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