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财〔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 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 23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编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课题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编制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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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部门预算采购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税。减免的税费额度退回原经费项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合同执行,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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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管科研领导签字证明。每项支出凭证应至少有基层单位经办人、审核(验收)人、审批人(项目负责人)3个人的签字。
第六章 间接费用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间接费用,具体办法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下列比例计算: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13%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核定。 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年度实际进账总额,分类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理、工、农、医类科研经费按照15%核定,文科类科研经费按照10%核定。
(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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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数据库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合作(外协)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已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继续归课题组使用,不得外拨。项目负责人
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后处理。
第八章 结题结账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按财务账目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账期限内,执结题报告及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结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期结题并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及惩处
第三十八条
科研管理、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中期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 1415
第二篇: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下: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研经费的统一管理。应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指导、审核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和决算,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政策咨询、科研结题审计、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应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资产、设备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
(四)审计处要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监察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分类、立项及支出管理
第八条 我校科研项目实行分类归口管理,按研究内容性质不同,分为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归口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管理。
第九条 我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凡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属于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按照来源分为国家级纵向、部省级纵向和其他纵向。
第十条 对纵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横向项目要严格按照合同(协议)执行,并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立项管理。科研经费到账后应按规定及时认领,办理立项入账手续。新增项目凭立项批文或科研合同及银行收款单,结转项目凭银行收款单到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进行立项登记,开具“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再到计划财务处确认科研收入。国家级、部省级纵向科研项目校内子项目的设立,根据预算办理;横向科研项目在入账时可以一次性转拨到项目参与人。
对于新立项的国家级纵向项目办理立项手续时,须附项目预算申报书,进行项目经费额度控制。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开具正规发票(收据)。需预借发票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计划财务处统一代扣税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并经科技、税务部门认定批复后,可办理退税;退税到账后计划财务处按60%比例退回相关项目账上。
第十三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报销规定
(一)严格票据审核,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
1、报销票据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盖有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付款单位名称应为湖南大学。
2、报销票据期限应与科研项目研究期限匹配,不能报销项目立项前期费用。报销票据的有效期按湖南大学报账制度办理。
3、办公用品、耗材或配件等单批次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书籍、复印打印资料,单批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加工、检测费,晒图费,单批次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有效印章。
(二)劳务费须通过学校“薪酬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计财处审核,转入个人银行卡。学校对劳务费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 所有外协经费转拨,应按照经批复的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约定进行,并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计财处负责人共同审批,超过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批,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还需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纵向外协经费原则上只能转拨到原项目预算书中有计划安排的单位或子项目(专题);横向外协经费凭合同办理。
项目负责人应对外协经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并声明与外协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
(五)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应按湖南大学设备采购办法进行采购,购置后到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凭固定资产验收单、购置设备的合同原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六) 科研代购设备应从严控制,严格按合同或预算执行。代购设备合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签订,购置设备后凭委托方的设备验收函或移交单,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签字后按合同原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七) 材料购置,凡一次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的,应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并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验收领用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建立领用存台帐,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科研经费不得购买交通用车,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国家级纵向项目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汽油费、办公用品和通讯费等;部省级和其他纵向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可适当报销少量招待费、汽油费、办公用品和通讯费等。
第十五条 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技术成果以股份形式进行转化的,按湖大行字[2000]242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纵向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凡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其开支范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科技计划、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开支范围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 (如炸药、设备元器件、实验材料等)和辅助材料购置费(如打印复印耗材、纸张、硒鼓等、存储介质、其他辅助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开题、检查、验收(鉴定)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研发任务的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11.其他支出: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内容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的费用,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人文社科研究纵向项目,凡批准立项部门有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按相应的文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国家社科基金开支范围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项目立项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项目立项部门审批后执行。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5%。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的开支范围,需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项目资金的预算和开支范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根据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关于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的提取和分配使用,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章 预算、决算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
(一)项目负责人要根据批准立项部门的经费管理规定和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可研经费预算。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批准立项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足额编制。
(二)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审核指导意见调整经费预算。
(三) 科研项目预算如需调整,需按照批准立项部门的规定进行报批;如批准立项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如下程序进行报批:
调整费用小于5万元且不超过原预算10%的,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审批;调整费用大于5万元小于30万元且不超过原预算20%的,由主管财务和科研的校领导审批;超过上述金额和比例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题与决算
(一)对于准备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并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结题时,原则上不能调账。
(三)对项目结题后需进行财务审计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审计申请,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审批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五)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情况,不得通过(进行)财务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经费预算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组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结余经费应当按国家要求收回。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的项目,学校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12〕22号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
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
主题词: 财务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3月2日印发
第四篇: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南大学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日
1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1、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海南省各厅局及市县、海南省社科联、各省市自治区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也包括学校纳入预算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匹配套经费和校科研基金。
2、横向经费:包括各类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和联合开展,通过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以及合作研究项目转拨给我校的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凡以海南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或协作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进行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帐户,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原则上每个科研课题项目只设一个经费卡,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 经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取,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范围,自主合理的支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当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 3 的合理性、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 项目组成员经办的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及各单位科研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经办的项目经费开支,由所在单位科研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审批。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的,须由校科研处根据合作方协议进行审批,办理转款手续。
第八条 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包括研究生科研补贴、临时工劳务费、野外向导费(临时工劳务费和向导费可用造册方式报销,每人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50元)、退休教师返聘工资,以及符合规定的科研加班补贴等,其额度按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相关经费额度执行。
2.仪器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科研处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属于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都必须由政府统一采购。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自我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请示学校,待学校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大学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办
4 法》进行登记管理。对于研制仪器设备的项目,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必须购置定型仪器设备配套的,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可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校内使用的,按成本价以科研成果成套仪器设备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费、仪器设备相关辅助消耗材料费、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真菌(标本)的购置费、养殖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实验动物、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中参加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住宿地点的金额实报,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的证明;项目所需的一些特殊非会议出差住宿,经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5 可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对中级职称以下的项目组成员及教授的随行人员乘坐飞机,经校领导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在本项目经费中报销)及市内交通费用(含的士费);自驾车的汽油费可按每次出差的计划公里数,乘以百公里油耗标准予以报销,一般按1.8排气量的标准计算。使用自驾车的人员必须到科研处填写有关表格,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随同燃油发票一起进行报帐。此项费用都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差旅费额度范围内开支。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入网费和通讯费限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且在项目进行期限内,合计每月不超过200元。此项费用各部分合计应不超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相应额度范围。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等。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
6 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海南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纵向经费使用
1.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现行各项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各类纵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2.项目经立卡后,其经费开支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开支预算合理掌握和使用。(没有任务书、合同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需要拟定开支预算,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意,项目负责人按此使用)
3.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的各项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
7 机票的发票、科研处的批件等。
4.纵向经费按任务、合同书需外拨的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校科研启动费、学校对项目匹配的科研经费、校科研基金等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开支范围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此类经费如用于著作出版需经科研处审批,并署名“海南大学科研经费资助”字样;校科研启动费用于购置电脑及相关设备费不得超过校科研启动费的50%。
第十三条 横向经费使用
1.横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6%提取管理费,或按合同、协议书确定的比例提取。
2.项目经立卡后,其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合同书预算和有关规定执行。
4.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项目组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5.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 科研处和各院系所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
8 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 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室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按实际开支情况审签决算表。
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没有明确规定或允许结题结余的经费计划财务处可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经费结余卡或横向经费结余卡,分别用于合并该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卡,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系所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
9 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校办[2005]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 科研 经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会计中心。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会 2007年3月29日印发
第五篇: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
- 12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及高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高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于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编报。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合理分配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中间接费或管理费统一按??规定上限编列;水电费一般按不低于项目总额的??%编列;固定资产使用费按高校发布的上一比例编列;其他支出预算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项目预算书等材料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我校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我校作为参研单位的,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乘以总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额度来编制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后,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以高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高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财政票据;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把应缴税费计入经费预算或合同款中。在开具发票时,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税率扣缴各项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税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技术合同等书面材料,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
- 56决。自筹经费不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高校预算拨款。
从项目经费中分摊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由高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按不超过到款总额的??%提取,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在高校和学院间进行分配。高校安排使用项目到款总额的??%,其余由学院安排使用。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高校按减免税款的??%收取合同认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高校安排使用。
对于学院牵头获取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学院和项目组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学院可额外提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间接费,用于项目总体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学院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除拨付分承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可以申请减免管理费(间接费)外,高校管理费(间接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经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支出报销均须经项目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审批人审批。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执行《高校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的有关规定、批复预算或任务书、合同书中相应条款,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得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在职人员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一般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背合同书的情况下,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论证、设计、编程、计算、仿真、人文管理等
为主要研究内容的项目,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劳务费打卡发放,高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有对外协作的事项,必须订立合作(外协)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在签订合作(外协)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提供合同的相关佐证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中的修缮工程需执行《高校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臵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高校管理。
凡属于交付委托方不作高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固定资产交付委托方时,需由委托方出具固定资产接收函,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接收函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纵向Ⅲ、Ⅳ类科研项目,按节点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节点项目经费总额 ??% 的项目收益;未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经费考核由学院组织,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项目组安排使用的间接费(管理费)用于开展科研管理事务、支付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项目组日常办公支出和发放科研绩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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