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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学习管理制度、学生科研立项奖励与管理办法、学生干部聘任考核管理办法、学生学术竞赛资助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6:27:32

  第一篇:党员学习管理制度、学生科研立项奖励与管理办法、学生干部聘任考核管理办法、学生学术竞赛资助管理办法

   党员学习管理制度、学生科研立项奖励与管理办法、学生干部聘任考核管理办法、学生学术竞赛资助管理办法

  武生院计算机系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达到一个党员一面旗帜,发展一个带动一片的目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武汉生物工程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讨论稿)》,结合我系实际情况,就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念,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弘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规,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要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养成良好的学风,做学习的模范;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密切联系同学,务实肯干,甘于奉献,关键时刻勇挑重担,为构建和谐校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党支部、分团委、学生分会的各项工作,积极参与校院组织的大型活动,切实起到表率作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一)组织生活制度

   定期过好组织生活,是对大学生党员进行教育的最基本的形式。对预备党员要进行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教育,提高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组织生活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党员同志帮助的自觉性。

  (二)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要注重质量,避免不谈问题、不触及思想、流于形式。要使学生党员通过民主生活会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接受其他党员的批评、帮助和监督,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三)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党支部要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学生党员的理论水平,逐步加深学生党员对党的认识。可通过四条途径来加强学习:一是组织生活上的学习;二是参加党校的学习;三是参加班级团支部的学习;四是党员同学自我学习。政治理论学习中要结合学生党员的实践,积极引导,重点解决理想信念问题,不断提高理论素养,真正达到思想上入党的要求。

  (四)自我教育制度

  党组织要对学生党员的自我教育提出要求,学生党员入党后要做到“三个不降低”,即入党后要做到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不降低;工作积极努力,业绩不降低;全面提高素质,综合测评不降低。要通过学生党员的自我教育、自我完善,逐步达到自我提高的目的。

  (五)先锋工程制度

   为使学生党员时刻保持先进性,要实施党员先锋工程制度,要求党员入党后“在思想上更先进,在学习上列前茅,在工作上做榜样,在生活中做模范。”,要求党员在以下八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参加政治学习、搞好专业学习、注重品德修养、遵守校纪校规、投身学风建设、联系广大同学、承担社会工作、开展公益服务等。结合我系实际,特实行《计算机系学生寝室党员负责制》(见附1),要求学生党员对所负责寝室成员的学习和思想状况进行帮扶和指导,对寝室的安全和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所负责寝室的学习、安全和卫生状况直接与党员的考核挂钩。我系学生寝室党员负责制任务分配情况详见附表2。

  (六)奖惩制度

  1、奖励办法

   每年6月份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评选出优秀共产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2、学生党员违纪处理办法

   (1)对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党员,是正式党员的取消其评优资格,是预备党员的推迟半年以上转正。

   A、一学期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

   B、一学期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院系所安排活动的。 C、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

   D、有迟到、旷课等违纪行为2次及以上的。

   E、所负责的宿舍在内务(包括安全和卫生)检查中较差,受到学校通报,且经查实党员知情不报,没有发挥带头、劝阻作用的。 F、受到院系通报批评的。

   (2)对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党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党章》规定予以自行脱党的组织处理。

   A、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的。 B、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 C、不接受党组织分配工作的。

  (七)期末述职制度。

  具体见附2。

  大学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理论探索、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课外学术科研活动,规范对学生科研项目的管理,发挥科研活动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科研项目的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以我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为主要研究人员,并经学校认可,同意实施的各类科学研究。包括:专业性研究及创作项目;社会调查项目;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项目;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其他有研究与实践价值的项目。

  第二条 大学生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校内全日制非毕业班学生;

  (二)申请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组,个人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跨年级、跨专业的联合立项优先;

  (三)在学校已有立项而尚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再立新项目(以上报结题材料为准);

  (四)项目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只能指导一个学生科研项目;

  (五)申请者必须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有较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

  (六)项目一般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实践性。

  二、项目申报及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请者向所在院(系)分团委提交《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打印件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一份);

  (二)院(系)分团委组织本院(系)专业教师进行初评后报校团委;

  (三)校团委会同科研处聘请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后,校团委对确认的项目进行整理编号,发放《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确认通知书》。

  第三条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学生科研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实施计划等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和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月必须向指导教师至少汇报一次研究进展;各分团委应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组织、监督、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每年10月,各分团委需组织召开项目中期评估会,并上交各项目组的《学生科研项目中期进展情况汇报》,同时校团委将对部分项目组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召开科研进展情况汇报会,由项目组负责人将本组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等向评审委员会进行讲解并回答委员会的提问。中期检查通过后科研活动方可继续进行。

  四、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向分团委说明原因。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的项目,延长期限最多为半年。对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而未完成者,要对项目负责人追究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处罚,并取消项目组人员继续申报学生科研立项的资格,同时收回已拨经费。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撤销研究项目并取消资助经费:

  (一)项目批准后,长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连续三个月没有向指导教师汇报研究进展;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因退学、休学、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研究工作;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

  第四条 项目资助及经费使用

  一、根据专家对项目价值的评估,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500—2000元不等,重点项目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3000元。重点项目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立项总数的10%。

  二、项目启动时间从《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科研立项确认通知书》发放之日算起,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年,逾期未完成项目的,将终止资助并收回前期资助款。

  三、学生科研立项活动经费由学校出资设立,由校团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可以跨年度使用;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成员不遵守有关规定等现象,学校有权对该项目组实施警告、停止经费使用直至撤消该项目,以保证学生科研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用于购买与项目研究内容有关的参考书籍、资料;

  (二)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必需的消耗性材料,包括各种电子元器件、磁盘、制作材料等;

  (三)打印、复印以及印刷费;

  (四)用于项目研究必需的机时费;

  (五)劳务费、咨询费、交通费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六)除上述所列各项以外的特殊支出,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并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发生,否则一律不予列支。

  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

  (一)项目经费由校团委分三次拨付,即确定立项后首次下拨30%启动经费,直接划入负责人账户;中期评估通过后凭相关发票报销40%;终期项目验收合格后报销剩余30%经费;

  (二)报销时,所有发票都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的签字并按照学校财务处的要求,统一粘贴在票据单上,并由指导教师和分团委书记在票据单上签字;

  (三)粘贴好的报销单据必须经校团委审核并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四)报销凭证必须是符合学校财务处规定的各类票据:正式发票、校内收据等。购买多种物品的,必须提供所购物品的清单。单张发票支出金额超过500元时,必须提前征得校团委同意,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项目结题

  一、项目完成后,各项目组须将成果(科研成果的类别:包括学术论文或专著、科研成果报告、社会调查报告、发明创造成果、计算机应用软件以及其他成果)上报并作出全面的项目总结,同时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结题方式:

  (一)凡研究成果在国家正式学术刊物或《藏龙学刊》上发表,则视同项目结题;

  (二)项目组的研究成果参加“挑战杯”等省级以上大学生科技类赛事并获得名次,则视同项目结题。

  第六条 总结、表彰和奖励

  一、每年5月下旬,由校团委会同科研处共同组织此项活动的评比总结工作,并在校内进行广泛宣传与展示。

  二、校团委对已结题项目的学生颁发《大学生科研证书》,并在《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上予以记载。学校适时组织评选学生科研活动优秀成果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奖若干并予以奖励。

  三、学生科研项目取得相应科研成果,指导教师则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科研积分。

  四、研究论文公开发表或项目成果实物被相关机构认定,将按照《湖北经济学院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07]46号)予以奖励。

  第七条其他

  一、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作为我校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由学校各级团组织组织实施。

  二、各分团委负责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此项工作。活动的开展范围、深度、参与学生人数、成果水平等将作为对各分团委文化素质教育进行检查和评估的重要依据。各分团委应对学生科研活动在时间安排、实验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指导教师的遴选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经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归项目组,如参加国内外科技类竞赛应注明为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项目,获奖后属于项目组的奖杯、奖牌、证书等原则上放在校团委统一管理,奖金由项目组成员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附件:

  1、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

  2、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

  信电学院制定《信电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04年3月25日 20:19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大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的积极性,本着加强我院复合型、创新型高素质优秀人才培养的原则,促进我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发展,特制订《信电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规定》。

  一.科研课题立项申请及评定 1.组织机构

  成立院大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和专家评审组,全面负责学院学生参加“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信电杯”课外科技作品大赛等科技活动。各系由系主任牵头成立系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各系在院大学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科研立项的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院团委负责学生科技立项的组织工作和确定召开课题评审会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2.立项时间

  每年不定时、不限项进行科研立项申报工作。 3.立项所需提交材料

   《信电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申报表》。 4.立项审定办法

  各系学生科技工作指导小组先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确定出参与院重点课题评定的项目;院课题立项审定会上,由各课题负责人具体介绍课题情况,再由专家评审组对各系提交的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分别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课题方可立项,由此评选出院级重点课题和一般性课题。 5.立项课题公布

  同意立项的课题及其经费,学院将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上报各有关部门。

  二.经费支持:

   学院设立“信电学院学生科技活动专项基金”(简称科技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我院本、专科生进行科学研究,参加全国有影响的学生课外科技学术竞赛活动,支持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表彰在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奖励优秀的学生科技学术成果,同时,创造条件扶持有发展前景的应用性科技成果的转让与开发。

  三、科研成果评审及奖励 1.评审时间

  每年11月中旬进行科研成果评审。 2.评审范围

  (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限本、专科学生);

  (2)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类);

  (3)科技发明制作。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对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 3.评审内容

  (1)外观、流程设计(工艺)或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独特性、创新性。

  (2)研究成果是否具有实用价值,应用于生产生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4.评审所需提交材料

  (1) (1)作品简介(300字左右)一式两份;

  (2) 理、工、农、医类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产品(软件系统)使用说明及有关图件;

  (3) 软件成果(电子版)、制作成品(产品设计模型); (4)有关评审所需其它特殊要求的说明;

  (5) 以上各种文字和数据资料版面要求:用4号楷体字打印在16K打印纸上(一律用Word排版,行间距用最小值)。 5.评审步骤

  (1) 课题负责人介绍课题基本情况; (2)专家评审组问辩;

  (3)专家评审组无记名投票,确定成果获奖等级。 6.组织机构

  由学院负责召集有关系部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组成课题评审专家组,对已申报结题项目进行集中评审。

  四、科技基金的发放和管理

  1、经审查批准的项目,经费下发至各系科技立项指导小组。

  2、各系科技立项指导小组指导本系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并对本系已获立项的项目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学院大学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3、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向院大学生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提供成果和资金使用清单。

  4、立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权属信电学院。

  五、奖惩制度

  1、经审查批准立项的项目优先推荐获得校科研立项项目,项目经费在学院经费的基础上追加校级项目经费。

  2、项目完成并在国家级、省级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的团体、个人及项目指导教师,按1:1配套发放奖金。

  3、教师指导并完成学生科技项目一项,按10学时工作量计算。

  4、参加学生科技立项活动的老师和学生优先参加国家或省级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

  5、每年11月下旬,举办“信电杯”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大赛,推荐获奖作品参加学校、省级、国家级大赛。

  6、每年12月初,学院召开科技大会,全面总结、表彰在本年度大学生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7.科技基金应专款专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停止拨款、赔偿损失等处分,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按规定完成科研项目,或擅自中止科研项目的;

  (二) 科技基金挪作他用的;

  (三) 科技基金使用帐目不清,不能合理说明去向的;

  (四) 所作成果有明显剽窃他人成果或明显抄袭行为,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 其他应受处罚的行为;

   六 、学生科技活动实验室的管理及使用

   学生科技活动实验室是学生从事科技活动的专用场所,不应挪作他用。确需使用的须经院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附:院学生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元法

  副组长:徐玲平 李世光

  成 员:徐文尚 刘法胜 张开如 孟祥忠 陶安利 公茂法 王卓鹏 韩耀军

   二OO四年三月

  十二日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06 更新时间:2008-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建设优良学风院风,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实现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学校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在学院党、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环境之友》部、各班级及其它学生社团组织中担任干事(委员)及以上职务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作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对学生干部的管理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教育和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生干部管理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担任学生干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维护学院的利益和荣誉。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学习认真,成绩良好,成绩在全班排名60%以内。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志愿为同学服务。

  (五)顾全大局,团结合作,身心健康,群众基础好。

   第七条 各学生组织可在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岗位要求,规定任职条件,报学院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有关学生干部的培训和教育;

  (二)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参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等;

  (四)在综合测评时依照相关规定得到加分;

  (五)对学生组织及其干部进行监督,有根据地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学校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待遇。 第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帮助同学,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同学意见,维护同学权益,起到联系学校(院)和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积极主动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

  (四)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努力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积极弘扬民族精神,诚实守信,按章办事,顾全大局,团结合作;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接受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勇于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十条 学生干部根据不同岗位分别采取选举、聘任、委任方式产生:

  (一)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兼校区执委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党支部委员由选举产生;

  (二)学院团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干事由团委聘任产生;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由主席、副主席聘任产生,干事由各部部长聘任产生;各班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分别由班长、团支书聘任产生;《环境之友》部的和记者由主编、副主编聘任产生;

  (三)校区团工委书记、副书记由学院团委委任产生;新组建的学生党支部的书记和委员、新生班级负责人、《环境之友》主编、副主编由院学生工作部委任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团委的任期为两年(学生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届中补选或调整),其它学生组织的任期一般均为一年,如根据工作需要延长或缩短任期,需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换届由相应学生组织负责筹备。

  由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其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委员会;

  (二)发布换届选举通知;

  (三)规定候选人的条件和产生方式;

  (四)规定选举办法;

  (五)起草上届组织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各学生组织的部门和岗位设置如下: 学院团委设团委书记1名(专职团干),团委副书记2-3名(学生1人,专职团干1-2人,其中1人兼任校区团工委书记),校区团工委副书记1-2人,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调研部、社会实践部5个部门,各部设部长1人,设副部长1-2人;干事1-3人。

  院学生会、研究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设秘书处、学术部、生活部、宣传部、文娱部、体育部、外联部7个部门(校区执委会可增设网络部),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干事1-3人。

  院刊《环境之友》部设主编1人,副主编1-2人,2-3人,记者2-3人,外联1人。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设置2-5人,由正式党员组成。 班委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各1人。 团支部设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第十四条 由选举产生及委任产生的组织负责人应根据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在两周内聘任各部门的干部。在聘任干部时应充分考虑干部在各年级、班级的合理分布。

  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和班委、团支部的主要学生干部一般不宜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包括两个)职位。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任免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各班班委、团支委、《环境之友》部干部名单由院学生工作部发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学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名单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报学校团委发文任命;学院团委干部名单由学院党委授权院学生工作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各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后,由院学生工作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各学生组织和干部在换届或干部调整后,须在新产生的干部正式任职后两周内完成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文件、档案、财务、设备、器材、未完成任务、正在开展的工作情况等。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院)规章制度,受到学校和学院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二)任职期间有一门以上(包括一门)必修或指定选修课不及格者;

  (三)存在重大工作失误不适宜继续担任职务者;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院和所在组织交办的任务者;

  (五)经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六)因身体健康、转专业等原因不能再继续任职者。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辞职程序如下:

  (一)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辞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组织的部长会议讨论通过,书面报院学生工作部公布;

  (二)各班班长、团支书、《环境之友》正副主编辞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应组织的全体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书面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公布;

  (三)学院团委副书记辞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团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书面报学院党委批准,由学院团委公布,报学校团委备案。

  (四)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辞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书面报学院党委批准,由院学生工作部公布;

  (五)其他学生干部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所在组织讨论通过,由所在组织公布,报院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有第十七条所列情况者,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院学生工作部或院团委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免职或撤职。

   第二十条 因辞职、免职、撤职而出现的职位空缺,由所在组织讨论提出新的干部人选产生办法,报院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干部分类管理制度。

  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环境之友》主编、副主编,各班班长、团支书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

  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学院党委授权院学生工作部管理; 其它学生干部由学院团委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组织应制定各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和要求,并向全院同学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组织应建立健全会议、决策、协调、信息通报制度,书面报院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院学生工作部汇报工作。院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应对所管理的学生干部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一次,于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工作进行考核;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对所管理的学生干部进行德、能、勤、绩四方面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由院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制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时应考虑个人自评、组织内测评、上级考评三个方面的情况,视不同岗位各有侧重,全面考核,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由院学生工作部和团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学院每年评选一次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包括党支部、团委干部),由院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团委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以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为基础,由各学生组织根据评选办法,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报院学生工作部、学院团委审核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占本组织学生干部人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获评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经院学生工作部公示后由学院发文表彰,并发给奖状。

   第三十三条 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干部(党、团干部)时,一般应从获评为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同学中推荐。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学校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其它社团组织的学生干部,应书面向院学生工作部报告。在学年综合测评时应提交个人工作总结和经指导老师签名的所在组织的工作鉴定,方能获得相应加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苏科团〔2006〕18号

  关于印发《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系:

  经研究,现予印发《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共青团苏州科技学院委员会

  2006年4月30日

  主题词: 学生

  科研立项

  管理办法

  送:党办

  院办

  学生处

  发:各系团委

  院学生会

  院研究生会

  院团委印发

   2006年4月30日

   (打印30份)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使科研真正地走到同学当中去,充分调动同学们的积极性,激励广大同学勇于创新的精神,浓厚学院学术氛围,促进创新研究活动在我院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气氛,特制定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机构

  1、成立“苏州科技学院学生科研立项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专业副教授以上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大学生科研立项工作的整体指导,负责立项课题的评选、确立和结题鉴定工作;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团委,负责立项工作的协调和立项课题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科研立项工作指导小组,由系团委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管理。系部要把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学生科研指导教师,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引导和培养学生树立“创新、创业、创造”的意识,结合专业学习,培养学生的科研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申请项目条件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学生科研项目可以由学生个人申报,也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学生组成小组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入校半年以上的非毕业班学生。

  3、项目组需聘请指导教师。每个学生科研项目组均应聘请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热心学生科研活动的教师担任。

  4、选题具有专业特点,符合学生实际科研能力,在规定期间能够完成研究任务;学校鼓励学生申报结合实际的研究课题,注重应用性和可推广性;具有合理的研究路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立论依据充分; 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或实用性、独创性;经费预算合理。

  三、项目申报类型

   科技制作、科技实用发明、电脑软件、工科类和理科类学术论文和专著、文科类学术论文及社会调查报告和专著等。

  A类: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或者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市场潜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回报率的研究。 B类:投入较少,能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或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体现大学生一定的科技水平的项目。

  四、项目申请

  1、每年3月14日至3月31日上报立项项目,过期不予以补报。于第二年4月底前结题。

  2、各系学生先向系学生科研立项工作指导小组提出申请, 填写《 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生科研项目申报书》,并附指导教师推荐意见,指导教师应对选题的内容、研究方案、研究路径以及申请者的素质、能力及能否按时完成提出明确意见

  3、各系指导小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 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评,对项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要明确地签署意见,并阐明本单位是否具备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经系指导小组组长和系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送校团委。

  五、项目初审

  1、学院团委每年 3 - 4月集中受理科研立项的申请,将申请书汇总后,交指导委员会审批,最后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

  2、各系申请的项目总数根据申报项目的质量、各系学生总数和上一立项项目的完成情况综合确定。

  3、凡经批准获得资助的项目,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合理使用资助经费。

  4、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以批准立项: (1)学生本人尚有未完成的立项项目;

  (2)指导教师上一指导学生立项未能正常结题;

  (3)其他院、系科技活动指导小组认定的不宜批准的学生申报项目。

  六、项目管理

  1、院团委对每年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集中管理,各系分别管理各系的立项项目,负责督促本系项目的进程,保证项目顺利结题。

  2、中期检查。每年 9 -10月,各系对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自我检查,拟定自查报告,上报院团委。院团委将在各系自查的基础上对全校科研立项进展状况进行检查,通过中期检查,将评出进程优异项目、一般进程项目和进程较差项目,对立项进展好的项目进行表扬;对进展不良的项目根据情况提出批评、警告、中止项目的处理,各系对该项目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付诸实施。

  3、院团委将在中期检查结束后根据情况对项目资金集中划拨,划拨金额占总额的60%。

  4.项目完成后,院团委将根据指导委员会意见将剩余经费(总额40%)划拨,未按时完成的项目将不予拨付剩余科研经费。所有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系学生科研立项指导小组组长和指导教师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5、资助项目的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试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包括小型专用试验仪器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 (5)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5、资助项目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指导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等措施。指导教师不得将经费用于个人研究项目。

  6、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须接受指导委员会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院团委将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出专门报告,经院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8、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苏州科技学院大学生科研立项结题报告》并写出科研总结及财务决算报告,并附原始调查材料和试验材料。指导委员会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9、对于无故中止的项目,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下一年参与立项申报的资格。

  10、凡由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学院有权以学院和学生的名义报送各类科技竞赛,或者结集发表;单独结集出版的作品学生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所有成果的使用权和专利权归属苏州科技学院所有。

  七、奖励

  1、对于申报科研立项的系部,在年终学生工作考评中,根据立项的数目、中期检查情况、完成情况酌情加分,总分为15分。其中项目数占5分,分别为:0项0分,1-2项2分,3-4项4分,5项以上5分;中期检查情况占4分,根据项目进度以及是否按期按要求完成检查报告情况分0、

  2、4三个等级加分;项目结题情况占6分,其中分0、

  2、

  4、6四个等级加分。

  2、对于积极参加科研立项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同学,在学院相关评优活动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八、此文件的解释权属苏州科技学院团委。

  共青团苏州科技学院委员会 2005年4月30日

  附:科研立项工作流程图

   第三篇:学部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机电学部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精神及江城学院的要求,为了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积极性和独立研究的能力,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把以创新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立项选题及立项程序

  科研选题应和所学专业相结合,选题还要依据市场需要,解决实际应用问题。其目标既要着眼于应用和开发,同时还要谋求获得新的知识。科研立项程序如下:

  1.每学年春季由学生个人或者团体提出申请并填写《大学生科研立项申请表》。

  2.学部组织专家审核并推荐指导教师。

  3.报教务处最终审批立项。

  第二条项目类别及时间要求

  学生科研立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为利用所学知识进行创新应用设计制作的项目,每届3-5项;一般项目为应用所学知识进行一般应用设计制作的项目,每届5-8项。自立项批准下文之日起,重点项目的完成期限为三个学期;一般项目的完成期限两个学期。立项后到了完成期限没有结题者,除了不得申报新项目外,我学部还有权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撤消或中止该项目。

  第三条中期检查

  科研项目在研究期间须按要求填报《项目中期检查表》,由学部组织检查,检查合格者继续进行研究,不合格者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研究。对于拒交项目检查表者,学部将撤消或中止其项目研究。

  第四条项目结题要求

  凡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按要求完成了研究制作,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结题,并由电子信息学部聘请学部专家对研究制作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1.重点项目除了完成设计作品以外,必须完成一篇5000字左右的项目结题报告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相关论文1篇。

  2.一般项目除了完成设计作品以外,必须完成一篇5000字左右的项目结题报告。

  第五条奖励措施

  凡学部批准立项的项目,将给予课题组一定研究经费的支持。完成结题成果的同学,在年终综合测评中按相关标准加分。

  第六条本办法由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部负责解释。

  机械与电子信息学部

  2010年4月14日

   第四篇:学生党员管理考核办法

  学生党员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保持大学生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和大学生党员在校风、学风建设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在实践中提高大学生党员的综合素质,努力把大学生党员培养成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原则与方法 考核根据民主、公开、公正原则,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目标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广泛听取广大师生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标准与要求 考核按照政治思想素质、理论素养、组织纪律、业务学习情况、工作生活作风情况、支部考核六个方面进行,共分为十四个子项目。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等为优秀(总分90分以上,且各单项都合格者)B等为合格(60≤总分<90分,且各单项都合格者),C等为基本合格(总分60分以上,单项标准不达标者),D等为不合格(总分60分以下)。(具体标准与要求见附表1)

  第三条 考核时间 学生党员的考核按照自然学年进行;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与自然学年不同步(指相差三个月以上的情况)的,按照预备期进行考核,转正后按照自然学年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在学院党总支统一指导和部署下进行,由各学生党支部负责实施;学生党员在每一考核结束前填写《工商管理学院学生党员考核表》;党支部一般在学期末结合民主生活会对部分项目进行考核,在学年末组织进行全面考核;预备党员,由党支部在预备期满时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在全院师生中进行公布。

  第五条 考核效力:考核结果是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和优秀学生党员评选的主要依据。学生党员参加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评选,考核成绩必须合格。考核成绩为A等的,通过评选优秀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党员干部等活动进行表彰,在学院辅导员网站进行宣传;考核成绩为C等的,党支部要加强教育,针对具体项对该党员进行整改提高,促使其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考核成绩为D等的,不能参加各类先进(包括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本人深刻检讨,向组织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支部根据调查和书面材料对其进行相应处理;支部组成专门小组对其加强教育指导,监督其整改情况。考核为D等的预备党员,一般应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连续两次考核为D等的正式党员,由学院党总支对其作出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并上报学校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适当加分,以加分后的成绩为最终考核成绩(见附表2加分项):

  1、在重大政治事件中和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有突出表现的,可直接提高考核等级;

  2、各种先进事迹,要求有相关证明;

  3、无偿献血,年内无偿献血200ml记为一次;

  4、积极参加学校、支部、班级、社团所组织的公益活动;

  5、取得各项竞赛名次;

  6、获得各项荣誉;

  7、获得各种资格证书;

  8、考评内学校/学院内确认的相关加分项目。此项目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分或直接考核为D等的(见附表2减分项和否决项):

  1、考试出现不合格科目者;

  2、考评内学校/学院确认的相关减分项目。此项目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

  3、违反校规校纪,评测成绩为D(不合格);

  4、受到党纪处分,评测成绩为D(不合格);

  5、 触犯国家法律,评测成绩为D(不合格)。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起试行。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核x学院党总支。

   第五篇: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督促学生干部正确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同学们的监督,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学院学管部门的得力助手,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各级学管组织、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各级学管组织、团组织应该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凌驾于学生群众之上。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群众的表率。

  第二章学生干部及主要干部

  第六条学生干部是指:

  1、共青团干部;

  2、学生会干部;

  3、班级干部;

  4、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文艺团体负责人;

  5、学生党支部学生支委;

  6、院广播台正式成员。

  第七条主要学生干部

  主要学生干部是指院、系共青团书记、副书记、各部正副部长;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正副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班长;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文艺负责人;院广播台正副台长;学生党支部学生支委。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产生原则:

  1、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九条学生干部产生办法

  1、班干部团支部:班委会干部按第八条原则产生,由辅导员(班主任)任命,报系学管部门备案;团支部干部由班级团员选举产生,辅导员(班主任)指导分工后报系团总支审

  定备案;各系班、团主要干部由系学管部门报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备案。

  2、系学生会、系团总支部:系学生会干部由该系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推荐或班级干部自荐,系学管负责人审定任命后产生,报学工处备案;系团总支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系学管负责人组织候选人选举后确定,报院团委审定备案。

  3、院学生会干部由各系推荐候选人,学生工作处任命后产生,各系学生会主席是院学生会副主席的候选人。

  4、院团委会成员原则上由团代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由各系团总支推荐,院团委负责人组织选举,报院党委(总支)任命后产生。

  5、经批准的学生社团、文艺团体负责人由各团体选举产生,报院学生工作处、院团委审批;院广播台负责人由院团委任命。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2、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3、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

  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把不同类型的同学团结在自己周围;

  7、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8、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9、有正义感,敢于与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在任职期间有一门核心课程或两门公共课程不及格者;

  3、学期、学年学习成绩平均分排名达不到本班前50%者;

  4、闹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或声誉受到伤害者;

  5、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经教育不改者;

  6、不能胜任所担任的职务者;

  7、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8、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受学校处分者;

  9、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声誉者。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班委、团支部干部交班主任,系、院团委干部交同级团委负责人,系、院学生会干部交同级学管部门负责人;

  2、班主任、各级团组织、学管部门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集同级干部讨论,对确有第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宣布除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年内不得录用为学生干部:

  1、有一门主要核心课程或两门公共课程不及格者;

  2、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排名前50%者;

  3、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

  第十四条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班主任、各级党、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可在职责范围内通过适当途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团干部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团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院团委。

  第十六条系级学生会组织的干部由各系(部)负责考核,并将主要干部考核情况报院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院学生会的学生干部由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系(部)学管部门、党团组织。

  第十八条班干部、团支部干部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主要干部的考核结果报系(部)学管部门、党团组织。

  第十九条经批准的各学生社团负责人、文艺团体负责人、院广播台正式成员由院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的系(部)学管部门、党团组织。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或《东莞南博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干部考核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而自动辞职或被免、撤职的学生干部须填写此表。各级学管部门、团组织在考核意见栏中应注明其辞职、免职或撤职原因。

  第二十一条根据学生干部的表现及考核结果,学院每评选一次优秀干部,比例占全体学生总数的5%。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院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教学管理、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有对本级或上级团组织或学生组织工作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团委、院学生会任职的权利;

  6、推优、评优、毕业推荐安置就业时,给予优先;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