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妙篇 >

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0:42:06

  第一篇: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湛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开展,多出成果,出好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科研管理部门、受资助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按照科学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的管理。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管理及经费审核;受资助部门应将受资助的科研项目列入本部门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研项目计划的顺利实施和结项评议;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项总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地方政府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学校立项项目和其他由本校科研人员承担且列入学校科研管理的科研项目。

  学校立项项目包括学校立项的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即人才引进的科研启动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立项

  第四条 纵向项目(指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组织申报的各级政府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科研项目)的申报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的申报方案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纵向项目的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做好申报项目的选题工作,按相应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报项目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并按规定的受理时间将申请书报送到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

  第六条 对限额申报的纵向项目,先由申请人所在的部门学术委员会分会进行内容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择优报送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查汇总后,由学校按规定批准后报出。

  第七条 本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科研项目,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及研究标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查同意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先由申请人所在的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规定的项目数报送到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然后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确定立项项目,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学校发文开始实施。校级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原则上校级项目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承担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尚未完成者,不能申请新的校级项目。

  第九条 纵向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代理学校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第一期经费到学校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予以确认立项。

   第十条 横向项目要严格执行合作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或项目委托书)。合同签订生效且第一期经费到学校后,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所有新立项的项目均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并发给经费本。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只有在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登记立项的科研项目,才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并作为考核、职称(务)评聘等的有效业绩。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承担部门要对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确保研究计划的完成。

  第十四条 凡已立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学校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按技术合同的约定提交年度或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结题报告。

  第十五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的质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各相关部门将对在研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情况,学校对执行好的项目予以表扬,对未按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或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予以批评,要求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纵向项目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终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学校同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纵向项目,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可以在征得主管领导批准以及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同意后终止并撤消该项目,退回剩余的科研经费。 第四章 流动科研编制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有一定研究经费到位的校外科研项目,为了给予项目负责人一定的研究时间保证,学校将为项目负责人设立流动科研编制。

   第二十条 进入流动科研编制的条件:

  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文科经费一万元以上,理科经费两万元以上。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文科经费两万元以上,理科经费肆万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享受流动科研编制的时间跨度与项目研究的时间跨度一致,但省部级以下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国家级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其最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建帐管理,项目负责人在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财务处监督下支配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配套科研业务费。国家级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0%配套,省部级项目按25%;每一项目的配套经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凡已在学校取得配套经费的项目,因合作需要将项目经费转出学校的,学校将实际转出经费额相应的配套费收回。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申报书或合同的经费开支计划使用资助经费,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4、成果发表费:专著出版费及论文发表版面费;科技成果鉴定、理论成果评审、专利申请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校级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第二十二条执行,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开支。

  第二十七条 校级项目进行期间,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经费的一半,余下经费待项目结项后再予以报销;调研和参加学术活动的旅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实验材料和仪器设备的购买,须按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的相关管理办法和采购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提取校外项目资助经费的5%作为科研管理费,用于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活动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结项和验收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应按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结项手续。科研项目的验收、鉴定和评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材料,经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同意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为了发挥科研项目在学生培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以有学生参与的研究成果作为结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项以项目申报书的预期成果为依据。 若以学术论文为预期成果,结项标准为:

  青年项目、一般项目,系列论文文科3篇、理科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校外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博士专项,系列论文文科4篇、理科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教授专项,系列论文文科6篇、理科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3篇在核心以上刊物公开发表。

   对于人才引进科研启动费特殊的项目,以人才引进合同中对科研工作的要求为结项标准,具体由人事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时结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或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项。

  第三十四条 承担项目不认真开展研究、不能按时结项或科研经费不按规定使用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冻结经费、撤消项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将已结项项目的所有材料存档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校级科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鞍师院发[2005]14号

  为了加强和完善科研项目的规划和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效能,保证科研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内容

  凡我院教职工和学生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归科技处管理,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学院科研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组织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立项;指导和监督科研课题的实施、结题、推广和应用;大力开展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参与合作项目的签约与协调;加强知识产权的维护,促进技术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进行年终立项工作考核与表彰等。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代表着学院科技发展的水平,对学院发展、学科建设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我院广大教师为促进企事业单位的科技进步和地方经济发展而承担的科学研究,对提高我院整体实力、增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从学校自我发展和增强为国家、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显示度和贡献率的高度出发,确立科技工作的重要地位,因此,学院特设立鞍山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基金。 第五条

  健全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院系(部、院)两级管理。学院科技处是管理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职能部门,各系部应密切配合科技处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类别和来源

  第六条

  纵向课题:国家各部、委、办和省、市各部、委、办、局审批的科研项目。

  第七条

  横向课题:与厂、矿、院(所)合作项目、产学研项目,以及不需要向拨款部门列报收支决算的项目。

  第八条

  国际合作课题:受国内或国外驻华机构委托或合作进行的项目。

  第九条

  学院课题:由学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

  第三章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选题

  1、要求申报者对所申报项目主管单位的科技计划和申报指南、项目指南有一定的了解,提出的项目要参照国家及地方的科技发展纲要和规划,符合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的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符合我院学科建设的发展要求;

  2、要求申报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申报材料有比较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据;

  3、要求申报者对申报学科的前沿研究领域有较深的了解,提出的研究项目具有必要性和创新性;

  4、要求申报者对所申报项目领域的地方市场需求有所了解,提倡学院内部跨学科以及以我院为主的校外跨学科、跨行业的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条件及原则 申报条件:

  1、所申报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人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申报条件。

  3、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按时结题,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原则:学院优先申报具有学科方向稳定、研究队伍合理的项目。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立项部门当年发布的立项指南,结合自己原有工作基础和具备的实验条件,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

  2、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等填写完毕后,各系(部、院)学术委员会审查,统一报送学院科技处。

  3、科技处按申报原则和有关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交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推荐,报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并盖章,按规定统一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院内科研基金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上一12月中旬由科技处下发立项通知,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线月初申报工作结束。

  第十四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的起始时间为当年的4月份。 第十五条

  申请院科研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申请书》(原则上应计算机录入打印),经所在系(部、院)学术委员会严格审查,主管科研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科技处。

  第十六条

  院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否则,一般须有两名同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的书面推荐。

  3、往年获准学院科研基金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及课题组骨干成员,在项目完成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4、申请人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5、多人参加研究的课题组申请人,应是该课题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申报院科学基金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1、有较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和研究基础。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3、项目课题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申报项目应有助于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术梯队的建立、特别应注重中青年教师的培养,有助于学科建设。

  4、科研基金的重点项目有申请市级以上科研基金的发展前景。

  5、申请项目经费预算应实事求是,具备能够满足科研工作所需的条件,包括课题组学术水平、实验条件、时间保证等。

  第十八条

  科技处收到申请书后,于每年3—4月份组织专家评审和答辩工作,4月份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批完毕后,科技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达当年的科研基金研究项目及院拨的经费指标。

  第十九条

  科技处首先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通过者,由科技处聘请1—2位同专业的专家进行审查筛选,并由院学术委员会委托专家评审组负责答辩后,专家评审组向学术委员会汇报答辩情况,最后,由学术委员会审批该科研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组分理科和文科两个组,对于有些院内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基金项目,可外聘专家评审。

  第二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对3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申请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二条

  鼓励系(部、院)与系(部、院)之间,系(部、院)与厂、(矿)院、所间的联合,进行应用与开发项目的研究。对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能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应严格掌握标准,本着公正和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评审。院学术委员会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委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领导、工作人员,遇到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实行回避。对评审过程及未经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公布的评审结果要严格保密,以免评审工作受到干扰。

  第五章

  横向科研项目的洽谈及合同签订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要根据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科技处、各系(部、院)组织项目组,或项目组本身代表学院制定技术方案与合作单位交流、洽谈,并就项目研究开发经费、成果归属、风险责任等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六条

  双方同意后,签订协议书,由合作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并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科技处审查合格、报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方可立项。

  第二十七条

  与技术需求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必须将双方盖章生效的合同或协议交科技处留存。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课题经费划拨到学院财务帐户为依据,未有经费划入学院财务帐户的项目,不予登记承认。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即学院与立项部门签订科研合同后,科技处分别与项目所在单位、项目主持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并以此作为项目检查、划拨经费及项目结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批准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按合同要求编制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三十一条

  获得经费资助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开题,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论证。

  第三十二条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任务,中途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变动项目计划中的内容。因故需修改任务指标或更换课题组重要成员,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申请,经下达项目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科研项目的检查、延期及中止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研究质量,达到项目预期效果,科技处每年对各类科研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程序为:

  1、各类科研项目自检,并填写《项目进展情况表》,系(部、院)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学院科技处备案。

  2、系(部、院)对本单位正在进行的各类科研项目全面检查,并形成项目进展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学院科技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对项目进行检查的内容为:

  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申请书中预定的计划进行及指标完成情况如何。

  2、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有无变更,是否按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3、已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有无学术价值,是否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

  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延期原因,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系(部、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科技处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该项目研究时间的1/2。在项目延期过程中,项目主持人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的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视为中止:

  (1)项目进展过程中,国内外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科研成果; (2)严重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3)拒不接受项目检查,拒交检查报告和成果; (4)按合同规定无法结题或没有通过结题的项目; (5)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期时间的项目等。 宣布中止的项目,视其情况要求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一般不许申报科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一年内一般不许申报科研项目。

  第八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科研合同全部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提出结题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结题申请表,并提交工作总结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题分鉴定结题和非鉴定结题两种形式。 申请鉴定结题的项目,应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项目合同书、鉴定大纲、科研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检索证明、测试大纲、用户使用报告、经费决算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需要进行现场成果演示的项目应事先做好准备。

  申请非鉴定结题的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研究(技术)资料或调查报告、应用单位证明、科技成果查新证明、有关出版的书籍及所发表的论文、科研经费使用决算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重点项目原则上必须以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形式结题。

  第四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题,由立项部门审批。获准结题的项目,一般由立项部门办理项目结题证书。

  第四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一般情况以验收的方式结题,由项目组如实填写《鞍山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由委托方出具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组将科技结题表及委托方出具的验收报告送交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符合结题条件的项目,予以结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课题研究工作时,须由所在部门及时提出报告,送交科技处,科技处根据情况协调商定解决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相关管理文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院科技处。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湛江师范学院排名】湛江师范学院特色专业-湛江师范学院录取分数

  线

  湛江师范学院是一所广东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坐落在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美丽港城湛江市。学校前身可追溯到创办于1636年的雷阳书院,1904年开始设立师范科教育,1978年更名为雷州师范专科学校,1991年升格更名为湛江师范学院。在百余年的师范教育历程中,学校肩负兴学育人的办学使命,凝练了“崇德、博雅、弘志、信勇”的校训精神,培养了大批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应用人才,为粤西地区乃至广东省的教育文化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继2000年成为全国第一所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师范院校之后,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等级,2010年被列为广东省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学校先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绿化先进集体”、“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和“教育部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校”等荣誉称号。学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见长的综合性师范院校。设有16个二级学院(部),56个师范类与非师范类本科专业,涵盖教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建有课程与教学论、高分子化学与物理、汉语言文字学等省级特色重点学科3个,汉语言文学、化学等教育部特色专业2个和汉语言文学、化学、英语(师范类)、物理学、历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和优质课程6门,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视频课3门。面向全国15个省区招生,全日制在校生26534人,其中本科生20796人;继续教育在读在册生16000多人。学校重视优化办学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校本部占地面积近1200亩,校舍面积4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亿多元。图书馆拥有纸质藏书197万册、中外文纸质现期刊2000多种、电子期刊22000多种。建有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粤西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以及广东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实训中心、艺术教育实验示范中心、化学教学提高型重点实验室、新材料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热带边缘特色植物资源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小学教师培训省级基地、职业教育省级师资培训基地和幼儿园园长培训省级基地,设有教育研究院、产业技术研究院、

  地方文化研究院等三个校级研究机构及56个研究所。学校坚持办学以优师为本,拥有较为雄厚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440名,其中专任教师927名。现有教授116名、博士184人,高级职称教师占41% 、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72%。97名教师成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28名教师被聘为兄弟院校硕士和博士生导师,55名教师获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聘有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教师勤教力学、崇尚学术、为人师表,学校获授“广东省师德建设先进单位”。学校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基层单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负责任、强能力、善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着重推行“教学研做”互动合一,培养具有驾驭课堂的教学力、体验反思的教研力、协同创新的实践力、心志专一的坚持力和为人师表的引导力的“五力型”优质教师。近年来,学生在全国及省级学术科技、专业实验、师范生技能、体育竞技、外语口语、艺术表演和社会实践等竞赛活动中屡获殊荣。毕业生考研录取人数逐年增长;毕业生扎根粤西,挺进珠三角,深入京、津、沪、宁、藏等地就业,被国内主流媒体誉为“粤西过江龙”和“援藏良驹”。 就业率居省内高校前列,在麦可思公司发布的“2009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排名榜”上,学校位列中南地区非211本科院校第4名、全国非211本科院校第24名。学校注重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1998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已培养培训长短期留学生300多人。同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韩国、越南和港澳台地区的30多所境外高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合作、教育培训、教师互聘和学生跨文化学习交流活动,每年出国学习、实习、研习的学生超过百人。2008年,学校被命名为“广东省中华文化传承基地”。学校重视加强校地合作。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科技研究、智力支持等方面的优势,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驻地部队等各类单位紧密联系,在教育、科技、经济、文化、法律与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在积极拓展办学资源的同时,不断提升学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目前,学校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以协同创新为引领,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争取硕士学位授予权为动力,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改善办学条件为保障,实施“错位竞争、内涵发展、特

  色兴校”的办学策略,加快转型升格,建设幸福湛师,不断推动教育教学上质量、学科建设上水平、内部

  管理上效益,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院校。

  湛江师范学院招生网站:

   第四篇:湛江师范学院简介

  湛江师范学院简介

  湛江师范学院是一所广东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坐落在中国大陆最南端的美丽港城湛江市。学校前身可追溯到创办于1636年的雷阳书院,1904年开始设立师范科教育,1978年更名为雷州师范专科学校,1991年升格更名为湛江师范学院,2000年成为全国第一所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师范院校,2007年以优秀等级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0年被列为广东省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

  在百余年的师范教育历程中,学校肩负兴学育人的办学使命,凝练了“崇德、博雅、弘志、信勇”的校训精神,培养了大批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应用人才,为粤西地区乃至广东省的教育文化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学校先后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群众体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绿化先进集体”、“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和“教育部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示范校”等荣誉称号。

  学校是一所以教师教育见长的综合性师范院校。设有16个二级学院(部),49个师范类与非师范类本科专业,涵盖教育学、文学、法学、经济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九个学科门类。建有省级重点扶持学科1个、教育部和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各2个、省级精品课程和优质课程6门。面向全国15个省区招生,全日制在校生26750人,其中本科生20581人;继续教育在读在册生16000多人。

  学校重视优化办学资源配置,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校本部占地面积近1200亩,校舍面积40多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亿多元。图书馆拥有纸质藏书185万册、中外文纸质现期刊2000多种、电子期刊22000多种。建有广东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粤西教师教育研究中心”以及广东高校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实训中心、艺术教育实验示范中心、化学教学提高型重点实验室、新材料工程技术开发中心、热带边缘特色植物资源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小学教师培训省级基地、职业教育省级师资培训基地和幼儿园园长培训省级基地,设有教育科学、化学与材料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三个校级研究中心及46个研究所。

  学校坚持办学以优师为本,拥有较为雄厚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1446名,其中专任教师926名。现有教授114名、博士176人,高级职称教师占41% 、硕士学位以上教师占73%。设有11名校级特聘教授和首席教授,97名教师成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28名教师被聘为兄弟院校硕士和博士生导师,51名教师获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和南粤优秀教师。聘有一批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教师勤教力学、崇尚学术、为人师表,学校获授“广东省师德建设先进单位”。

  学校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基层单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负责任、强能力、善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着重推行“教学研做”互动合一,培养具有驾驭课堂的教学力、体验反思的教研力、协同创新的实践力、心志专一的坚持力和为人师表的引导力的“五力型”优质教师。近年来,学生在全国及省级学术科技、专业实验、师范生技能、体育竞技、外语口语、艺术表演和社会实践等竞赛活动中屡获殊荣。毕业生考研录取人数逐年增长;毕业生扎根粤西,挺进珠三角,深入京、津、沪、宁、藏等地就业,被国内主流媒体誉为“粤西过江龙”和“援藏良驹”。 就业率居省内高校前列,在麦可思公司发布的“2009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排名榜”上,学校位列中南地区非211本科院校第4名、全国非211本科院校第24

  名。

  学校注重开展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1998年开始招收外国留学生,已培养培训长短期留学生300多人。同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韩国、越南和港澳台地区的20多所境外高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学术交流、专业合作、教育培训、教师互聘和学生跨文化学习交流活动。2008年,学校被命名为“广东省中华文化传承基地”。

  学校重视加强校地合作。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科技研究、智力支持等方面的优势,与地方政府部门、企业、科研机构、驻地部队等各类单位紧密联系,在教育、科技、经济、文化、法律与政策研究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在积极拓展办学资源的同时,不断提升学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目前,学校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国家和省教育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契机,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争取硕士学位授予权为动力,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改善办学条件为保障,实施“错位竞争、内涵发展、特色兴校”的办学策略,加快转型升格,建设幸福湛师,不断推动教育教学上质量、学科建设上水平、内部管理上效益,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师范院校。

  学校现任党委书记梁英,院长罗海鸥。

  (2012年3月更新)

   第五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实现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科研任务顺利完成,提高科研成果产出数量与质量,增进科研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政府机关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和拨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等服务合同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1.科研处主要负责制定科研项目工作计划;组织科研项目申报、汇总与上报;监督检查科研工作计划实施;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管理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组织科研成果鉴定与推广;组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或独立研究机构主要负责制订本单位科研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重大项目论证及质量监控等。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四条 一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 1 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第五条 二类科研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第六条 三类科研项目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科研计划项目;省软科学研究计 2 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人事厅人才开发资金资助项目;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第七条 四类科研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安徽高校省级优秀人才基金项目;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自然科学项目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项目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省体育局、旅游局等科研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第八条 五类科研项目

  校级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校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科研处及时发布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申请表格、时间安排等事项。各单位在接到项目申报信息后,于7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本单位教职工,并指派专人传达到在外学习或因公出差的本单位教职工。

  第十条 原则上,每一位项目申报人应从其学科归属学院的科研团队申报,由科研团队负责人确认。

  各学院科研团队的创建按照一级学科遴选,也可根据学院学科特点和现状按照二级学科遴选。

   3 第十一条 科研处、各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及科研团队负责人有义务回答和解决教职工在申报过程中提出的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各科研团队负责人应对申请书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学科组或聘请科研项目申报指导专家,审议申报人的科研选题及论证等,由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科研处对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原则上申报数量与申报指标低于1.5︰1,且申报总数不超过15项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5-7位专家投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省部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由各单位审定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遴选出部分项目重点推荐,并将项目信息反馈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及时组织3-5位参与过相应层次项目评审的专家对重点推荐项目提出完善修改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每评选一次。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的需要,学校将面向各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科研平台设立一定比例的专项科研课题。

  第四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各类科研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和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七条 科研处下达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 4 向科研处报送开题报告(包括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计划一经确定,中途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改变;确需终止项目研究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业务费中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工作专项,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团队三级管理优势,加大各单位项目申报前期审核与立项研究过程监督力度。跨部门、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项目,由科研处配合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协调,以分合同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科研处每年会同相关单位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组必须按相关要求按时填报中期检查表。同时,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底将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及重要变更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科研处审核,所取得阶段性成果及科研记录(涉及研究的实验记录、调查数据等)以附件形式呈报。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无进展、中期检查不合格、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科研处及各单位在相应网页上公布,并按相关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确保研究队伍相对稳定。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确须调整人员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主持研究工作,须由所在学院或部门提出更换负责人报告,经科研处报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执行。更换后的负责人承担原负责人应有的职责,做好后续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造成所承担的项目延期或撤销者, 5 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剩余经费停止使用,由此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或其它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项目应按计划任务书(申请书、合同、协议)的研究期限完成研究任务,并于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所有资助项目的成果均需注明项目资助来源。

  第二十四条 各类项目结题鉴定要求

  1.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结题要求参照具体主管单位文件规定执行。

  2.安徽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1)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直接上报至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结题鉴定;

  (2)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有变更项目申报书或计划任务书的,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专著1部,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须提交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自然科学重点项目需提交发明专利1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EI、Medline检索收录2篇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自然科学一般项目(含自筹)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二类期刊论文不少于1篇。

  主管单位对上述项目结题有明确要求的,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6 3.校级科研项目

  重点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类以上1篇;一般项目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二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项目成果获校级以上科研或教学成果奖励的免于结项鉴定。

  第二十五条 办理项目结题鉴定时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报请项目主管单位核准。须鉴定(验收)的要及时申请鉴定(验收)。提交项目结题材料时,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须提交原始实验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人文社科类研究项目须提交原始调查统计数据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提供及保存项目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课题)申请书、开题报告;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计划执行情况汇报;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标准、典型实物、样品照片;录像资料、鉴定材料、验收材料、鉴定证书、成果申报材料、奖励申报材料、获奖证书;项目主管单位有关文件、信函,等等。

  第二十七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报告向科研处说明理由,由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一年。在该项目结项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再申请同级新项目。不能按期结题者,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并从其所在学院下一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适度扣减指标。

   7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对结题项目进行登记、归档,并指导项目负责人进行成果登记和申请专利。

  第六章 横向项目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同项目立项批准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我校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学校或部门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合同。经学校同意或授权,校内各部门或个人与校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一律以“阜阳师范学院”的名义,并加盖“阜阳师范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科研处根据签订的科研项目合同正本,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受理科研项目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申请。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鉴定为优秀与合格的,学校颁发相应的结题证书,鉴定为优秀的,学校在同级及上一级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及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8

  阜 阳 师 范 学 院

  科 研 记 录 本

  任 务 来 源

  承 担 单 位

  项 目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阜阳师范学院科研处制

  2010年4月

  使 用 规 则

  1.此本发给科研项目负责人专作实验记录之用,不得私用。 2.实验记录是科研成果的依据性材料,是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进行实验工作记录。

  3.实验记录本包括封面、目录、正页三部分。

  4.实验记录一律用钢笔书写,编码页数和原始数据不得私自撕毁和涂改。

  5.实验工作记录本必须妥善保管,未经审批手续,不得私自供外人参阅,不得带离本单位。

  6.凡正式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写明实验的日期、名称、目的、方法、结果。

  7.研究项目结束后,应将此本交回科研处存档。

   科 研 处

  年 月 日

   10 年 月 日 天 气:

  记录: 11

  审核:

   附录:阜阳师范学院科学研究记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研实验记录,提高科研实验质量,并按照实验室评估和归档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科研实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记录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第四条 实验记录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1.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当注明实验名称。 2.实验方案:每项实验的首页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实验方案。书面实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实验方案的名称;实验目的;实验负责人姓名;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和选择标准;实验用试剂种类、规格、级别、来源及实验用溶液的配制方法;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以及选择理由;观察指标的检测频率和方法;数据统计处理方法;结果分析与讨论;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及保密要点。

  3.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12 4.实验材料:受试样品和对照样品的来源,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置时间和保存条件等。

  5.实验环境: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风、温度及湿度等)。

  6.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当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7.实验过程:应当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的操作、观察到的现象、影响因素等。

  8.实验结果: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

  9.结果分析:每项实验结束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10.实验人员:应当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 实验记录用纸统一使用实验记录本。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图表和数据资料,临床研究中的检验报告书、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应当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的相应位置上。实验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错页或挖补。

  第七条 实验记录的书写应当用字规范,字迹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实验记录本应当竖用横写,只能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13 2.常用的英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当符合规范并已在出版界得到认可,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当注明其外文名称。

  3.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满足实验要求。

  第八条 实验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以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记录能够辨认,并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选用的实验图片、照片应粘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上。其余照片保存在专门相册中,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

  第十条 实验记录应当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一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当由实验者在记录后签名,实验室质控人员审核签字。实验室主任或上一级研究人员要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署检查意见。每项实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按归档要求将实验记录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