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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清理自查报告

更新时间:2022-07-06 10:08:08

  第一篇: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清理自查报告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清理自查报告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通常情况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整理的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清理自查报告,欢迎大家分享。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清理自查报告1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和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转发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乡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乡人民政府现有编制人数39名,实有人数39人(其中副县级2任,科级以下干部29任,退休人员16人)。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落实,深入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和公务用车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切实纠正存在的问题,我乡迅速成立以乡长任组长、纪委、财政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此次自查活动做了统一安排部署。加强办公用房清理和公务用车管理,我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办公用房使用、公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三、核查内容

  (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

  经过自查,全乡现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93平方米,符合应配备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相关规定。

  (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经过自查全乡无公务车辆,只有王牌垃圾车一辆(CD3040A13)。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清理自查报告2

  根据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我乡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办公用房管理使用问题整改“回头看”。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我乡共有编制数24人,实际在编人数23人,共有工作人员25人。其中,正科职领导3人,副科职领导6人(下设党政办、民政办、计生办、国土村建所、农业服务中心、劳动服务保障中心、宣传文化中心、财政所等9个办事机构,办公用房及会议室(含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室)14间,总共使用面积为310平方米。

  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

  我乡现有办公及会议室14间,总共使用面积为310平方米。 14间310㎡(办公室10间100㎡,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1间100㎡,会议室2间100㎡,微机室1间10㎡)。通过自查,单位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办公用房在使用面积上没有超出规定的标准。且我乡在办公楼、办公室等方面使用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户建设标准》要求,无多处占用办公用房等违规情况和行为。

  三、公务用车情况

  我乡没有配备使用公务车,不存在私车公养、租(包)车超标车、长期租(包)一辆车的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xxx乡政府办公楼建于上世纪80年代,房屋存在多处开裂等现象,恳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给予资金支持,对办公楼进行整改维修,排除安全隐患。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清理自查报告3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整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民政局严格落实“两清”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了“两清”工作。

  一是成立“两清”工作专项领导小组。

  由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振权同志担任组长,副局长苏晗龙同志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王永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督导本单位的“两清”工作。

  二是全面清理办公用房。

  民政局对现办公用房和单位人员进行了详细核查,根据实际办公条件,对照上级标准要求,对现有办公用房重新进行安排整合。经核查,无超标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了民政局办公用房的规范管理。

  三是严查违规公务用车。

  对照相关标准要求,深入开展了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活动,完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对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标准进行了认真核查。同时,对单位公车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超标车辆进行了封存,等待市委、市政府统一处理。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

  “两清”工作作为机关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今后需要长期监督检查,做到同检查,齐督促,形成人人监督,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经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民政局“两清”工作取得了实际成果,为继续深入推进廉洁办公,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二篇:清理办公房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方案》(内党办发电【2013】19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印发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质检办发

  【2013】499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清理规范办公用房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效果,加强领导,我局成立土右旗质监局办公用房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尤海峰

  副组长:史润桃、刘琼,曹同军

  成员:王爱军、姜敏、梁丽珍、高素伟及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办公用房清理小组主要是对的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整改措施、上汇报材料审定等情况的督导。

  二、工作分工

  小组:主要负责局内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方案的拟定、整改措施的意见;拿出整改措施,进行科学论证,负责分割施工,合理调配办公房间,撰写局机关自查自纠报告、填写局机关清查整改相关报表。

  组长、副组长:主要负责各办公用房清查,完成整改任务、上报各类材料的监督落实情况。对本次办公用房清查、整改、完成任务时限进行监督。

  各成员:负责具体落实各项任务。

  三、清理整改范围和工作步骤

  清理整改的范围为局内办公用房。

  (一)学习动员阶段。传达学习《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方案》(内党办发电【2013】19号)和《自治区质监局关于印发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质检办发【2013】499号)精神,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局内各股室完成:自查自纠人数编制,办公用房总面积,拟写自查自纠落实汇报材料,拿出整改措施,联系设计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提出调配计划,绘制局机关办公用房平面图,并上报清理小组;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能够立即纠正的立即纠正到位,能够马上整改的马上整改落实,并形成自查报告。10月225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市局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小组组长、副组长及个负责人按时将对各股室上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形成文字总结。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股室要针对清理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努力探索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方面的长效机制,不断规范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巩固清理整改成果。

  四、有关要求

  (一)各股室要严格按照要求各项内容,并对上报的报表及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二)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办公用房的基本情况;2.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机构设置依据、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等);3.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整改完成时限、责任人等。

  (三)确实需要分割的办公室要进行科学论证,不得破坏整体结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进行合理调配使用,各股室经整改、调配后有剩余办公用房面积。

  (四)按成员分工对所负责单位执行文件规定,按时完成任务,及时对上报各类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篇:公务车自查报告

  羊场镇人民政府关于公务车配备使用

  情况自查报告

  县公车治理办公室:

  根据省、州公车治理办的要求,对我镇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开展自查情况

  (一)龙里县羊场镇一般公务用车原编制数6辆,实际配备

  车辆4辆,其中小轿车1辆,越野车1辆,其他车辆2辆。严格按县公车治理办下达的编制数配备使用,没有超编制自行购置配备公务用车。

  (二)没有超标准配备、装饰公务车。

  (三)没有将我镇公务用车转借或个人使用。

  (四)没有私驾私用公务车辆的情况。

  二、整改努力方向

  (一)严格控制车辆排量、车型、节能减排、费用标准等,做到不违规配备公务车。

  (二)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内容全面抓好落实。

  (三)加强公务车日常使用管理,完善公务车派车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公务车保险、维修定点制度,健全公务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努力降低公务车运行成本。

  (四)坚持公务车在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以外,公务车统一停驶。

   第四篇:公务车管理

  中学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廉政建设,保持和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努力降低办公成本,规范公务用车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公务车辆。

  二、学校主要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总负责人,办公室负责学校公车的使用管理,统一负责公车调度,按规定使用公车的驾驶人员承担公车驾驶期间的直接责任。

  三、学校公车购置、更新、过户、报废等,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再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公车一般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或对外经营。教职员工因疾病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的,应由办公室主任报请校长同意。

  五、法定休息时间无公务时,公车应在本单位指定地点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六、教职员工参加市、县内的教育、教学和教科研活动,用车人员,一般要达到市3人、县5人或以上才能派车。如用车人员数未达到3人或5人时,则只能自行解决,原则上只能按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标准报销;参加市以外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只能乘公共交通车,费用按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

  七、驾驶人员要经常检查车况,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严禁车辆带“病”行使。

  八、车辆正常检修实行定点维修,并应事先报办公室主任核实,再报校长审批。在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修理,并电话报告办公室主任。车辆更换或配置大件、贵重的零配件,需事先经办公室上报校长批准。

  九、驾驶员在行车时应带齐证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车、酒后驾车和超速行使,确保行车安全。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驾驶员应做好公车日常保养,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十一、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公务车辆的行使里程、油耗、修理费等每季度公示通报一次。

   第五篇:公务用车

  八项规定: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公务用车数量和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按照隶属关系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单独列示。

  第五章 公务用车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汇总编制本级和本地区部门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在汇总编制中央本级和全国部门决算时,负责统计汇总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国管财〔2004〕第120号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