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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20:47:55

  第一篇: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厦大资产[2016]60号关于印发《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2016年12月28日

  厦门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六条学校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等;

  (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学校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各类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报批;

  (四)建立和管理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单台进口设备采购报备工作;

  (六)负责受理供应商投诉;

  (七)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学校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为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统一负责学校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标书编制与招标信息发布;

  (三)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组织与中标结果公示;

  (四)负责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档案保管与信息统计;

  (五)完成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20万元(外币按现汇折算价,以下类同),工程类10万元。第十条资产后勤处业务科室为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相应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采购项目涉及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实施,合同审批及签订和验收等;

  (四)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的付款结算;

  (五)负责相关文档资料的归档管理。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同第九条。第十一条全校各单位为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实施主体,也是各类采购项目的用户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采购项目前期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市场调研、填报可行性论证;

  (二)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申请、提供技术参数、参与合同拟定;

  (三)负责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及付款结算等。第十二条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项目进行评标、评审。第三章采购组织形式及范围第十三条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学校分散采购”。第十四条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国务院编制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各单位采购用于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各单位应当在“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提前报送采购计划,汇总后由采购办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第十五条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购活动。凡达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由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由采购办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包括:1.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2.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上的集成项目、弱电及智能化项目、电器、通用耗材及办公用品;3.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上的空调、家具;4.单项2万元以上工程;5.单次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6.剧毒化学试剂及放射性元素等管制类物品;7.各类大宗物资;8.车辆;9.电梯;10.其他按规定或经审批要求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本条所称学校采购限额标准同第九条。第十六条学校分散采购,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学校集中采购范围之外且在规定限额以内的,或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提出、并经资产后勤处批准的由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各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本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的,也可以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还可以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审核委托、竞价、比价等方式进行。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等采购方式,根据采购项目属性,可以由用户单位提出,或者由招投标中心与用户单位协商确定,由招投标中心填报《厦门大学采购项目交接登记表》。第十八条各类采购依金额划分,采用以下具体采购方式:

  (一)货物和服务1.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用竞价、比价等采购方式;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至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方式,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也可以采用校内磋商谈判、校内快速采购等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用户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中心,并经采购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自行选择采购方式;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适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校内快速采购、审核委托等采购方式。采用审核委托方式采购的,用户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招投标中心,并经采购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3.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原因无法招标的,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办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相关规定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货物和服务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二)工程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十三条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如果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可以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二十四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五条重大、特殊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学校三重一大相关制度规定报批。第五章采购程序第二十六条采购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用户单位均需在“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系统”提交采购申请,预算单价超过学校规定金额的,还需填写论证报告;实验试剂材料的采购通过“厦门大学实验室试剂材料询购系统”实施。采购纳入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用户单位需向资产后勤处递交采购申请,依照相应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均须在国家规定网站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招标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三)接收投标人投标。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用户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五)组织开标。

  (六)评标及定标。评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采购办监督评标过程。

  (七)发布中标公告。第二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谈判程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项目均须在国家规定网站和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网站同时发布公告。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按规定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报批后,可以与两家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

  (五)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谈判小组在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要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第二十九条竞争性磋商程序:

  (一)成立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邀请供应商。招投标中心应当通过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用户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用户推荐供应商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三)制定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磋商内容、评审程序和方法、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事项。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用户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四)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

  (五)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七)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第三十条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一)按规定进行单一来源专家论证。

  (二)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分管校领导报批。采购预算超过法律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还需按规定向教育部和财政部进行报批。

  (三)招投标中心组织用户和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确定成交结果并进行公示。第三十一条询价采购程序:

  (一)在指定媒体发布询价采购公告。

  (二)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在指定媒体公告成交结果。第三十二条校内磋商谈判程序:

  (一)制定磋商谈判文件。磋商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谈判内容、合同草案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在校内媒体发布磋商谈判公告及谈判文件。从磋商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磋商谈判小组由招投标中心或者用户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接收供应商报名并确定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磋商谈判小组应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谈判。报名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磋商谈判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由磋商谈判小组提出,报采购办备案,直接进行磋商谈判。2.延期谈判。延期后,如参与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以直接进行磋商谈判。在磋商谈判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磋商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谈判中,磋商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谈判结束后,磋商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后的报价。磋商谈判小组在谈判供应商中,根据技术指标、服务承诺、价格等因素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在校内媒体公告成交结果。第三十三条校内快速采购程序:

  (一)货物和服务1.编制采购文件。2. 在校内媒体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3.接收供应商报价文件。4.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用户代表及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5.组织开标。报名截止时间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1)采购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由评审小组提出,报采购办备案,直接进行评审及谈判。(2)延期开标。延期后,如参与供应商仍不足三家的,可以直接进行评审及谈判。在评审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6.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从报价、技术指标、服务承诺等方面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参加供应商不足三家转为评审和谈判的,以谈判后的二次报价与承诺为评审依据,经评审小组综合评议后,确定成交供应商。7.在校内媒体公告成交结果。

  (二)工程1.校内媒体挂网招标:(1)编制采购文件。(2)在校内媒体发布采购公告。从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五日。(3)接受报名并发出招标文件。(4)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现场查看。(5)接收投标文件。(6)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7)投标文件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报名截止时间止或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投标不足三家的,按以下原则处理:①进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至报名截止之日至不得少于三日。二次招标后如报名或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足三家,报采购办备案,直接进行评审或谈判。②在评审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8)在校内媒体公告采购结果。2.施工单位遴选库内邀请招标:(1)由业务科室提出需求,根据项目需求,由采购办在“厦门大学修缮工程施工单位遴选库”中随机抽取符合要求的邀请招标对象单位,抽取数量为不少于三家。(2)发出招标文件。(3)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安排现场查看。(4)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评审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在评审过程中,如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三家,报采购办备案,直接进行评审或谈判。(5)投标文件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依照学校或者项目管理要求需实施委托招标采购时,由采购办和用户单位共同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三十五条用户和采购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下列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六条学校招标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及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由采购办按规定从政府财政部门评审专家库或者我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用户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审意见,撰写评标报告,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第三十八条“采购评审专家库”由采购办负责管理,供校内采购职能单位使用。 第六章合同签订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凡属于学校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经资产后勤处审核后加盖学校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授权委托资产后勤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第四十一条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者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投标中心可以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并报采购办批准也可以重新采购。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第四十二条采购工作结束后,由招投标中心或相关职能主管科室负责将开标、评审过程记录、相关文件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质疑、投诉及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第四十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和采购办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第四十六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规避招标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 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学校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五十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暂按《厦门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若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不一致的,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二篇: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厦门大学本部校园范围内(包括生活区)所有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漳州校区、曾厝垵学生公寓、海韵园区、校园外生活区等相对独立区域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委托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校内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校内停车场(位),维护校园停车秩序。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六条 学校在指定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卡(以下简称“智能卡”)进出校门。

  智能卡分为固定卡和临时卡,其中固定智能卡分为年卡和限次(储值)卡两类。持固定智能卡的车辆,经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远距自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升闸放行。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领取临时卡,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读卡、验证,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七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

  1 费标准。具体分为:

  (一)本校公车。执行公务的本校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申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并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年费。

  (二)本校教职工私人用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年费。

  申请人户口在校内的,按居住在校内的收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人户口在校内,但实际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提供单位(院系)和居委会证明,并经调查属实的,可按居住在校外教职工同等条件办卡。

  申请人户口在校外,但实际居住在校内的,应按居住在校内的收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人居住在校外,但车辆一年实际在校内停放过夜达到或超过五个月的,应补交年费;一个月内实际在校内停放过夜达到或超过15天的,应补交月费。

  (三)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私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二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及校外单位来校接送教职工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课的车辆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3、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子女(包括孙子、女)在校外居住的,子女(包括孙子、女)所使用的私家车可申请办理《厦门大学停车优惠证》。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私车。非脱产学生(学员)可凭办学单位证明和花名册等证明材料申请限次储值卡。限次储值卡实行“一人一车一卡”,学习期满按册退卡,过期未退的,该卡自动失效。

  (五)校内租房户私车。校内租房户可依本细则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六)外单位驻校内机构车辆

  1、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驻校内警务室、南京军区选培办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居住在校外的不收年费,居住在校内的按一类标准收费。

  2、其余驻校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3、外单位驻校内机构使用的公车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七)临时停车。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同意。无正当理由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除使用固定年卡或本细则另有规定的车辆外,出租车、校外进校送货车、校外进校接送人员(包括幼儿园)的车辆、进校探亲访友车辆及其它外来车辆一律使用临时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3 校内有接待任务的单位可购买接待卡。外单位来校的公务车辆,进校门领取临时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卡和由接待单位提供的接待卡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校内旅店和餐饮单位可购买接待卡。旅店或餐饮客人自驾车进入校园的,进校门领取临时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卡和由校内旅店和餐饮单位提供的接待卡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八)不实行收费的车辆。除本细则规定应办理智能卡但不收费的车辆外,下述类别的车辆亦不实行收费:

  1、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

  2、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

  3、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

  4、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凭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科签发的标识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的,不实行收费;

  5、新购的公、私车辆,车主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须进出校门的,可向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20天(自购车之日起起算)免费卡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

  (一)一类标准:每月90元,年费1080元;

  (二)二类标准:每月120元,年费1440元;

  (三)三类标准:每月180元,年费2160元;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限次储值卡充值金额自选,白天进出校门一次刷卡3元;在校内过夜一晚刷卡9元,白天和过夜的停放费一次刷卡不累加。

  (五)接待卡每张5元,购买数量由接待单位自定;

  (六)临时卡:中小型车辆每小时5元,大型车辆双倍收费。以上车辆30分钟以内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一天封顶30元。

  持《厦门大学停车优惠证》的车辆,24小时内一次计时超过10元的,按10元收费;少于10元的,按实收费。

  第九条 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申请办理固定智能卡,应按规定填写《厦门大学停车收费智能管理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保卫处或后勤集团网页下载。

  1、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出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由用车单位凭该证明到后勤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2、各类私车《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后,到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3、非脱产学生(学员)申请限次储值卡的,由院系或班级集中办理。

  4、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系首次办卡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系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工作证、单位证明、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系校内租房户的,还应提供租房协议书及居委会证明等文件;系外单位驻校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

  5、申请各类固定智能卡,在申请时均应按智能卡工本费交纳押金。

  (二)审核与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智能卡。

  2、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1)、申请人与车主是配偶关系的,居住在校内的可按申请人条件办理,也可按车主条件办理;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无驾驶证的不予办理。

  (2)、申请人与车主是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居住在校内的,可按申请人条件办理一部。

  (3)、与车主非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的,申请人应出具车主声

  6 明和使用人的说明文件。所有证明材料能说明申请人使用办卡车辆的合法、正当理由和要求在校园内停放的合理性的,准予按申请人条件办卡。

  3、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卡车型不符的,不予办理。

  4、中、大型以上私车,不予办理。

  5、各类固定智能卡仅限于申请人在准驾车辆上使用。

  6、固定智能卡使用人申请退卡的,应交回智能卡。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予办理退卡,并在检查、确认智能卡无损坏后,退回押金;智能卡损坏的,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漏年费、撤销智能卡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智能卡,及私下售买、出租各类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本细则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本校教职工,是指与本校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以及本校离退休人员等。

  (二)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

  (三)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改善校园交通状况,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根据《厦门大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厦门大学本部校园范围内(包括生活区)所有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漳州校区、曾厝垵学生公寓、海韵园区、校园外生活区等相对独立区域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学校委托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校内停车场(位)的收费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校内停车场(位),维护校园停车秩序。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管理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六条 学校在校门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所有机动车均应凭智能管理卡(以下简称“智能卡”)进出校门。

  智能卡分为固定智能卡和临时智能卡,其中固定智能卡分为固定年卡和限次储值卡两类。持固定智能卡的车辆,经智能收费管理系统远程自动识别后,实现不停车自动升闸放行。其它临时来车在进门时领取临时智能卡,出门时经识别系统读卡、验证,计时收费后放行。

  第七条 学校依实际情况对进校机动车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收

  1 费标准。具体分为:

  (一)本校公车。执行公务的本校车辆可向学校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申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并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年费。

  (二)本校教职工私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不收年费。

  申请人户口在校内的,按居住在校内的收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人户口在校内,但实际居住在校外的,申请人提供单位(院系)和居委会证明,并经调查属实的,可按居住在校外教职工同等条件办卡。

  申请人户口在校外,但实际居住在校内的,应按居住在校内的收费标准办卡收费。申请人居住在校外,但车辆一年实际在校内停放过夜达到或超过五个月的,应补交年费;一个月内实际在校内停放过夜达到或超过15天的,应补交月费。

  3、本校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校外单位配发给兼职者使用的车辆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三)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私车

  1、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可办理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二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居住在校外的教职工配偶及直系亲属的私车及校外单位来校

  2 接送教职工家属子女上下班、上下课的车辆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私车。非脱产学生(学员)可凭办学单位证明和花名册等证明材料申请限次储值卡。限次储值卡实行“一人一车一卡”,学习期满按册退卡;过期未退的,该卡自动失效。

  (五)校内租房户私车。校内租房户可依本细则规定条件申请办理固定年卡,该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六)外单位驻校内机构车辆

  1、社区居委会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2、其余驻校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私车,可申请固定年卡,依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三类标准按年或月、季度交费。

  3、外单位驻校内机构使用的公车不予办理固定年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七)临时停车。外来车辆进入校园须经门卫同意。无正当理由或与学校无关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除使用固定年卡或本细则另有规定的车辆外,出租车、校外进校送货车、校外进校接送人员(包括幼儿园)的车辆、进校探亲访友车辆及其它外来车辆一律使用临时智能卡,按临时来车标准收费。

  校内有接待任务的单位可购买接待卡。外单位来校的公务车辆,进校门领取临时智能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智能卡和由接待单位提供

  3 的接待卡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校内旅店和餐饮单位可购买接待卡。旅店或餐饮客人自驾车进入校园的,进校门领取临时智能卡,出校门时可将临时智能卡和由校内旅店和餐饮单位提供的接待卡一并交给门卫,从指定校门出校。一张接待卡限一车一次进出校门。车辆在校内每过一夜须加收一张接待卡。

  (八)不实行收费的车辆。除本细则规定应办理智能卡但不收费的车辆外,下述类别的车辆亦不实行收费:

  1、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

  2、参加“110”联动的电信维护车、移动通讯维修车、供水供电抢修车、环境监测车、卫生防疫检测车等;

  3、金融押运车、邮件运送车、垃圾清运车、殡葬车;

  4、经学校批准的校内施工车辆,凭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科签发的标识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进出的,不实行收费;

  5、新购的公、私车辆,车主在申请办理车辆牌照期间须进出校门的,可向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20天(自购车之日起起算)免费卡使用。

  第八条 收费标准(具体以物价局批准方案为准)

  (一)一类标准:每月90元,年费1080元;

  (二)二类标准:每月120元,年费1440元;

  (三)三类标准:每月180元,年费2160元;

  (四)非脱产学生(学员)限次储值卡充值金额自选,每进出校门一次刷卡3元;

  (五)接待卡每张5元,购买数量由接待单位自定;

  (六)临时智能卡在半小时内不收费;半小时以上、四小时以内收费5元;四小时后每增加一小时加收2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第九条 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与管理

  (一)申请。申请办理固定智能卡,应按规定填写《厦门大学停车收费智能管理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可从保卫处或后勤集团网页下载。

  1、本校公务用车《申请表》由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送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审核。符合条件的,保卫处防火与交通管理科出具《公务车辆确认证明》,由用车单位凭该证明到后勤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2、各类私车《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后,到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固定年卡。

  3、非脱产学生(学员)申请限次储值卡的,由院系或班级集中办理。

  4、各类申请人送交《申请表》时,系首次办卡的,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车主和申请人驾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车主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4)系本校教职工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工作证、单位证明、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系校内租房户的,还应提供租房协议书及居委会证明等文件;系外单位驻校人员的,还应提供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等材料。

  5、申请各类固定智能卡,在申请时均应按智能卡工本费交纳押金。

  (二)审核与管理

  1、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固定智能卡。

  2、固定智能卡的申请人与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不符的,不予办理固定智能卡。但若申请人居住在校外,且有材料证明车主为申请办卡人的配偶、车辆实际使用人为申请人的,可按“一户一车一卡”准予办理固定智能卡。

  无有效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与所申请办卡车型不符的,不予办理。中、大型以上私车,不予办理。

  3、各类固定智能卡仅限于申请人在准驾车辆上使用。

  4、固定智能卡使用人申请退卡的,应交回智能卡。后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予办理退卡,并在检查、确认智能卡无损坏后,退回押金;智能卡损坏的,使用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其严重程度采取包括追缴所漏年费、撤销智能卡使用权限、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 等措施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及采用欺骗手段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故意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三)伪造或变造我校各类智能卡,及私下售买、出租各类智能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本细则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细则所称本校教职工,是指与本校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人员以及本校离退休人员等。

  (二)校内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核发印有活动标识的出入证,凭证进出校门。

  (三)校庆、迎新或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期间的车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本细则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五)本细则自二00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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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篇:10、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排水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集中采购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发挥集中采购规模效应,保证采购质量,降低和控制采购成本,提高和强化售后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以产业链战略合作伙伴为主体的采供体系,促进集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分公司(厂)和北京地区控股子公司的集中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在集团集中采购平台以购买、租赁等方式采购纳入集团集中采购范围以内或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集中采购范围以目录的形式公布。集中采购范围由集团采购部会同各业务主管部室,按照合并同类、突出重点、兼顾效益与效率和稳步推进的原则提出,经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审核,报经理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集中采购范围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逐步扩充和完善。

  集中采购规模标准为单个项目或合并同类后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的。

  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内或符合集中采购规模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子公司纳入集中采购的主要包括行政办公类和预算内设备及物资采购。

  1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应急抢险的采购项目除外。 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竞争、择优、高效和经济原则;

  (三)集中管控、分级负责原则;

  (四)科学归类、统筹计划原则;

  (五)集中管理、集中支付原则;

  (六)优先采购集团内部供应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集中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和完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制定集中采购计划;制定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确定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和实施集中采购活动;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组织履行集中采购合同和验收;支付集中采购款项与结算;评价供应商;分析集中采购绩效等。

  第七条 实行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制度(以下简称集采联席会)。集采联席会研究对业务活动和企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审查采购执行情况,审核采购制度、集中采购范围、集中采购计划,核准采购方式、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供应商评价结果、采购方式变更等集中采购关键事项,提出需由经理办公会审批的重大采购事项等。

  集采联席会由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室、采购部、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部的集团主管或分管领导组成。

  第八条 集团采购部是集中采购的管理、组织和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集中采购制度;编制集中采购计划;提出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编制集中采购合同范本;审核集中采购项

  2 目的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组织编制集中采购文件;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协调处理采购质疑;检查集中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组织实施供应商评价;分析集中采购绩效等;指导和监督二级单位的采购活动;开展促进集团产业链发展的集中采购研究等。

  第九条 集团业务主管部室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预算时完成集中采购项目归类汇总,明确集中采购项目内容;协助采购部确定集中采购计划;及时提出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进度及相关资料;审核采购单位提出的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指标;提出集中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组织起草和签订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组织实施集团负责的和监督二级单位负责实施的集中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分配采购数量和金额到采购单位,提出集团本部和分公司的集中采购款项的支付申请,并办理结算事宜等。

  第十条 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处理采购法律事务;对采购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依据集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牵头组织采购合同审核;审定集中采购合同范本;配合采购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等。

  第十一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主要职责是: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操作程序的规范性、管理环节的完善性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廉洁性;制定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范;监督评审专家抽取和开标、评标工作,发现并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接受和处理纪检监察范围内的举报和投诉等。

  第十二条 集团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牵头组织编制和审核预算时,明确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办理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财务事宜;配合采购部对供应商进行财务审查;依据货物出入库情况和项目执行进度,负责集中采购合同款的支付,并进行账务处理等。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是指提出采购申请并负责采购合同执行的单

  3 位或部室。其主要职责是:提出采购需求;起草采购技术指标;提出商务条件和评价标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采购部完成供应商选择;负责集中采购合同的履约和验收工作;配合集团主管部室对合同供应商评价等。

  第三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 询价采购;

  (六)其它集团认可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北京排水集团招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具有特殊性或受项目实施环境的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预计费用占采购项目预算比例过大的;

  (三)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内的选型产品和服务,经认证的供应商超过3家(含)以上,且无特殊要求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项目要求,但适宜邀请招标的;

  (五)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

  4 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投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内的选型产品和服务,经认证的供应商3家(不含)以下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六)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集团分、子公司能够依法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二)采用特定的专利、专用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或需要从某一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处采购的;

  (三)公开招标后,仅有唯一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或产品性能技术参数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的;

  (四)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防汛抢险中紧急需要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首购项目;

  (七)国家或北京市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服务要求明确、服务规范和标准统

  一、服务市场成熟且价

  5 格公开透明的。

  第二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集采联席会核准。 集中采购项目,按既定的方式不能完成采购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在没有不合理要求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条款的情况下,由采购部牵头提出变更采购方式,征求业务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意见,经业务主管领导同意,由集采联席会核准后,可采用其它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立项→审核项目→制定采购计划→制定并核准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并核准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资格审查→供应商选择→结果确认→公示→签订合同→履约管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立项。采购单位在编制下一预算时,应当将该的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审核项目。集团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核管理范围内的采购单位的预算时,要一并对其提出的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在向集团财务部报送相关预算时,将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同时抄送集团采购部。

  第二十四条 制定采购计划。集团采购部根据核准的支出(采购)项目和预算及各业务主管部室归类提出的集中采购项目,汇总全集团的采购项目,结合工作重点和采购管理要求,会同集团内部供应商剔出自行建设、生产、提供的项目后,提出集中采购计划,报集团经理办公会核准后发布实施。

  集中采购计划原则上与预算同时报审和发布,每半年随预算调整一次。

  集中采购计划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预

  6 算资金、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时间、采购方式和主要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制定并核准项目实施方案。集团采购部根据集中采购计划、采购单位提出的具体项目的商务条款和确定的详细技术参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集采联席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 制定并核准采购文件。集团采购部依据核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编写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主/分管领导审定,由集采联席会核准后,发布采购公告,实施采购。

  第二十七条 发布采购公告。以面向社会公开方式采购的项目,其采购公告至少应在以下媒介发布: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和北京排水集团网站(同时发布,且内容必须完全相同。

  对市场情况了解较少的采购项目,可以采购预公告的形式征集供应商信息、采购技术指标与实际需求适宜性及市场竞争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资格审查。技术复杂或市场化程度不高或供应市场了解少或重要的集中采购项目,为保证采购质量,在实施进度允许的情况下,一般应当组织资格预审,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在确定合格供应商的基础上实施采购。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选择。选择供应商必须严格按集中采购计划或经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核准的采购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集中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范围和预算限额实施采购。 第三十条 结果确认。供应商选择的结果须以评标报告的形式提交

  7 集采联席会核准。未经核准的结果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一条 公示。以公开方式选择供应商的结果应当在北京排水集团网站(公示,公示期至少3个日历日。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经公示,供应商选择结果无异议的集中采购项目,集团采购部应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供应商,同时抄送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由采购项目业务主管部室按规定程序,组织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履约管理。采购单位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实施采购合同,业务主管部室负责履约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资金支付。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原则上由集团财务部统一支付。资金支付申请由集团业务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发起,履行集中采购支付流程。

  第五章 供应商评价

  第三十五条 集团采购部会同集团相关部室和采购单位制定供应商评价办法和标准。根据项目特点,按约定的标准、方法和周期,由集团采购部组织采购单位、业务主管部室对供应商进行等级评定和认证。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评价的内容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产品价格和质量、售后服务、保障度、诚信及其它合同约定的主要条件等。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等级评定的结果作为供应商认证的依据。 非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认证的合格供应商,合同期满后,经评价其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良,价格优势明显的,可以办理续签。连续供应合同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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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和部室应接受集团纪检监察部、审计部对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集团纪检监察部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方式,对技术咨询、采购文件审定、开标、评标、公示、合同签订与履行合同等关键环节与内容实施重点监察。针对特殊的集中采购项目和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采取巡视调研与随机抽查的方法实施专项监察。

  第四十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集中采购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和评价,并对集中采购使用效益进行跟踪评价,根据审计结果,提出规范和改进建议。

  第四十一条 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采购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排水集团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城排运行发„2010‟2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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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篇:云南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院)采购工作,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采购公开、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省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院采购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包括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按照政府采购法明确的方式和程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20万元(含)。

  集中采购指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本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

  门集中采购项目可委托省财政厅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代为采购。

  分散采购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分散采购通常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委托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二)自行采购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的除政府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自行采购的项目;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经济适用、节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院采购领导小组统筹领导省院采购工作,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计财局集中实施省院采购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采购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思路、各项法律法规及财政规定实施采购;

  (二)研究制定省院采购管理制度并报告采购领导小组,督促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负责统计汇总各部门采购需求预算,编报采购计划;

  (四)统一组织实施省院具体采购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

  (五) 负责组织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编写,监督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六) 根据各部门需求,组织涉密项目、进口产品、单一来源项目采购论证;

  (七) 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标准及服务要求,并在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省财政厅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选择两家代理机构代理省院采购;

  (八)办理相关固定资产登记,并根据验收结果办理资金结算支付手续;

  (九)负责统计上报采购信息报表;

  (十)依法履行其他采购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院各内设机构作为采购需求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 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申报采购预算及执行计划;

  (二) 负责论证、编制项目需求、任务计划;

  (三) 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

  (四) 委派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工作;

  (五) 签订合同,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质量情况,评估项目绩效;

  第七条 省院办公室负责涉密项目的密级管理,负责保密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院监察处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采购政策规定情形的,及时上报采购领导小组,视情节给予责令纠正、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条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单项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视情况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的采购;

  (三)国产货物、工程和服务无法满足需求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采购商品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三)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取最低价法确定中标顺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取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顺序。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供货渠道单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需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单一来源采购需经专家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规格统

  一、质量标准明确、现货货源充足、价格波动不大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经国家保密局批复的涉密项目,院保密办应当对承建项目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由采购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采购小组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批量、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预算申报。采购预算作为经费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经费预算同步申报。各需求部门采购预算应明确货物、工程和服务分类,配合财务部门一并编制申报下一年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次年批复的部门预算采购项目,方可安排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申请。

  (一)根据采购预算,重大采购项目向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说明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项目需求分析报告;其他项目经院领导批准后,报计财局根据预算和采购政策,按程序申报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对于临时、紧急性采购项目,应说明特殊原因,经计财局调整、审核预算,报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财政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拟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申请时向采购领导小组作特别说明,并单独提交变更采购方式的申请,经评审论证后,由计财局审核并向财政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对于未申报或未纳入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在该预算内原则上不安排采购。如因临时性工作需要或原有设备毁损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追加采购

  的,由需求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财政部门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四)对于经过入围谈判的零星采购货物,经院领导批准后,由计财局装备处申报财政监管部门批准后直接采购。其中办公文具、洁具、耗材由需求部门向机关事务管理处申报审核;信息化办公设备由需求部门向计财局资产处申报审核。

  第二十二条 采购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项目,由计财局装备处组织进行采购,财务处审核并支付经费,对须列入固定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集中代理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计财局装备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集中代理采购机构或财政部门登记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经院领导、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向计财局提出采购申请,由计财局参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

  (四)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预算,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自行进行采购。

  (五)采购信息化集成类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由信息网络处审核,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采购。

  (六)采购家具类货物以及装修、改造等房屋修缮类工程,应由机关事务管理处审核,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送计财局执行采购。

  (七)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自行采购,或省保密局认定的涉密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需求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组织自行采购。

  (八)采购货物由计财局资产处与需求部门共同清点并制作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依据合同法规定,加强采购合同管理。

  (一)合同起草。按照采购流程,确定供应商后,由计财局组织需求部门与供应商联合拟定合同草案,形成采购合同文本。对于大型、复杂合同项目,应向采购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应邀请参与评标专家拟定,并送请民事行政检察处审核。

  (二)合同签订。经政府采购程序签订的合同落款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由计财局加盖“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计财局

  章”,需求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人签字。其他程序签订的合同,经计财局按程序报批同意后,一般落款为需求部门,加盖需求部门印章,并由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合同履行。需求部门是合同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与供应商沟通协调,推进项目执行、验收,配合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向计财局提出付款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采购领导小组。技术部门对合同履行进行技术检查,确保合同满足技术需求。计财局负责履约监督并按期支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