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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论文奖励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19:18:50

  第一篇:医院科研论文奖励办法

  科研论文及成果奖励办法

  为规范我院科研工作管理,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积极开展,促进科研学术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人才培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技成果奖励

  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按获奖金额医院另外等额奖励。

  二、科技论文奖:

  1、发表程序:

  (1)投稿证明、发表证明及发表杂志三者齐全,才能作为晋升依据,供个人在晋升时使用。

  (2)杂志出版后交医务科审查,医务科按规定确定杂志级别,出具发表证明。

  (3)投稿证明、发表证明、杂志原件和复印件,才能作为本院论文奖励依据。

  2、奖励办法

  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网上可查的期刊。

  (1)一般杂志奖励300元。

  (2)省级杂志奖励500元。

  (3)中文核心期刊奖励1000元。

  (4)国家级杂志奖励1500元。 (5)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奖励2000元。

  2012年12月17日

   第二篇:123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123医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氛围,提高我院医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最终达到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及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等方面。以上奖励均须以123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

  二、科研立项与结题奖励

  第三条 配套经费:以123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1配套科研经费; (2)对获得厅、市级立项资助的项目,按1:0.5配套科研经费;

  (3)课题申报条件中对经费配套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配套;课题申报协议中对配套资金有规定的,按协议配套;

  (4)对获得无经费资助的自筹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科研经费; (5)如遇以上配套原则相互冲突,则按金额较高的原则予以配套; (6)对以上原则均未涉及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予配套资金。 第四条立项奖励: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作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得立项的课题,医院给予一定的配套科研经费,原则如下:

  (1)国家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3万元/项(指国家自然基金委/科技部等立项的课题); (2)省、部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5万元/项(指省科技厅/卫生部等立项的课题);

  (3)市局级立项课题奖励课题组0.35万元/项(指市科技局、市、卫计委、市科技协会等立项的课题);

  (4)自筹经费经费项目奖励课题组0.2万元/项;

  (5)立项奖励资金从课题配套经费中支出,有课题组组根据贡献的大小自由分配。

  第五条鼓励项目申报:医院每年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当年经费预算情况,适当选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市局级课题落选的优秀项目,列为院级课题,给予启动经费适当资助。

  第六条查新费用的报销: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医院给予全额报销;对于查新而未申报课题及成果鉴定、报奖的查新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条

  科研结题奖励:科研课题按照协议规定,按时完成科研结题,给予结题奖励0.3万元;未按时结题不予奖励;不结题者扣回科研立项奖奖金。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八条科技成果奖励是包含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省级科技成果奖励、市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九条医院科教科有积极组织推荐申报并申报质量把关的职责。

  第十条获得以上奖励者,医院按政府奖励金额1:1配套奖励给课题组。同一成果在同一年获得不同层次科技奖励者,按最高层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我院作为合作单位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医院根据科技奖励金额在各单位间的分配金额按1:1的比例予以奖励,以个人名义参与的课题医院不予奖以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版面费报销:以123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我院根据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按比例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1)发表在国际性刊物上的论文、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录的论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凭版面费发票全额报销;

  (2)发表在科技核心期刊上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500元/篇;

  (3)国家级一般期刊或省级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报销最高额度1000元/篇。 (4)在增刊及市级期刊发表的论文不予报销; (5)未在科教科备案登记的论文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标注有基金号的论文版面费均可以从相应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十四条学术论文奖励:本院职工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或柳州市眼科医院为署名单位在正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或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医院按论文发表期刊的级别予以奖励:

  (1)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分为I类和II类: ①I类是指在《CELL》、《SCIENCE》和《NATURE》及其姊妹杂志上发表的科技论文以及在《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或《科技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②II类是指被MEDLINE引用的期刊、中华医学会独立主办的系列杂志或中华医学会与其他单位合办的系列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技核心期刊)收录的论文以及以外文形式在国际期刊发表但未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EI》、《ISTP》)收入的科技论文。

  (2)个案、摘要、译文、综述以及在专刊、特刊、增刊上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入受奖范围。 (3)论文奖励按以下标准:

  ①I类论文

  按影响因子分值(IF)计算,每篇论文按1万元/1IF,IF在1.0以下者,按1计算。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奖金按100%计算;第二署名单位,奖金按30%计算。第三署名单位按10%计算,此后不再计算奖金。

  ②II类论文 分为MEDLINE收录、中华系列、和中文核心期刊、科技核心期刊三档,奖金分别为0.6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五、学术著作的奖励

  第十五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实行奖励。 (1)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5万元,51-100万字奖励2万元,21-50万字奖励1万元,20万字以下奖励5000元。

  (2)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第一主编可获得如下奖励:100万字以上奖励2万元,51-100万字奖励1万元,21-50万字奖励5000元,20万字以下奖励1000元。 (3)编著、译著和科普书籍按专著标准的1/2奖励。

  (4)第

  二、第三主编分别按上述奖励标准的50%、30%予以奖励,副主编按上述奖励标准的20%予以奖励。此后不再计算奖励。

  六、专利及其他 第十六条

  以我院署名的国家发明专利(原则上不包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对发明人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共享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按我院享有比例发放。若专利转让,则按转让费的30%作为奖励。专利申请费,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可从本人课题经费中支出,无课题经费者,医院给予全额报销。

  第十七条

  其他: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作大会发言者及壁报交流,专题发言者奖励1万元,其他大会发言奖励0.5万元,壁报交流奖励0.1万元,列入医院奖励范围;报销参会的相关费用,原则上从重点学科或课题配套经费支出。主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或继教项目者,视规模由医院给予承办科室1-3万元奖励。产业开发和成果转化者,按10年内每年所获得纯利润的10%~15%奖励。

  七、奖励发放原则

  第十八条

  奖励的最终计算及发放除了依照以上规定外,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一项目只奖励一次,如一项目先后被不同级别的政府奖励,奖励按高级别奖励补齐; (2)获奖人须为我院职工;

  (3)一奖项只授予第一署名人或论文的通讯作者,奖金由受奖者按实际贡献大小分配给课题组其他成员,原则上医院不作干涉。

  八、奖励程序与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登记:每年初,由各科室指定人员携带获奖证书、论文、著作、专利证书等的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清单到科教科登记,同时需携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聘书),专利转让、开发效益须出示有关经济证明,过时不再受理。由于客观原因漏登的,经科教科审核后次年进行补登,并按补登当年政策处理。科教科审核相关资料,开发效益的经济材料由科教科交审计科审核。 第二十条

  上报与审批:科教科根据科研登记与审核情况,制定科研奖励清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与监督:批准的科研奖励名单在院内公示2周。 第二十二条

  公示中如对科研成果有异议,由科教科再次审查,必要时由学术委员会作出评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后交科教科实施。

  第二十三条

  发放:每年3月底根据公示结果,院领导最后批准后,由财务科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定将奖金发放给受奖人。 第二十四条

  违规与处罚

  (1)违规行为指谎报奖励、科研作假和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的行为。

  (2)谎报奖励是指奖励申报人员对论文、专著、成果、专利、专业技术资格、排名和经济效益等与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条件有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信息。

  (3)科研作假包括: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一稿多投。

  (4)其它违反制度、违法和违背伦理指以下行为: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原则;发生了严重的安全事故,产生了较大的损失和社会不良反映;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具备第23条规定的情形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本次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自获奖年份起五年内报奖资格和获得科研课题匹配资金的权利;严重者同时按医院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追究其刑事责任。奖金已经发放后发现有以上行为者,追回其所获奖金,同时按以上原则处罚。

  九、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教科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原《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开展科研项目的奖励办法(试行)》(柳红发【2014】33号)、《医学学术论文管理规定》(柳红发【2012】29号)同时废止。

   柳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2018年1月6日

   第三篇:兰州市中医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兰州市中医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激励办法,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医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立项、市局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2.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1 第六条 对获市局级资助的项目,根据课题需要予以 1:1配套科研经费。

  第七条 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第八条 对未获上级资助的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条 凡以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成员,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三)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 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5万元的奖励。

  (四)获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奖、省教育厅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25万元的奖励。

  (五)获市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的奖励。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 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对于发表在医药专业及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参考万方医学数据库所认可的期刊】,除80%报销发表费用外,可参加医院年会评奖。年会评奖时对国家级、中华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性论文每篇奖200元,省级以上论文奖100元,市级奖50元,提交院内交流的未发表论文奖10元。

  五、学术著作

  第十二条 由国内外医药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实行奖励。

  (一)专著:20万字以上的奖励5000元;20-10万字的奖励3000元;10-5万字的奖励1000元;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编著:按专著标准×0.6。

  (三)译著:按专著标准×0.4。

  (四)科普读物:按专著标准×0.3。

  六、专利

  第十三条 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一)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二)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三)获得本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 是世界著名的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其中以SCI最为重要】。

  七、其他

  第十五条 受奖励的对象在晋升、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八、罚则

  4 第十六条 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九、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印发之日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注:

  1、医药核心期刊的认定以万方数据库检索为依据。

  2、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年会必须上交一篇发表论文或院内交流论文。

   医 务 科

  2010年5月21日

   第四篇:医院学术论文奖励办法

   《肛肠医院科研、学术奖励办法》 讨论稿

  为调动我院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学科的建设与发展,鼓励科研工作多出成果,不断提高我院科研及学术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1、学术论文第一作者为我院在在职职工,所署单位为“医院”。

  2、学术论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期刊有国际连续出版物号ISSN或中国书刊号CN。

  3、作为立项课题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

  二、奖励类别及额度

  所有在国内省级及以上专业医学杂志发表的论文,均凭发票全额报销版面费。

  1、特级论文

  特一级:全文发表在《Science》、 《Nature》上的论文。奖励1万元。 特二级:全文发表在影响因子大于10的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0元。

  特三级:全文发表在一级学科影响力前20%的期刊上的论文。奖励3000元。

  2、在核心期刊(核心期刊的认定依据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004年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3、在核心期刊以外的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4、在省级期刊(不含论文集和内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5、出版专著,封面署名包含医院者,奖励5000元。

  6、国家发明专利:以医院为发明人发明的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7、课题奖励方案:

   国家级课题:医院为第一申报人,奖励10万元。为第二申报单位奖励科研团队5万元。仅参与单位,奖励科研团队3万元。

   省级课题:医院为第一申报人,奖励科研团队3万元。第二申报单位奖励科研团队2万元。仅参与单位,奖励科研团队1万元。

   市级课题:医院为第一申报人,奖励科研团队1万元。第二申报单位奖励科研团队0.5万元。

  三、奖金分配

  1、由两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60%,第二作者40%。

  2、三人以上(含三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20%。

  3、合作者非本院职工,相应奖金不发。

  4、科研课题:第一申报人40%,余下团员共60%。

  四、申报与评审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术论文,由第一作者于论文发表次年3月15日前凭刊物原件向学术委员会申报。

  2、学术委员会初审讨论后,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术论文向全院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凡对授奖论文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即报院长审批授奖。

  3、凡已获得本奖励的学术论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科研奖励办法

  公司科技项目奖励办法

  (2014拟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在国内外的技术地位和知名度,为公司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创造利润,对在科技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的范围

  (一)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二)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三)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三条 科研奖励工作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定在每年的3-4月份和9-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科研奖励经费来源:有政府奖励的项目由各项目政府奖励经费列支,其它奖项由公司预算列支。如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交。

  第二章 政府有资助或奖励的项目

  第五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由课题负责人提交具体分配方案,公司总裁(或其指定人员)以及财务主管审核通过。

  如果科研项目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在100万元之内,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完成课题实施的员工以及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奖励资金的25%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另外5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5%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六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项目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内,按到款经费的10%作为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的20%奖励给争取该政府项目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实施;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七条 获得政府资助或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如果项目经费总数在100万元之上,并且无验收事项和复审事项,按累加方式计算奖励资金,即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部分仍为10%,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总奖励资金为两部分提取之和。奖励资金分配方法为:40%分配给参与申报、争取政府奖励的员工,40%分配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八条 分期到款的项目,如果政府项目经费(资助或奖励)总数在100万元之上,总奖励资金按上述第七条计算。奖励资金中,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项目奖励总数的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九条 如果科研项目是一次性奖励,同时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奖励款中, 20%奖励给争取政府经费的员工,由课题申请负责人分配;40%奖励给参与课题实施的员工,由课题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高质量的完成;20%奖励给参与验收工作的员工,由验收负责人分配,但要确保课题按照申报标准完成验收;剩余的20%留存到公司技术创新公共奖金池。

  第十条 每年年终,由公司组织评审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奖项目和个人,奖金由公共奖金池提供。

  第十一条 对于各阶段负责人的奖金分配方案,均需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中介公司或者代理公司申请获得的政府科研项目,项目申请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若项目验收阶段需公司以外第三方协助的,项目验收阶段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上第五条到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额度减半。

  第十三条 特殊说明:对于公司政府或科技项目申报和执行的专职人员,由于政府项目的申报和执行是其本职工作,因此其奖励主要体现在工作绩效考核中,本奖励办法中只是予以适当考虑。

  第三章 政府无奖励的项目

  第十四条 某些政府无补贴的科研项目,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软件企业及产品、软件著作权等,是为了进一步取得税收优惠所必须争取的政府规定项目。

  通过政府无奖励的科研项目之后,根据参与员工工作时间长短,按每人每项500-2000元奖励参与员工,如果该科研项目含有验收或者复审等后续事项,则按照每人500-2000元奖励以后参加验收或复审的员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政府补贴或者税收优惠等,按照2000-20000元进行个别奖励。

  第十五条 对于取得项目后执行定期申报的员工,视工作时间耗费,每年每项给予500-2000元奖励,但要保证申报工作高质量完成,不得影响公司已经取得的奖励和荣誉。

  第四章 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奖

  第十六条 公司对获得授权的中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十七条 授权专利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及报酬总额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发明 8000元/件 实用新型 1600元/件 外观 1200元/件

  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2人以下,则第二发明人(设计人)按照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的50%予以发放;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为3人以上,则其余发明人(设计人)的总额与第一发明人的发放金额相等。

  第十八条 专利奖励及报酬总额在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后,经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提出申请,公司管理层批准后由财务部一次性予以发放。 发明专利的奖励及报酬总额除上述一次性方式发放外,也可采取分两次的方式进行发放,即在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20%,取得专利证书后,发放奖励及报酬总额的80%。 第十九条 针对同一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公司只针对发明专利发放奖励及报酬。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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