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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研究论文

更新时间:2022-07-13 08:44:19

  第一篇:财政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研究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科技成果、队伍建设和企业能力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从财政政策方面看,必须要建立和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财政支持自主创新的预算管理模式和制度规范,明确财政直接资助自主创新的主体与重点领域,正确把握税收激励自主创新的方向和方式,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财政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部门是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主体。随着财政部门的科技投入不断加大,科技成果明显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得到较大幅度提升,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本文主要以山东省为例,从深化财政政策改革等方面探讨如何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当前山东省财政支持科技自主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财政对支持自主创新的投入不足

  虽然近年来山东省财政科技投入的绝对量在逐年增长,但与全省科技发展的资金需求相比,投入仍显不足。2006年,山东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为2.24%,与全国平均水平2.22%基本持平,比上海、北京、浙江、广东等地的4%、5%以上的财政科技拨款比例差距很大;拨款额为41.1亿元,比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分别少63亿元、53.8亿元、21.8亿元、19.4亿元和13.3亿元。受此影响,2006年,山东省全社会R&D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1.06%,而全国平均水平为1.42%,排名全国第11位,远远落后于北京、上海、陕西、江苏的5.50%、2.50%、2.24%和1.60%。科技投入能力的不足,是长期困扰山东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约性因素。

  2.基础研究经费占财政科技投入比重偏低

  加强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可以为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是提高山东省自主创新水平的重要方面。从山东省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中的经常费支出构成看,2005年基础研究经费只有3.27亿元,占经常费支出的比重仅为1.71%,基础研究经费在R&D投入中所占的比重明显偏低。研究与发展机构是政府资金的主要获得者与使用者,基础研究经费在R&D投入中所占的比重低也就意味着山东省财政科技投入的大部分投到了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活动上。由于基础性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基础研究经费显然应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投入。山东省财政科技投入中基础研究经费比重偏低的状况,不利于提高山东省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优化山东省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适当提高基础研究经费所占比重,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3.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体制不完善

  山东省财政科技经费按项目类别分散掌握在不同政府部门手中,科技三项费用属科技部门,科学事业费属财政部门,科技基建费属发改委。即使在一个部门内,科技经费的分配和项目审批权也分散在不同的处(科)室。这种经费管理体制,人为地分割了科技研发过程中各环节间的有机联系,而且不利于财政科技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高效配置。由于各部门自成体系,各部门之间的科技开发计划难免有重复,从而导致科技资源重复配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同时,经费多头管理,使财政支持的项目过于分散,每个项目只能得到小额资助,难以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特别是不利于一些跨学科、跨行业大型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展。

  4.税收政策存在缺陷

  一是针对科技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以暂行条例、意见、通知、补充说明等形式表现,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严肃性和稳定性。二是现行税收优惠侧重对新技术成果应用的优惠,缺少针对具体科技开发活动及项目的优惠。具体来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科研成果、科技应用单位,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科技开发活动或项目。这种把科技税收优惠对象定位于应用而非研发的格局,不利于激励科技自主创新。三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税收优惠方式局限于税率优惠和税额的定额减免,对国际通行的侧重税基、加速折旧、加大费用列支、投资抵免、延期纳税、亏损结转和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等措施重视不够,很少应用。

  二、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财政政策建议

  1.增加财政直接投资与补贴额度

  财政资金支持是企业创新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研究表明,在经济飞速发展时期,政府投入对全社会R&D投入强度起着重要的带动和引导作用。当前,加大政府在R&D经费中的份额,以财政科技投入带动全社会R&D投入,将有利于改变R&D投入水平偏低的状况。综观各国情况,财政的资金支持一般占创新资金总额的10%左右。随着政府财力的增加,政府需要加大对整个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财政投入。政府的财政的直接投资,可以为自主创新提供物质支撑和资金储备,引导产业自主创新的方向,刺激企业自主创新经费的增长。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明确税收优惠作用点,提高政策效力。要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上,要在政策适用主体上明确其地位,对高技术企业的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向各类基础研究进行风险投资的投资法人或自然人以及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和产业的企业给予激励性的税收优惠。对自主研发的各项开支加大税收抵扣,如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仪器设备按照其价值的一定比例进行税前抵扣等。对高科技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一定年限内免征所得税,之后按照特定的优惠税率征收所得税;对自主研发的产品以及某些高新技术产品单列税收抵免政策;对企业技术中心进口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企业进口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扩大加速折旧范围。实行设备清单管理,替代现行的逐级审批,从而增强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的可行性。

  3.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要逐步增加政府采购额度,有效拉动技术创新发展,为技术创新产品主动创造需求市场。要确定自主创新政府采购的重点领域与行业,挑选出具有发展前景、对增强综合实力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予以支持,增大创新成果采购份额,深化政府采购激励效果。不断完善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评价体系,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进行

  公告,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使企业克服商业销售风险。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研究开发机构,使企业根据政府需求,进行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产品。要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或专项检查,督促采购人自觉采用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品。

  4.完善财政支持自主创新的预算管理模式和制度规范

  财政科技自主创新投入的资金管理要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的要求,在公共财政框架内实施改革。一是要按照早编细编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的要求,严格预算管理与执行。实行部门预算,将所有的收支项目都编进科技预算,有效增强科技创新投入资金的透明性。二是要实行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制度,加强财政性科技资金的收支管理。科技部门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全部直接缴入国库账户,科技支出在实际使用时从国库账户直接划入商品和劳务提供者的账户,以解决目前科技单位在银行开户过多而造成的资金分散和监督不力等问题。三是要在科技经费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发展完善必要的公示制度和公共监督机制,在资金运用的全过程施以预算监督、内外审计监督和外部公共监督,通过公开性与透明度的提高,促进科技投入资金的合理统筹、节约使用。

  5.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科技投入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是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投入效益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手段。首先,要确定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根据不同性质的评价对象和科技活动的不同阶段,确定相应的评价方法,对现阶段客观上无法量化描述的某些基础科研活动投入,侧重采用公共选择排序法。其次对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基础设施投入应分类进行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政府基础研究支出绩效应把视角放在中、长期社会效益上。评价应用研究投入绩效必须紧密跟踪当期科技发展态势和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公共政策的变动,评价视角的选择要与近中期各重大宏观政策相对应,评价指标的调整要与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科技政策等的阶段性重点相呼应,同时还要注重测评研究项目的中长期经济回报率。评价科研基础设施支出必须与营利性基础设施项目评价区别开来,评价重点应放在项目对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科学发现等的创新以及各类科技投入主体基本科技活动顺利展开的贡献上,同时也要重点衡量项目自身的先进程度和有无对比效应。

  6.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培养、激励与引进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人才是根本。财政政策的制定必须进一步体现人才意识,着眼于科技人才队伍规模、质量、结构的调整和提升。要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支持深化科技干部人事制度和科技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人才资源开发工作机制、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要拨出专项经费,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的模式,培养、发现和引进一批一流科学家和学术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要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为创新型人才提供服务。要采取有效的财政政策,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构建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和评价体系。

   第二篇: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财政政策研究[精选]

  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财政政策研究

   摘 要

  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为我国发达省份落实科技创新战略、建设科技创新省份的一致选择。财政在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发挥着制度性的保障作用。江苏财政在加大财力投入的同时,根据科技创新不同环节及特点,不断改进财政支持科技创新方式、方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整个创新体系来看,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五个方面重点推进改革进程:建立跨部门的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及科技项目评价体系;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改进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扩大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性政策体系的内容与规模;完善政府采购激励政策;筹划“先行先试”政策措施。

  关键词 科技创新中心 财政政策 区域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为我国发达省份落实科技创新战略、建设科技创新省份的一致选择。江苏“十三五”规划提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一中心”)目标, “一中心”建设成为决定未?斫?苏发展质量与效益的“关键一招”。如何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一中心”的力度,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一中心”建设,成为摆在财政部门面前的一个现实迫切任务。本研究以江苏省支持“一中心”建设的财政实践为考察对象,试图提出有一定普适性的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财政政策建议。

  一、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背景、规划及最新进展

  从全球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创新驱动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首要动力。发达经济体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打造和提升本国的科技创新中心(区域或城市),国家间发展竞争的核心标志是争夺“(全球)科技创新中心”的功能与地位,进而实现控制全球经济发展的进程。

  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关于“科技创新中心”概念的准确界定和详尽描述,与其类似的提法则有很多,主要包括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研发中心等。但这些概念都承认科技创新中心的共同职能,主要包括创新要素的集聚之地;全国(乃至全球)全球科技创新的重要枢纽节点;在全国(乃至全球)的资源配置特别是科技资源配置中处于重要支配地位(杜德斌,2015)。对于科技创新中心基本特征的界定,西方学术界强调创新文化以及人的创造性发挥,突出开放的思想、多元化与宽容性、独立的个性、可达性、弹性及富有活力的公共空间、高质量的人居环境以及本地性的全球化导向等内涵特征(Landry,2000)。国内学者基于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更倾向于从区域(城市)竞争力的角度讨论科技创新中心,并突出自主创新的地位(杨贵庆、韩倩倩,2011;马海涛等,2013)。

  (一)江苏建设 “一中心”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15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拉开了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幕。2016年出台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全面阐述了 “以高效率的创新体系支撑高水平的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发展方略。2015年以来,作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前沿的上海、北京、江苏、广东分别提出了“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 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一中心”“ 建设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改革创新措施,掀起了全国创新发展的新浪潮。全国、上海、北京、广东的科技创新发展的目标、战略部署及财政措施情况,详见下表1。

  表1 全国及北京、上海、广东的科技创新发展的目标、战略部署及财政措施

  江苏作为全国经济发达省份,率先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阶段,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不创新不行、创新慢了也不行”这样一个阶段。科技创新是江苏未来发展的核心动力所在。2014年12月,总书记视察江苏时,要求江苏用好优势和机遇,以“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切实将创新抓出成效。江苏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特别是总书记视察江苏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十三五”规划中把推进面向产业的科技创新作为主攻方向,提出建设“一中心”的目标任务,要求把科技创新作为未来发展的“关键一招”。 在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科技强省的建设过程中,“一中心”建设体现江苏高度,形成江苏标志,做出江苏示范。2016年11月,中共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党代会通过《聚力创新 聚焦富民 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报告更是把“聚力创新”提到全局发展核心地位。打造成国家战略层面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已经成为江苏创新发展新目标。

  (二)江苏建设“一中心”的规划路线图

  江苏“十三五”规划提出加快推进“一中心”建设的“三步走”设想:第一步,经过5年左右努力,到2020年基本形成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框架体系,主要创新指标达到创新型国家中等水平。第二步,经过10年左右奋斗,到2025年形成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的核心功能,成为全球产业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全面达到或超过中国2025制造业目标,部分创新指标跨入创新型国家先进行列。第三步,到2035年左右,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

  (三)江苏推进 “一中心” 建设的最新进展

  在全面总结江苏科技体制改革中的问题症结,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做法,集思广益、认线日江苏省科技创新大会期间,省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 107号)(以下简称“40条”)。该文件力求通过一系列整体设计、系统推动,进一步激发体制机制潜力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江苏科技创新事业取得更大进步。就全国情况来看,该文件的很多规定走在前列。

   “40条”政策主要力求解决七个方面的问题:①解决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问题,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强化国有企业的创新导向、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②解决加快推进简政放权问题,扩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自主权,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着力清除创新创业障碍;③着眼于解决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问题,下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完善科技成果转移和转化的市场体系;④造就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引进制度,畅通人才双向流动通道,完善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⑤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推动高新区创新发展争先进位,完善创业载体建设推进机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⑥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加快创业企业上市步伐;⑦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实行积极的财税政策,建立创新产品推广使用机制,强化创新驱动发展鲜明导向。

  二、江苏财政支持科技??新中心建设的现状、改革、成效与问题

  财政作为政府活动财力保障,在支持 “一中心”建设中发挥着制度性保障作用。江苏财政在加大财力投入的同时,根据科技创新不同环节及特点,不断改进财政支持科技创新方式、方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整个创新体系来看,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现状:规模与结构

  江苏财政历来高度重视科技创新与发展,特别是进入“十二五”以来,江苏率先将创新驱动确立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着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积极运用税收优惠、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财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全省区域创新能力已连续八年保持全国第一。

  1.总体规模

  省政府“科技40条”明确,从2016年起3年内,统筹安排省级各类资金和基金超过1000亿元,支持“一中心、一基地”建设。2016年,江苏省本级预算安排科技支出70.07亿元,同口径比上年增长9.7%。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支持科技创新工程。2017年,省本级预算科技支出安排74.48亿元,占总支出的5%,同口径增长16.1%,增幅仅次于环保的19%,远超出省级财政总支出同口径增长3.4%水平。

  2.1000亿元资金的结构

  1000亿资金和基金(需要说明的是,其金额是测算出来的,具体要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造就适应创新发展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和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等各个方面。其具体构成主要包括7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下表2。

  表2 1000亿资金和基金情况

  (二)最新的举措及特点

  江苏财政深入贯彻落实“40条”政策,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遵循规律、坚持“放管服”结合、坚持政策落实落地,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要求,2016年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教[2016]182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教[2016]257号),在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造就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强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等7个方面做出具体改革举措。总结以上两个文件,可以发现江苏财政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凸显了更大尺度的思想解放和制度突破,主要体现了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1.“放”――放松事业性质科研院所项目资金管理及其科技成果转化限制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解除科研资金使用的各种束缚,最大限度地释放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放松事业性质科研院所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主要举措有:①简化预算编制科目,提出预算编制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用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将项目立项论证与预算评审“合二为一”;②改革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对科研剩(结)余资金按照项目(课题)在研可结转、完成可留用的办法处理;③改革横向经费管理使用办法;④增加在高等学校设立基本科研业务费并由高等学校自主支配使用内容;⑤赋予创新领军人物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

  放松事业性质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举措主要有:①下放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②提高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③完善股权激励相关制度;④改革高校院所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管理办法;⑤完善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个人奖励约定政策;⑥建立科技成果报告和绩效评价机制内容;⑦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

  2.“改”――改革科技资金的扶持方式

  ①逐步把对单个科技企业的“特惠制”补贴改为“普惠制”补贴,从而优化科技政策软环境。2017年新设了两项普惠资金:一是研发投入补贴10亿元。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研发企业5%-10%的普惠性财政补贴。②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补贴2.5亿元,主要是将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纳入培育库管理,给予3年的培育补贴,促进其提升为高新技术企业。③改“资金”为“基金”,遵循市场规律,调整对企业的直接补贴行为。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对市场导向类科研项目采用基金等市场化的方式予以支持,同时,通过子基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改善科技企业的融资环境。④改进经费使用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面上项目、新药创制、农业科技服务、科技平台开放等方面,积极探索后补助的经费支持方式。对于支持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以及苏北等区域创新发展的专项科技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良好环境,不断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目前,采用上述使用方式的资金已占省级科技经费的1/3左右。

   3.“提”――大力促进全省高新区比学赶超、提档升级

  高新区是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主阵地,也是各级政府推进创新发展的主要抓手。为激励其挖掘创新潜力,省财政安排高新区考核奖励资金5亿元(含新增2亿元),采用“因素法”分配通过财力补贴下达(由各个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自主使用)。通过加大奖补力度,引导高新区争先进位。

  4.“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先行先试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简称省产研院)是我省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其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运行方式突破现行的体制框架,更有效地促进我省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2014―2017年,其安排省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14.66亿元、省产研院注册资金3亿元、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0.2亿元,推动省产研院基本实现专业研究所和创新中心在本省重点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全覆盖。至2017年中,省产研院转移转化技术成果2000余项,累计衍生孵化科技型企业近400家(其中已上市和拟上市的衍生孵化企业18家)。此外,探索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国际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苏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对其上非财政性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5.“控”―― 打造“内外”控制体制机制把监管落到位

  在财力使用自主权力“放下去”之后,为确保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接得住”“管得好”, 强化承担单位法人责任,要求科研单位量身定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内控规则和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信用管理、经费审计等制度体系,在绩效评价上引入同行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积极发挥国际国内同行、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力量介入评价的作用,强化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取得的成效

  1.向创新主体推出精准滴灌的财税“软环境”

  运用风险补偿、首购订购、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托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各大类专项资金、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等合力化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税投入在“漫灌变滴灌、输血变造血”中,不断释放出深度助推科技创新的强大功效。

  2.结束了长期以来“买酱油的钱不能打醋”的大弊端,经费使用更加符合科研规律

  改革新举措以经费管理僵化这一老大难“痛点”为突破口,在各个环节上赋予一线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简化了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将科研项目实施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合二为一”,同时下放了预算调剂权限,真正体现了尊重科研创新规律,避免了“外行领导内行”的情况出现。将科研会议、差旅费用、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等摆脱行政经费、“三公”经费管理范畴,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和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权限,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等,真正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的报销规定,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由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3.科研经费使用实现从“重物轻人”向“以人为本”转变

  明确了预算管理必须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以人为本法则,坚决摒弃“重物轻人”的传统做法,把管钱用钱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调整转变到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这个根本点上。分别从加大绩效支出激励力度、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支持青年科学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等方面入手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科研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更大尊重,享受更多实惠。

  (四)存在的问题

  1.科技资源条块分割,科技项目投入分散和低效突出

  2000年起全国开始实行部门预算,各部门所需的科研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尽管我国的《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技部门负责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但从省级管理层面来看,具有安排各类科技创新项目扶持资金的部门包括财政、科技、工信、发改以及部分业务主管机构,科技部门难以发挥宏观协调作用。而在财政部门内部,实现了预算分配主体一元化的管理,即一个预算单位只对应一个财政业务部门,部门之间彼此是独立的。各级财政又没有统―的项目评价标准,项目之间缺乏比较与鉴别,只能被动地接受部门预算的安排。因此,在科技投入阶段,决策权基本上都属于各个部门,首先形成了“条与条”之间的分割。另外,部门预算分级管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的科技投入决策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调,从而又形成了“块与块”之间的分割。现行条块分割科技资源管理体制带来的主要弊端或危害包括资源浪费、干不成大事、多头申报、滋生腐败等。不同部门在立项过程中缺乏沟通,导致有些研究项目出现低水平重复,一些在其他部门早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复得到资助。因此,如何突破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统一布局,协调各方科技计划,避免重复研究与建设,应是下一步财政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

  2.科技项目之间“分立封闭”

  省级财政投入的科技项目主要是通过科技计划来实施的,而科技计划其实质也是根据创新价值链的不同环节设计的,在基础研究环节有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在应用研究环节有省重点研发计划、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在科技成果产业化阶段则有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项目与项目之间,甚至是科技计划与计划之间都是“分立封闭”的,项目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机的逻辑联系,创新价值链上游项目的成果无法往下游转化,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困难,以及创新价值链的运行效率低下。

  3.缺乏科技资金及税收优惠的普惠制管理机制

  在财政科技资金资助数额方面,尽管财政科技活动资金资助额度逐年上升,但这些财政资金大多资助了国家省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中型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而民营企?I的科技创新及其成果转化活动获得的资助金额较少。

   在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方面,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特别针对科技创新领域的税收法律制度,大多数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仅见于国家制定的各类税收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中,且这些税收优惠的对象重点为高新技术企业,而众多从事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民营企业在科研水平、产品等级、投资规模等方面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定标准,进而它们就不能享受相应的优惠税收待遇。

  4.政府采购创新产品政策存在缺失

  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方法停止执行以后,目前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存在空白,而且国家制定的新产品认定制度很容易遭遇到外部利益集团的抵制。现实中民营企业往往因自身规模偏小、研发技术实力偏弱、创新产品供应能力有限等因素而难以得到政府采购部门的关注,其获得政府采购订单的比例仍然较小,且很难拥有数额较大的创新产品采购合同。这不仅使得民营企业易于失去拓展自身创新产品市场份额的机会,也使得其错失了持续进行产品研发革新和企业创新成长的机会。

  5.对创业投资者、创业投资阶段的引导与激励不足

  从引导基金来看,政府引导基金要么是由政府成立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要么委托给已有的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但政府都是终极控制人,政府管理的行政色彩无法完全退去,导致基金运行效率低下,很难达到民间资本希望的运行效率,再加上管理上政府的目标与民间资本的目标不同,导致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能力不足。

  三、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财政政策建议

  支持科技创新中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区块链、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政策链相互交织、相互支撑。从国内外财政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发展的最新实践经验及江苏省乃至全国的情况来看,本文认为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重点推进改革进程:

  (一)建立跨部门的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及科技项目评价体系

  建立不同层级政府统一的研发信息管理系统及科技项目评价体系是打破科技创新资源管理条块分割弊端的一个基础性工程,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优化科技资源的预算管理工作:①通过信息化管理,加强不同计划的项目信息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畅通;②通过预算管理,在项目审批阶段进行协调,在科技计划与计划之间、项目与项目之间实现有机的联系;③通过项目评价,了解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并评价项目之间的关联;④对财政投入科技项目成果的归属和成果处置收益的分配实施必要的激励措施,促使科技成果能够顺利转化,创新价值链能够顺利运行。

  建议借鉴美国政府投资项目评价工具(PART)的经验,并考虑省级政府的特点和评价习惯,设计省级政府科技项目的评价体系,实现项目之间的横向可比和项目的连续评价,提高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率。

  (二)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改进政府引导基金管理

  政府财力主要用于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源动力。对公益类项目,采取无偿拨款、后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纳入统一的依托专业机构管理的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对于市场导向类项目,通过设立省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市场化的方式予以支持,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扩大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规模,作为母基金,按照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决策与管理相协调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营的基金管理架构。通过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政府引导基金之所以无法把民间资本引导到创业投资的初期、高新技术产业以及西部地区,主要在于没有对民间资金建立相应的风险补助或让利机制。因此应建立相应的投资失败风险补偿或让利机制。

  (三)扩大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性政策体系的内容与规模

  建立优化科技发展政策的软环境。新增企业研发投入普惠补助专项。根据省“40条”政策规定,全面、可持续落实给予创新企业5%-10%的普惠性财政奖励政策,探索鼓?詈痛俳?研究开发、科研成果转化的便利化措施,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今后可以根据改革进程,进一步扩大与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性政策体系的内容与规模。

  (四)完善政府采购激励政策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前陷入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无法执行的境地。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其他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特别是―些创新发明的认证,完全可以为政府采购促进科技创新提供基础。包括:“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认证的新产品,应该先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不需要再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在所得税优惠时需要认证,其科技创新能力是可以获得认可的,因此,在政府采购应对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新产品进行优先采购。

  建立有利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在欧洲、德国、美国等发达经济体中,在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产品的评标中运用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已经是一种趋势,不仅可以克服政府采购中的“短视”现象,更可以发掘科技创新产品潜在的价值。如果政府采购从过去以节约资金为基本目标转向以促进科技进步为基本目标,那么政府采购的评标体系必须做相应的改变,以便更好地适用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产品的政策目标。建议在政府的科技创新产品采购中率先采用“产品生命周期成本法”进行评标。

  (五)筹划“先行先试”政策措施

  按前述的国发【2016】23号,上海市将得到鼓励创新创业的普惠税制、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方面先行先试的权利,待国家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同意后就可实施。在这方面,省级财政也可跟踪政策的动态。

  1.研究探索鼓励创新创业的普惠税制

  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方向与要求,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研究探索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我国目前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抵免的门槛,要求投资人持有投资企业股份时间的标准只有两年,并实行一次性抵免政策,这十分不利于促进长期稳定的创业投资,这方面英国和美国经验值得借鉴。根据英国的《创业投资信托法》,投资者需要持有投资3年以上,在以后的每个纳税都可以获得20%的投资抵免。美国《新市场税收抵免方案》要求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7年,获得的所得税抵免额可相当于投资额的39%。

   2.落实新修订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①改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目前我国针对研发的主要优惠措施。改进的思路包括两个:一是改税收抵扣为税收抵免,使税收优惠更直接,同时适当提高税收优惠力度。目前的加计扣除,按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计算,相当于100元抵免12.5元(加计扣除100?50?25%)。从OECD国家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按总量抵免的国家,抵免率都高于12.5%。二是对中小企业更多的优惠支持,如果―般企业的抵免率为15%,那么可以考虑中小企业的抵免率为20%。

  ②企业委托科研院所进行基础研究的税收抵免。为了促进基础研究和合作研发,对于企业委托科研院所进行基础性的研究活动,应该给予较高的税收抵免。如果把委托研发当作企业的研发费用给予了正常的优惠,我们认为在此基础上,应该对基础性的研究进行倾斜,提高抵免的比例。

  ③企业向科研院所购进技术的税收抵免。目前我国购进技术没有给予应有的优惠照顾。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对于企业购进的基础性技术,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而对于中小企业的技术购进可以设置更高的抵免优惠。

  ④企业购进研发设备的税收抵免。我国目前只对环保、安全的购进设备进行投资抵免,而对研发设备却只给了加速折旧的优惠。但加速折旧并不改变折旧的总量,只是加快了折旧的速度,激励效应有限。因此本文认为,对研发设备的投资抵免,至少应该向环保、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看齐,给予10%的税收抵免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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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Landry C. The Creative City: A Toolkit for Urban Innovators [M]. London: Earthscan Publication Ltd., 2000.

   第三篇:如何利用财政职能支持科技创新

  如何利用财政职能支持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具有重要作用。中央财政始终高度重视对科技工作的支持,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要求,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优化投入结构;切实保障科技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制定实施财税政策,引导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有机结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强和改进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五”是我国历史性机遇与战略性挑战前所未有的时期,是进一步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攻坚阶段。面对“十二五”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财政科技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等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努力建立和完善既适应科技活动规律、又符合财政管理要求的财政科技经费新机制,支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贡献。

  一、“十二五”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

  “十二五”期间,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树立五个理念,实现三个转变”。

  一是树立依法投入的理念。增加财政科技投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确保财政科技经费法定增长。二是树立制度先行的理念。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必须立足长远,精心谋划,做好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事业发展中的深层问题,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政策导向作用。三是树立改革创新的理念。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必须与科技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要通过投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四是树立规范范围的理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合理界定财政支持范围,明晰政府和市场作用的边界及科技公共产品的属性,重点支持公共科技的发展。五是树立优化结构的理念。依照科学研究活动的内在规律和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使用财政科技经费,引导和鼓励创新资源向创新绩效好、创新能力强、创新水平高的单元集中。

  同时,还要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实现从对“物”的支持到更加注重对“人”的支持的转变。科技活动本质上是人的一种高级精神活动,因此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科学把握人的精神活动的方式、特点和规律,把财政经费供给的规律和科技事业发展内在的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更加有利于调动科技工作者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财政科技投入新机制。但是,注重对“人”的支持,并不是简单地从科技项目经费中开支人员费,而是从创新环境、研究氛围、制度保障、资源配置机制等各个方面,全方位地营造更加符合创新规律、更加能够调动科研工作者积极性的环境与氛围。

  二是实现从单纯支持单个单位或项目到更加注重支持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集成共享的转变。投入的视野不仅局限在对某一单位或项目的支持上,更注重支持打破部门、单位、所有制、中央和地方的界限,搭建科技资源的共享平台和网络

  体系,发挥资源的集成、系统、共享的优势和效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三是实现从单纯增加投入到更加注重对投入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转变。增加投入既要有政策的设计,也要有管理的设计,通过规范的制度,科学的标准,以及信息化管理的手段,使投入的水平和管理水平都跃上一个新台阶。

  二、“十二五”财政支持科技创新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实施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政策

  财政投入是实现科技发展总体目标的重要财力保障。财政部将认真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规定,切实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和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在此基础上,要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继续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一是完善竞争性经费和稳定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在继续加大对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支持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高水平创新团队、公益性科研院所、公益性行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稳定支持力度,改善科技基础条件,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环境。二是努力使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经费保持适当比例。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源头动力,保证我国原始创新力提升和科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考虑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对经济发展提供支撑的需要,注重加强对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支持。此外,还将加强对民生科技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科技工作等的支持,推动知识创新工程深入实施,支持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发工作等。

  (二)切实保障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

  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我国长远发展做出的前瞻性战略决策,重大专项顺利实施对于提高综合国力和确保国家安全、超前布局科技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将充分发挥财政职能,推动重大专项更好更快实施。一是为重大专项实施提供及时、充足的财力保障,并完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及时拨付和下达专项资金。二是创新经费管理,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等,探索实行后补助财政支持方式。同时继续研究探索有利于重大专项又好又快组织实施,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等相关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实现产学研用有效结合,面向结果的财政支持方式和途径。三是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综合平衡工作,建立和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管理体制。

  (三)实施和完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

  1.通过税收、企业财务、资产管理等政策,为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税收政策方面。积极落实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扶持政策,包括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研发费投入、技术转让、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软件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税收政策,以及对购买相关科技开发用品、科研和教学用品、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涉及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财务政策方面。继续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分配政策,如《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和《中

  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等。在资产管理政策方面。总结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开展的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有关经验,研究完善相关政策。

  2.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多种投入方式,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学研有机结合。实施并不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试点等。启动国家科技计划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对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可供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收集、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对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和对为转化科技成果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给予绩效奖励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3.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力度,不断丰富政策内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同时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创新资源共享、专业技术及技术转移等服务。

  4.支持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加大对中央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并进一步明确支持重点,提升重点、关键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建立健全有利于创新人才充分发挥作用的机制

  积极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简称《人才纲要》),从财政角度,积极研究促进创新人才发挥作用的新机制。统筹整合资源,建立落实《人才纲要》相关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的财政保障机制。深入研究并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政策,建立以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创新绩效综合评价制度。会同科技部积极推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实施,从制度保障、创新氛围等各个方面,营造更加符合创新规律、更加能够调动科研工作者积极性的环境。

  (五)引导和支持地方科技工作,推动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为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和支持地方科技工作,促进中央和地方的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发挥科技发展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一方面,加大对地方科研单位和科普单位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支持力度,并推动地方结合存量科技资源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的定位等,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的统筹规划,调整优化科技基础条件布局。另一方面,通过中央财政引导,带动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集聚科技资源,优化创新环境,支持区域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支撑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加快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实现财政科技经费的科学化精神化管理针对制约科技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深化科技经费管理改革为切入点,推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一是完善财政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科研活动规律和科技工作特点的经费管理机制。调整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内容,划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探索建立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简化预算调整程序,适当扩大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的灵活性,以适应科研活动不确定性较强的特点。进一步强化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要求,完善预算评审评估中的沟通反馈机制,提高预算评审评估的科学合理性。二是建立健全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在总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与管理绩效国际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推动发挥绩效评估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中央作用。三是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完善多层次内外结合的监管体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手

  段,强化过程监管;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切实担负起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篇:创新财政支持机制

  创新财政支持机制,开创农村科普工作新局面 ——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财政部教科文司副巡视员 居昊 2009年11月26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来参加“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经验交流会。首先,我想借此机会,代表财政部教科文司对中国科协领导和科协系统的同志们,以及地方财政部门的同志们多年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此次中国科协和财政部共同召开“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经验交流会,各级科协、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科普惠农兴村获奖对象代表齐聚一堂,总结交流科普惠农兴村工作经验,探讨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方向,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对于推动农村科普工作、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四年来,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探索建立科普惠农长效机制、公益性科普服务体系、财政科技支农新机制方面取得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显著成效,已经成为农村科普工作和财政科技支农工作的一面旗帜,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这些成绩的取得,与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一会儿齐让书记将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四年来的实施情况、成效做全面的总结。下面我结合财政工作做一简要发言。

  一、发挥职能,大力支持科学普及工作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明确指出,“科技工作包括创新科学技术和普及科学技术这两个相辅相成的重要方面。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既是激励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要求,也是营造创新环境、培育创新人才的基础工程,必须作为国家的长期任务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为科技进步和创新打下最深厚最持久的基础”。可以说,“创新”与“普及”是科技工作的“一体两翼”。而科学普及工作对于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基础性作用。2006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将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工作提升到了重要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要“通过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尽快使全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的提高”。

  中央财政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普及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科学普及工作,重点支持了全国科普日等主题科普活动、未成年人科学素质行动、科普基础设施工程、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中国科技馆旧馆科普展教设施运行维护和新馆展教设备及配套设施研制工作,以及中国科技馆新馆建设项目等。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科学素质纲要》精神,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6年起,财政部与中国科协共同组织实施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在全国评比、筛选、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其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带动更多的农民提高科学文化素养,掌握生产劳动技能,增强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兴趣和意识,把学习科技知识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创了农村科普工作的新局面,也探索了财政资金支农的新思路。

  二、创新机制,推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顺利实施

  中央财政积极支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并在投入和管理机制上有一些新的探索。根据农村科普工作的特点,采用了“以点带面、榜样示范”的运作管理方式和“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的资金投入方式,探索实行了“报账制”的资金管理方式。通过这样一种机制、管理、投入上的创新,更好的发挥了中央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了各级政府、各级科协引领农民开展科普工作的新局面。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切实保障资金落实。这是顺利实施这项计划的物质基础。为支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四年来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4.5亿元,通过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拨给地方。中央财政对地方科普工作的资金支持,过去没有过专项转移支付,这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意义非常重大。在资金安排上,2006年安排资金5000万元,2007和2008年各1亿元,2009年2亿元,短短四年就翻了两番,从中可以看出中央财政支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支持农村科普工作的决心和力度。在资金分配过程中,财政部与中国科协密切配合,组织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奖补对象,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确保了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创新资金投入机制。目前对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经费的支持渠道较多,但基本是通过项目方式支持。我们在会同中国科协制定“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过程中,考虑到我国农村面很广,农民人数又很多,农民对科普工作的需求量很大,仅仅依靠“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不可能完全满足农村对科普工作的资金需要,因此,在资金投入上采取了“以奖代补、奖补结合”的方式,对评选出的有突出贡献和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补助,将有限的资金投放于能够带动农民科学生产、科学生活的示范点上,力图通过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把专项资金投入的效能放大。这种方式既是对这些先进集体和个人过去在科普工作中已做出的贡献的肯定,也是对这些先进集体和个人今后更好地开展科普工作的支持,更是带动更多的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科普,自觉利用科技手段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推动基层科普工作的重要手段。同时,这种方式创新了财政资金支农的思路,可以更好地避免与现有支农资金项目的重复,更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使更多农民受益。

  从近几年“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情况看,虽然国家没有对各地方提出资金配套的要求,但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下,地方财政主动安排资金,实施本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部分地县也积极跟进。可以说,中央财政资金充分发挥了导向作用,调动了地方政府投入的积极性,实现了中央与地方资金的合力效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三是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和中国科协专门制定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定额补助是指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单位奖补资金额,并随同当年各省推荐名额共同下达,这种做法有利于资金分配的公允,也更体现出奖补资金的特点。定向使用是指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和补助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且有明确的开支范围,用于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包括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科普活动费和其他用于开展创新性农村科普活动的费用。在资金管理方式上,借鉴世界银行的相关做法,采用了“报账制”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创新了地方专款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工作量较大、管理较细,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科协(包括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所属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的密切配合,来做好这项工作。在县级财政部门和科协的共同努力下,经过这四年的运行和实践证明,报账制在加强惠农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继往开来,开创农村科普工作新局面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四年来,在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展比较顺利。但我们也收到了一些举报信件,虽然基本属于查无实据,但也给我们一定的警示。希望在下一步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和科协能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协作配合,选好奖补对象,用好奖补资金,继续做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并不断探索、改革创新,开创农村科普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总结,继续实施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是第一笔以专项转移支付形式支持农村科普工作的资金,体现了中央财政对农村科普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与各级科协紧密配合,认真总结四年来的科普惠农工作的特点及经验,再接再厉,不断完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保证评比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筛选、优中选优,同时要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从而真正评选出一批示范作用突出,深受农民欢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确保科普惠农工作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加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效果。各级财政部门和科协要把对优秀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评比筛选过程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有关工作一直要深入到非常基层的工作层面,深入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所以在工作的落实部署上,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各级科协,都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省一级有省一级的职责,县一级有县一级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起到各自应有的作用。奖补资金下达后,各级财政要加快拨款进度,并会同各级科协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开支范围和要求管理和使用经费。科协把好审核关,财政部门做好复审和报销工作,既严格管理,同时又要服务好,方便获奖单位和个人使用。同时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注重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和支出效果的控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对资金使用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努力创新,进一步完善财政支持农村科普工作新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能仅靠输血、投入,关键是推动农村科技进步、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不断培育一批又一批新型农民,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增强农民自主发展能力,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注入内在、持久的动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有多条途径、多种手段,农村科普工作则是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的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在推动农村科普工作、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以“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为借鉴,深入分析农村科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以长期、长效、长远的思路来统筹农村科普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支持和管理机制,探索财政支持农村科普工作从而惠及广大农民的新思路、新模式,开创农村科普工作的新局面,在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有新的作为。 谢谢大家!

   第五篇:苏州市财政科技投入与自主创新能力关系的实证研究

  龙源期刊网

  苏州市财政科技投入与自主创新能力关系的实证研究

  作者: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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