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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7-17 20:53:12

  第一篇:厦门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厦大团字〔2010〕16号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团委、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

  现将《厦门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学院团委、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实践的安全工作,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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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厦门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

  2010年7月13日

  主题词:学生社会实践安全办法印发通知 报送:校党委陈力文副书记,团省委学校部。

  抄送:学校办公室,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宣传部,校学生

  工作部(处),各院党委。

  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2010-7-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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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厦门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帮助大学生认识国情、了解社会、提高综合素质有着重要作用。为确保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校团委制定《厦门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各学院团委、实践团队、实践队员一定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开展社会实践一定要在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进行,学院团委要开展实践安全教育,实践队员要遵守安全规定,共同做好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工作。

  一、队伍组织

  学生组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报学院团委同意,明确带队教师或者团队负责人,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必须告知家长相关社会实践活动的详细行程安排,并随时与家长保持联系。社会实践团队出发前必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实践方案确定后按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批:领取《厦门大学社会实践团队登记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各学院团委书记审核签名盖章→上报学院党委分管副书记核准,最后汇总本单位《厦门大学社会实践团队登记表》(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上报校团委备案。

  二、活动准备

  1.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前,各学院应召集全体社会实践团队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各社会实践团队就行程安排及安全问题进行认真商讨,细致安排活动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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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社会实践团队成员须按要求填写《厦门大学社会实践团队队员个人责任书》并签名承诺已经告知家长参加社会实践详情。

  3.社会实践团队应事先与实践单位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若有可能,应事先到实践地进行踩点,请求协助及指导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

  4.社会实践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到所在学院或校团委开具社会实践介绍信。

  5.社会实践团队应当由教师带队或者由组织单位指定实践团队负责人带队。

  6.应制作详细的社会实践团队带队教师、成员通讯录,填写《厦门大学社会实践团队登记表》报学院团委,学院团委整理汇总《厦门大学社会实践团队登记表》报校团委备案。

  7.出发前,社会实践团队应当为团队成员办理保险,学院团委协助并督促社会实践团队完成上述工作。

  三、队伍管理

  1.出发与返回。同一社会实践团队的所有成员原则上应统一出发,如有特殊情况(比如家离实践地点很近,不需要回学校集体出发),则需事先向实践团队负责人报备,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所有成员原则上统一回校,再行解散。如有个别成员家距实践地较近,可组织同一目的地实践团队成员统一购票、乘车。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应跟踪每一名队员返家情况,并及时将情况汇总报送学院团委。社会实践活动期间,任何成员不得擅自离队,必须听从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的安排;若有成员需要提前离队,必须征得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的同意。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 - 4 -

  应登记好提前离队人员的名单及去向,并做好队员安全到达跟踪工作。

  2.联系制度。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应保持信息通畅,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和带队教师手机应当24小时保持畅通。实践期间,各社会实践团队实行一日一报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各单位应及时跟踪掌握本单位各社会实践团队的最新情况,做到早预防、早准备。学校和学院团委安排专人在校值班,负责实践活动跟踪反馈工作,各学院值班人员及时汇总各社会实践队情况,于每天17:00前向校团委值班人员报告。

  3.禁止规定。严格禁止在室外(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严格禁止在不具备安全保障的区域进行实践活动;必须乘坐有营运执照的交通工具,禁止搭乘摩托、拖拉机、电动车等没有客运资格的交通工具;禁止实践队员单独活动,注意防患社会治安隐患对社会实践团队可能产生的影响。

  4.食品和住宿安全。注意食品卫生,在有卫生许可证的食堂或饭店就餐。注意住宿安全,在有接待资格或者有安全保障的室内入住,必须两人以上同住一室。

  5.其他管理规定。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工作,要为社会实践队的食宿及出行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保障工作。社会实践团队成员应看管好自己的行李物品,如有丢失,责任自负。如有个人擅自行动或违反规定导致意外的,责任自负。

  四、突发事件处理

  各社会实践团队应根据自己的活动主题及内容,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与应急计划,交于所在学院。社会实践团队应充分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 5 -

  如水、药品及通讯设备(如手机)等。在外出实践活动中,若出现突发事件,社会实践团队负责人或者带队老师应当立即与实践接受单位、当地政府或者

  110、120、119等其它公共应急机构联系,随后马上向学院、学校报告。若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如高温、台风等情况,各学院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指导在外实践团队进行紧急避险工作,带队教师或者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同实践接受单位、当地政府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请求指导实践队采取有效措施,撤离危险区域,必要时停止一切实践活动。视具体情况请求

  110、120、119等其它公共应急机构救助。实践队员接到通知后应听从指挥,统一行动。

  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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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篇: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持续、有效、快速、健康的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实践是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使学生投身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从而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大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三条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的社会实践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加强宣传、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我校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习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要充分发挥青年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习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院领导、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院团委及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各系(部)应相应成立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第七条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长,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把先进文化、先进生产力送到农村基层;努力提高农村的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积极倡导社会文明;把掌握的科学知识传播到当地,积极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八条我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科技扶助、企业帮扶、文化宣传、医疗服务、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活动。同时,根据我院教学实习周期长、地域广等特点,依托教学实习,继续坚持社会实践与教学实习相结合,为学生社会实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有利的条件。

  第九条学校重点扶持带有科研选题和去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跨系(部)、跨年级的实践团(队)。实践团队成员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部),团队人数在10人以上实践团队需有老师带队方可参加活动。

  第十条为了能更好地指导实践,使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计划,并自行联系有关单位。实践计划要求具体化、专业化、书面化。实 1

  践团(队)实行申报制,经所在系(部)对实践项目进行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由系统一上报学院团委。跨系、跨学科的实践团(队)由院团委组织,报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院团委将组织各系(部)开展社会实践成果报告会。

  第三章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各级团组织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人才的战略高度,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社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的系(部)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老师带队。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要认真填写《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并完成一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且有一定质量的论文或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参加学校集中组织的实践活动的学生,需有书面总结或实践成果,经团支部初评交所在系(部)团总支复核后,将成绩报院团委审批备案。

  第十五条 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了解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的针对性,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在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

  第十六条 实践过程中,各团(队)在完成调查的同时,应遵循实践团(队)守则,确保安全,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工作,明确意义,讲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四章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拿出固定资金作为暑期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用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重点和一般社会实践项目;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优秀报告和优秀指导老师;为社会实践重点团队购买统一的服装等开支(配备社会实践的装备)。

  第十九条 社会实践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社会实践团(队)须通过各系团总支向院团委上交具体活动方案(含:课题论证或可行性报告、预期形成的成果说明、所需经费的详细预算、团(队)成员统计表等),以进行立项登记。院团委将根据申报材料确定是否对有关社会实践团(队)立项,并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实践团(队)的基本活动费用,同时参考路程远近、人数多少等因素决定资助额度。

  第二十一条 对于虚报实践经费的团(队),一经核实,学校不再考虑予以资助,并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作虚假活动策划或没有开展实践活动的,院团委将追回先期拨付的经费,并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且账目要清晰、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到计财处报销冲帐,并将开支情况进行公布。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到社会实践活动中去,不断推进我校社会实践活动向前发展,学校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优秀调查报告,先进个人、实践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获得省和省级以上先进实践团(队)、优秀调查报告、先进指导教师和先进个人,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会实践的成绩记入综合素质测。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与其他必修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二○○六年三月七日 3

   第三篇:《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学生社会实践工作,推动学生“社会实践经历”,加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范畴与意义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生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之外,深入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服务社会的各项实践活动。学校把“社会实践经历”作为与“在校学习经历”、“第二校园经历”、“海外学习经历”并重的“四种学习经历”之一,目的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进程,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竞争力。

  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时代要求;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认知社会角色,适应社会规范,提高服务社会技能,加速个人社会化进程的内在要求;也是学生按照社会需要,完善自身知识能力结构,明确就业方向,不断提高自身社会竞争力和就业竞争力的现实要求。

  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与形式

  我校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含以下三类:

  一是以感恩父母、回报家庭为导向的家庭角色体验类实践活动。利用寒暑假从事不少于十五天的家务劳动,具体内容包括每天做一次饭,打扫一次卫生,外加一项其它家务劳动。此类活动的目的在于发挥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细胞在学生社会化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学生承担家庭责任,增强感恩意识。此类活动主要在一年级学生中开展,其它年级学生开展此类社会实践活动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是以认知社会、了解社会为导向的各种社会角色体验类实践活动。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依托某一社会单位,在某一具体岗位上,从事不少于十天的工作,具体形式包括岗位体验、社会兼职、勤工助

  1 学、社会观察等。此类活动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了解和适应社会,以提高学生环境适应能力、沟通合作能力,增加学生岗位责任感与社会规范意识,积累社会阅历与社会经验。

  三是以发展职业与服务社会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导向的各种专业素质拓展类实践活动。学生可利用寒暑假或课余时间,结合专业方向,开展不少于十天的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创业实践、科普宣传、支教支农、卫生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传播、帮残助困、政策宣讲、培训指导、科技服务等活动。此类活动目的在于巩固学生的专业知识,培育学生的职业与服务社会的素养,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实践与操作、表达与表现、创新与创造等方面的能力,提升社会竞争力和就业竞争力。三年级学生必须结合专业实践,开展专业素质拓展类社会实践活动,三年级学生开展其它类社会实践活动不纳入考核范围。

  三、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全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管理,由校团委总体协调。各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总体负责,由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学校在

  一、

  二、三年级开设《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必修课,每学年32个学时,每学年计1个学分。其中形势政策、社会实践每学年各16个学时,形势政策考试成绩、社会实践考核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成绩。社会实践环节授课教师由部分专家学者、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以及辅导员担任。

  (三)社会实践包含课内教学与课外实践两个部分,其中课内教学每学年8个学时,每次2个学时,用于讲授社会实践理论方法、进行实践报告撰写指导,规划设计社会实践经历、交流考核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实践每学年8个学时。

  (四)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个人分散活动和参加团队活动两种途径。其中,团队活动是指以学院、班级、党团支部、学生组织、学生社团、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参与人数在五人及以上的社

  2 会实践活动。团队可以由本学院、本年级、本班级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不同学院、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学生组成。团队活动以各级各类学生实践基地等为主要依托,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五)学生要合理规划个人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校总体要求和学院具体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每学期集中时间,相对固定地进行一项社会实践活动,并争取在校学习期间,将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三类社会实践活动都经历一遍。

  (六)学生要及时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填入《山东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依据此表和相关辅助性证明材料,按照一定程序,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对

  一、

  二、三年级本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考核,同时进行《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课程实践环节的成绩测评。

  (六)学院要以学期为单位制定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计划,学校以学年为单位对各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进行总结考核与评比表彰。

  四、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由班级团支部、学院团委和学校团委共同完成。其中,辅导员在班级团支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完成考核等级的初步认定;学院团委、学校团委分别组织学院层面与学校层面的抽查回访,完成对考核等级的最终认定。

  (二)考核等级划分及成绩

  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人数一般占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25%。当学年,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优秀计95分、考核合格计80分、考核不合格者计0分。

  (三)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

  学生在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达到十天以上(以家庭角色体验为主的实践活动时间达到十五天),提交真实、详细、准确、完整的《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及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报

  3 告(根据活动形式与内容,可以是家庭体验报告、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科技开发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以及辅助性证明材料,班级团支部评议认可,学院团委、学校团委抽查回访确认,无弄虚作假现象存在。

  (四)考核优秀的基本条件

  学生在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总时间达到十天以上(以家庭角色体验为主的实践活动时间达到十五天),提交真实、详细、准确、完整的《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以及不少于3000字的切合实践主题、突出实践感悟,对学生成才、企事业单位成长或地方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参考应用价值的社会实践报告(根据活动形式与内容,可以是家庭体验报告、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科技开发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以及辅助性证明材料,并取得显著成绩成果及良好的社会影响,班级团支部评议认可,学院团委、学校团委抽查回访确认,无弄虚作假现象存在。

  (五)考核程序

  ⒈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学生向所在班级团支部上交《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班级团支部在辅导员的指导下组织社会实践经历交流活动,并对学生申报等级进行评议;辅导员在班级团支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成绩认定,结果填入《山东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成绩统计表》(以下简称《考核成绩统计表》),并将《考核成绩统计表》、《写实记录及考核登记表》及辅助性证明材料汇总后报送学院团委。其中,申报“优秀”等级的学生须向全班同学汇报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成果与心得。

  2.第一周末,由各学院按照《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课成绩计算办法计算并记载当学年学生《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课程成绩,并将《考核成绩统计表》报送学校团委。

  3.第二周,学院团委组织抽查回访,抽查回访结果填入《山东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考核抽查回访记录单》(以下简称《抽查回访记录单》),对抽查回访中发现问题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抽

  4 查回访记录单》以及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存在问题学生的考核材料报送学校团委。

  4.第三周,学校团委组织抽查回访,抽查回访结果填入《抽查回访记录单》),根据学院、学校抽查回访情况对发现问题的学生做出处理,对需要变更的考核结果进行更正,确定最终考核等级,并按照有关程序对有关学生的《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进行更正。

  5.学制为四年的三年级学生的社会实践成绩考核工作在当学年五月份进行。

  (六)成绩管理及相关规定

  1.当学年考核优秀的学生方可参加当学年与社会实践活动相关的各类评比表彰(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评比不受此限制)。

  2.当学年有“第二校园经历”或超过1个月时间的“海外学习经历”,在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可以“海外学习经历”或“第二校园经历”充抵《形势政策与社会实践》课程的社会实践环节,其考核等级统一评定为合格。其中,拟申报“优秀”等级的学生须结合在海外、其它高校学习期间的实践经历提交一份不少于3000字的实践报告,并按照考核程序参加考核。

  3.学校每年通过遴选向500名左右社会实践活动考核等级全部达到合格,且获得一次以上(包括一次)“优秀”等级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大学学生社会实践经历优秀等级证书》。

  4. 社会实践活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重修补考,重修补考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具体形式为统一命题的社会调查或专题调研。

  五、社会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

  (一)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积极拓宽学生社会实践渠道,建设学生实践基地,搭建社会实践活动平台,筹措社会实践

  5 活动经费,为学生创造更多的社会实践活动机会。

  (二)学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进行抽查回访。校团委也将组织专人按照一定规程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进行抽查回访。

  (三)在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中经他人反映或抽查回访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包括虚造、伪造社会实践经历,或虚造、伪造社会实践报告或辅助性证明材料,或提交的社会实践报告或辅助性证明材料违反学术纪律的,当年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成绩一律认定为不合格,并按《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违反考试纪律或违反学术纪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问题而未如实上报或未如实进行成绩记载的,以及在学生社会实践工作评比工作中,学院推荐的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优秀团队、优秀指导教师、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经校团委抽查回访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取消该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在对社会实践活动考核有争议时,由校团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该认定为最终认定。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9—2010学执行。

  6

   第四篇: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助理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管理助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党政管理、学生事务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学生参加管理助理岗位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漳州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管理助理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项目岗位。指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将一些应由学校经费支付的专项工作岗位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岗位的确定、配置原则和有效时限

  1、固定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设立。

  岗位配置原则:岗位的配置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编制使用情况相结合。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一定基数之外,再参考缺编数和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情况确定。学生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岗位的有效时限:岗位存续期间不足一年的,以审批的期间为限;岗位存续期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确认一次。

  2、临时岗位的管理

  临时岗位的确定、用工人数和岗位时效,由用工单位申报学生工作处核准。

  3、项目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由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由用工单位申请设立。长期项目岗位(用工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开设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临时项目岗位(用工时间不超过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岗位的配置原则:项目岗位的设立要与学校专项工作经费划拨和人员配置相结合。专项工作经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后,原则上按勤工助学所承担的工作量,酌减专项经费和人员配置。

  岗位的时效:项目岗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常设项目岗位需每年确认一次。

  第六条岗位的设立和确认。岗位设立申请和已设立岗位确认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份。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设岗申报表》,写明或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临时项目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厦门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10月中旬发布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将视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公布。有意申请岗位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岗位个人申请表》后送所在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向指定部门报名。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和公示。

  漳州校区学生办负责本校区学生的报名组织工作。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劳酬管理

  第十条固定岗位的劳酬为每个月300元;项目岗位和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一般为每小时8元。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助理工作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工作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50小时。其中,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二条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学生管理助理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上《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工时记录表》(每人一张),于每月初五日内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区学生办负责汇总本校区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并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完毕后,将汇总材料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底将学生上个月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第五章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三条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

  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对用工单位违反《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停发和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篇: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工作中设立的、由研究生承担辅助性研究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文科、理工科研究生担任学生科研助理工作分别由社科处、科技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科研助理的管理工作,参与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招聘

  第四条

  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原则是“按需定岗,公开招聘”。各单位课题组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并将所有岗位信息在本单位公布并进行招聘。

  第五条

  自愿参加学生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和招聘事宜自行设定,岗位数量、招聘程序和聘任结果分别报科技处和社科处备案。

  1 第七条

  学生科研助理岗位限在课题计划研究内使用。课题结题后,学生科研助理岗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课题和学生实际情况决定学生科研助理的人选,课题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学生科研助理人选,应依照程序重新公开招聘。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劳酬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研助理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学生科研助理的劳动报酬,其来源为导师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若导师配套经费不足支付劳酬,可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类别与经费额度的不同,原则上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设置:

  文科:纵向项目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10%-15%;横向课题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最多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40%。

  理工科: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的预算额度和开支标准开支;横向课题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开支,没有明确要求的,在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设定合适的开支比例。

  第十一条

  课题组可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助研工作量向学生科研助理发放劳酬。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凭《厦门大学研究生科研补贴领款清单》,经课题组负责人和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研究生秘书签字后,报财务处将劳酬直接打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第四章

  科研助理的管理

  2 第十三条

  课题组负责人对学生科研助理进行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课题组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三条

  学生科研助理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的,停止聘用:

  1.获聘研究生第一次工作考核未通过; 2.获聘研究生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学业;

  3.获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研工作;

  4.获聘研究生因从事助研工作严重影响学业;

  5.获聘研究生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6.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试验数据或由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7.获聘研究生提出解除聘用协议。

  凡是因第

  1、

  5、6项原因被解聘的研究生取消此后的科研助理岗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科处、科技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