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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更新时间:2022-07-12 09:47:48

  第一篇: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中国地理标志是中国政府为保护源产地优质产品,而向经过有关部门认证的源产地产品颁发的产品地理标志。凡通过中国地理标志认证的产品,均可在其产品表面张贴中国地理标志图样。中国地理标志的认证机构主要为中国国家质量检疫总局。中国地理标识产品的保护,源于1999年推出的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截至2006年6月30日,中国政府已批准222项产品为地理标志产品。

  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目前,申请地理标志的大都是农产品,以中药材、水果、茶叶和蔬菜居多,此外还有调味品、干果、工艺品、花卉、酒、粮食、禽畜、水产品、饮料、油料等。

  北京市(1项)

  平谷大桃(2006年4月16日)

  天津市(1项)

  独流老醋(2002年12月9日)

  河北省(11项)

  黄骅冬枣(2002年6月12日)

  昌黎葡萄酒(2002年8月6日)

  沙城葡萄酒(2002年12月9日)

  沧州金丝小枣(2004年8月4日)

  卢龙粉丝(2004年8月25日)

  泊头鸭梨(2004年9月27日)

  蠡县麻山药(2005年2月21日)

  山庄老酒(2005年4月6日)

  涉县核桃(2005年8月25日)

  涉县花椒(2005年8月25日)

  赞皇大枣(2005年11月29日)

  山西省(3项)

  沁州黄小米(2003年8月7日)

  平遥牛肉(2003年12月24日)

  山西老陈醋(2004年8月9日)

  辽宁省(6项)

  盘锦大米(2002年9月10日)

  锦州道光廿五贡酒(2003年5月19日) 鞍山南果梨(2005年2月4日)

  大连海参(2005年12月1日)

  大连鲍鱼(2005年12月1日)

  岫岩玉(2005年12月31日)

  吉林省(7项)

  延边苹果梨(2002年12月9日)

  吉林长白山人参(2002年12月25日)

  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2003年4月14日)

  露水河红松母林籽仁(2003年5月21日)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2004年7月1日)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2005年12月28日)

  通化山葡萄酒(2005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11项)

  五常大米(2003年5月10日)

  饶河东北黑蜂系列产品(蜂蜜、蜂胶、花粉、蜂王浆)(2003年5月19日)

  方正大米(2005年4月6日)

  铁力北五味子(2005年12月21日)

  铁力平贝母(2005年12月28日)

  铁力“中国林蛙”油(2005年12月28日)

  宝清红小豆(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五营黑木耳(2006年4月26日)

  五营红松籽(2006年4月26日)

  上海市(1项)

  南汇水蜜桃(2005年2月4日)

  江苏省(9项)

  镇江香醋(2001年12月20日)

  高邮鸭蛋(即高邮咸鸭蛋)(2002年6月24日)

  洞庭(山)碧螺春茶(2002年12月9日)

  宝应荷藕(宝应莲藕)(2004年7月16日)

  泰兴白果(2004年8月31日)

  扬州漆器(2004年9月9日)

  雨花茶(2004年12月13日)

  云锦(2004年12月23日)

  阳澄湖大闸蟹(2005年5月9日)

  浙江省(16项)

  绍兴酒(2000年1月31日)

  龙井茶(2001年10月26日) 杭白菊(2002年6月12日)

  庆元香菇(2002年6月12日)

  金华火腿(2002年8月28日)

  龙泉青瓷(2003年2月14日)

  常山胡柚(2003年2月14日)

  新昌花生(小京生)(2003年5月21日)

  安吉白茶(2004年4月6日)

  塘栖枇杷(2004年5月18日)

  余姚杨梅(2004年6月4日)

  黄岩蜜桔(2004年8月31日)

  萧山萝卜干(2004年10月25日)

  慈溪杨梅(2004年12月13日)

  乌牛早茶(2004年12月13日)

  天台乌药(2005年5月9日)

  安徽省(12项)

  宣纸(2002年8月6日)

  滁菊(2002年11月8日)

  口子窖酒(2002年11月8日)

  黄山毛峰茶(2002年11月8日)

  砀山酥梨(2003年4月11日)

  古井贡酒(2003年4月29日)

  太平猴魁茶(2003年5月19日)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2004年10月13日)

  宁国山核桃(2005年2月4日)

  符离集烧鸡(2005年8月25日)

  霍山黄芽(2006年4月16日)

  凤丹(2006年4月16日)

  福建省(5项)

  武夷岩茶(2002年3月8日)

  古田银耳(2004年6月16日)

  安溪铁观音(2004年7月8日)

  建瓯锥栗(2004年8月9日)

  永春芦柑(2005年11月29日)

  江西省(10项)

  南丰蜜桔(2003年2月12日)

  狗牯脑茶(2004年1月29日)

  赣南脐橙(2004年9月27日)

  泰和乌鸡(2004年10月10日)

  广昌白莲(2004年10月13日)

  庐山云雾茶(2004年12月13日)

  广丰白耳黄鸡(2005年4月6日) 万年贡米(2005年4月6日)

  景德镇瓷器(2005年4月15日)

  商州枳壳(2006年4月19日)

  山东省(10项)

  沾化冬枣(2002年8月6日)

  烟台苹果(2002年8月28日)

  烟台葡萄酒(2002年8月28日)

  龙口粉丝(2002年9月10日)

  平阴玫瑰(2003年8月7日)

  乐陵金丝小枣(2004年12月13日)

  无棣金丝小枣(2006年2月22日)

  日照绿茶(2006年3月23日)

  冠县鸭梨(2006年5月24日)

  茌平圆铃大枣(2006年5月24日)

  河南省(22项)

  道口烧鸡(2002年12月9日)

  西峡山茱萸(2003年3月6日)

  钧瓷(2003年7月29日)

  怀山药、怀菊花、怀地黄、怀牛膝(2003年8月7日)

  平舆白芝麻(2003年8月7日)

  方城丹参(裕丹参)(2003年9月29日)

  南召辛夷(2003年10月9日)

  原阳大米(2003年12月24日)

  汝瓷(2004年7月16日)

  卢氏连翘(2004年12月13日)

  嵩县柴胡(2004年12月13日)

  灵宝大枣(2005年2月21日)

  偃师银条(2005年4月15日)

  确山板栗(2005年8月25日)

  宁陵金顶谢花酥梨(2005年12月31日)

  唐栀子(2005年12月31日)

  唐半夏(2005年12月31日)

  卢氏黑木耳(2005年12月31日)

  灵宝杜仲(2006年1月24日)

  济源冬凌草(2006年4月16日)

  卢氏鸡(2006年4月26日)

  桐桔梗(2006年4月26日)

  湖北省(8个)

  京山桥米(2004年12月23日)

  利川黄连(2004年12月23日)

  利川莼菜(2004年12月23日) 恩施紫油厚朴(2005年8月25日)

  洪山菜薹(2005年12月31日)

  板桥党参(2006年4月27日)

  秭归脐橙(2006年6月20日)

  枝江酒(2006年6月20日)

  湖南省(8项)

  浏阳花炮(2003年3月6日)

  隆回龙牙百合(2005年2月4日)

  隆回金银花(2005年2月17日)

  溪洲莓茶(2005年8月25日)

  邵东黄花菜(2005年12月28日)

  邵东玉竹(2005年12月28日)

  桃源野茶王(2005年12月31日)

  湘阴藠头(2006年1月24日)

  广东省(17项)

  河源米粉(2003年12月24日)

  郁南无核黄皮(2004年6月3日)

  廉江红橙(2004年9月20日)

  马坝油粘米(2004年9月20日)

  增城丝苗米(2004年9月20日)

  端砚(2004年10月29日)

  流沙南珠(2005年8月25日)

  愚公楼菠萝(2005年8月25日)

  覃斗芒果(2005年8月25日)

  埔田竹笋(2005年12月21日)

  普宁蕉柑(2005年12月21日)

  陆河青梅(2005年12月21日)

  程村蚝(2005年12月21日)

  春砂仁(2005年12月28日)

  东陂腊味(2006年1月24日)

  合水粉葛(2006年4月16日)

  英石(2006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7项)

  容县沙田柚(2004年7月20日)

  合浦南珠(2004年10月29日)

  永福罗汉果(2004年12月13日)

  凌云白毫茶(2005年8月25日)

  巴马香猪(2005年8月25日)

  荔浦芋(2005年12月28日)

  大新苦丁茶(2006年1月24日)

   海南省(2项)

  白沙绿茶(2004年10月29日)

  澄迈苦丁茶(2006年6月20日)

  重庆市(4项)

  秀油(2003年12月24日)

  石柱黄连(2004年10月10日)

  涪陵榨菜(2004年12月13日)

  江津花椒(2005年10月17日)

  四川省(19项)

  蒙山茶(2001年12月6日)

  水井坊酒(2001年12月6日)

  古蔺肝苏(2003年9月9日)

  安岳柠檬(2004年1月8日)

  苍溪猕猴桃(2004年3月17日)

  龙泉驿水蜜桃(2004年9月27日)

  通江银耳(2004年10月13日)

  青川黑木耳(2004年12月13日)

  汉源花椒(2005年2月4日)

  南江金银花(2005年5月9日)

  长赤翡翠米(2005年5月9日)

  剑南春酒(2005年5月9日)

  双流冬草莓(2005年12月28日)

  郫县豆瓣(2005年12月31日)

  泸州酒(2006年1月24日)

  南江山核桃(2006年3月23日)

  江油附子(2006年3月23日)

  得荣树椒(2006年4月26日)

  涪城麦冬(2006年5月24日)

  贵州省(5项)

  茅台酒(2001年3月29日)

  余庆苦丁茶(2005年8月25日)

  梵净山翠峰茶(2005年12月9日)

  凤冈富锌富硒茶(2006年1月24日)

  赤水金钗石斛(2006年3月23日)

  云南省(3项)

  宣威火腿(2001年3月21日)

  文山三七(2002年11月8日)

  昭通天麻(2004年10月13日)

  陕西省(13项) 西凤酒(2003年9月24日)

  陕西苹果(2003年9月29日)

  蓝田玉(2004年2月3日)

  韩城大红袍花椒(2004年8月31日)

  紫阳富硒茶(2004年10月29日)

  平利绞股蓝(2004年12月13日)

  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2004年12月13日)

  太白酒(2005年4月15日)

  商洛丹参(2005年8月25日)

  延安酸枣(2005年12月31日)

  洋县黑米(2006年3月23日)

  临潼石榴(2006年4月27日)

  延川红枣(2006年5月31日)

  甘肃省(4项)

  兰州百合(2004年9月27日)

  礼县大黄(2004年12月13日)

  临洮大丽花(2004年12月23日)

  武都橄榄油(2005年12月9日)

  青海省(1项)

  互助青稞酒(2003年8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3项)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2003年4月11日)

  宁夏枸杞(2004年5月18日)

  灵武长枣(2006年5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项)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2003年6月25日)

  库尔勒香梨(2004年12月13日)

  伽师瓜(2005年11月29日)

   第二篇: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200902(摘录)

  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20090

  2上表截止到2009年2月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什么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类别:(1)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2)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在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经注册登记,向社会公告,授予企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的特殊质量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体制

  目前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两级管理:一级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另一级是产品所在地质检部门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日常监管。

  为什么需要保护地理标志?

  消费者把地理标志理解为代表产品原产地和品质的标记。地理标志中有很多已经取得了富有价值的声誉;如果对其不加以适当保护,那么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就可能从中进行鱼目混珠。未经授权的当事方虚假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例如把并非生长在大吉岭茶园的茶叶冠以“大吉岭”的名称,损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的生产者。使消费者受到蒙骗,让其误以为他们所购买的是具有特殊品质和特点的真货,而实际上他们所购买的是一种毫无价值的赝品。合法的生产者也蒙受了损失,因为别人抢走了他

  们有价值的生意,同时也损害了其公认的产品声誉。

   第三篇:地理标志产品案例

  申办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

  1、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与普通证明商标的区别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茅台酒、龙井茶等,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传统加工工艺,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具有独特风味的产品。与普通证明商标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它不允许个人独自申报注册,是一个地域内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资产,如别人盗用或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任何权利人都可以提请保护。

  B、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时间性。该权利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如注册了“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只要“静宁”地名存在,该项权利就永久存在,静宁人就永久享有该权利。而普通证明商标只有10年保护期限,如果到期不申请续展,就会自动丧失。

  C、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可转让性。它与一个地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紧密联系,别人抢注不去,个别人或组织也不可转让,因为转让后就失去了地理标记的本源性,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

  D、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对世效力。普通证明商标如果要在国外得到保护,需要在国外另行申请商标注册或提请国际商标注册。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只要在我国注册,不管出口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具有保护的效力,别人都不可侵权。

  2、申请注册“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对苹果栽植于静宁这一独特的地理环境(东经105°20′—106°05′、北纬35°01′—35°45′,果品成熟期昼夜温差大于16℃;以黄绵土为主要土壤,水质无污染),苹果品质充分由该地域、气温、土壤条件而决定,并且对其实施地理标志强制性保护的一种行为。

  多年的发展和事实证明,“静宁”苹果已成为静宁的品牌,品牌既是一个地方的经济名片,又是该地区的一项无形资产。保护和发展静宁苹果品牌,就是保护和发展静宁的无形资产。对静宁苹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就是对惠及静宁47万人口的关心和爱护,就是对静宁40万亩年产值2亿多元苹果产业的无形资产的保护。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注册,一是可以提高静宁苹果知名度,从而提升静宁知名度,达到宣传静宁的目的。二是可以扩大静宁的无形资产,增加经济总量。三是可以提高静宁苹果的质量和价格水平,突出特色产业和提高经营收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化经营。四是为质量兴县,走品牌发展之路开辟了新的途径。五是可以规范市场秩序,做大做强静宁苹果产业,为实现我县果品产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六是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发展地方经济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第四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4日

  1月30日 (中央法规)

  实施日期:2007年0

   第五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8 号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

  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本段第二章 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九条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第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二)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

  (三)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

   2.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3.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

  (四)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出口企业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本辖区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按地域提出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和其他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向当地(县级或县级

  1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本段第三章 审核及批准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本段第四章 标准制订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十七条 拟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应根据产品的类别、范围、知名度、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因素,分别制订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国家标准;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并发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本段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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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接受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注册并实施保护。具体办法另外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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