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贯彻落实中央四项监督制度 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贯彻落实中央四项监督机制 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学习四项监督机制心得体会
2010年4月,监狱纪委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在全监范围内认真学习贯彻。
选人用人公信度的背后是公认度,公认度的背后是公开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首先要打破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神秘性,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了解和认同,我们要以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紧密联系实际,查找问题,加强整改,完善制度,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加强干部工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我们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科学内涵,务求吃透精神,切实做到真学真懂真用。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学习宣传,加强监督检查,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有力推进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贯彻执行,带头
接受监督,带头遏制不正之风,为选贤任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四项监督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是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学习贯彻落实,是当前我监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全监上下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深入学习宣传,严格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检查,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确保四项监督制度在我监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四项监督制度解读
三、突出特点
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
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切和期待
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009年5月,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上指出,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站不住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我们必须增加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2010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2010年5月6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部署四项监督制度视频会议上强调,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四章 考察
第五章 酝酿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第十三章 附则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责任追究办法》
2.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3.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4. 《离任检查办法》
1、《责任追究办法》
一是在“追究谁”的问题上,《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8种责任情形:
1.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10种情形)
2.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8种情形)
3.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8种情形)
4.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4种情形)
5.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8种情形)
二是在“如何追究”问题上,《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3种方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2.纪律处分—党纪: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政纪: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3.司法处理
三是在“谁来追究”的问题上,《办法》明确规定了两个责任追究主体:一是组织人事部门二是纪检监察机关 《责任追究办法》
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10种情形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究党追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责任
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4种情形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主要内容
2、《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1个责任主体和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情形:
责任主体: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
12种事前报告情形:
5种情形是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
7种情形是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情形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情形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主要内容
3、《“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在报告评议时机上: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
度总结或考核结合进行,
在参评人员范围上:确定了全委会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成员等六类人员,
在报告内容上:提出了包括选拔任用干部总体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等6项具体情况。
在评议方式上: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
在评议结果运用上:一是对满意度高的党委,要予以表扬;二是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应强烈的,按
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做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离任检查办法》
“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主体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在检查内容上:规定了包括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
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6种情况。
在检查程序上:规定了会议报告、民主评议、干部谈线项程序。
在参评人员上:包括全委会成员、纪委常委成员等5类人员。
在结果运用上:一是明确提出了对干部任用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
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二是检查发现严重违反干部任用规定,以及在干部任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三、四项监督制度的突出特点
1、在完善监督体系上实现了新突破。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在明确责任主体上实现了新突破。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在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实现了新突破。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促使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纪检干部、组工干部增强责任意识。
4、在强化监督效果上实现了新突破。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猫腻”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三篇: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人民日报评论员: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最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发布,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制度化武器,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此,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期盼在贯彻落实上动真格、下功夫、见实效。
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在总结基层探索和创新基础上制定的,形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杀手锏”;《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和审核程序,前移了监督关口,为选人用人安装了“过滤器”;《“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强化了全委会在用人监督上的作用,为评估选人用人效果提供了“度量衡”;《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即将离任时,要对其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四项制度全面加以实施,将有力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进行。
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不抓制度执行,制度就没有效果;不抓制度落实,就等于没有制度。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要增强原则性、体现战斗性,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对报告的事项要认真审核,严格入口监督;对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充分运用,做到奖优惩劣;对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要切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查实的用人问题要纠正问责,不搞下不为例。要做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宣传,将有关执行情况在党内和向社会公开,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监督、参与监督、支持监督。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检查工作和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硬任务,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要有硬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整饬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干部人事纪律松懈现象,始终保持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在继续整治拉票贿选问题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买官卖官行为,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要密切关注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新变化新动向,不管刮的是什么风,不管风从什么地方来,都要坚决抵制。要建立健全自查自纠机制,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上级督查。坚持实报必查、查实必究、失职追责。既要发挥查处的惩戒功能,更要发挥查处的教育功能,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教育一片。
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担负重大职责,必须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带头落实制度要求,坚决纠正违反制度行为,用党性原则、刚性制度和铁的纪律为党和人民把好选人用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四项监督制度,自觉履行用人职责、规范用人行为、接受用人监督。
鼓励民间投资,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发布。文件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方面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同时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三十六条政策措施,是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若干意见》与党中央、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一脉相承,是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之后,针对民间投资发展而出台的又一综合性政策文件,具有重大的现实和长远意义。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和长期政策。《若干意见》强调,要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对民间投资与其他投资一视同仁。《若干意见》坚持和重申了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一贯态度,有利于坚定民营经济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促进民间投资全面启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稳固经济可持续发展基础的实际需要。2010年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巩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关键之年,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非常复杂的一年。民间投资是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实现经济发展由刺激性政策推动向内生性活力带动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若干意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基本取向,努力打破阻碍民间投资进入传统垄断行业和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为民间资本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将有利于提振民间投资意愿,增强经济发展内在动力和活力,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民间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已占半壁江山,但在产品结构、组织规模、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若干意见》强调,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要“多管齐下”,既要优化组织结构、鼓励做大做强,又要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更新换代;既要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既要立足国内苦练内功,又要面向全球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这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要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服务意识。要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推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要强化为民间投资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民间投资公共服务体系,为民间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管,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让我们抓住新机遇,激发新活力,实现新发展,推动我国的民营经济在新的起点上再创新辉煌.
第四篇: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
告办法(试行)》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时代背景
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关切和期待
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1、四项监督制度回应了广大干部群众对遏制
2、四项监督制度贯彻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明确要求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2009年5月,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上指出,吏治腐败是危害最烈的腐败,也是干部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用人上的歪风邪气刹不住,党在人民群众中就站不住脚,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我们必须增加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行战斗。
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2010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认真执行和不断完善各项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加大监督制度创新力度。”
2010年5月6日,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部署四项监督制度视频会议上强调,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要继续以最坚决的态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开展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整治,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四章 考察 第五章 酝酿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七章 任职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 第十三章 附则
3、四项监督制度是针对《干部任用条例》 等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二、四项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1. 《责任追究办法》 2.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3.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4. 《离任检查办法》
1、《责任追究办法》
一是在“追究谁”的问题上,《办法》划分了5类责任主体,明确了38种责任情形: 1.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 2.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 3.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4.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5.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
二是在“如何追究”问题上,《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3种方式: 1.组织处理 2.纪律处分 3.司法处理
三是在“谁来追究”的问题上,《办法》明确规定了两个责任追究主体: 一是组织人事部门 二是纪检监察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
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 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10种情形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 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创下了中纪委查处省部级高官历时最长纪录(两年半时间)的王怀忠案,是一个典型 “领导钦点”干部的例子。王怀忠,前安徽省副省长,曾任阜阳市市委书记,那时熟悉他的人都知道 “只要他想提拔谁,说一句就管用,谁也别指望对着干。” 被称为“批发权力的市委书记”。
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 和有关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 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 和人员责任的4种情形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8种情形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2、《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1个责任主体和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情形:
12种事前报告情形:
▲ 5种情形是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 ▲ 7种情形是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 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5种情形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 部门意见的7种情形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一报告两评议”办法》
“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
在报告评议时机上: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考核结合进行,
在参评人员范围上:确定了全委会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行政主要领导成员等六类人员,
在报告内容上:提出了包括选拔任用干部总体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等6项具体情况。
在评议方式上: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
在评议结果运用上:一是对满意度高的党委,要予以表扬;二是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应强烈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组织部门要对其选拔任用情况做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4、《离任检查办法》
“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在检查主体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般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在检查内容上:规定了包括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本地区用人风气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6种情况。
在检查程序上:规定了会议报告、民主评议、干部谈线项程序。
在参评人员上:包括全委会成员、纪委常委成员等5类人员。
在结果运用上:一是明确提出了对干部任用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二是检查发现严重违反干部任用规定,以及在干部任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三、四项监督制度的突出特点
1、在完善监督体系上实现了新突破。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在明确责任主体上实现了新突破。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在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实现了新突破。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促使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纪检干部、组工干部增强责任意识。
4、在强化监督效果上实现了新突破。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猫腻”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第五篇: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中央颁布的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共同
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完整干部监督体系,把干部选任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了监督范围,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组织部门作为负责干部选拔任用的党委重要职能部门,对“四项监督制度”要系统地学习好、广泛地宣传好、坚定地执行好,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
学习与贯彻相结合,确立选人用人“风向标”
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组织部门要带头学习,做好表率,对“四项监督制度”仔细研读、深入领会、熟练掌握。要当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宣传者,积极宣传讲解“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增强干部群众对“四项监督制度”知晓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在深化认识中强化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对“四项监督制度”贯彻落实的坚定态度创造良好的舆论导向,树立良好的选人用人风气。一要进 1
行集中学习宣传。XX县委组织部开展了集中学习月活动,在县委党校举办组织人事干部培训班,通过专家讲学、领导领学、小组研学等方式对“四项监督制度”内容进行学习。各单位也通过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讨论、学习测试等方式加强对文件的学习领会。同时,利用电视台、电台、内部刊物和党建组工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交流各单位的主要做法和成效,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二要狠抓制度贯彻落实。始终把落实广大党员干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贯穿于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评价和任职考察等各个环节。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任前查核,切实做到有疑必查,查必有果。对确有问题的干部,坚决不予任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保证用人决策前的酝酿及决策中的民主,酝酿中存在分岐的人选不予上会,会议讨论中有不同意见的,暂缓决策。三要牢固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在选人用人上坚持“三重”:重素质。注重选拔那些政治坚定、清正廉洁、贯彻上级党委重大决策态度坚决、大局意识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重实绩。坚持凭党性看干部、凭实绩用干部,注重在抓大项目、解决重大突发问题的过程中发现干部,切实把“干净、
干事、干成事”的干部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重公论。充分尊重民意,注重群众公论,切实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以此牢固树立坚定信念、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选人用人导向。
规范与创新相结合,筑牢选人用人“防火墙”
制度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取决于实践效果,是
否具有长效的生命力关键在于不断求实创新。组织部门要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坚决按照政策法规办事,做到程序合理,执行规范。要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考察评价方式,健全系统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形成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一方面要在执行程序中抓规范。在坚持《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等法规文件的原则下,制定翔实的干部选任工作程序和流程图,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沟通、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期监督、离任检查等规定步骤和环节选任干部,真正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另一方面要在规范基础上抓创新。积极探索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进
一步扩大干部选任工作的民主,特别是提名环节的民主。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要岗位干部探索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票决,将最优秀的人才放在最合适的位置。同时在实行会议推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基础上,实行座谈署名推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制度。
巩固与拓展相结合,强化选人用人“监督链”
“四项监督制度”对干部选任工作中出现的用人上不正之风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和追究程序、方式等情况都作了具体的要求。组织部门在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过程中,既是执行者又是被监督者,必须要摆正位置、准确定位。要切实加强自我监督,每次调整干部都要严格按照“四项监督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要严把干部选人用人关口,强化监督检查,提升政策法规的执行水平。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反映真实情况,敢于坚持正确意见,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近年来,XX县委组织部在执行干部选任监督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推行了“XXX”干部选任监督机制,通过监督关口前移、监督范围外移、监督重心下移和公开干部民主推荐、工作实绩、现实表现等,坚持预防性监督与遏制性监督相结合,对全方位扩大
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以后的工作中,要以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继续深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加大对违规违纪用人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为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