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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转正申请

更新时间:2022-07-02 14:31:47

  第一篇:辅导期转正申请

  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转正申请

  **市国税局**分局:

  我单位******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万元,主要经营********的销售。****年**月**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

  我单位自****年**月被认定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现应税销售额为******元,销项税额为*****元,进项税额*****元,应纳税额****元,已纳税额****元,税负率**%,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有专职财务人员**名,账簿设置齐全,能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及应缴增值税。已配置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等。

  我单位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未有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未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行为。

  以上申请情况及所附资料真实,特此申请贵局给予转正期认定。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提供资料

  1、企业申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表复印件(含第一次认定及辅导期延期认定);

  4、企业辅导期最后一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抄报税汇总表、明细表、认证结果通知单);

  5、如认定期跨年度,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抄报税汇总表、明细表、认证结果通知单);

   第二篇: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元,主要经

  营。

  年月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注册地址在,

  实际经营地址在。

  我单位自年月被认定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应税销售额为元,销项税额为元,进项税额元,应纳税额元,已纳税额元,税负率% 。辅导期内有(无)固定经营场所,设有专职财务人员名,账簿设置(不)齐全,能(否)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及应缴增值税、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异常)。已(未)配置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等。

  我单位已(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有(未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有(未有)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有(未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以上申请情况及所附资料真实,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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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

  XX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XXXX,于XX年X月X日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XXX,实际到位注册资金XX万元,主要经营XXXX。XX年X月X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类型XX,行业:XX,注册地址及经营地为XXX。

  我单位自XX年X月被认定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应税销售额为XX元,销项税额为XX元,进项税额XX元,应纳税额XX元,已纳税额XX元税负率XX%。辅导期内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有专职财务人员XX名,账簿设置齐全,能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及应缴增值税、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已配置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等。

  我单位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没有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没有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 以上申请情况及所附资料真实,特此申请。

  XXXXXXX

  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兹有我单位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纳税登记号:440100XXXXXXX。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5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批发和零售贸易。主营服装。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XXXXXXXX。我单位自2010年9月被认定为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直到11月的应税销售额为25,641.03元,应交增值税额为4,358.97元。

  我们的运作流程如下 :我司主要是通过向工厂购进服装,然后向商场、公司批发、销售。由于考虑到节约成本和减少运输时间,所以暂时不设立仓库,尽量将货物直接从加工商运往购买方。(我司主要的业务往来流程:购进服装----直接销售)。付款和收款方式都以基本户划转和收取为主。

  我司有固定经营场所,设有专职财务人员2名,已建立健全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资金往来明细账等。)能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及应缴增值税、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目前,我司各方面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因此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正。

  以上申请,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该如何申请转正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结束该如何申请转正

  我们是小型商贸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六个月的辅导期马上就要结束,需要在什么时候向主管税务提出转正申请?我们是否可以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267号)第十六条规定: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有效期满后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需要在辅导期有效期满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申请转正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延长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