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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6-30 11:23:51

  第一篇: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科研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调动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加强研究生科研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在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工作中设立的、由研究生承担辅助性研究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

  文科、理工科研究生担任学生科研助理工作分别由社科处、科技处会同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要确定专人负责,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学生科研助理的管理工作,参与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招聘

  第四条

  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原则是“按需定岗,公开招聘”。各单位课题组按照实际情况设置助研岗位,并将所有岗位信息在本单位公布并进行招聘。

  第五条

  自愿参加学生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应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的学生科研助理岗位的设置和招聘事宜自行设定,岗位数量、招聘程序和聘任结果分别报科技处和社科处备案。

  1 第七条

  学生科研助理岗位限在课题计划研究年度内使用。课题结题后,学生科研助理岗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课题和学生实际情况决定学生科研助理的人选,课题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学生科研助理人选,应依照程序重新公开招聘。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劳酬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科研助理经费,专门用于支付学生科研助理的劳动报酬,其来源为导师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若导师配套经费不足支付劳酬,可由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类别与经费额度的不同,原则上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占项目经费的比例按照下列标准设置:

  文科:纵向项目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10%-15%;横向课题的学生科研助理劳酬最多可占课题到位经费的40%。

  理工科:纵向项目根据项目的预算额度和开支标准开支;横向课题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开支,没有明确要求的,在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设定合适的开支比例。

  第十一条

  课题组可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的实际情况和研究生实际承担的助研工作量向学生科研助理发放劳酬。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凭《厦门大学研究生科研补贴领款清单》,经课题组负责人和各学院、研究院、教学部研究生秘书签字后,报财务处将劳酬直接打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第四章

  科研助理的管理

  2 第十三条

  课题组负责人对学生科研助理进行考核。对于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科研助理工作的研究生,课题组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三条

  学生科研助理有以下任一情况发生的,停止聘用:

  1.获聘研究生第一次工作考核未通过; 2.获聘研究生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学业;

  3.获聘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助研工作;

  4.获聘研究生因从事助研工作严重影响学业;

  5.获聘研究生工作不投入、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工作有重大失误并带来不良影响;

  6.署名(不论署名次序)公开发表论文有剽窃、伪造试验数据或由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

  7.获聘研究生提出解除聘用协议。

  凡是因第

  1、

  5、6项原因被解聘的研究生取消此后的科研助理岗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社科处、科技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助理的管理,促进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管理助理岗位是指在学校党政管理、学生事务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设置的、由学生承担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条学生参加管理助理岗位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漳州校区学生办在学生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岗位类型

  根据工作的性质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管理助理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

  1、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项目岗位。指在学校管理、服务中,将一些应由学校经费支付的专项工作岗位设置为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条岗位的确定、配置原则和有效时限

  1、固定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设立。

  岗位配置原则:岗位的配置与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编制使用情况相结合。岗位的数量原则上在一定基数之外,再参考缺编数和新增工作职能或职责而未增加编制的情况确定。学生的工作仅为辅助性劳动,不能用勤工助学的方式替代各类岗位的全职工作。

  岗位的有效时限:岗位存续期间不足一年的,以审批的期间为限;岗位存续期间超过一年的,需每年确认一次。

  2、临时岗位的管理

  临时岗位的确定、用工人数和岗位时效,由用工单位申报学生工作处核准。

  3、项目岗位的管理

  岗位的确定:由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或由用工单位申请设立。长期项目岗位(用工时间超过一学期)的开设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临时项目岗位(用工时间不超过一学期)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岗位的配置原则:项目岗位的设立要与学校专项工作经费划拨和人员配置相结合。专项工作经批准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后,原则上按勤工助学所承担的工作量,酌减专项经费和人员配置。

  岗位的时效:项目岗位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常设项目岗位需每年确认一次。

  第六条岗位的设立和确认。岗位设立申请和已设立岗位确认时间一般为每年9月份。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设岗申报表》,写明或确认岗位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用工时间和岗位数量,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临时项目岗位需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第七条厦门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客观需要,对岗位种类、数量进行调整。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于每年10月中旬发布招聘通知,临时岗位和项目岗位将视审批情况随时予以公布。有意申请岗位的学生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岗位个人申请表》后送所在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向指定部门报名。用工单位应在所录用的学生申请表中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处备案和公示。

  漳州校区学生办负责本校区学生的报名组织工作。

  第九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劳酬管理

  第十条固定岗位的劳酬为每个月300元;项目岗位和临时岗位的计酬标准一般为每小时8元。

  第十一条学生管理助理工作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时间,避免影响学生学业。工作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每个月不超过50小时。其中,固定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十二条劳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程序是:学生管理助理由用工单位记录用工时间并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上《厦门大学学生管理助理工时记录表》(每人一张),于每月初五日内送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区学生办负责汇总本校区学生管理助理劳酬审批表并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将审核完毕后,将汇总材料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月底将学生上个月的勤工助学劳酬发至学生个人缴费银行卡中。

  第五章勤工助学的终止

  第十三条受聘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工作处可终止其勤工助学,停发报酬,另行招聘:

  1.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岗位要求;

  2.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勤工助学活动;

  3.在勤工助学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

  4.因勤工助学严重影响学业;

  5.日常生活铺张浪费;

  6.有弄虚作假行为。

  被终止勤工助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考察如已符合条件

  的,可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对用工单位违反《厦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采取终止勤工助学、停发和追缴劳动报酬等措施,并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篇: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南大学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处(部)及直属单位: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现予印发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日

   1 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更合理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以下两类科研经费的管理。

  1、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海南省各厅局及市县、海南省社科联、各省市自治区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也包括学校纳入预算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匹配套经费和校科研基金。

  2、横向经费:包括各类非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和联合开展,通过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所获得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以及合作研究项目转拨给我校的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凡以海南大学(包括二级单位)名义申请或协作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进行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转入学校财务帐户,由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按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原则上每个科研课题项目只设一个经费卡,实行项目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条 经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取,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研处负责入账经费的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依据项目批复的经费预算范围,自主合理的支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当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 3 的合理性、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的审批: 项目组成员经办的项目经费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及各单位科研分管领导或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本人经办的项目经费开支,由所在单位科研分管领导或负责人审批。与校外协作需转拨经费的,须由校科研处根据合作方协议进行审批,办理转款手续。

  第八条 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包括研究生科研补贴、临时工劳务费、野外向导费(临时工劳务费和向导费可用造册方式报销,每人每个工作日不得超过50元)、退休教师返聘工资,以及符合规定的科研加班补贴等,其额度按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所列相关经费额度执行。

  2.仪器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费用。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经科研处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设备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属于政府统一采购范围的都必须由政府统一采购。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自我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请示学校,待学校报请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海南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海南大学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管理办

  4 法》进行登记管理。对于研制仪器设备的项目,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必须购置定型仪器设备配套的,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可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校内使用的,按成本价以科研成果成套仪器设备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3.修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安装费、维护费、修理费等,包括设备安装、调试及零星土建工程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装及设备维修费等。

  4.能源材料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支付的水、电、气、燃料费、排污费及各种原材料费、仪器设备相关辅助消耗材料费、试剂、药品、实验动物、植物、真菌(标本)的购置费、养殖费、样品(标本)的采集加工费、实验动物、低值易耗品、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原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试验外协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但不包括将科研项目部分研究开发工作委托给外单位所支付的协作研究开发支出。

  6.会议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

  7.差旅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中参加会议的住宿费按会议通知所指定的住宿地点的金额实报,报销时须附会议通知或有关文件的证明;项目所需的一些特殊非会议出差住宿,经校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5 可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对中级职称以下的项目组成员及教授的随行人员乘坐飞机,经校领导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同意,可在本项目经费中报销)及市内交通费用(含的士费);自驾车的汽油费可按每次出差的计划公里数,乘以百公里油耗标准予以报销,一般按1.8排气量的标准计算。使用自驾车的人员必须到科研处填写有关表格,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随同燃油发票一起进行报帐。此项费用都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差旅费额度范围内开支。

  8.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讯费、专利申请与维持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其中入网费和通讯费限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且在项目进行期限内,合计每月不超过200元。此项费用各部分合计应不超过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注明的相应额度范围。

  9.国际合作交流费,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科研项目组人员必须进行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用。

  10.管理费,是指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科研项目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承担单位直接为科技项目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工费和其他行政管理支出、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的使用或折旧费等。

  11.其它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

  6 更。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病休、死亡另行办理)。经批准后,科研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未办理代管手续的,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研究计划的实施,按要求如实做好项目的《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未按研究计划实施或不按时报送《总结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科研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中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海南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纵向经费使用

  1.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现行各项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各类纵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

  2.项目经立卡后,其经费开支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有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批复的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的开支预算合理掌握和使用。(没有任务书、合同书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需要拟定开支预算,经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同意,项目负责人按此使用)

  3.用于国际合作交流的开支必须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的各项比例执行,开支时必须提交邀请函或合作协议书、机票及购买

  7 机票的发票、科研处的批件等。

  4.纵向经费按任务、合同书需外拨的经费,不提管理费,也不计工作量。转出经费的开支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校科研启动费、学校对项目匹配的科研经费、校科研基金等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开支范围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此类经费如用于著作出版需经科研处审批,并署名“海南大学科研经费资助”字样;校科研启动费用于购置电脑及相关设备费不得超过校科研启动费的50%。

  第十三条 横向经费使用

  1.横向项目按实到经费的6%提取管理费,或按合同、协议书确定的比例提取。

  2.项目经立卡后,其经费的开支,应从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和实际需要出发,做好开支预算,具体开支范围由项目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自行决定。

  3.项目在研期间,人工费的提取额度按合同书预算和有关规定执行。

  4.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印花税除外)由项目组在项目经费中开支。

  5.项目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合同书进行认定,属项目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四条 科研处和各院系所应共同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

  8 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 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室根据项目经费预算,按实际开支情况审签决算表。

  第十六条 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对结余经费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没有明确规定或允许结题结余的经费计划财务处可为项目负责人设立纵向经费结余卡或横向经费结余卡,分别用于合并该项目负责人所主持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卡,主要用于后续的项目研究、人才培养等费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或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者,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注销原经费卡,结余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卡,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有关院系所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并共同商讨剩余经费的处理

  9 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上述规定若与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项目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海校办[2005]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校 科研 经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会计中心。

   海南大学校长办公会 2007年3月29日印发

   第四篇: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科研奖励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医务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院学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促进我院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厦门中山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的通知》(厦中山医〔2005〕25号)文件精神,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激励办法,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正式聘任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及科技进步奖和科技先进集体和个人奖。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

  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国家级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3.0万元的奖励,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3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2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

  对获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等省厅委立项、市局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2.5%的奖励,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1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

  对获市局级资助的项目,根据课题需要予以 1:1配套科研经费。 第七条

  结余的课题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归医院综合科研费。

  第八条

  对未获上级资助的课题,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择优予以资助。

  三、科技成果

  第九条

  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条

  凡以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市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成员,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二)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三)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5万元的奖励。

  (四)获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奖、省教育厅等科技奖的,医院予以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1.25万元的奖励。

  (五)获市级科技奖,医院予以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的奖励。

  (六)额度拨给各获奖项目组作为成果转化经费(重复获奖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其中30%金额作为科研基金,另70%作为课题组人员奖金。

  (七)医院配套或奖励的科研经费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无新的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新的科研成果获奖,所余经费由院财务部全部收回。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一条

  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世界一流学术杂志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50万元,并给予10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Nature Medicine、Nature Genetics等小Nature系列杂志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40万元,并给予8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凡影响因子分值(IF)在5.0以下者(不含5.0),每篇论文奖励以100元/0.1(IF)计算;IF值在5.0(含5.0)-10.0, 每篇论文奖励以200元/0.1(IF)计算;IF值在10.0(含10.0)以上者, 每篇论文奖励以500元/0.1(IF)计算,上不封顶。

  (三)以上

  (一)至

  (二),如出现计算奖励重叠时,按高奖励计算。 奖励的论文均指署名为我院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论著。在上述所指学术刊物发表的如论著摘要、简报、病例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论文,文章版面费从作者个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五、学术著作

  第十二条

  由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实行奖励。

  (一)专著:20万字以上的奖励5000元;20-10万字的奖励3000元;10-5万字的奖励1000元;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编著:按专著标准×0.6。

  (三)译著:按专著标准×0.4。

  (四)科普读物:按专著标准×0.3。

  六、专利

  第十三条

  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七、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推荐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一)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二)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三)获得本市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四)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

  八、其他

  第十五条

  受奖励的对象在晋升、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罚则

  第十六条

  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吻合的按本《办法》执行,2007年、2008年未奖励的科研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教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2009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加快我校人文社会科学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步伐,根据国家和学校关于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科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非财政拨款资助的文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或合作的研究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第三条项目合同管理部门为社科处。项目合同管理参照《厦门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项目合同应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未经学校授权,校内院系、研究机构及个人不得与校外企事业等单位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在了解委托方的资格和信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实施计划后,经社科处审核再与委托方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中需与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项目负责人应经社科处审核后再与第三方签订《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项目经费由委托方转入厦门大学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应凭《科研项目合同书》和《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立项书》到社科处办理立项手续,社科处根据立项材料通知财务处制作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卡。

  第七条项目经费到账后需开具发票给委托方的,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未到账,需预借发票的,要严格按财务处票据管理规定办理预借手续。项目负责人负责督促项目经费按期到位。

  第八条项目经费开支管理费、劳务费的比例有特殊要求的,须与社科处协商后再签定合同;没有特殊要求的,按《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扣管理费和控制劳务费支出比例。返聘教师工资、临时工工资、研究生津贴等列入项目开发成本,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列支。

  第九条项目经费经学校提扣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掌握经费开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更改某项经费开支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社科处提供书面说明,经社科处审批后方有效。

  第十条外拨项目经费须凭《科研项目合同书》或《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经社科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外拨经费超过20万元的,还须经分管人文社科科研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外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不提管理费,但不提管理费的不给予项目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到社科处办理科研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经社科处批准备案后,社科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变更“财务一支笔”。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成果验收合格或同意结项的书面证明,并填写《厦门大学文科横向科研项目结项书》,到社科处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结项后,委托方对财务结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规定,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 2

  目,学校有权按照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予以结账。

  第十四条未到社科处办理立项手续的横向科研项目,学校将不予以承认。项目研究中所产生的一切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中出现违约行为的,应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进行认定。项目组有过错的,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