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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水利

更新时间:2022-07-18 17:53:24

  第一篇:一事一议水利

  徽州区“一事一议”修水利

  年03月11日 来源 湖南省芷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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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芷江侗族自治县借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坚持把大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覆盖不到的空白,纳入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重点推进范围,积极引导村、组及群众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方式进行筹资筹劳,有效推动了农田水利建设的整体推进。

  该县财政局综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定期督查指导,深入农田水利建设现场,发现问题现场解决;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委会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工作有人管、责任有人负、任务有人抓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积极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切实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与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政策衔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目前,该县已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54万元,引导社会捐

  资67.5万元,农民义务投劳81606个工日,完成山塘维修6座库容28.2万立方米,维修水渠28处35公里,维修电灌站1座,涉及受益农民1.85万人。(蒋勋 张嗣清)

   第二篇:水利工程“一事一议”制度

  “一事一议”制度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管好水利设施,用好水利设施,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费是每个村民的责任和义务,为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群众投入水利建设的积极性,现制定农民用水协会“一事一议”制度如下:

  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鼓励协会会员自觉自愿参与本村协会且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务的实施。

  二、协会必须把有关用水、水费征收、出资和投工投劳实施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建设的“议事权”通过召开协会全体会员大会,交由会员集体讨论商议。

  三、由会员大会通过的有关事宜,会员应积极履行、参与和配合完成。

  水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我县境内的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和水利工作的综合效益,促进节约用水,解决当前和今后水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水管体制改革,规范水利管理工作,促进县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县水利部门是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县的水资源管理、农田水利建设、灌溉管理、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治理、改水防病等工作。各乡镇场水管站是县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水利部门对全县的水利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全县的水利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工程管理、用水管理和经营管理,并根据我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配置全县的水资源,做到适时适量保障供给,加强运行管理,强化优质服务。

  第四条

  水利部门要通过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做好水费收缴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门要根据灌区改革的思路,积极推行“配水到组(户)”工作,在试点基础上,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推行“供水管理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户”的管理体制,形成政府调控,民主协调,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新的水利管理制度。

  第三章

  灌溉制度

  第六条

  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性有关的水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水利为本县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努力做好全县的水利灌溉管理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门要根据州水管处下达的限额供水指标,结合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灌溉面积和综合毛灌溉定额分配灌区水量指标,制定全县的水资源平衡方案和乡镇(场)的灌溉供水计划和轮灌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灌区配水实行“总量控制、限额供水、水量包干、超引加价,节水扩灌”的原则。根据巴水字【2001】420号《关于全州地区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于超定额用水和零星用水加收一倍水费。

  第八条

  水利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本着农民受益、减轻负担的原则,加强用水管理,积极推广先进的节水措施。农业灌溉实行用水申报制度,采取倒计数的办法向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发布用水情况和超计划用水警报,指导、督促节约用水。在灌溉工作中要经常深入到灌区田间征求群众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和落实。

  为保证用水和供水的良性运行机制,水利部门必须按照“四不配水”的原则做好水量条配工作,即一是水费不交清不配水;二是渠道不清淤、水利工程不养护不配水;三是日浇夜退、上浇下退的不配水;四是村(组)无接水员不配水。

  第九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做好水量、水费的核算工作,在各村组设置水费公开栏,是公布水用情况和收费情况,做到水量公开、水价公开、水费公开。

  第十条

  个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大力支持水利部门的工作。按照水利部门制定的配水计划和轮灌计划,积极配合水利部门维护用水秩序,促进节约用水,做好灌溉管理与水费收缴工作,并将灌溉管理和水费收缴纳入村级目标管理考核之中。

  第十一条

  水利部门要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思想,在水源保证的情况下,按照轮灌计划必须做到保证农田适时适量灌溉,无特殊情况由不影响用水户的灌溉需求。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县境内的灌排渠道及配套工程设施、量水工程设施、防洪抗旱设施、改水防病设施、水土流失防止设施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基础设施。我县境内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已根据自治区土管局、自治区水利厅【1993】18号文件规定进行确权划界,人人都有管护的职责和义务。水利部门要对灌区内的现有水利配套工程及新建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建档案卡,确保水利工程真正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水利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维护以支渠为界,支渠以上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由水利部门负责筹资、建设和维修养护;支渠以下的农田水利配套设施由村(组)受益单位负责筹资、建设和养护,村(组)受益单位在筹资建设上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各灌区四级渠道(干、支、斗、农)的清淤工作由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农牧民负责实施。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水费是水利部门的经营性收入,是维持水管工作正常开展的经济支柱,依法向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收缴水费是水利部门的职责。灌区水价必须认真执行州人民政府的水价政策,严禁加码和搭车收费。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灌区的正常供水,水利部门在水费的收缴上,实行放水前预交全年水费的30%;当年8月30日前预交到全年水费的80%,12月30日前将全年水费全部交清。对无故拒缴、拖欠水费的用水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的规定,水利部门可以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对此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由用水户自负。 第十六条

  县域内承担的防汛抗旱、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水资源保护、水土流失治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等社会公益性事发的成本费用,原则上由财政列入预算支出。

  第十七条

  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水价、计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水费主要用于水利供水工程的维修、养护、购置设备和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办公、交通费用的开支及宣传、培训、试验研究、技术推广、奖励等业务费用。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增收节支”的方针,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计划管理。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费之外加收其他与水费无关的任何费用或挪作它用,也无权为用水户减免水费。

  第十八条

  水利部门要从全县水费留成总额中拿出15%的水费,用于支渠以上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全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成立农民用水者协会。水利部门要从收取的水费中按收费面积每亩拿出0.5元,用于协会组织工作人员和村(组)配水员的劳务补贴。

  第二十条

  全县水费实行二级管理、以一级核算,水利部门要于年初编制水费收支预算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底做好水费收支决算。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水费价格、水费收支、水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门要从全县水费留成总额中提取千分之3—千分之5的水费,用于奖励用水管理好、水费收缴好、工作服务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在收缴水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四不准”原则:不准给用水户“打白条”收水费;不准先收钱后开票;不准截留挪用水费;不准用食物缴纳水费。

   第三篇:一事一议

  甘肃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研究

   王宁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亿万农民正在大跨步地迈向小康。但是,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广泛开展,对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动农民建设家园积极性,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甘肃省属于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自然条件恶劣,地域狭长,地理环境复杂多样,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近70%。省内农村道路、水利设施、人畜引水、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等村级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缺乏资金投入一直以来是困扰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硬伤”。 为破解这一难题,从2008年开始,甘肃省开始推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探索建立“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广泛争取各方支持为补充”的投入新机制,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取得的成效

  甘肃省推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试点以来,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2008年中央启动村级公益

  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后,省级财政安排500万元,选择秦安、华池、陇西、宕昌、肃州5个县区,积极开展自主试点,当年就取得明显成效,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上探索总结了可供借鉴和推广的经验。2009年甘肃省被纳入局部扩大试点省份后,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中央财政投入1.1亿元,试点范围扩大到了20个县。2010年,甘肃省被纳入全面试点省份,试点范围扩大到 63个县,各级财政奖补资金投入达到12.18亿元。加上农民筹资劳筹和社会捐助等其他资金,当年全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总投入达到30.56亿元。2011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试点范围将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

  3年来,全省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5000多个。其中2010年就实施3654个,建设小型水利设施139个,村内水渠1734公里,人畜饮水管道4641公里,硬化村内道路3483公里,整修沙石路面4793公里,建设村内环卫设施1866个,植树79万株,村内公共活动场所55万平方米,受益群众达到801万人,占到试点县总人口的63.32%。随着一大批直接关系到农民生产生活条件重大改善的公益事业项目相继建成,试点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水平显著提高,村内面貌和人居环境焕然一新,“出行难、吃水难、环境差”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改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新华社第356期

  国内动态清样《甘肃“一事一议”破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难题》上关于“请旭人同志阅,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类似经验,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抄陆浩、伟平同志)”的批示,充分肯定了甘肃省推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

  二、存在的问题

  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推进了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初步建立了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有效促进了村级民主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拉动了内需,但在具体实施中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凸显出一些新的问题。

  (一) 覆盖面窄

  由于受自然环境、地理条件、经济发展等因素制约,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历史欠账较大,亟待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的范围较广。而一方面目前中央与地方投入的财政资金总量还不能将亟需解决的问题全部纳入项目,另一方面,甘肃县域经济、农村经济落后,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较低,自筹资金落实难度大,致使项目实施受到制约。尽管从2011年起试点范围将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但目前甘肃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项目实施的实际覆盖面还在一个相对较窄范围内。

  (二)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

  事难议:甘肃省属于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青壮年基本都外出打工,召开全体村民

  会议由于人数原因很困难,即使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很困难,造成了议事难。议难决:由于对农村公共产品有着不同的看法,兼之村民实用主义思想严重,普遍存在意见难统

  一、决议难通过的情况。决难行:即便“一事一议”表决通过,但在执行时往往也会出现“谁同意谁掏腰包”的现象,不同意者以种种借口不肯出资,使议事项目难以实施。

  (三)资金来源渠道少

  甘肃省经济落后,全省86个县(市、区)中,有43个县为国家级扶贫县,贫困面大,贫困人口多,县域经济欠发达,县级财政困难,“一事一议”项目资金来源渠道相对较少,限制了进一步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四)财政奖补比例偏低

  与经济发达地区“一事一议”农村公益事业以提高农村人口生活质量为重点相比,目前甘肃省的“一事一议”试点项目绝大多数还都停留在改善基本生存条件上,中央财政“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政策在全国执行一刀切的统一标准,造成了横向比较奖补比例偏低,加剧了甘肃与发达地区农村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另外,奖补比例绝对数额偏低,降低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加了项目实施难度。

  (五)项目建设管理薄弱

  长期以来,村级公益事业普遍存在“有人建、无人管”的问题,导致有的建设工程达不到预期使用年限就损毁,如村内道路。有的因缺少必要的维护费而不能正常使用,如水利设施。好多已建成的

  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成了摆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对策建议

  根据试点工作的实际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为基础,全面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扩大奖补覆盖面,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奖补制度,加强政策监督,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和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快速发展

  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对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像甘肃这样一个经济落后、生态脆弱、农业人口和贫困人口比例大的省份的“一事一议”财政投入,提高奖补比例,扩大奖补覆盖面,逐步缩小地区间农村公共服务差距,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基本均等化。甘肃省省级财政应根据现有财力和“一事一议”的政策要求,加大省级财政的投入,逐步降低县级财政的配额比例,取消乡镇配额,降低农民自筹比例,使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项目开工率、完工率和实际覆盖率有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二)统一规划,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有效整合 在全省各地“十二五”规划意见的基础上,按乡村建设规划制定公益事业建设规划。在进一步完善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的粘合聚集作用,探索“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多种实现形式。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与小城镇建设、农村新社区建设,与农村水利道路、生态环保、灾后重建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村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与基层组织、基层政权建设

  等公益事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分类指导,促进资源整合,努力提高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整合效能。

  (三)加强项目管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热情

   春节期间,利用冬闲和农民工返乡的有利时机,组织试点县完成农民议事程序和项目库建设,春节后组织各试点县对本县区域内项目按程序予以审定,开春后组织筹资筹劳已落实的项目开工建设。加强项目管理和监督审计工作,公开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审计报告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的资料和数据,搞好建成项目维护,规范筹资筹劳的组织实施,严禁突破上限标准,坚决禁止强迫农民筹资筹劳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通过提高对项目实施的服务质量,激发农民积极参与的热情,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四)改革农村公益事业投资体制,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共品供给

  目前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及“一事一议”方式不能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问题,应改革农村公益事业投资体制。制定能够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政策,积极进行市场化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鼓励、支持个人及社会组织投资农村公益事业,以缓解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公益事业发展不足的矛盾,同时也解决了农民投入与收益不均而难以筹资酬劳的矛盾。

  (五)构建城乡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使财政逐步成为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投入主体

  要以建立农村公共财政体系为重点目标,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以税惠农;各级财政要建立农村公益事业发展资金预算制度;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比重,并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向农村倾斜,使公共财政成为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投入主体。

  甘肃省财政科学研究所

   第四篇:一事一议

  关于周口东皇庙李庄村一事一议开展情况的调查

  调查目的:通过对本村今年一事一议开展情况的调查,了解一事一议开展情况以及一事一议在农民中的普及情况和农民村干部对一事一议的建议和看法。

  调查对象:1:村干部3名(其中村支书一名,村长一名)2:村民43人3:长期外出务工者15人4:大学生4人

  调查内容1:一事一议在农民中的开展情况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开展情况3:一事一议在本村的真实实行情况

  调查时间:2011年7月27日到2011年8月3日 调查结果如下:

   总体来说:本村“一事一议”的宣传到位,调查中有村民基本都了解一事一议,但是由于本村经济落后。一事一议开展的项目比较少,农民参与较少,这是一个比较现实的情况

   东皇庙乡李庄村委位于东皇庙乡南部。处于县城公路两侧,全村辖八个自然村,22个村民组,耕地面积7160亩,总人口5326人,党员79名,由于本人生活在李庄村由于方便熟悉,故仅调查李庄一村。

  李庄村属于一个普通的村子属于黄淮海平原的一部分以小麦玉米为主属于再普通不过的村子,没有大的企业,村中仅有三家200头以上的养猪专业户,一家木板厂工人均为妇女,有一家可以容纳150人的小型电子厂,厂内工人均来自李庄村及其附近村,人均工资800一月,村内农民收入基本来自种地,家中青壮劳力基本都外出打工,家中老人在家带孩子父母过年或偶尔回来几次外出务工工资加上种地收入也就一万左右,这是本村的趋势。

   一:近几年“一事一议”开展情况

  由于李庄村经济落后没有优势资源,固农民以种地和外出务工收入为主,2010年以来李庄村开展大的一事一议项目仅有打机井和修路这两项,其中由于本村田地内机井均落后陈旧,村内在县政府的资助下修建了50口露天井,由于需要用电等通过村名代表和村干部的开会商议,每家每户兑了20元钱用于修建机井棚和安装电机,但是截止调查结束只见露天井,而那些相关配套设施还没有修建完。

  2:我在采访村干部时在村委办公室查到了李庄村修建水泥公路的会议记录(李庄自然村水泥路面长1000米,宽3.5米厚度0.18米总造价30万) ,经整理,内容如下:

  时间;2011年5月24日

  参与者:全村村民代表

  全村参与户数430户 1890人会议应到29人实到29人,举手表决同意占人数的100%兴修获得通过,筹资筹劳方案获得通过

  投资概算29万元,投劳4750工日 概算筹资额39800元,人均筹资20元,概算筹劳1200工日,劳日约5工日,全村应筹人数1890人,符合减免条件并经会议认可减免对象100人实际筹资1790人筹资总额39800元,符合减免条件并经会议认可同意减免劳动力50人,减免劳动力工日250人,实际筹劳4500工日

   由以上会议可得,本村委在一事一议项目开展上遵循了一事一议的原则,就是有事大家商量,同时获得了村民的全力支持

  二:一事一议源自村委实行的“四议两公开”本村的大事均有村民代表或者村长及村支书提出,在征求了村委会的同意后才提上议程,因此可见,本村虽然比较贫穷,但是能够按照一事一议的精神和原则开展,我在查一事一议的实行情况时,发现村委办公室,以及村干部家中都贴得有4加2工作法的宣传表,因此感到比较欣慰,但是不好的现象是本村村民代表内部不团结影响代表的决议

  一事一议财务管理情况:

  李庄村委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该小组由6名村民代表组成,平时的村里的公共资产有六名村民最信任的村民保管,村干部不插手此事 民主理财小组规定:

  1:认线工作法内容,层序及应用原则掌握应具备的村委会财务知识 2:对审核通过的村委会重大事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

  3:对群众代表提出疑义的地方,理财小组和村委两委要及时向群众解答

   三:一事一议的走访调查

  1:首先我和本村村支书谈论一事一议,他说当前政府对这个一事一议比较重视,新来的大学生村官都在具体搞这个东西,现在一事一议比较正规,所开展的一事一议项目必须全程会议记录,所开展的项目必须经乡里检查相比较以前的行政命令而言一事一议能够让大家心服口服,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和快速的开展,有利于实行民主决策,但是他还谈到了经费的问题,由于一事一议规定农民年均缴纳的筹资费用不得超过20元钱,这就限制了村里的活动的范围和量,因为村里办得公益事业虽然都比较有益于老百姓但是只要谈到钱,老百姓也不愿意掏,向上级政府申请手续比较麻烦,资金是个瓶颈,同时村长和村支书由于牵涉利益关系,决议有时很难形成,调查的另外两名村干部中他们表示今年来村委组织的回忆比较多,而且现在程序都规范化,谁也不可能贪污,即使贪污也就几百块,不值得,思想上慢慢提升,愿意为老百姓办事,希望村里的民主进程越来越好,同时称赞村委对今年来工作的做法,认为深入人心,对一事一议采取积极态度,都是好的说辞

   2:对43位村民调查走访中发现村民对村委的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的项目决议都比较满意,其中有24位参加过村委会议的决议,其中有6位是村民代表,每次会议都会参加,村委举行啥会议,办啥事情都问俺们,他们说,村委都会征求村民代表的意见,到最后会议结束后,会来个不记名的投票,然后当众唱票,就像上次修水泥路,全村都要求修,在向村支书反应后,他们当即召开会议商讨修路问题,经过3天得讨论和征求意见建议,确定了将路修在环村的外围,这样每家每户基本上一出门都能踩上水泥路,很方便,他们比较赞扬村委这种行为,相比以前有个啥事情不商量直接命令强百倍,他们夸赞说,每天清晨村委书记都会大早跑到村委把喇叭打开宣扬一事一议制度,同时表扬村里的好人好事,据我们在村中走访,发现村里的水泥路已经修的将近一半办事效率很高,因此我认为村民对一事一议的评价是比较高的认为村委真正实施了这个制度。

  3:对长期务工者的调查,由于他们长期不在家关于一事一议的制度他们基本上都是听家人说,但是他们对村委修路的决定是比较满意的,其中的两位务工村民由于家庭比较富裕,听说村委修路还缺一笔钱,就每人主动交纳了1000元钱,其中的六位务工者对一事一议制度不是那么关心,认为这是村委的事情与他们无关,总体来说,村民还是对脱贫比较急切,务工人员对村委的一事一议事项不是那么关注,比较富裕的农民还是比较支持,毕竟这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

   4:对大学生的调查,村中有三位毕业的大学生,其中两位参加了工作,他们认为一事一议项目是好的,有利于村民民主的发展,但是他们并不真正的了解一事一议政策,而且也不关心,另外两外大学生由于还没有毕业,不经常回家,因此没有听说过一事一议

  我对一事一议的建议和看法:

  一事一议源于4+2工作法政府出台的政策是好的,但是真正执行起来关键要靠

  基层政府的自觉与支持力度

   首先:一事一议的实行首先应该有大量的物质基础做后盾,因为农村相对来说比较贫苦,一切事情的操办几乎都离不开金钱的支持,我认为一事一议要想办好,政府应该大力加强金钱的投入,这样,民主有了,金钱有了,一切事情才可以解决好,光有大家的支持是不够的

   再次:村干部的工资相对较低,据我所知,村委中村支书的月工资是400一月,者对于村支书来说肯定不够,毕竟村委药为农民的事情天天忙,没有时间再挣钱,影响村干部工作的热情,这是个事实,如果解决好,那么村委的干部也许会全心投入这个基层事业,当然也不会滋生一些基层腐败的问题,

  第三:应该在农村基层加大宣传力度,据我们了解,开学回来的同学都说他们村里的村民都基本上不了解一事一议,我认为这是基层村委有意不让村民知道,所以村委应该在政府的监督之下进行大力宣传,只有村名真正了解一事一议是怎么回事,一事一议才能按正常的程序走,才能真正做到办事为农民

   第五篇: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是指在农村税费改革这项系统工程中,取消了乡统筹和改革村提留后,原由乡统筹和村提留中开支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采取“一事一议”的筹集办法。

  开展“一事一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在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时,应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才能有效。为了防止“有事不议,无事乱议”等现象的发生,各级税改办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政策关,加强对农村“一事一议”的监督和指导,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议事程序,真正体现大家事,大家议,大家定。

  一、“一事一议”议事前提

  1.有发起人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发起人即议事会的组织者,召开议事会必须有一名或多名发起人。议事会发起者的人数和身份在各地情况各异,有的议事会的发起人只有一个,有的是一人倡议,数人支持。发起人中有基层干部,也有群众。但无论发起人多少或身份如何,有一个以上的发起人是“一事一议”议事会进入议事程序的必备条件。

   2.群众对所议事项要求强烈

  群众有要求是“一事一议”议事会启动的动因。成功的议事会之所以群众参会踊跃,意见统一快,是因为群众对议题有强烈的要求。如例村民多年受无水吃的困扰,对解决饮水困难非常关心,所以群众对这样的议事会积极响应,所有接到通知的农户都按时参加了会议。

   3.议事会范围内群众直接受益

  “一事一议”议事会的范围无论是大于或者小于行政区,只要属于受益范围,这个范围内的群众很容易形成共识。这是议事会成功的重要条件。

  二、“一事一议”议事原则

  1.群众自愿

  召开“一事一议”议事会,一般是发起人在发出通知时就向各农户说明:愿意参与的就到会,不愿参与的不强求,不加任何强制观点。群众知道不参加会议就不会受益,会仔细考虑发起人通知的内容,自己决定取舍。这种会议虽然属自愿参加,但大多数议事会召开时,被通知的对象会全部参加。

  2.权利、义务一致

  成功的“一事一议”议事会,参会村民都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这个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想受益就必须投工投资;另一方面,谁不投工、不投资,就不能受益。正是“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把意见一致的农户凝聚在一起,把持有不同意见的农户排开在外,这是意见很容易统一的重要原因。这个原则也并非使那些当初不同意参会的农户永远不能受益,只要他们同意缴纳议事会确定的投工投资份额,仍然可以加入到受益体中。

   3.公平负担

  在义务分摊方面,农户投入一般实行“按受益户均等”或“按受益人均等”分摊。有些地方因条件特殊,议事会上也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特殊条款。

  三、“一事一议”基本特征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采用“一事一议”形式后,不仅议事会在召开的形式上与过去行政决定分配义务工的方式有区别,所议事项的内容也有自身的特点。

   1.“一事一议”与行政决定在形式上的区别

  (1)体现群众意见程度不同

  “一事一议”是群众自愿做什么就做什么;而行政决定是以村、组等组织机构的意见为主。虽然村、组也代表着群众的意见,但“一事一议”的代表性表现得更直接。

   (2)形成决议的方式不同

  “一事一议”形成决议须在参加议事的全体受益群众中通过,而行政决定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多数群众中通过或在群众代表中通过即可。

   (3)组织者不同

  “一事一议”会议有基层干部组织的,也有普通群众发起的;而行政决定只能由行政组织作出。

   2.“一事一议”议定事项的特点

   (1)用工采用货币决算

  “一事一议”中出现的“货币决算”与过去农村摊派义务工中出现的“以资代劳”在形式上虽然相似,都用货币表示人工的价值量,但它们在体现农民的意志方面有本质区别。

  (2)小规模格局

  “小规模”是指受益范围在村以内的小型建设项目。“一事一议”要遵循群众自愿原则,以群众直接受益为前提,如果规模太大,群众受益不均衡或受益不直接的程度也大,就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从调查情况看,成功的议事会讨论的议题多数是村以下的小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小规模仍是其基本格局。

   (3)工程权属共有

  “一事一议”议事会对他们所建工程的权属一般都用这样的表述:建成的工程归投资的农户所有,各户份额均等。这一表述表明:这种财产属于共有财产。但村民对这种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方式与村民对公共财产行使所有权的方式有三点不同。第一,所有权人有特定的对象,而一般公共财产的所有者没有特定对象,只要村民户口属于这个行政区,哪怕是新搬迁来的农户,都可以享受所有者的权利。第二,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转让。如农户搬迁时,可以将自己份额有偿转让他人。第三,具有排他性,即未投资的农户不能享受权利。但这种财产有一点与公共财产相似,即所占份额不能退出,因为使用中的财产不能分割。

  (4)议定事项只具有一定约束性

  一事一议”议定的事项也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这种约束性不同于行政决定的约束性,它是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靠受益群众互相信任、互相监督和限制受益来实现,不带惩罚性。而行政决定由于形成的机制不同,一般须采用行政、经济等一系列手段来维持正常实施,有些还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5)议事内容广泛

  “一事一议”议定的事项不只是投工问题,它所涉及的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的各个方面。成功的“一事一议”议事会所讨论的内容通常包括投工、投资、占地、原材料、工程负责人人选和建设管理等。但这种广泛性与行政决定的广泛性不同,它只限于基本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事项。而行政决定包括权限范围内所有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事务。

  四、“一事一议”议事程序

  “一事一议”议事会通常要经过如下程序。

   ①发起人从群众的意见中梳理出群众要求最强烈、范围最广、投资投工额度与当地村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议题。

  ②发起人到有一定影响力的村民中征求意见,听取这些人的意见和反映,以便在议事会上能首先获得这部分人的支持。

  ③发起人将需要交议事会讨论的事项(如建设内容、投工投资数额、工程建设负责人、建设时间、建设管理及建成后的工程运行管理等)整理成条,以备提交会议讨论时做到有条不紊。

  ④发起人将会议的目的、地点、时间、通知到各受益农户。

  ⑤议事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用“同意”或“不同意”表示各户意见。当议定的事项比较简单时,不用文字记载,靠村民相互之间的信任自觉执行。复杂的事项形成决议后参会人要签名确认,然后按决议执行。

  这些程序完成后,将议定的事项交会议推荐的负责人执行。

  执行人员具体操作方法是:年初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预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议论通过,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核,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筹集额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2元。经批准后的筹集额用农民负担监督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监督卡由村委会组织发放到农户,并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村内“一事一议”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接受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计监督。

  五、“一事一议”管理制度

  (一)村级范围内兴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用工,可通过“一事一议”筹集。

  (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三)“一事一议”的审批程序:年初村委会提出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审核,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四)经过审批的筹资筹劳一律填入负担卡,由村委会按卡组织收取,按议定的用途使用。

  (五)“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属村集体所有,所收资金全部交乡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代管。

  (六)村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完工后,要及时办理决算,对“一事一议”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一事一议”积极作用

  1、有利于增强农民集体意识。“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让广大农村群众通过交流讨论,在积极的思想斗争中就建设本村集体公益事业达成共识,形成舆论压力,唤醒半睡状态的集体意识,集群体之力,办群体之事。

  2、有利于加速村民自治进程。“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为农村群众参与村内社会事务管理、提高参政意识搭建一个良好平台,促进农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目标的实现,加快村民自治的步伐。

  3、有利于提高生产生活水平。“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通过筹资筹劳聚集力量,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降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成本,改善居住环境,为新农村建设奠定物质基础。

  4、有利于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一事一议”制度的推行,可以明确农村群众的负担水平,杜绝“三乱”现象发生。通过集体讨论决策,有多大力就办多大事,做到公开透明,保证了农民负担控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七、“一事一议”推行障碍

  村内“一事一议”制度还存在知晓面窄、使用率低、程序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等现象,全面推行还存在诸多障碍。

  一是认识上的误区。部分乡镇认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村民自治范筹内的事,村委会上报了才审批;部分村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筹资筹劳,却认为没有必要按规范程序运作,只要达到目的就行;部分群众认为税费改革后的农田水利、修路架桥、校舍维修是政府的事,不是农民个人的事,对兴办公益事业无兴趣。

  二是宣传中的弱区。县减负办侧重于对“一事一议”程序规范性的审核,乡镇侧重于审批,农经站侧重于资料的把关,村级组织侧重于议事的结果。普遍存在重视不够、形式不多、力度不大的现象,致使外出务工人员、居住偏远的农户、年老体弱的农民了解、参与率较低。

  三是操作时的痛区。居住分散、流出人员多、办公经费紧张的农村现状导致议事成本高、成功率难以保证,“一事一议”开展中存在“二难”现象:村民意愿集中难。农民忙于生计,认识水平参次不齐,加之多数村的公益事业年初无总体规划,想到哪儿干到哪儿,存在“众口难调”的现象。其次,议定事项落实难。开展“一事一议”的依据是税费改革政策和各级政府的文件,主要靠农村群众的自律和舆论压力,议定事项执行中有一定难度;投入大量人力、精力议定的事项,按政策规定筹集到的资金和劳力,相对于山区兴办农村公益事业高成本的现状,无疑于杯水车薪,陷于尴尬境地。

  八、“一事一议”解决途径

  1、加强宣传引导。首先要提高农村广大基层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剃除可有可无的思想,使“一事一议”成为推动新农村物质基础建设的动力。其次要通过各种媒介,与当前农村各项工作的宣传有机结合,大力推广典型经验,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地关心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2、把握政策界限。要始终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有事则议、无事不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明确议事范围,严格议事程序,及时上报材料,保证政策的有效落实。

  3、加强监督管理。县减负办、乡镇政府和各级农经站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做好事前引导、事中指导、事后审计,保证“一事一议”制度执行中的公开透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顺利推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推动新农村建设。

  4、创新推行机制。在春节务工人员大量返乡之际,准确把握政策规定,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多事一议”,通过提高议事效率来降低议事成本。本着取之于村民、用之于村民的原则,对兴办本村公益性事业的劳、资缺口,可采取群众自愿捐资的形式,争取绝大多数村民和本村大户、工商业户的支持,达到既不违背农民负担各项规定,又能筹集到足额的劳动力和资金,顺利实施公益性事业建设的目的。

  九、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农业部负责全国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一)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二)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三)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

  (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

  (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

  (六)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七)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八)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代表2/3以上农户的村民代表参加。

  村民委员会在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前,应当做好思想发动和动员组织工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在议事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见,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所做筹资筹劳方案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按一户一票进行,所做方案应当经到会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户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的筹资筹劳方案,由参加会议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签字。

  (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

  (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三、筹资筹劳的管理

  (十一)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对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

  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同时,应当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筹资筹劳专用凭证。

  (十三)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十四)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村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十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开展达标升级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求,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筹资筹劳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并对所筹集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十七)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十八)由村民筹资筹劳,开展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政府可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对政府给予扶持资金的筹资筹劳项目,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审批时,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筹资筹劳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参与对项目筹资筹劳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使用财政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事项,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另行制定。

   (十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于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依法罢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二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村民筹资或者以资代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收取的资金如数退还村民,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村民出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当地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村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其他规定

  (二十二)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可适当缩小议事范围。以村民小组或者以自然村为单位议事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开始搞农村税费改革,巢湖地区创造的一事一议制度被中央当作典型全国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