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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更新时间:2022-07-07 02:38:26

  第一篇:经济法复习知识点

  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经济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条件:具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由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由股东的名称和住所;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必须依法转让,货币估计)

  5.股东会的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改不是有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定;对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定;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和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修改公司章程。

  6.召开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特别决议: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8.出资不足补足责任;由该股东承担补足责任,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9.公积金的用途和限制: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规模,转增为注册资本;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公司亏损,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0.公司的转让: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依法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公司对股权的收购。

  11.公司任职资格的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为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东必须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有股东制定的公司章程;有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有符合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3.一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4.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和住所;有投资人申报的财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5.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自行管理,委任管理,聘用管理。(投资人对受委托人和被聘用人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16.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场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和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的名称为他人提供担保;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盖章签字后生效;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同的分类: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的规范为标准,分为有名和无名合同

  按照是否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按照当事人是否未得到利润而支付代价为标志,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按照两个或多个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志,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按照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人为标志,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

  17.要约生效:我国《合同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方式:要约人通过面谈,电话,或面交等方式直接传达;要约人通过邮政寄送邮件的方式传送;要约人采用数据电文的方式送达。

  18.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回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得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出了准备工作。

  19.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向一致;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的期间做出。

  20.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是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2.《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因重大失误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23.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前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没有了商业信誉,有丢失或可能丢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当事人一方有先给付义务;对方在合同成立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严重丢失商业信誉;对方当事人没有提供担保。

  24.保证方式129页

  25. 在我国违约责任有五种:履行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债务;延迟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对债权人拒绝履行;受领延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或不能够受领;不完全履行,当事人虽进行了履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26.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给付或双倍返还定金。

  27.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151页)

  28.不正当竞争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滥用行政权力限

  制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售商品行为;不合理的奖售行为;附加不合理条款的销售行为;恶意诋毁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

  29.低价倾售商品行为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采取的低于成本价的销售商品行为。构成要素:行为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经营者实施了低价销售的行为;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独占市场。下列不构成低价销售:销售鲜活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

  3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经营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质料

  31.消费者的权益: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结社权;监督批评权

  32.经营者的义务:履行约定的或法定的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保障商品或服务安全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33.消费者解决争议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可以动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4.商品瑕疵和商品缺陷。176页

  35.按征税对象不同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

  36.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37.增值税,营业税见 215页

   第二篇:经济法~知识点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增

  减注册资金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合同解释: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其职权对合同文句的正确含义所做的说明

  缔约过失责任:又叫做先合同责任或先契约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一方违反

  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

  承担的民事责任

  企业:由一定数量生产要素组成的,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一定法

  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法:是规范企业在设立、存续和重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

  合伙: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态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

  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全部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当某些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损

  害合伙企业利益时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

  一种合伙企业,实质上仍是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于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

  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企业中的行为

  退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该企业的行为

  自愿退伙:合伙人基于资源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法定退伙: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

  注册资本:企业设立时由设立人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

  投资总额:指按照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建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

  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撤回: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

  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事与要约到达受约人,就

  可产生撤回的效力

  要约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

  表示。因要约的撤销网通王不利于要约人,所以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被允许,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与受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受约人

  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说明、告

  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

  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已发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

  变更,指示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

  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保证

  合同的保全:指为防止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的危险,允许合同

  债权人代债务人向第三人形式债务人的权利,或则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

  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保全诉权,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分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他债权实现

  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债权让与: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的债权

  人成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法: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渊源: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的总成,其法律

  地位仅次于宪法。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一般法律

  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干预和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

  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根本准则,有指导作

  用

  国家适度敢于应当成为经济法的纲领性原则

  市场交易的过程由民法进行规范,经济法则主要对交易的结果进行干预和调整。

  经济效益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也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和经济立法的终极目标 经济法的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地方政府

  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发布的规章、命令、指示,国务院各个有关机关发布的

  规章、命令、指示也同样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国家的政策、行政习惯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问题作出的指导性解释,对下级法院和检察院具有普

  遍约束力

  企业法律体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私营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公司制企业法律制度企

  业破产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数额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

  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

  公司住所,股东必须向公司缴纳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

  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

  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

  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订明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投资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如果另有规定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武昌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

  合同与从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订立合同的方式,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也叫订约提议。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叫接受提议。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如果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承诺生效时,合同即生效

  《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乙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7条: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无效的庆幸: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在没有规定义务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双方应同时履行,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

  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义务由先后履行吮吸,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

  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又称“中止履行权”

  合同担保:为了促使合同债务的履行,保障合同债权的实现,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双方

  协商约定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当事人进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

  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 工业产权的法律特征: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外观设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外观设计必须能够在工业上被应用外观设计需要富有美感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第三篇: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概述

  知识点概述:

   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补订的情况:

  (1)如果是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造成劳动者不愿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依照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可以拒绝单位的变更要求,要求继续按照原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报酬来签订书面合同并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仍不同意,甚至直接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那么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是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愿意签订的,那么实际上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以上两种情况下,之前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金还是要支付的。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一定会涉及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要么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可以因此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知识点

  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4.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执行。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

  五、个人所得税来源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

  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

  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知识点概述:

  1、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另外:在“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算,不包括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

  2、赔偿金:

  就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不过在计算“年限时”,即使是在“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也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即包括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

  知识点概述:

  票据挂失止付的情形:

  如果票据丢失,持票人是找代理付款人去申请挂失止付,能够找到的那就可以挂失止付,如果找不到那就是规定不能挂失止付的情况,所以没有填明代理付款人,无从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的,就是“转账票据”,转账票据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这种情况下背书转让后很难确定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通知无法送达,不能挂失止付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

  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知识点

  十、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一般,有如下某种特征的银行承兑汇票即为不可收取:

  1、背书人的签章不清晰;

  2、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不清晰;

  3、盖在汇票与粘贴单连接处的骑缝章位置错误,正确的做法是盖章时连接处的缝应该穿过骑缝章的中心;

  4、骑缝章与前面背书人签章有重叠;

  5、背书人的签章盖在背书栏外;

  6、被背书人名称书写有误、或有涂改、或是未写在被背书人栏上;

  7、背书不连续:如背书人的签章与前道被背书人的名字或签章

  不一致;

  8、汇票票面有严重污渍,导致票面一些字迹,签章无法清晰辨别;

  9、汇票票面有破损或撕裂;

  10、汇票票面字迹不够清楚,或有涂改;

  11、汇票票面项目填写不齐全;

  12、汇票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

  13、出票日期和票据到期日没大写,或不规范;

  14、承兑期限超过6个月;

  15、出票人的签章与出票人名称不一致;

  16、汇票收款人与第一背书人签章不一致;

  17、粘贴单不是银行统一格式;

  18、连续背书转让时,日期填写不符合前后逻辑关系,如后道

  背书日期比前道早。

  知识点

  八、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合同终止,则合同必须延续至医疗期满,职工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经济法基础日期速记笔记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

  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4、7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7日(外地应为2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8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8天。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知识点概述: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倍工资”,主要就是上面3个规定。

  另外还有一个关于“2倍”的规定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知识点概述: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

  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一为留置的效力,

  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

  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

   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

  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七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

  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民法商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经济法法

  律部门;社会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律部门;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四篇:经济法名称解释知识点

  1.经济法概念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及其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的概念)

  主体的概念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叫做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则称为义务主体。

  主体类型经济管理主体:其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

  .经济活动主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

  客体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类型: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的概念: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的核心)包括权利和义务。

  3.经济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实质要件:(1) 行为人合格①法律行为的参与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②如果行为人通过法律行为处分某种权利,他必须是对此种权利有处分能力的人。

  (2) 意思表示线)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的特征和种类

  4. 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都表示同意才能发生。)其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2)法定代理: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

  (3)指定代理:只有人民法院,主管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行为。

  特殊情况的复代理:当代理人因故不能代理时,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代理人可以将代理事项转交付给第三人进行代理的行为。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区别两者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即在同一时效中暂时停止时效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更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两者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即在同一时效中暂时停止时效进行,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更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6.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合并、分立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4.通知债权人。5.依法进行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

  有两种:一是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三)公司分立前的债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利用外资的方式: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使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型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8. 三资企业的对比 一,册资金与投资总额:(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①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美元),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②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④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三)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目前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形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三)外资企业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三、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设立股东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三)外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中国政府不加干涉。

  9;破产法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特别情况。破产法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解决。(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 宣告破产的条件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重整期间有依法终结重整情形的4,债务人在重整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10.竞争行为特征:1.主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指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能作为竞争的主体。但是,如果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妨碍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也应视为不正当行为。2.客体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整体上讲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3.具有违法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难以被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2.的特征

  (一)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任何人不能随意干涉当事人通过合同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即便是政府也被严格限制在合理与必要的范围之内。

  (三)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13.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14.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5.任的概念: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因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产生,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事先约定,如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对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

  16.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应具备的条件。 特殊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特定形式的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如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要件等。

   第五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注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注意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注意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公司法

  1、变更登记(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注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A、出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注意: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B、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注意: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C、小公司的特别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注意: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与《公司法》不同的规定。

  注意:“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顺序:(1)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损益分配顺序:(1)全体股东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2)未约定的,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顺序:(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5、股东大会的决议(重点)

  注意: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董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注意: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至少召开1次。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7、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注意: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8、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A、通知债权人

  注意: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B、债权、债务的承担

  注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009年注册会计师知识点总结6—15章来源:网络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注意:

  1、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出资期限

  注意: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3、外资企业法:注册资本(2007年新增)

  注意

  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4、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时均应得到审批机关的批准。

  4、外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和出具报告。

  注意:

  1、外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

  2、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2)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

  1、破产申请:上诉(重点)

  注意:(1)可以上诉的裁定,当事人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注意: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3、破产财产的收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保证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注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第八章证券法

  1、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注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没收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2、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注意:(第九章第5节)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注意:

  1、首发股票: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财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

  第九章合同法(总则)

  1、可撤销合同的界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注意: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最新规定:股东大会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注意: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合并、分立

  注意: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破产债权。

  3、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破产债权。

  第十章:合同法(分则)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注意:(2008年新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照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注意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3、行纪合同: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第三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外,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义务。